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推进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施工企业诚信意识,进一步做好交通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部、省有关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结合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适用范围为:
(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浙江省且具有交通方面资质的所有施工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在浙江省有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的所有省外施工企业;
(三)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评价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 凡列入浙江省公路、水运(新)改建计划,公路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水运工程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不包括安保和养护工程),均列入参与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
第四条 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
第五条 信用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在浙江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推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
第六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
第七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2.制订、修订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
3.汇总并发布当年所有参评项目;
4.组织对当年度信用评价范围的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5.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质监局参与全省公路水运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省公路局督促检查全省公路项目建设的信用动态管理情况,对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填报的在建项目信用评价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2.省港航局督促检查全省水运项目建设的信用动态管理情况,对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填报的在建项目信用评价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厅质监局根据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合同等的执法检查情况,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填报的在建项目信用评价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全省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三)各市交通局(委)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对本辖区内列入省公路、水运新(改)建计划的项目进行核对,将确认的参评项目名单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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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辖区内具有交通方面资质施工企业的信用自评报告;
3.督促指导辖区内在建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提出审核意见;
4.确定辖区内具有交通方面三级资质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5.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辖区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四)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机构配合相关工作。浙江省交通建设行业协会配合信用评价的相关工作,随着信用市场的逐步完善,应当充分发挥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在信用评价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 随着其他省份信用评价工作的开展,在省际协商的基础上,分阶段实施省际信用评价结果互认,以省际交通主管部门协议为准。
第二章 信用评价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为企业状况和履约信誉两部分。企业状况包括人员素质、技术素质、经营能力和资金能力等指标;履约信誉包括投标行为、合同履行、奖惩记录和社会责任等指标。
第十条 信用评价工作程序为:
(一)施工企业自评;
(二)建设单位评价;
(三)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拟定辖区内具有交通方面三级资质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四)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质监局对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五)省交通运输厅委托浙江省交通建设行业协会对具有交通 3
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进行复核、汇总;
(六)省交通运输厅对协会提交的信用评分汇总进行审核并拟定信用等级,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七)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
(八)省交通运输厅公布信用等级。
在浙江省有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的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省内、省外施工企业适用本程序中第(一)
(二)(三)(四)(五)(六)(七)(八)条;在浙江省有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的交通方面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适用本程序中第(一)
(二)(三)(七)(八)条。
在浙江省无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的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省内施工企业适用本程序中第(一)(三)
(五)(六)(七)(八)条;在浙江省无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的交通方面三级资质的省内施工企业适用本程序中第(一)(三)(七)(八)条。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评价的其他企业则应按实际情况另行确定适用程序。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自评流程:
施工企业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见附件1)的要求,如实填写《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自评报告》(见附件2),并报送施工企业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省属企业及省外施工企业应将审核后的信用自评报告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评价流程:
建设单位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 4
涵及评分细则》(见附件1)的要求,根据评价年度内施工企业在参建本项目过程中每季度的信用动态情况,按施工合同段填写《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信用评价表》(见附件3),对本建设项目中所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履约信誉部分进行评分,并报送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委)。
第十三条 各市交通局(委)审核流程:
各市交通局(委)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见附件1)的要求,结合辖区内在建项目的市级检查通报、质量安全行政处罚以及每季度的信用动态监管情况,对辖区内施工企业的信用自评报告和建设单位的在建项目信用评价表中的指标分值进行审核、汇总,提出审核意见;确定辖区内三级资质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同时,将审核后的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施工企业的信用自评报告及建设单位的在建项目信用评价表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各市交通局(委)的内部审核流程可视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质监局审核流程:
浙江省交通建设行业协会做好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资料的汇总工作,并按“工作程序(四)”的要求将汇总后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情况分别移交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和厅质监局审核。
省公路局应根据公路工程检查通报、考核评比结果以及日常信用动态监管情况等,对参评的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公路施工企业提出信用评价审核意见。
省港航局应根据水运工程检查通报、考核评比结果以及日常信用动态监管情况等,对参评的二级及以上资质的水运施工企业提出信用评价审核意见。
厅质监局应结合本部门所发的检查通报、质量安全行政处罚等, 5
对参评的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提出信用评价审核意见。
上述三局应将审核意见按时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审定流程
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各市交通局(委)、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质监局有关人员,结合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等部门所发的通报等,对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信用评分进行终审,拟定信用评价等级并向社会公示,公布信用等级结果。
第三章 信用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对参建施工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动态考核。
第十七条 信用动态管理范围包括投标行为、合同履行情况、奖惩记录和社会责任四个部分。
对投标行为的动态管理包括:投标人是否积极配合招标人要求、是否无故放弃投标、其它情况等。
对合同履行情况的动态管理包括:施工企业人员到位、设备到位、资金到位、工程进度、廉政合同履行状况、文明施工情况等。
对奖惩记录的动态管理包括: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通报、行政处罚;省级公路、水运行业管理部门的约谈情况;按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的立功竞赛、标化工地考评情况等。
对社会责任的动态管理包括:民工工资保障情况、环保措施、平安施工情况等。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每次招投标开标结束后将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如实记录在《投标人投标行为信用记录表》(详见附件4)上, 6
与中标结果一并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见附件1)的要求,对参建施工企业的合同履行情况、奖惩记录、社会责任等进行核查,每季度将核查情况和评分情况及时记录在《施工企业信用动态管理台帐》(详见附件
5)中。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通常宜指定合同管理人员)负责信用动态管理台帐的记录工作,并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
第二十一条 信用动态管理台帐的记录应在每季度末完成,内容真实。原则上原始记录不允许涂改、删页,确需修改应保留原始记录文字,说明修改原因,并由修改人签字确认。
第四章 信用评价等级和奖惩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分级评定,即AA信用好、A信用较好、B信用一般、C信用较差、D信用差(表一)。其中,严格评定AA企业,以保证质量、符合实况。
表一: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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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施工企业当年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因下列行为确定为D级未满12个月的,下一年度信用等级仍确定为D级。
(一)有下列行为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发改委或浙江省交通运输厅通报的:
1.出借或借用资质证书承接工程的;
2.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的;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
4.其他被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限内的。
(二)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三)被交通运输部信用评价等级确定为D级的。
第二十四条 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到D级。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因下列行为发生降级未满12个月的,下一年度信用等级不得高于上一年度。
(一)有下列行为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发改委或浙江省交通运输厅通报的:
1.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伪造证明材料的;
2.将承包的工程违法违规分包的;
3.企业被确定中标后,无故放弃中标的;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5.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
6.因自身原因未完全履行施工合同以及材料设备采购、劳务和分包等合同;
7.未完全履行三大合同。
(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自评资料中存在虚报、瞒报等情况,经核查,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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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企业在浙江省投标过程中,对不良行为记录进行瞒报,被举报并查实的。
(四)拖欠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上访,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经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认定的。
(五)施工企业故意不移交竣(交)工验收资料,经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后仍拒不执行,建设单位据此向省交通运输厅或各市交通局(委)提出书面通报意见,经省交通运输厅或各市交通局(委)认定的。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况者,当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不得超过A级:
(一)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一次造成3人(含)以上死亡的;
(二)首次参加信用评价的;
(三)省内施工企业在评价年度内无参评项目的。
第二十六条 当年新成立的省内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按B级确定;浙江省内施工企业不参加信用评价的,信用等级按C级确定。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水运施工企业首次进入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参加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当年交通运输部信用评价等级认定;当年尚无交通运输部信用评价等级的省外施工企业,首次进入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参加投标的,信用等级按B级确定;在浙江省有在建项目的省外施工企业,不参加信用评价的,信用等级按C级确定。
第二十八条 信用等级确定后,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当年度信用等级参照原等级。
第二十九条 在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中,信用等级AA、A级的施工企业将予以适当加分,B级施工企业不加分,C级施工企业将适当扣分,D级施工企业将限制一定时间的投标。
第三十条 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的提高实行逐级上升制,不得越 9
级。
第三十一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原则上1年。当年没有在建项目且无投标不良行为的省外AA、A级施工企业,其信用等级延长2年,其后按B级确定。
第三十二条 施工企业信用自评报告中有错报、误报、漏报等情况,经举报查实后,按虚报、瞒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施工企业和各市交通局(委)应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将施工企业信用自评报告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审核情况上报省交通运输厅,过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施工企业以不正当行为影响评价工作的,一经查实,降低一个信用等级。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
及评分细则
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自评报告(适用于
施工企业)
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信用评价表(适用于建
设单位)
4.投标人投标行为信用记录表
5.施工企业信用动态管理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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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交通厅文件
浙交?2006?372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
现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厅建管处反映(联系人:龚一朋,电话:0571-8780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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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推进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施工企业诚信意识,治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十六大提出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用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推动我省交通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
第四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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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2.制订、修订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
3.组织对从事省内在建项目的一、二级资质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交通安全设施和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分项资质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4.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各市交通局(委)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督促指导辖区内在建的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提出审核意见;
2.组织对辖区内三级资质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3.向省交通厅报送辖区内三级资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及有关信用信息;
4.协助省交通厅做好辖区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为企业状况和履约信誉二部分。企业状况包括人员素质、技术素质、经营能力和资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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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指标;履约信誉包括投标行为、合同履行、奖惩记录和社会责任等指标。
第七条 信用评价工作程序为
(一)施工企业自评;
(二)在建项目建设单位(指浙江境内项目)对该项目中的履约信誉指标进行复评;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委)对企业状况和履约信誉的自评情况进行审核;
(四)省交通厅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全省各项目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进行复核、汇总,拟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示;
(五)省交通厅审定信用等级,并公布。
随着信用市场的逐步完善,应当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信用评价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 施工企业自评工作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见附件1)的要求,首先如实申报有关资料,填写《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自评报告》(见附件2)报送企业所在交通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一、二级资质施工企业信用自评报告报省交通厅,三级资质施工企业信用自评报告报所在地市交通局(委);其次按建设项目分别填写《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企业信用评价表》(见附件3),报送相应项目建设单位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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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单位复评工作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的要求,对施工企业申报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企业信用评价表》履约信誉4个指标的分值进行复评,提出复评意见后送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委)。
第十条 建设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委)审核工作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的要求,对《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企业信用评价表》企业状况和建设单位复评的指标分值进行审核、汇总,对一、二级资质施工企业的自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交通厅,对三级资质施工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一条 省交通厅组织各市交通局(委)有关人员,对
一、二级资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分进行审核、汇总,并拟定信用评价等级。
第三章 信用评价等级和奖惩
第十二条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分级评定,即AA信用好、A信用较好、B信用一般、C信用较差、D信用差(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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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施工企业当年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
一、有下列行为被交通部、我省发改委或我厅通报的:
(一)出借或借用资质证书承接工程的;
(二)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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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被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限内的。
二、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到D级。
一、有下列行为被交通部、我省发改委或我厅通报的:
(一)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存在伪造材料的;
(二)将承包的工程违规分包的;
(三)企业被确定中标后,无故放弃中标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规的行为。
(五)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
(六)未完全履行三大合同。
二、在企业信用评价自评资料中存在虚报、瞒报等情况,经核查,情节严重的。
三、企业在我省投标过程中,对不良行为记录进行瞒报,被举报经查实的。
四、拖欠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上访,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经我厅认定的。
第十五条 在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招投标中,信用等级AA、A级的企业将适当予以进行加分,B级的企业不加分,C级企业将适当扣分,D级企业将限制一定时间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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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省外施工企业首次进入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参加投标的企业,信用按B级确定;在我省有在建项目的,不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信用按C级确定。
第十七条 企业信用等级的提高实行逐级上升制,不可越级。首次参加信用评价的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当年没有在建项目的AA 、A级施工企业,原信用等级延长1年,其后按B级确定。
第十九条 企业发现信用评价报告中有错报、误报、漏报等情况,在信用等级评定阶段可申请补报,否则经举报查实将按虚报、瞒报处理。
第二十条 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施工企业履约信誉情况的台帐制度,进行动态管理,按季度进行核查,汇总后作为每年信用评价复评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施工企业和市交通局(委)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分别将自评报告和其管辖区域内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审核情况上报省交通厅。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申报工作中如有伪造和事实不符的评估材料,或以不正当行为影响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评价工作的,一经查实,降低一个信用等级。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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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实行。
附件: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
及评分细则
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自评报告格式
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信用评价表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交通 企业 信用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交通部,省监察厅、发改委、建设厅,省信用浙江办
公室,省公路局、港航局,厅质监局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 20xx年1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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