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富土听字〔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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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根据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印章) 年 月 日
第二篇:2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会国土告字〔2013〕21号
会宁县元峰建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翟所乡杜湾村五里桥社耕地9735.6平方米和基本农田6048.0平方米建砖窑和堆放砖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复土地耕种条件;
款,共计人民币97356.00元整;对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6048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90720.00元整。总计人民币188076.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印章) 20xx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