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程序文件税收评估和检查业务过程的控制程序

时间:2024.4.27

税收评估和检查业务过程的控制程序

1.目的

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正确贯彻执行,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的足额入库,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税收评估和检查业务过程的管理。

3. 定义

税收评估和检查业务是指对本局管辖范围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纳税情况的税收评估和税收检查、审计工作。

4.职责

4.1 税收评估科负责对税收评估和检查业务的过程及管理方法进行策划,并对业务运作过程实施监督。

4.2 相关部门负责税收评估和检查业务过程的实施。

4.3 税收评估和检查业务实施过程的工作职责和具体要求详见《国税××分局税收评估办法》、《国税××分局增值税申报稽核评税 管理办法》和《国税××分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5.工作程序

5.1过程策划

本局对税收评估和检查业务运作过程进行策划的核心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纳税情况实施评估和检查,通过评估和检查提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纪守法、依法纳税的素质,创造并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足额入库。

5.2税收综合评估

5.2.1评估对象来源

5.2.2评估对象来源分为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

a) 内部信息包括内部征管信息、上级交办、征收管理局、稽查局传来的信息以及分局预告式检查、非预告式检查、案件复查、#5@p协查信息等。

b) 外部信息包括银行、工商、海关、公安、地税等部门反馈信息。

5.2.3 税收评估科根据信息资料的来源,进行审核、分析、筛选,分“轻重缓急”制定评估计划,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5.2.4 税收评估科应对已确定的评估对象,赋予评估编号。

5.3 评估的实施

5.3.1 评估前的准备

a) 相关部门采取微机与人工结合办法调阅评估对象的相关信息,全面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财会制度和财务会计处理方法,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等,确定相应的审核、分析和评估方案。

b) 税收评估的形式:采用相关信息、数据对比分析和约谈评估对象两种形式。

5.3.2 税收评估执行人员权限

a) 评估对象的相关信息、数据对比分析工作可由一人完成,约谈评估对象调查须两人以上。

b) 评估过程中可根据工作需要按法定程序采取调取资料、实地调

查等手段,需要跨管辖区域调查的,可采取协查或函查两种方法进行。

5.3.3 执行人员对评估对象在税务登记、增值税专用#5@p管理、纳税申报和税收检查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结束后应制作“税收综合评估报告”,详见《国税××分局税收评估办法》。

5.3.4 对执行人员初步判明评估对象有涉嫌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除制作“税收综合评估报告”外,还应出具“税收评估/稽核评税建议书”。

5.4 评估审议

5.4.1 评估结束后,相关部门应将“综合评估报告”和“税收评估/稽核评税建议书”,连同相关评估资料提交税收评估科组织审议,审议结果形成“税收评估结论”。

5.4.2“税收评估结论”报分管局长批准后, 形成对评估对象的最终结果和处理方法。

5.5增值税申报稽核评税

5.5.1稽核评税对象来源分为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

a) 内部信息包括内部征管信息、上级交办,征收管理局转办的信息。

b) 外部信息包括银行、工商、海关、公安、地税等部门反馈信息。

5.5.2 税收评估科根据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分析、筛选,分“轻重缓急”制定“稽核评税计划”,报市征收管理局统一下达稽核评税编号,经分管局长批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5.6 稽核评税的实施。

5.6.1稽核评税前的准备

a) 相关部门采取微机与人工结合办法调阅稽核评税对象相关信息,全面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财会制度和财务会计处理方法,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等,确定相应的审核、分析方案。

b) 稽核评税的形式以相关信息对比分析和质询相结合。

5.6.2稽核评税执行人员的权限

a) 稽核评税对象的相关信息对比分析可一人独立完成,质询调查须两人以上。

b) 稽核评税工作限于在税务机关内部场所进行。

c) 除申报资料外,可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调取稽核评税对象的其他相关税收、会计财务资料,具体详见《××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申报稽核管理规程》。

5.6.3执行人员认定稽核评税对象纳税申报异常的,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 纳税人有正当理由能说明申报异常原因,执行人员可建议认定为纳税申报正常户,并制作“稽核评税报告”。

b) 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但通过自查补报能够消除异常的,执行人员可建议认定为纳税申报正常户,并制作“稽核评税报告”。

c) 纳税人无正当理由,又未自查补报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不按期接受质询,致使无法正常实施稽核评税的,执行人员可建议认定为纳税申报异常户,除制作“稽核评税报告”外,同时出具“税收评估/稽核评税建议书”。

5.7评税复审

稽核评税结束后,相关部门应将 “稽核评税报告”和“税收评估/稽核评税建议书”, 连同相关稽核评税资料提交税收评估科组织审议并形成复审结果。

5.8 稽核评税结果执行

税收评估科将复审结果确定为纳税申报异常户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制作“增值税待查对象通知书”或“增值税待查对象特急通知书”,报市征收管理局。

5.9 税务检查

5.9.1税务检查案源的管理

5.9.2 税务检查案源分为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

a) 内部信息包括上级交办、征收管理局、稽查局等转办的案件、专项检查对象、稽查局自查或复查对象、#5@p协查信息等。

b) 外部信息包括银行、工商、海关、公安、地税等部门反馈的信息和举报案源。

5.9.3 税收评估科根据案源信息,制定检查选案计划,经分管局长批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5.9.4 税收评估科对已确定的税务检查对象,按部门和顺序赋予案件编号。

5.10 税务检查的实施

5.10.1 税务检查前的准备

相关部门采取微机与人工结合办法调阅检查对象的纳税档案,全

面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财会制度和财务会计处理方法,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等,确定相应的税务检查形式和方法。

5.10.2税务检查人员的权限

a) 实施检查时必须两人以上,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b) 实施税务检查时,可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帐簿资料和实施检查等手段,需要跨管辖区域检查的,可采取函查或异地调查。

c) 经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等内容。

5.10.3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对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应进行立案并制作“立案审批表”。

5.10.4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应当认真填写“税务检查底稿”,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注明出处。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情况向检查对象说明,并核对事实,听取意见。

5.10.5 税务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并将“税务稽查报告”连同“税务检查底稿”及其他检查资料,提交税收评估科组织案件审理。对查无问题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

5.11 税务案件审理

5.11.1案件审理人员在接到检查人员提交的案件资料后,应及时进行案件审理,并将初步审理结果报税收评估科案件审理工作小组讨论后形成“税务审理报告”。案件的审理应在十日内完成,但下列情况除外:

a) 经审理后需检查人员增补证据和资料的;

b) 审理过程中就有关政策问题需请示等待答复的;

c) 超过审理权限的重大案件需报请税务审理委员会审理的;

5.11.2案件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手续不全等情况,应当通知检查人员在三日内增补。

5.11.3对重大案件,按规定应报送分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定案,对达到市局审理标准的案件,还应报送市局大案要案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定案。

5.11.4审理结束后,审理人员应根据审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还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履行报批手续后,一并交相关部门执行。

5.11.5对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应制作“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经分管局长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报市局备案。

5.12 税务处理决定执行

5.12.1“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行人员负责送达检查对象,并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文书送达分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

5.12.2“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监督执行。 a) 监督检查对象按照税务处理决定规定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b) 检查对象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的规定执行的,税务执行人员应

按程序向其发出 “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c) 对催缴无效的检查对象,税务执行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5.12.3 税务执行人员对税务处理决定的情况应制作“税务执行报告”报部门领导审核。

5.13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

5.13.1 举报案件的受理:

a) 范围: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5@p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b) 形式: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来访记录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

5.13.2举报案件处理:举报中心接到举报后,应登记“举报信息登记表”,并制作“来信、来访处理单”,经分管局长审批后,送选案人员处理。

5.13.3举报案件挡案管理依照《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5.13.4举报中心负责对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进行回复,并有责任对举报人、举报内容给予保护和保密,

5.13.5 举报中心负责举报案件的奖励工作。

6 资料的收集与装订

6.1在税收评估和检查过程中,对查有问题户实行“一案一卷”,对查无问题户实行“多案一卷”,统一编号。

6.2 相关部门对已查结案件应按规定进行装订。

6.3 税收评估科对案卷进行验收,合格后移交分局办公室归档。

6.4 税收评估和检查业务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和相关记录按《记录控制程序》和《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7 相关文件

《国税××分局税收评估管理办法》

《国税××分局增值税申报稽核评税管理办法》

《国税××分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国税××分局档案管理办法》

《××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申报稽核评税管理规程》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程序》

8 记录

税收评估和检查业务涉及的所有表单(见“业务用质量记录清单”)


第二篇:总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税法遵从,强化税源管理,规范纳税评估工作,降低税收风险,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申报纳税情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评价,综合判断其纳税遵从风险(以下简称“风险”)程度,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税收服务与管理行为。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依法实施、专业管理、分工制约的原则。

第四条 纳税评估应在纳税申报期满之日起三年内进行。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统筹安排纳税评估工作任务,实施一次评估、各税联评,避免多头、重复评估。评估后发现新线索的,可再次实施纳税评估。同一年度内,对列为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不再实施纳税评估。

1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完善纳税评估工作平台,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监督制约,实现纳税评估过程控制和任务推送,共享信息资源和评估成果,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 税务机关要建立涉税信息管理制度,加强纳税

人、税务机关以及第三方涉税信息的收集、整合和共享,强化数据质量管理,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已有的信息,税务机关不得再向纳税人重复采集;确需补充采集的,应提出采集计划,实行统一采集、部门共享。

第二章 初步审核

第八条 初步审核是指税务机关运用各类涉税信息,分析识别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风险,确定纳税人风险等级,明确风险应对措施的过程。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运用纳税人申报纳税信息、生产经营信息、#5@p使用信息和税务管理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以及其他媒体披露信息,针对纳税人规模、行业(产品)、税种等风险发生规律,建立纳税评估风险指标体系,制定风险识别参数,建立风险特征库等,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分析。

2

第十条 初步审核可采取计算机和人工分析相结合的方

式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分析。

第十一条 初步审核人员应运用风险指标体系及其识别

参数和各类风险分析方法,按户归集风险点,形成风险纳税人库,对纳税人风险进行排序,确定风险等级,制作《初步审核疑点清册》,明确标注纳税人具体风险疑点。

第十二条 风险指标体系、风险识别参数、风险特征库以及风险等级的划分标准,由省级及以上税务机关制定。

第十三条 对低风险等级纳税人,直接制作《税收风险指引清册》,可采取纳税辅导、风险提示等方式指引其遵从税法。

第十四条 对中、高风险等级纳税人,应根据税源规模、征管资源状况等实际情况,统一制作《案头审核任务清册》,提交案头审核。

对高风险等级纳税人,也可作为税务稽查案源,由稽查部门处理。稽查部门未予立案的,应列入《案头审核任务清册》。

第十五条 经纳税辅导、风险提示未能消除风险的纳税

人,应列入《案头审核任务清册》。

第十六条 对上级部门交办的评估对象,列入《案头审核任务清册》。

其他部门转交和下级部门建议的评估对象,经审核后列入《案头审核任务清册》。

3

第三章 案头审核

第十七条 案头审核是指评估人员在其办公场所,对初步审核确定的纳税人,综合运用各类审核分析方法,分析申报纳税中存在的疑点,采取通讯调查或税务约谈等方式予以核实处理的过程。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案头审核任务清册》,结合纳税人行业特点和具体情况,明确责任部门和案头审核人员,形成审核预案。

第十九条 案头审核人员应在初步审核发现疑点的基础上,根据已掌握的涉税信息、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关系分析税种之间的异常变化,进一步确定疑点的具体指向,区分收入、成本、费用等计税依据组成要素,判断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估算应纳税额。

第二十条 案头审核人员可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等通讯调查方式向纳税人核实与疑点有关的情况,也可通过税务约谈方式约请纳税人就疑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第二十一条 通讯调查和税务约谈对象包括企业财务会计人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具体可由评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可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参加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约谈时,应依法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证明。税务代理人根据授权向税务机关陈述的意见,纳税人负有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采取税务约谈方式的,案头审核人员应向纳税人发出《询问通知书》,并按照规定制作《询问笔录》。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约谈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共性问题的多个纳税人,可采取集体约谈的方式。实施集体约谈的,可不逐一制作《询问笔录》。集体约谈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及以上税务机关制定。

第二十六条 经通讯调查和税务约谈,税务机关可建议纳税人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案头审核中发生下列情形的转入实地核查:

(一)纳税人拒绝通讯调查或税务约谈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及证明资料的;

(三)经通讯调查、税务约谈不能消除疑点的,包括:

1、未发现纳税人有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但疑点未消除的;

2、纳税人认可存在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但疑点未消除的;

3、纳税人不认可存在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的;

5

4、纳税人拒绝自查,或自查未能有效消除疑点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

第四章 实地核查

第二十八条 实地核查是指税务机关运用税务检查权,针对纳税人涉税疑点、举证情况的充分性和合理性,到实地进行核实的过程。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制定实地核查计划,形成《实地核查任务清册》,明确责任部门和实地核查人员。

未经案头审核或未列入《实地核查任务清册》,不得进行实地核查。

第三十条 实地核查时,实地核查人员应向纳税人送达《实地核查通知书》,并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实施实地核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三十二条 实地核查人员应制作《实地核查工作底稿》,记录核实情况,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

在实地核查中,责成纳税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应要求纳税人签章确认。

6

第五章 后续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后续处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初步审核、案头审核以及实地核查的结果,依法作出处理的过程。

第三十四条 经初步审核未发现疑点的,纳税评估终止。 经案头审核或实地核查,未发现纳税人有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报告》, 经审批后,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载明根据已掌握的涉税信息未发现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经案头审核和实地核查,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一)涉税风险等级较高,需要立案全面系统检查的;

(二)总局规定其他应移送稽查部门的。

需要稽查部门处理的,应制作《纳税评估报告》和《移送税务稽查建议书》,经审批后,将全部评估资料及证据材料移送稽查部门。

第三十六条 经案头审核或实地核查,纳税人认可存在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且消除疑点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报告》,经审批后,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需要调整增值税留抵税额或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在《税务事项通知书》中一并告知。

7

第三十七条 经案头审核或实地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送稽查部门但不予立案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对纳税人依法实施税务检查:

(一)纳税人不认可存在不缴或少缴税款的;

(二)纳税人存在不缴或少缴税款,且疑点未消除的;

(三)纳税人拒绝实地核查,或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

(四)经评估纳税人补正申报后不进行调账处理,再次评估时发现同一问题的;

(五)省级及以上税务机关明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采取《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条 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应责令其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纳税人主动消除或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在案头审核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评估人员自案头审核开始之日起60个工作

8

日内完成《纳税评估报告》。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报经主管局长批准。

第四十二条 在《纳税评估报告》提交前,纳税人已自行补充申报的,评估人员应在《纳税评估报告》中说明已自查补报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经纳税评估确认应补缴的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入库的,税务机关按照欠税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纳税评估人员发现纳税人有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或反馈。

第四十五条 发生无法实施纳税评估情形的,须经审批后,方可中止评估任务。

第六章 工作管理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评估成果的增值利用,及时总结纳税评估经验,收集纳税评估典型案例,建立健全纳税评估模型。

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评估成果不断完善风险指标体系、风险特征库和风险分析模型,及时补充和修正预警值参数。

第四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将纳税评估工作成果统一计入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作为税收征管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健全

9

激励机制,加强对评估质效的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结合评估典型案例定期进行讲评,并运用典型案例加强对评估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评估能力。

税务机关应通过评估工作实践及时发现和培养纳税评估专业人才,建立纳税评估人才库,探索试行包括评估师制度在内的评估人员能级管理制。

第四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纳税评估工作成果,建立纳税人事前风险控制机制,制定风险防控指南,指导纳税人建立健全风险内控制度;实行大企业风险防控协调员制度,从源头控制纳税遵从风险。

第五十条 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评估监督制约机制和纳税评估岗位责任制等制度。负责初步审核、案头审核、实地核查以及评估监督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五十一条 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评估复核制度,可实行上级直接复核、同级交叉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评估程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评估所涉及的文书资料是否规范、完整;

(二)案头审核是否充分,疑点指向是否具体、明确;

(三)实地核查范围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10

(四)疑点消除理由和证明材料是否充分,疑点未消除的核实是否到位;

(五)后续处理适用法律依据是否符合规定;

(六)是否存在瞒报、漏报评估结果,有无应移送未移送的情况;

(七)有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十二条 经评估复核的,应制作《纳税评估复核结论书》。

第五十三条 评估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向评估对象通风报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评估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隐瞒评估案情;

(六)接受评估对象请客送礼;

(七)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五十四条 有《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评估人员应予回避。

第五十五条 纳税评估工作中使用的各类指标、参数和方

11

法为内部资料,不得向税务机关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泄露和提供。

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工作报告、案头审核任务清册等内部流转的文书为内部资料,不得作为对外执法适用,不得向税务机关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泄露和提供。

第五十六条 评估人员在评估工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成立纳税评估工作审议委员会,对高风险纳税人判定、争议案件移送和监督考核评价等重要事项实行集体审议。审议委员会由同级税务机关主管领导、各业务部门以及督察内审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

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跨地域、跨行业集团企业、重点行业和国际税收(反避税)等特定业务以及重大复杂事项的评估,可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组织评估团队予以实施。

评估团队应具备税收、会计、法律、计算机应用等各类专长的人员,具体根据评估对象的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评估团队的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纳税评估工作协作,加强数据信息、指标参数以及评估方法的共享。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联合组织评估。

第六十条 需要异地税务机关协助调查的,可发函委托相

12

关税务机关协助调查。受托地税务机关应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调查,并及时提供相关材料。需要取得境外资料的,可提请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依照税收协定情报交换程序获取。

第六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档案管理,收集、整理纳税评估各环节有关资料,按照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归档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规程相关税务文书,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规程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20xx年 月 日发布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13

更多相关推荐:
文件控制程序范本

ZSCXSB01文件控制程序20xx年9月26日生效0目的对与集团公司一体化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控制确保与一体化管理体系有关的场所使用有效的文件和资料1适用范围适用于本集团公司一体化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资料...

文件控制程序范本

LouDiVocationalTechnicalCollege1目的对质量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进行控制确保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得到并使用有效文件防止失效或作废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校教育教学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有关文件的控...

文件控制程序新版格式

文件控制程序范本

文件管理控制流程0目的对资源开发部所签订的合同文件进行集中管控与资源开发部流程保持一致确保符合公司审计要求1适用范围适用于ODMIN外协加工生产型物料等合同文件2术语和定义21合同文件211生产类物料合同文件包...

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范本)

文件控制程序1目的通过对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的批准发布更改等进行控制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2范围适用于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关的文件控制3职责31企管部负责组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编制收发更改的控制和...

文件控制程序范本

文件控制程序1目的对与组织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进行控制,确保各相关环节使用文件为有效版本。2范围适用于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控制。3职责3.1所长负责批准发布质量手册。3.2管理者代表负责审核质量手册。3.…

文件控制程序范本

文件控制程序CQQC/SJS-QP401-9001:20001目的对与组织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进行控制,确保各相关环节使用文件为有效版本。2范围适用于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控制。3职责3.1所长负责批准发布…

程序文件范本

文件控制程序1目的为保证有效的使用文件,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外来文件进行控制。2范围适用于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及外来文件的管理工作。3职责技术质检部负责技术文件、管理性文件的编制、更改、发放和管理。4工…

文件控制程序

1目的对质量体系文件和与检测工作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及外来法规文件进行控制确保有关部门使用的文件为有效版本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质量体系文件检测工作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资料和外来法规文件的控制3职责31质量...

文件控制程序

文件编号:XHY-CXWJ-A-2015版本号:A版分发号:No.程序文件受控状态: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编号:XHY-CXWJ-01-2015文件控制程序1.目的:对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控制…

程序文件书写格式要求

XX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程序文件格式模版

XXX程序文件格式模版,内容附图。

文件控制程序范本(17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