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项目核准申请程序

时间:2024.5.4

火电项目核准申请程序

火电项目建设阶段划分

火电建设项目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项目核准阶段(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工程建设阶段、竣工移交阶段。

一、项目核准阶段

项目核准阶段旨在根据集团公司电力产业发展规划,与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电网公司沟通,使项目进入国家和地方电力发展规划。取得电源项目的控股开发权;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签署项目开发协议。

初步可行性阶段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是在项目意向确定之后,对项目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论证,并依此形成项目建议书,通过审查进行“立项”决策的初步论证估计阶段。其主要内容是:

(1) 收集原始材料,进行现场踏勘。

(2) 论证建厂的必要性。

(3) 推荐两个及以上的厂址进入可研。

(4) 初步落实建厂外部条件,取得必要的意向性文件。

(5) 提出规划容量建议。

(6) 根据工程轮廓进度及厂址条件,通过造价分析,提出投资匡算。

在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重点研究总体规划设想,落实接入系统、取排水、灰场、燃料及运输、环境影响及保护等初步可行性,并作为各方案技术和经济比较的基础。编制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可行性研究阶段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与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类似,需要对意向项目的技术、经济、环境及社会影响等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完成不同厂址的全面技术经济比较,提出推荐意见。在可研阶段落实建厂外部条件,优化规划方案,完成环境保护、土地预审、水资源、水土保持、接入系统等专题报告,取得有效的支持性文件。进行现场勘测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主要设计方案和三大主机的技术方案论证,完成投资估算。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初步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阶段根据可研报告及其审批意见确定工程项目建设具体方案和投资规模。其主要工作内容是完成主机及设计单位确定、调查收资、拟订主要设计原则、提出勘测任务书并进行现场勘测、确定设计方案并进行专业方案比选、提出推荐方案、完成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初步设计概算并进行审批。

三、施工图设计阶段

施工图设计阶段(包括司令图设计)根据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批文件要求, 按专业、按系统、分卷册分别编制满足工程项目要求的施工详图。

四、施工准备阶段

施工准备阶段要确定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和主要辅机设备,开展司令图和施工图设计;完成拆迁协调和场地准备,根据设计要求进行进厂道路、场地平整、地基处理等准备工作;完成施工用电、施工用水、通讯、生活和生产临建等工程建设,落实第一罐砼及后续连续施工条件。

五、工程建设阶段

工程建设阶段指从第一罐砼到机组168小时满负荷试运完成,期间根据设计图纸要求,按照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目标,组织完成电站所有系统和外部条件的建筑和安装施工、设备和系统调试、整套试运及生产准备工作。

六、竣工移交阶段

竣工移交阶段指机组完成整套启动168小时满负荷试验移交生产后,由生产单位负责机组安全运行和正常维护,组织并完成机组性能试验和达标投产检查,完成工程档案和技术资料编制和移交,完成竣工决算的阶段,一般为6~12个月。

火电项目建设前期核准工作

一、 项目前期工作大体进展流程

项目电源点选择:

电源建设项目前期的资料收集和分析研究工作,编制项目选点调研报告;与地方政府的初步沟通,取得其对公司的认可和项目的支持。

可行性阶段工作:

电源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具体为电源建设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可行性研究)---初可审查---可研报告---可研审查---可研收口---项目申请报告上报---初步设计。

可批性阶段工作:

省市县三级政府支持(列入城建、供热、电力等规划)---进入省市重点项目盘子---省市发改委逐级上报项目---国家发改委攻坚(电力处-火电司-能源局-委领导)---拿到发改委路条---初步设计---各部委审批---项目核准---编制开工报告---争列国家重点项目

二、项目前期基础性的六个专业报告

有关电源建设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前期工作中的主要专题研究报告(供热规划、热电联产、水资源、地质灾害、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接入系统设计等)的审查和咨询委托工作,需上报集团公司和相应行政主管部门。

(一)初可研报告书-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 工作流程:

1、委托(电力设计院)编制初可报告书;

2、初可报告书审查;

3、由专业资质的审查单位对项目进行初可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4、编制项目建议书;

5、上报集团公司项目建议书,得到集团公司的批复;

6、可研报告及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委托(电力设计院);

7、项目可研进度计划—项目开工会(确定主设人员)--地质勘测、水文气象资料等各专业提资--气象观测站建站并开始观测(空冷

机组)--大件运输报告编制并评审--开展设计--编制完成可研报告;

8、可研内审(由省公司主持);

9、据内审意见修改完成可研报告;

10、可研审查;

11、据可研审查纪要对可研修改完善;

12、编制可研收口报告;

13、可研收口审查;

14、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出具项目审查意见;

15、项目申请报告书制作;

16、上报项目申请报告书(省发改委、集团公司);

17、路条: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电力处受理—电力司签转--综合处会签—局领导签批);

18、核准: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转工业司--汇报委领导—国务院秘书处签备—主任签批。

(二)接入系统报告编写、审查、批复(在初可报告审查后进行) 工作流程:

1、首先与地方电网公司主管电源发展规划的部门沟通,确认开展。

2、委托电力设计院编制接入系统可研报告;

3、电力设计院编制完成接入系统可研报告;

4、由省电力公司出具审查意见(同意接入省级电网运行的批复)。

5、接入系统可研报告上报区域性电网公司,安排委托电规总院审查;

6、电规总院出审查意见报区域电网公司,区域性电网公司出对项目接入系统的意见;

7、区域性电网公司将对项目接入系统的意见和电规总院出审查意见上报国家电网公司。

8、国家电网公司各主管部门会签;

9、国家电网公司主管领导签发,出具对项目接入系统的批复意见。

(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审查、批复

工作流程: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委托;

2、环境监测、收集资料、编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3、环境替代容量落实;

4、对厂址、灰场、水源的水、气等环境敏感指标进行专业观测分析;

5、县、市、省环保主管部门批复项目环保意见;

6、听取公众对项目环境评价意见;

7、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内审;

8、据内审意见修改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9、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评价中心组织对项目环境报告评审;

10、项目环境评审意见送呈国家环保总局环资司—各主管司会签;

11、国家环保总局召开专题审批会,提出对项目的相关意见;

12、国家环保总局主管局长签批,出具对项目环境保护的批复意见。

(四)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审查、批复

工作流程:

1、委托水利勘测设计院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

2、取得中水的供水协议;

3、取得矿井疏干水的供水协议;

4、取得生活用水、消防用水的供水协议;

5、编制完成水资源论证报告;

6、省水利厅组织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

7、水利勘测设计院据审查意见修订完善水资源论证报告;

8、得到市水利局对防洪的批复;

9、市水利局对取水预申请的批复;

10、取得水资源主管部门对施工临时取水的批复意见。

(五)地质灾害评价报告编制、审查、批复

工作流程:

1、地质灾害评价报告委托;

2、地质勘测、收集资料、分析试验,完成地质灾害评价报告;

3、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项目地质灾害评价报告评审;

4、取得省国土资源厅对地质灾害的评审意见,并备案。

(六)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审查、批复

工作流程:

1、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委托(甲级地震勘察研究院);

2、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3、组织对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

4、取得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的评审意见。

三、项目前期支撑性的26个支持性文件

需国家有关部门(包括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规划和用地,水资源利用,燃料供应和运输,水土保持,环境评价,压矿和文物保护,接入系统,资金筹措,岸线使用,航空管制等影响建厂条件的内外部因素,出具项目行政许可和支持函。这些支持性文件视各厂址的建厂条件有所不同。主要的支持性文件如下:

1、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本工程项目的意见。

2、省、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厂址选择的文件。

3、国土资源部授权的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厂址、灰场用地文件。

4、水利部授权的水资源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取水文件。

5、与相关企业签订的供水协议。

6、燃料生产企业同意供应燃料的承诺文件。

7、燃料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承担运输的文件。

8、国家环境保护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

9、水利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意见。

10、相应电网主管部门同意并网的协议。

11、各投资方签订的投资协议。

12、银行总行出具同意贷款的承诺文件。

13、铁路局同意铁路专用线接轨的文件。

14、省级及以上水利部门或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厂址岸线使用的文件。

15、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供热发展规划的文件。

16、省级及以上文物主管部门出具无文物保护的证明文件。

17、省级及以上矿产主管部门出具无压矿的证明文件。

18、军级及以上军事主管部门出具对军事设置无影响的证明文件。

19、与企业签定的灰渣综合利用协议。

20、省级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同意建厂的文件。

21、国家地震局或委托省地震主管部门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文件。

22、水利和水产主管部门同意修建取 (排)水构筑物的文件。

23、脱硫吸收剂供应的协议。

24、其它有关的协议文件及同意文件。

25、有规定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接入系统的评审意见。

26、有规定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工程项目的评审意见。

四、项目申请报告中应注意的问题

1、火力发电基建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包括三部分内容:申请报告正文;附件(六个专题报告);应取得的支持性文件。至于其他内容,

应该就项目具体建厂条件而定。

2、申请报告正文应委托与本项目对应的,具有规定资质的设计院(或工程咨询机构)编制,报告应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1)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建设规模,拟采用的技术路线,装机方案,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

(3)厂址新(扩)建场地的利用情况分析。

(4)接入系统方案。

(5)燃料供应来源,运输方式和协议。

(6)项目所需要的淡水(包括海水)水源与当地工农业生产关系,供水方式。

(7)煤场和贮灰渣场对环境的影响分析。

(8)工程地质及岩土工程的评估分析。

(9)项目的环境保护评价分析。

(10)项目建设需要的工程投资,以及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与筹措方案。

(11)项目计划建设工期。

(12)项目申报单位情况,主要说明项目所具有的建设能力和运行管理经验;以及其他主要投资方情况介绍。

(13)对于热电联产工程项目,尚应包括热负荷和城市热网工程等内容。

3、作为“上大压小”项目申报核准时,除应按核准制要求提交

相应文件外,还应提交小火电机组关停的文件资料,包括关停小机组职工安置方案的说明。

4、项目核准申请报告附件编制

(1)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六个主要附件,必须具有与项目对应的具有行业资质设计和研究单位编制,并按规定聘请相关咨询机构评估,国家及省市相关部门出具必要的行政许可和批复意见。

(2)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行政许可和支持文件,应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和批复的文件,对项目的立项具有法律和行政效力。

(3)所聘请咨询机构对相关专题报告进行评估和咨询,应事先得到国家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原则上应按照一事一授权的原则,获得其授权后进行咨询,根据程序上报咨询意见,获得其批准和批复文件。


第二篇:火电发电项目核准


2.1 核准程序

根据 《行政许可法》,审批属于许可,而核准同样也属于许可,电力项目的基本要求未因核准制而发生改变,但批准的程序和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现在电力项目的核准工作比以前更难,周期更长,支付的成本更大,人为和其他不确定因素对项目产生的影响更多。

对于电力项目核准制,由于在审批制与核准制之间没有过渡期,配套措施尚未完善,指导企业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尚未制定,使电力企业在项目报批时缺乏规范,给前期工作带来很多困难。目前火电发电基建项目核准流程只能参考原来的一般电力基建项目审批流程 进行,再按核准制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主要程序为对符合参加专家优选条件的拟建设的火电项目,项目申请单位按照发改能源 [2004]2317号文 《火力发电建设项目专家优选评议办法》 (试行)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受委托的评议组织单位提交项目评议工作所要求的材料,项目通过专家优选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接人系统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地质评价报告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等六个专题报告,并通过国家级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批。

2.2 核准申请报告内容

火电发电基建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报告正文、附件 (6个专题报告)和应取得的支持性文件等三部分内容,概括如下:

2.2.1 申请报告正文,主要包括:

1、建设必要性

2、建设规模及装机方案

3、厂址扩 (改)建场地

4、接人系统

5、燃料

6、交通运输

7、供水水源

8、贮灰渣场

9、工程地质及岩土工程

10、环境保护

11、资金来源与工程投资

12、计划建设工期

13、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注:对于热电联产工程项目应包括热负荷和城市热网工程的内容。

2.2.2 附件,包括: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接人系统报告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水资源论证报告

5、地质评价报告

6、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2.2.3 应取得的支持性文件,主要包括:

1、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本工程项目的意见

2、省、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厂址选择的文件 3、国土资源部授权的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厂址、灰场用地文件 4、水利部授权的水资源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取水文件 5、与相关企业签订的供水协议 6、燃料生产企业同意供应燃料的承诺文件 7、燃料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承担运输的文件 8、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 9、水利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意见 10、相应电网主管部门同意并网的协议 11、各投资方签订的投资协议 12、银行总行出具同意贷款的承诺文件 13、铁路局同意铁路专用线接轨的文件 14、省级及以上水力部门或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厂址岸线使用的文件 15、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供热发展规划的文件 16、省级及以上文物主管部门出具无文物保护的证明文件 17、省级及以上矿产主管部门出具无压矿的证明文件 18、军级及以上军事主管部门出具对军事设置无影响的证明文件 19、与企业签定的灰渣综合利用协议 20、省级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同意建厂的文件 21、国家地震局或委托省地震主管部门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文件 22、水利和水产主管部门同意修建取 (排)水构筑物的文件 23、脱硫吸收剂供应的协议 24、其它有关的协议文件及同意文件 25、咨询机构对接人系统的评审意见 26、咨询机构对工程项目的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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