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书(用工方版)

时间:2024.4.27

劳务派遣协议书

编号:【 】 派遣单位: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联系人:【】

电话:【】

电邮:【】

用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联系人:【】

电话:【】

电邮:【】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合法存续并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根据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特向乙方派遣劳务派遣人员。

2、乙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合法存续的公司,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同意接受甲方派遣的劳务派遣人员(下文或称:劳动者或派遣人员)。

为此,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合理的原则,就上述劳务派遣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作为用人主体与劳动者(派往乙方的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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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承担对于劳动者的责任与义务。

二、乙方作为用工主体对派遣的劳务派遣人员(下或称:员工)按本单位规定实施管理,并支付派遣劳务派遣人员的薪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费用;且向甲方支付管理服务费用。

三、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甲、乙双方同意终止或续延本协议,需于期满前60日通知对方,以便办理相关手续。

四、甲方向乙方单位派遣的劳务派遣人员共计 人,在乙方工作的岗位为: 。 (具体派遣人数及岗位以每月双方核对为准)

五、费用及支付方式

1、乙方于每月的 10 日前向甲方支付如下费用。

乙方给付甲方的费用包括:

(1)管理服务费用:

管理服务费从劳务派遣人员开始日所在的月份开始计算,按月计费,每人每月 元人民币(大写: 元),其中不足十五天的收取半月管理费,满十五天的按一个月收取。

(2)社保费:

甲方为被派遣人员依法办理缴纳养老、医疗、工伤 、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费用的企业缴纳部分,该部分由乙方承担;被派遣人员应自己承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3)派遣人员劳务费:

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等相关福利费用,由乙方在确定派遣人员时向甲方提供。

2、费用支付方式:

(1)每月 【5】日前(遇节假日提前),甲方向乙方发送上一个月实际发生的《派遣服务费用结算表》(包括:管理服务费、社保费、派遣人员劳务费)。

(2)乙方审核并确认《派遣服务费用结算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当月【10】日前(遇节假日提前),以银行转帐方式向甲方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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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与乙方商定的员工工资发放形式为【甲方】发放派遣人员的工资,派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负责向税务部门申报,如由此造成相关部门对

【乙方】的处罚,该处罚由【甲方】承担。

(4)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服务费后,应依法为员工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如有)。

(5)甲方应在每次付款前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5@p,甲方未提供#5@p或#5@p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延迟付款,且不构成违约。#5@p开具信息如下:

#5@p信息:#5@p抬头:【 】

#5@p内容:管理服务费:【】元

派遣员工社保保险费:【】元

派遣员工劳务费:【】元

(6)乙方在服务操作过程中涉及第三方收取费用的,乙方事先说明经甲方同意确认后由甲方支付。

(7)社保费支付方式:

a.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提前),乙方向甲方发送【下月】派遣员工《保险增减员名单》。

b.甲方收到乙方《保险增减员名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确认。

c.乙方应在甲方确认《保险增减员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当月【20】日前,以银行转帐方式向甲方支付社保费。

(8)甲方帐户信息:

帐户名称:【 】

帐户号码:【 】

开 户 行:【 】

甲方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账户错误、无效或非法的法律责任。乙方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付款,即视为完成本合同项下相应付款义务。若甲方变更银行账户,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乙方而导致延迟收到付款的不利后果及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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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劳务派遣人员可由乙方按照工作岗位服务标准直接招聘,也可由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工作岗位服务标准自行招聘(须经乙方审核、书面认可)。甲方协助乙方在北京以外地区招聘劳务派遣人员时,所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及其他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实报实销。

七、甲方的责任:

(1)按照乙方单位岗位要求及需求,协助乙方对派遣人员的性别、年龄、 户籍等身份信息、学历、资质证书文件等的专业能力信息,以及派遣人员是否具备签订劳动或劳务协议的主体资格与缴纳社保的条件等信息进行必要形式审查。

(2)应法律规定及乙方要求,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审查、 调转、保存人事档案等有关事项;

(3)应乙方要求,与退休人员、在校生等特殊人群签订劳务协议;

(4)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在派遣员工实际入职上岗前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同时办妥工伤等相应社保手续,乙方应给予相应的协助。因员工用工手续不符合规定致使无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包括无法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所产生的后果,除甲方按照乙方要求自行招聘的派遣人员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5)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相应的社会 保险、住房公积金手续;

(6)协助乙方对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入职手续及后期人事管理;

(7)与乙方负责人共同协商、解决派遣过程中的各类人事问题;

(8)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解决派遣员工与乙方的劳动纠纷;

(9)对乙方提出的要求存在法律风险的,甲方应进行提示,为乙方提供合理化建议;

(10)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本协议项下费用后,应依约按时足额向派遣人员支付劳动报酬。

八、乙方的责任: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用工的相关条件及乙方的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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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及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3)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4) 乙方不得将甲方派遣的劳务派遣人员再派遣到其他单位;

(5) 甲方劳务派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乙方负责按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 条件及标准,向甲方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条件和劳动工具,甲方劳务派遣人员离开乙方工作岗位时,应将劳动工具归还乙方;

(6) 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与本岗位相关的业务培训;

(7) 将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和考核情况及时反馈给甲方。

九、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导致甲方与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乙方应依法承担派遣人员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1)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一致解除用工关系的;

(2)乙方的生产任务发生了重大变化,乙方无法履行用工义务的;

(3)甲方的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 事原工作,亦不能从事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乙方解除用工关系的;

(4)非甲方选聘的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 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乙方解除用工关系的;

(5)因乙方原因终止、解除劳务派遣协议的;

(6)甲方应乙方要求,与派遣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规定的其他应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本协议中“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支付标准及支付年限,参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可以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甲方:

(1)劳务派遣人员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2)劳务派遣人员严重违反甲方或乙方的规章制度;

(3)劳务派遣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乙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在劳务派遣期间,甲方将派遣人员同时派遣到除乙方之外的其他单位, 或者派遣人员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乙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甲方的劳务派遣人员违反社会治安处罚法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派遣人员在应聘时未如实提供或者故意掩盖、伪造、歪曲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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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派遣人员与乙方劳动合同无效的;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退回所需的相关材料,因乙方不能提供退回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关材料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上述情形中,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退回派遣人员的,甲方应承担相应法律义务及责任。

十一、一方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发后24小时内尽快通知对另一方,另一方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扩大。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0日内提供有关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二、违约责任:

(1) 由于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而导致甲方未 能按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工资的,由乙方负责解释及处理善后工作。

(2) 乙方在一个自然月内仍未履行支付义务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 协议并将劳务派遣员工撤回,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甲方于本协议解除后依法必须为撤回员工承担的一切费用。

(3) 在乙方按时付款的前提下,因甲方原因造成延迟支付工资、缴纳社会 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所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4) 在如下情形下,除承担本协议约定外,乙方有权扣除相应管理费用, 如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应据实赔偿:

a.在甲方按乙方要求招聘派遣人员的情况下,甲方未依约尽到必要审查义务; b.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转让给其他第三方;

c.未依约向派遣人员支付工资等福利、缴纳工伤等社保费用的;

d. 乙方出现其他违约行为。

(5) 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的,应就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执行。

十四、双方可就本协议未详尽事宜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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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效力。

十五、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期限约定,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六、本协议履行期间若发生争议,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判。

十七、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八、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十九、本协议一方按照本协议项下通讯方式向另一方发送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专人传递或并采用挂号邮件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送至本合同首页所列另一方的地址。由专人传递的,在送交收件人时视为送达;以挂号邮件或特快专递送达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另一方确未收到,在投递后第7日视为已送达另一方。任何一方更改联系地址,均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另一方。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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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劳务派遣协议(修订版)


劳务派遣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用工单位):

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进行劳务派遣合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理、协商、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好被派遣劳动者在同工同酬及依法参加工会等方面的权利。

第二条 甲乙双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变更、注销或单位停业、关闭、迁址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服务项目等变化时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甲方负责为被派遣劳动者(乙方移交给甲方的与乙方不存在任何纠纷的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招工录用,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备案手续。

第四条 甲方负责根据乙方每月提供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增减变化情况,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核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 甲方负责为被派遣劳动者转存和管理个人档案。

第六条 甲方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情况、待遇状况等有监督、检查的权利,以保障甲、乙双方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第七条 被派遣劳动者原则上由乙方根据用工需求自主招收且自主使用,乙方负责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并将他们的表现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甲方反馈和沟通。

第八条 乙方应结合单位实际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劳动纪律、法律法规等教育。

第九条 乙方在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时必须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并与员工签订《岗位协议书》,明确岗位职责,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作为被派遣劳动者合同终止或解除的相关依据。

第十条 乙方负责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安排,在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时,乙方对其工作岗位可做相应调整或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但调整后的岗位条件不得低于原岗位。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乙方负责收集被劳务派遣劳动者办理招工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及时转交给甲方。

第十二条 乙方负责劳务派遣合同签订前相关事宜及遗留问题的处理,并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按乙方规定加班的,乙方应安排被派遣劳动者调休或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加班报酬。

第十四条 乙方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对用工单位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乙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向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由甲方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乙双方均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六条 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2

第四章 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

第十七条 乙方增加编制外用工必须先由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准并出具相关证明,于每月15日前将增减变化情况通知甲方,甲方按批准的名额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乙方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减少被派遣劳动者,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甲方,甲方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如被派遣劳动者提出异议,由乙方负责解释,甲方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积极应对。

第十九条 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规定的,由甲方为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第二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合同期内的病假、事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均由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甲方负责女工生育保险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协议期内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乙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在合理期限内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伤待遇相关手续。乙方负责支付因工伤所需先前垫付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省、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以及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承担的其他费用,甲方应负责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善后工作,乙方可予以协助。工伤保险支付的费用直接打入乙方提供的账户。

第二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非因工负伤、患病或死亡的,按国家、省、市规定应支付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被派遣劳动者故意自伤、打架斗殴或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残、致死的,甲、乙双方不承担 3

任何费用。由甲方处理善后事宜,乙方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在乙方从事特殊岗位的被派遣劳动者,员工本人须持有有关证件,由乙方负责监督执行。

第五章 工资、社会保险费、管理费等费用的结算

第二十五条 甲方每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当月各项费用明细发送至乙方,乙方每月20日前按明细金额将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费足额划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汇款必须体现乙方全称)或以支票形式支付。甲方确认费用到账后,开具正式#5@p(项目设代收保险费、代理费),由乙方到甲方处取回。

第二十六条 甲方社会保险采取并户管理模式,社会保险费明细金额四舍五入计算后保留两位小数,乙方应缴纳社保费总数与明细列表合计数略有差别时,甲方有权在一元范围内自主调剂。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被派遣到乙方后,被派遣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由乙方根据其岗位、技能、工时等情况确定,试用期内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含乙方应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等)。

第二十八条 乙方可自行与派遣员工协商并确定工资、福利(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将工资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九条 乙方按每人每月五十元人民币的标准(支付甲方劳务派遣管理费(另有约定的双方应作出书面备忘录或书面确定文件)。

第三十条 医保卡(社保卡)工本费由被派遣劳动者个人承担,由乙方统一交费取卡,取卡时被派遣劳动者已经离职的,医保卡工本费由乙方承担,医保卡交乙方保管。

第六章 违约责任

4

第三十一条 如需变更本协议内容,提出变更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修改。单方擅自改变协议内容属违约,违约方应按当月应结算劳务派遣管理费的15%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乙方如不按期与甲方结算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管理费等应付费用,每逾期一天,由甲方向乙方加收应收费用1%的违约金,乙方所在社保账户因跨月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全部由乙方负担。因甲方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产生的利息、滞纳金及其他问题由甲方负责。

第三十三条 如因一方不履行本协议或未按规定操作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负有保密义务,未征得对方同意不得向除被派遣劳动者之外的任何第三方透露协议内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五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0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证明,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应就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进行协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补充约定,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内容为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若发生纠纷,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淄博市仲裁委员会周村分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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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__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 派遣人员使用期限超过协议有效期限的,双方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以保证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有效期限同甲方与被派遣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限相一致。

第四十条 本协议期满自动终止,乙方需续签协议的,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若未能及时续签,但派遣关系继续履行的,本协议继续有效。

附:汇款账户名称:

账 号:

开 户 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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