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安全预警报告制度

时间:2024.5.13

医疗安全预警报告制度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增强全院职工特别是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保障意识和医疗风险的防范意识,强化医疗安全的监控机制,更有效地防止医疗缺陷的发生。

(二)范围

全院职工,尤其是医务人员,在实施诊断、治疗和其他服务的过程中,由于“作为不规范”或“不作为”而发生的任何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出现的医疗实践,无论患者与家属有无投诉,都属于医疗安全的预警范围。

(三)原则

遵守“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以强化医疗质量管理为主要内容,以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为准绳,以深挖细查质量要素的各方面、医疗过程的各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为主要手段,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警示责任人从而确保医疗安全为目的。

(四)要求

医疗安全预警工作分级进行。医院及各职能部门、各临床科室,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抓好落实。

二、安全预警分级

根据在工作或医疗活动中责任人因失误造成的医疗缺陷的性质、程度及后果,将医疗安全预警项目分为三级。

(一)一级医疗安全预警项目

一级医疗安全预警项目主要是指违反各项规范要求,但是尚未造成患者投诉等后果的行为。

1.医疗文书

(1)门、急诊医师未书写门诊或急诊病历。

(2)未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例中记录药物过敏史,输血患者未记录输血史。

(3)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住院志、首次病程记录、日常病程记录及其它记录。

(4)凡决定转出的病人,经治医师未书写转科、转院记录。

(5)意外死亡病历未在24小时内及时讨论并上报医务科或总值班。

(6)手术未进行术前讨论。

(7)未及时书写医院规定的各种医患沟通记录。

(8)造成病历等资料损坏或丢失。

(9)未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诊疗服务项目。

(10)工作人员擅自离岗。

(11)对于疑难危重病人,会诊医师和辅助检查科室医(技)师在接到急会诊邀请后,未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诊查患者。

(12)医务人员在为患者诊治、发药过程中聊天、打手机。

(13)门、急诊护士未及时将门急诊危重病人转送至相应科室。

(14)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未通过医院专家委员会讨论并经医务科批准而擅自实施。

(15)违反相关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

(16)将院内讨论的有关病人的情况等擅自不负责任地向病人或家属透露。

(17)不负责任地解释其他医务人员的工作,造成患者或家属误解。

(18)违反合作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19)出现医德医风问题。

2.诊疗规范

(1)门、急诊医师对于经三次就诊仍难以明确诊断的患者未请上级医师复诊。

(2)危重病人到达院内后,未在三分钟内开始抢救。

(3)会诊医师未按规定书写会诊记录或未请上级医师复诊。

(4)门、急诊医务人员对危重病人未实施首诊负责制。

(5)门、急诊医师未见病人即开具住院证或病房医师不看病人即开医嘱。

(6)三级医师查房不及时或记录签字不及时。

(7)病情突然恶化且初步处理效果不佳时,未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

(8)对疑难病例未及时提请科内、科间、全院会诊。

(9)需马上执行的医嘱未向护士交待清楚,导致延缓执行。

(10)对病危病人未作床旁交接班或未将危、重病人的病情、处理事项记入交班记录。

(11)临床医师迟报、漏报传染病,或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未就地隔离、按规定消毒或转入传染科、隔离病房。

(12)择期中、大型手术未在术前上报医务科。

(13)麻醉师术前及术后未及时诊查手术病人,返回病房24小时内未诊查病人。手术医师在术后未及时诊查手术病人。

(14)错发、漏发药物。

(15)医务人员的原因导致择期手术前准备不充分,延误手术进行。

(16)供应过期灭菌器械或不合格材料。

(17)护士未正确执行医嘱。

(18)采取体液标本时,采错标本、贴错标签、错加抗凝剂、非因患者原因导致采集量不够而需重新采取。

(19)处方中出现用法错误、用药禁忌、配伍禁忌或用量超过极量而未注明,但尚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20)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等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的病员时,未及时上报。

(21)术后病人观察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出血、异常渗血。

(22)因治疗需要且病情允许需要转科,转出科室未及时联系转入科室且无正当理由拖延转入。

3.医疗保障

(1)抢救药品、材料未及时补充、更换,出现帐物不符或过期药品、材料。

(2)设备、器材出现故障,未定期检测或维修不及时而影响使用。

(3)医技科室对于仪器、设备疏于检测维护,导致结果失真。

(4)医技科室疏于查对,弄错标本或项目、部位。

(5)血、尿、粪等检查遗失标本。

(6)特殊检验标本、病理标本的保留(存)时间短于规定时间。

(7)检查结果与临床不符或可疑时,未与临床科室及时联系并提议重新检查;发现检查目的以外的阳性结果未主动报告。

(8)药剂科未能及时发现处方中药物用法不当、用药禁忌、配伍禁忌、用量超过极限量等。

(9)调剂人员对中药方剂中需先煎、后下、冲服等特殊用法的药物未单包注明。

(10)调配中草药不是用计量器具而估计取药。

(11)造成患者投诉的医疗收费错误。

(12)计算机网络因疏于管理和维护,导致运行障碍。

(二)二级医疗安全预警项目

1.因发生一级医疗安全预警而引起病人投诉。

2.一年内被两次医疗安全预警。

3.由于责任人的过失造成非事故性医疗缺陷,经协商或调解或判决,给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金额低于2000元人民币。

1.严重医德医风事件,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医院声誉的毁损。

(三)三级医疗安全预警项目

1.因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医疗安全预警而引起病人投诉。

2.由于责任人的过失造成事故性医疗纠纷,经协商或调解或判决,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金额大于2000元人民币。

3.由于责任人的过错造成医院声誉严重毁损、影响医院正常运行。

三、医疗安全预警程序

(一)立案

1.自查立案:医务科、护理部、临床科室、门诊办及其大部门均有权利和义务在日常工作中检查、发现医疗安全预警项目内容,并交相关部门处理。

2.接受投诉立案:院办、党办、纪检、审计、医务科、护理部等职能部门接到患者投诉,经核实确有医疗安全预警项目之一的,于接到投诉后2小时内立案。

(二)处置

1.自查立案的,立即下达《医疗缺陷限期整改通知书》。

2.接受投诉立案的,于接到投诉后4小时内下达《医疗事故争议投诉通知单》和《医疗缺陷限期整改通知书》。

3.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办理。

4.被二、三级医疗安全警示的责任人,在接到警示通知后的1小时内到发出警示牌的部门接受谈话,参与谈话后视本人的悔错表现,7个工作日内给予处罚。

5.经各级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者参照医院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三)处罚

1.处罚原则

(1)根据警示等级,参考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确定除法额度。

(2)区别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在复合原因造成的后果中应承担得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3)对受到医疗安全警示的个人、科室和部门,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于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积极设法补救者,给予一定的精神(全院通报表扬)和物质奖励(50-100元)奖励。

2.处罚类别


第二篇:医疗安全预警制度 (4)


医疗安全预警制度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增强全院职工特别是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保障意识和医疗风险防范意识,强化医疗安全的监控机制,更有效地防止医疗缺陷的发生,以面对就以患者、家属及社会相关方对疾病康复日益增加的期望值挑战及全程优质服务的压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全院职工,尤其是医务人员,在实施诊断、治疗和其他服务的过程中,由于“作为不规范”或“不作为”而发生的任何可能导致医疗事故出现的医疗事件,无论患者与家属有无投诉,都属于医疗安全的预警范围。

(三)原则

医疗安全预警工作要遵守“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以强化医疗质量管理为主要内容,以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为准绳,以深挖细查质量要素的各方面、医疗过程的各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为主要手段,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警示责任人从而确保医疗安全为目的。

(四)要求

医疗安全预警工作分院、科二级进行。医院及各职能部门、各临床科室,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抓好落实。

二、医疗安全预警分级

根据在工作或医疗活动中责任人因失误造成的医疗缺陷的性质、程度及后果,将医疗安全预警项目分为三级。除以下情况外,应酌情根据总原则对事件进行分级。

(一) 一级医疗安全预警项目

一级医疗安全预警项目主要是指违反各项规范要求,但是尚未造成患者投诉等后果的行为。

1、医疗文书

(1)门、急诊医师未按时书写门诊或急诊病历 。

(2)未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记录药物过敏史,输血患者未记录输血史。

(3)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住院志、首次病程记录、日常病程记录及其他记录。

(4)凡决定转出的患者,经治医师未书写转科、转院记录。

(5)意外死亡病例未当日及时讨论并上报医务股或院总值班。

(6)大、中型手术未进行术前讨论。

(7)未及时签订医院规定的各种知情同意文书。

(8)造成病历等资料损坏或丢失。

2、纪律

(1)工作人员擅自离岗。

(2)对于疑难危重患者,会诊医师和辅助检查科室医(技)师在接到急会诊邀请后,未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诊查患者。

(3)医务人员在为患者诊治、发药过程中聊天、打手机。

(4)门、急诊护士未及时将门、急诊危重患者转送至急诊科、病区。

(5)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未按《新技术、新项目审批备案制度》相关规定而擅自实施。

(6)违反相关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7)将院内讨论的有关患者的情况擅自不负责任地向患者或家属透露。

(8)不负责任地解释其他医务人员的工作,造成患者或其家属误解。

(9)违反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3、诊疗规范

(1)门、急诊医师对于经3次就诊仍难以明确诊断的患者未请上级医师复诊。

(2)危重患者到达急诊科后,未在3分钟内开始抢救。

(3)会诊医师未按规定书写会诊记录或未诊查患者进行“电话会诊”、“病历会诊”。

(4)门、急诊医务人员对危重患者未实施首诊负责制。

(5)门、急诊医师未见患者即开具“住院证”或病房医师不看患者即开医嘱。

(6)三级医师查房不及时或记录签字不及时。

(7)病情突然恶化且初步处理效果不佳时,未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

(8)对疑难病例未及时提请科内、科间、院内、院外会诊。

(9)需马上执行的医嘱未向护士交待清楚,导致延缓执行。

(10)对危重患者未做床旁交接班或未将危、重患者的病情、处理及时记入交班记录。

(11)临床医师迟报、漏报传染病,或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未就地隔离、按规定消毒或转入传染科、隔离病室。

(12)择期手术未在术前上报医务股。

(13)麻醉师术前及术后患者返回病房24小时内未诊查患者。

(14)手术医师在术后未及时诊查手术患者,3日内无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15)错发、漏发药物,但未造成后果,并未引起患者投诉。

(16)医务人员的原因导致择期手术术前准备不充分,延误手术进行。

(17)供应过期灭菌器械或不合格材料。

(18)护士未正确执行医嘱。

(19)采取体液标本时,采错标本、贴错标签、错加抗凝剂、非因患者原因导致采集量不够而需重新采取。

(20)处方中出现用法错误、用药禁忌、配伍禁忌或用量超过极量而未注明,但尚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21)遇有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等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的病员时,未及时上报。

(22)术后患者观察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出血、异常渗血。

(23)因治疗需要且病情允许需要转科和或转院,转出科室未及时联系转入医院而拖延转入最终。

4、医疗保障

(1)抢救药品、材料未及时补充、更换,出现帐物不符或过期药品、材料。

(2)设备、器材出现故障,未定期检测或维修部及时而影响使用。

(3)医技科室对于仪器、设备疏于检测维护,导致结果失真。

(4)医技科室疏于查对,弄错标本或项目、部位。

(5)血、尿、粪等检查遗失标本。

(6)特殊检验标本、病理标本的保留(存)时间短于规定时间。

(7)检查结果与临床不符或可疑时,未与临床科室及时联系并提议重新检查;发行检查目的以外的阳性结果未主动报告。

(8)药剂科未能及时发现处方中药物用法不当、用药禁忌、配伍禁忌、用量超过极量等。

(9)调剂人员对中药方剂中需特殊用法的药物未单包注明。

(10)造成患者投诉的医疗收费错误。

(11)计算机网络因疏于管理和维护,导致运行障碍。

(二)二级医疗安全预警项目

(1)因发生一级医疗安全预警而引起患者投诉。

(2)一年内被两次一级医疗安全警示。

(3)由于责任人的过失造成非事故性医疗缺陷,经协商或调解或判决,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金额低于2000元人民币。

(三)三级医疗安全预警项目

(1)一年内被两次二级医疗安全警示。

(2)由于责任人的过失造成非事故性医疗缺陷,经协商或调解或判决,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金额超过2000人民币。

(3)各种医疗事件酿成医疗纠纷,虽未认定医疗事故,但责任人过失严重,影响恶劣,造成医院声誉的毁损。

(4)严重医德医风事件,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医院声誉的毁损。

三 、医疗安全预警程序

(一)立案

(1)自查立案 医务股、临床科室、及其他相关部门均有权利和义务在日常工作中检查、发现医疗安全预警项目内容,并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2)接受投诉立案 院办、党办、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医务股、护理部等职能部门接到患者投诉,经核实确有医疗安全预警项目之一的,于接到投诉24小时立案。

(二)处臵

(1)自查立案的,立即下达《医疗缺陷限期整改通知书》。

(2)接受投诉立案的,于接到投诉后72小时内下达《医疗事故争议投诉通知书》和《医疗缺陷限期整改通知书》。

(3)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控制程序》办理。

(4)被二、三级医疗安全警示的责任人,必须在接到警示通知后的48小时内到发出警示通知的部门接受谈话,参考谈话后本人的悔过表现,10个工作日内给予处罚。

(5)经各级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者参照医院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三)监督实施

职能部门应检查监督责任部门(或人)对医疗缺陷的整改情况,对于完成情况予以验证并备案。如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则由原有预警级别升级加以处理,并加大督查力度,直至缺陷整改完毕。

四 、处罚

1、处罚原则

(1)根据警示等级,参考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确定处罚额度。

(2)区别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在复合原因造成的后果中应承担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3)对于受到医疗安全警示的个人、科室和部门,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于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积极设法补救者,给予一定的精神(全院通报表扬)和物质奖励。

2、处罚类别

处罚类别见下表。

医疗安全预警制度4

医疗安全预警制度4

医务股

20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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