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风险分类报告
一、客户基本情况
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xx年5月,19xx年8月经市体改委批准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000万元人民币,主营国内钢材贸易及物资供销,法定代表人张军(化名)。
该公司的基本账户在工行开立,在我行开设一般存款账户,日常资金流量较大,20xx年在我行结算量超亿元,20xx年信用等级测评为AA级,内部综合授信额度4000万元,其中银行承兑汇票2000万元,短期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截至20xx年底,该公司在我行短期贷款96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600万元。
二、财务分析
(一)偿债能力分析
近三年该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9.69%、55.2%和53.53%,相对稳定且逐年下降;流动比率分别为133%、133%和123%,基本持平;速动比率分别为133%、122%和128%。总的来看该公司长期偿债能力较强,短期偿债能力一般。
(二)盈利能力分析
公司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4112万元、31061万元、42803万元;利润总额分别为854万元、1106万元、1625万元;销售利润率分别为2.12%、2.45%、3.79%;净资产利润率
分别为6.15%、8.36%、15.13%。企业的盈利能力较强并呈上升趋势,这主要得益于钢材市场需求量持续扩大,价格不断上涨,扩大了企业的利润空间。
(三)营运能力分析
近三年该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28次、30次、36次;存货周转率分别为15次、21次、22次,公司营运能力很强,营运过程中几乎无坏账发生,这是企业经营模式先进、内控制度严密的结果。
三、现金流量分析
从表中可以看出该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大,20xx年经营性现金流入占总现金流入的93.62%,经营性现金流出占总现金流出的92.62%,说明其支付能力较为稳定。20xx年净现金流量较20xx年增加了1028万元,未来的支付能力有所增强。
四、贷款担保分析
某公司贷款由某金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20xx年实现销售收入79326万元,利润2030.16万元。资产总额为53557.40万元,负债总额为29655万元,股东权益为23901万元,其中股本16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5.37%。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备保证能力。担保手续齐备、合法有效。
五、非财务因素分析
(一)该公司以大宗钢材的国内外贸易为经营主项,目前我国房地产、工程机械、汽车等行业的高速增长,基础建设投资不断扩大,带动钢铁产品需求的持续增加。钢材价格不断上涨,市场稳定,风险较小,利润空间有所提高。
(二)该公司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其经营方式是公司总部根据分布在各钢材交易市场中的零售公司,取得最新市场需求及其订货需求,由总部市场部汇总分析后提出汇总订单,依据订单有目的性的向钢厂订货,在零售公司分销。有效地降低了成本,加快了货物和资金的流转速度。
(三)该公司从19xx年与我行合作以来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日常结算量较大,能够按时足额偿还我行贷款本息。
六、分类结果及理由
该公司960万元贷款和6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认定为正常,其主要理由为:
某公司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主营业务风险较小。目前国内钢材行业持续增长,价格不断上涨,扩大了企业的盈利空间,其还款能力也将相应增强。保证人规模较大,经营及财务状况较好,有保证担保能力。
七、加强信贷管理意见
针对某公司的经营状况,在贷后管理工作中要与企业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监督企业支
付款项,提高贷款归行率,在增加我行存款的同时保证贷款本息的按时收回。
借款人财务资料表
第二篇:《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7]5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七年四月三日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 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 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1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六条 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注意考虑以下因素: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贷款的担保。
(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银行的信贷管理状况。
第七条 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八条 对零售贷款如自然人和小企业贷款主要采取脱期法,依据贷款逾期可同时结合信用等级、担保情况等进行风险分类。
第九条 同一笔贷款不得进行拆分分类。
第十条 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一)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
(二)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
(三)改变贷款用途。
(四)本金或者利息逾期。
(五)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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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第十一条 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二)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 第十二条 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者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的分类档次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离,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本指引规定进行分类。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贷款分类中应当做到:
(一)制定和修订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政策、操作实施细则或业务操作流程。
(二)开发和运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实施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
(三)保证信贷资产分类人员具备必要的分类知识和业务素质。
(四)建立完整的信贷档案,保证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完整。
(五)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连续、可靠。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要对贷款分类制度的执行、贷款分类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
如果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对贷款的分类。 对不良贷款应严密监控,加大分析和分类的频率,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逾期天数是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的期限管理。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对信贷资产分类政策、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将结果向上级行或董事会作出书面汇报,并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检查、评估的频率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七条 本指引规定的贷款分类方式是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各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贷款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并与本指引的贷款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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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商业银行制定的贷款分类制度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 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也应根据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分类时,要以资产价值的安全程度为核心,具体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贷款分类及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贷款分类的数据资料。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在贷款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核销贷款损失。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依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披露贷款分类方法、程序、结果及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核销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各类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信用社。
政策性银行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建立各自的分类制度,但不应低于本指引所提出的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指引发布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指引相抵触的,以本指引为准。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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