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时间:2024.4.27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保障决策结果的合法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所有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予提交集体会议研究。

第四条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具体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事项的承办科室和局属单位(以下称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 承办单位在起草决策方案时,应当保证决策建议的合法性。

第六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前,承办单位应当提请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决策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说明);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三)有关征求意见的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还应提供听证材料;应当进行专家论证的,应提供专家论证材料;

(四)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应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承办单位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 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合法性审查包括: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八条 合法性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法律咨询或论证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征求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第九条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认为决策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条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应当自收到重大事项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局负责同志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对与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提交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决策的重要依据,只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公开。

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仍作出决策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在组织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重大事项时,应通知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就该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篇:9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做出之前,应当进行法律审查。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政府做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财政预决算编制、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含潜在需由财政承担资金责任的项目)、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五)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城区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区政府重要的奖惩决定;

(九)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需要长期实施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十)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重大行政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由区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确定。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之前,经区长、分管副区长、区政府秘书长批准,可以在下列时段下提请区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

(一)重大行政决策拟定后正式上报区政府之前;

(二)重大行政决策上报区政府并经区政府办公室进行充分协调之后;

(三)重大行政决策在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之前。

对决定进行法律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区政府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拟定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区政府法制部门,同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该行政决策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行政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该行政决策的备选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类似情形的外地做法;

(四)与该行政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五)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六)重大行政决策拟定的单位法制机构或者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

(七)区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时需要的其他材料。

区政府法制部门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重大行政决策拟定单位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补齐;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区政府法制部门指定的时间内提交。

重大行政决策拟定单位按本规定向区政府法制部门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区政府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审查时,可以开展下列工作:

(一)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

(二)收集有关资料;

(三)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

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审查时,需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应当在富拉尔基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刊载。

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审查过程中的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由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召集和主持,并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范围确定会议规模和参会单位。

区政府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审查,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审查意见或者法律审核意见,并上报区政府。

法律审查意见或者法律审核意见应当主要包括 以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二)重大行政决策在合法性方面的基本分析及结论;

(三)重大行政决策在适当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及适当性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和意见;

(五)区法制部门认为有必要向区政府提出的其他问题。

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审查的情况作说明。

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律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区政府对该重大行政决策不予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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