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大力提升企业信用,塑造企业品牌,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推动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诚信与自律体系的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有关诚信建设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在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统一组织、指导、监督下,企业自愿申报,经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简称:评价机构)对企业申报期内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由协会根据评价机构所评价出的信用综合指数,对企业申报期内的信用等级进行认定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评价机构是指具有资信评价资质并经协会认定,从事企业信用综合指数评价的中介组织。
第三条 企业信用评价,应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为了遵循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协会成立由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各省市货代协会组成的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成立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企业信用评价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第五条 协会负责起草、制定、修订企业信用评价的规则、标准,报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监督企业信用评价的过程;指导评价机构开展企业信用指数评价;在专家组的指导下,根据企业信用指数认定并颁布企业信用等级 。
第六条 评价机构应当采用工作委员会批准的统一评价规则、标准(包括数学模型和计算机软件),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评价,并出具企业信用评价报告。评价机构可以应企业的要求,根据定量分析结果,为该企业有偿提供咨询服务,并保守评价过程中所涉及评价对象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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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协会负责企业信用评价的宣传、辅导;受理参加信用评价企业的申报;根据评价报告认定颁布企业信用等级;建立参评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二章 申报条件、评价内容和等级
第八条 申报参加企业信用评价的条件为: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并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备案、业务备案)的法人企业及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二)开业已满两个会计年度。
第九条 企业信用评价的内容为:
(一)企业经营素质,包括: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业务能力、财务状况等。
(二)企业历史信用,包括:法规执行情况、合同履约情况、客户满意度、社会信誉等。
(三)专家评定,包括重大事项分析、企业前景分析
(四)认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认定等级)企业信用等级分三等五级,即:AAA、AA、A、B、C。等级含义如下:
AAA:表示企业信用等级很好;
AA:表示企业信用等级好;
A:表示企业信用等级较好;
B:表示企业信用等级一般;
C:表示企业信用等级较差。
第三章 认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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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申报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应向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协会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书》;
(二)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企业信用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协会依据本《办法》,审核《企业信用评价报告》,拟定申报企业的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征询意见)协会将拟定为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名单向各省市货代协会和社会征询意见,在15日内了解企业在申报期内经营活动中有无下列情形: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交易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协会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核查,做出是否调整拟定等级的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协会根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认定申报企业的信用等级,并对外颁布。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三年,自第二年度起每年进行一次复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协会应建立参评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将信用记录汇总至商务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系统。
协会应对参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不良信用行为进行记录,并将信用记录汇总至商务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系统。
各省、市货代协会对信用评价整个过程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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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申报过程中或取得信用评价等级证明后,如发现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协会将根据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示。
在申报过程中或取得信用等级证明后,企业发现所报数据有误的,应向原评价机构申请重新评价。
第十八条 企业自取得信用等级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将根据本办法及时对该企业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认定:
(一)交易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造成国家、集体利益重大损失的;
(二) 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三) 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九条 协会可向社会公布经企业信用等级认定的企业名单。
协会应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企业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未遵守本办法规定开展信用评价的,协会有权取消其信用评价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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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货代物流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整规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于20xx年1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号),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货代协会”)被授予全国首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单位之一。为了贯彻落实 “整规办”和“国资委”的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中国货代协会将在业内全面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并拟于20xx年11月下旬公布20xx年度参与货代物流行业信用评价的企业名单。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中国货代协会正式委托商务部电子商务中心北京国富泰企业征信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评价机构共同开展工作。现将20xx年度企业参评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详细内容请阅附件):
一、时间安排:
企业申请报名时间:20xx年8月20日—10月20日
申报材料时间:8月27日—10月20日
结果公示时间:11月1日—11月10 日
二、公布载体:
国际商报、中国货代协会网站、《中国货代物流》(cifa会员企业内部杂志)。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胡素芳、赵德燕、林忠
联系电话:010-58603783、010-58603787、010-58603780
传真:010-64916407/01
Email:
husf@ ;
cgln@;
linzhong@;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15号楼五矿大厦10层
邮编: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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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货代物流行业企业信用评价
工作整体方案
一、评价工作目的
信用评价的目的是服务企业,提升企业的信用品牌,使企业在国际货代物流市场运营中获得更多商机,也促进行业诚信与自律体系的建设。同时,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货代协会”)将通过向上下游行业、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推荐、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不断扩大企业信用知名度。同时,中国货代协会还将提供信用保险和保单质押银行贷款的配套服务,提高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开拓新的融资渠道,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二、评价工作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科学。为了体现这一原则,中国货代协会正式委托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北京国富泰企业征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富泰征信公司”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工作。
2、企业自愿参加,不以盈利为目的。
三、申请企业范围
1、中国货代协会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所属会员(即各省、市货代协会会员企业)
2、非会员企业履行入会手续后可申请参加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四、评价程序
信用评价严格按照“申报、审核、初评、评价、公示、终审”的程序进行。
1、申请报名:申请企业填写《货代物流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申报表》(见附件2),在规定时间内发邮件和传真至中国货代协会行业信用评价办公室(即中国货代协会综 6
合业务部)。
2、申报材料:已申请报名的企业,在中国货代协会网站(.cn和)的“货代物流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申报”栏目上,点击“数据在线申报系统”图标进行登录并填报数据,登录用户名、初始密码均为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应首先修改初始密码。完成申报书填报后(填报说明请阅附件4),请打印并连同其他要求的文件(见附件3)一式二份邮寄给中国货代协会。
3、审核、初评:由中国货代协会行业信用评价办公室、专业评价机构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及初评,并征求各省、市货代协会的意见。
4、评价:由中国货代协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专家、专业评价机构等根据《货代物流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评价。
5、公示、终审:评价结果将在中国货代协会网站、国际商报等多家行业媒体集中公示,根据公示结果,由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终审并将最终结果在国际商报、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上公布。
6、在整个评价过程中,各省、市货代协会予以监督。
五、评价内容
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基础信用能力评价:对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合法性及经营年限、主要股东信用状况、机构设置的合理性、关联交易比率、许可证管理状况、获得认证情况等多方面资料信息进行认证并评价,考察企业是否具备基本入围条件、判断企业是否具有参评资格。
(2)企业经营状况评价:主要企业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经营多元化趋向、服务产品或服务质量、在行业和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优势几个方面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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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经济偿付能力评价:重点分析企业近年来资本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责任赔偿能力和责任事故风险转移手段、运营效率和成长能力等状况和变化趋势以及它们对企业信用的影响。
(4)企业管理能力评价:主要分析管理层的素质及其稳定性、管理者对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机遇等是否有足够的认识、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得到有效执行、企业信用管理及账款管理是否合理、企业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是否完善和企业发展战略是否明确和可行等。
(5)社会信用记录评价:重点考察企业以往商业交易活动中所表现出的不良信用状况,根据工商、税务、海关、质检、商务等政府部门以及银行的信用记录,对企业履约意愿做出判断。
六、评价结果应用和推广
根据“整规办”和“国资委”的统一要求,信用等级评价分为AAA、AA、A、B、C五级,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三年,每年进行一次复查。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将给企业颁发经“整规办”和“国资委”授权、认可和统一规定样式、编号的信用等级证书和信用标牌(见样本,请登录:.cn或的信用评价栏目)。
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包括A级)的将在以下方面得到应用和推广:
1、在“整规办”和“国资委”的领导下,将评价结果推荐给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组织并优先享受国家相关部委的相关优惠政策和支持;
2、外国驻华使馆、中国驻外使馆经商处免费推介;
3、国外行业组织、企业、潜在合作者的免费推介;
4、中国反欺诈网、 中国货代协会网站、刊物、国外展览免费宣传;
6、协会会员信用积分累积和信用保险、保单质押银行贷款等特色延伸服务。
七、评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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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评价将不以盈利为目的,并将严格按照《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号)文件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一)评价费:5000元人民币/每家参评企业(不包括铜质标牌费用,标牌数量由企业自定并付费,我协会按“整规办”、“国资委”的要求,统一制作)。
(二)年审费:1500元人民币/每家参评企业。
请各参评企业于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将评价费汇入以下地址:
开户名称:北京国富泰企业征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开发区支行营业室
帐 号: 0200059009024511825
八、保密原则
在进行企业信用评价时,中国货代协会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将对企业申报数据负有保密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向外界披露企业申报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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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货代物流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申报表
备注:请将此表传真至:010-64916407/64916401
附件3
企业提交证明及相关材料目录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需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序号后有★符号为必交材料。
1、 ★《货代物流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书》原件; 2、 ★《货代物流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回执表》;
3、 ★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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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注册验资报告复印件;
4、 ★团体会员证书复印件;
5、 ★企业有关商标、专利、资质许可(如等方面的证明复印件;
6、 ★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7、 ★企业年审证书复印件;
8、 近一年获得省级以上有关品牌评选的证书复印件;
9、 ★行业相关许可证;
10、 企业已获自主知识产权、科技进步奖、货代物流百强排名活动等各项荣誉的复印件;
11、 获得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2、 ★企业分支机构名单;
13、 ★企业目前的组织结构图与公司管理描述文件(包括各组织部门岗位设置、各岗位职责说明);
14、 企业当前的信用管理制度(手册),流程及相关文件;
15、 企业相关制度(包括公司章程、高管激励约束机制)的书面文件;
16、 法人代表荣誉证书复印件;
17、 公司在市场定位、市场前景、发展战略等方面计划及方案的情况说明(如有请详述);
18、 ★由社保机构出具的企业缴纳社保情况证明函;
19、 公司在兼并、收购、资产重组等方面计划及方案的情况说明。
20、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附件4
“数据在线申报系统”填报说明
1.标为“*”的项目为必填项,请务必填写;
2.填写时请选择左面菜单,依次填写基础信用能力、经营能力、管理能力、偿付债务能力、社会信用记录和附件等页面的各项数据;
3.请对应输入框,相应填写文本、数字、单选、下拉选择和时间等信息。在填写基础信用能力菜单下资本构成情况页面和分支机构页面、经营状况菜单下主要产品信息页面、管理能力菜单下人员信息界面、经济偿付能力菜单下应收帐款管理页面、社会信用记录菜单下社会信用记录页面时,必须添加完一组数据,点击保存后,再填写下一组数据。在当前组内点击编辑按钮,以上填写内容变为编辑状态,实现对组数据的修改,然后保存;
4.每页面填写完毕后请单击下方保存按钮,以保存当前数据;
5.附件上传所用文件采用gif、rar、doc、pdf、jpg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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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填写完毕后,单击提交按钮,如必填项漏报,系统会提示,根据提示内容进一步修改报表;
7.请确保所填写内容完整无误后,再点击 “提交”按钮,提交后内容将无法更改,如果需要修改,请和中国货代协会联系(填写更改单);
8.网上申报书提交后,企业打印申报书,加盖企业公章,然后把申报书及相关材料一律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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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企业信用自评表
生产加工类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自评表
有关说明:
1、本信用评价指标为生产加工类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计分指标,总分值为100分,主要包括企业基础信息指标(5分)、质量保证能力信息指标(20分)、检测能力信息指标(15分)、产品质量信息指标(20分)、检验检疫监管信息指标(40分)。质量监督、工商、海关等其他执法部门对企业的信用评级情况,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参考指标。
2、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共分四级,分别为守信、基本守信、失信和严重失信四级,用字母A、B、C、D代表。A级企业为守信企业,信誉良好、诚信度高、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并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B级企业为基本守信企业,信誉较好、诚信度较高、产品质量稳定并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C级企业为失信企业,信誉度低、产品质量不稳定或者具有违法违规行为,但未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评为该等级的企业列为“不良记录企业”,实施加严管理。D级企业为严重失信企业,信誉度差,因产品质量给社会及消费者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或者具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评为该等级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实施严格的重点监督管理。
3、企业基础信息指标中:
1)生产(进出口)规模:二级指标项分别为(1)年生产总值:最近一年生产总值大于1000万美元为1分,否则为0分。(2)年进出口总值:最近一年进出口总值大于100万美元为1分,否则为0分。
2)有无应用电子监管系统:二级指标项为有应用电子监管系统为1分,否则为0分。
3)产品品牌知名度(含自有或OEM品牌):如产品品牌为国际或国内知名品牌(如PHILIPS、HITACHI、SONY等),计2分;一般品牌为0分。
4、质量保证能力信息指标中: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或同等质量体系)认证为7分,否则为0分;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为2分,否则为0分;有企业社会责任认证为1分,否则为0分。
2)企业产品认证或许可:产品获得认证或许可(需要认证的必须要认证,不需要认证的按获得认证记分) 为5分,产品未获得认证或许可为0分。
3)关键点控制能力:企业产品生产线上有关键点标识且能实施有效控制为5分,无关键点标识或虽企业产品生产线上有关键点标识但未能实施有效控制为0分。
5、检测能力信息指标中:
1)品质管理部门:有品质管理部门和制度为4分,否则为0分。
2)实验室认证:有实验室且通过认证(20##年1月1日前特指中国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证)为2分,有实验室但未通过认证的为1分,无实验室为0分。
3)检测设备:检测设备全部通过有效计量校准为2分,检测设备未通过有效计量校准为0分;检测设备全部满足检测项目要求为2分,检测设备部分满足检测项目要求为1分,检测设备未满足检测项目要求为0分。
4)专业检测人员配备:已配备专业检测人员为2分,否则为0分。
5)检测标准:已有相关检测标准为2分,否则为0分。
6、产品质量信息指标中:
1)产品执行标准情况:产品有执行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为4分,产品没有标准或不按标准生产为0分。
2)产品检验检疫(含核查货证)合格率:年度检验检疫合格率达到100%为10分,有安全、卫生、环保等严重不合格项目的每批次扣10分,有一般不合格项目的每批次扣5分,扣完为止。
3)产品质量问题:评定年度无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投诉、退货、索赔为6分,有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投诉、退货、索赔为0分。(因产品质量退货,由退运货物追溯纪录中记录为准。未实施退运货物追溯的退运货物,以相关检验证书为准。)
7、检验检疫监管信息指标中:
1)行政处罚情况:采取扣分法,共18分。有重大行政处罚记录,扣18分;有一般行政处罚记录每次扣9分,扣完为止。其中,重大行政处罚记录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使用伪造、变造检验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的;B、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C、被检验检疫机构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上罚款或被责令停产停业、撤销许可证或从业资格的;
2)报检员差错记分情况:采取扣分法,共8分。企业有一名报检员被记满12分,即扣8分;所属报检员平均记分达6分以上的,扣4分;所属报检员有记分记录但平均分未达6分的,扣2分;企业无报检员的,扣4分。
3)其他监管情况:采取扣分法,共14分。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未达到行政处罚程度),视为有监管不良记录,每次扣7分,扣完为止:
A、不如实填写检验检疫管理手册或不如实申报商品HS编码、货值、运输工具和运输设备等真实情况的;
B、提供虚假报检资料的;
C、不按照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更改或补充申报信息而再次申报的;
D、违反产地检验检疫原则而跨区报检的;
E、未按规定及时补交经批准允许后补的单据及材料的;
F、非法开展代理报检业务的;
G、未在通关单有效期内入境的提前报检货物未及时办理延期或撤销手续的;
H、进口商品入境后未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时间内办理到货检验检疫的;
I、不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开展工作或不能提供必要工作条件的;
J、擅自中断检验检疫业务的;
K、出口货物生产批号、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产地或唛头与实际不符的,且未经换证凭单签发局确认更改的;
L、出口货物经验证或查验不合格后,同批货物又骗取原产地局另外转单的;
M、出口货物被抽中查验无正当理由要求撤单或者不配合查验也未申请撤单的;
N、货物实际出货数量大于申报数量的;
O、不按时缴纳检验检疫费的;
P、对有规定要求,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检验检疫机构的,企业未告知或未及时告知的;
Q、未及时更改单位备案信息的;
R、所属报检员未按规定参加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的;
S、未按规定办理报检员注销及报检员证更改等手续的;
T、所属外籍员工拒绝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的;
U、经查实所属员工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或部门执法把关的;
V、被拦截的电子监管出口货物未落实检验或无正当理由要求撤单的;
W、其他违反检验检疫规章、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