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做好保荐工作的相关问题:
——发行监管部 王方敏
20xx年6月
目 录
一、 进一步做好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要求 ........................................................................... 2
(一) 存在的突出问题 ................................................................................................... 2
1、 尽职调查工作的主要风险隐患 ........................................................................... 2
2、 工作底稿工作存在的问题 ................................................................................... 2
(二) 对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 ....................................................................................... 3
1、 法律法规体系 ....................................................................................................... 3
2、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具体要求 ....................................................... 3
(1) 尽职调查的必要内容 ....................................................................................... 4
(2) 尽职调查的方法 ............................................................................................... 4
3、 关于尽职调查工作的原则要求 ........................................................................... 5
二、 目前保荐工作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 ............................................................................... 5
(一) 内控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 ................................................................................... 5
(二) 申报文件的住处披露质量尚待提高 ................................................................... 6
(三) 从宽解释规则,把关不够严格 ........................................................................... 6
(四) 没有透彻理解和把所握“优中选优”理念,闯关上报 ................................... 7
(五) 持续尽职调查工作缺位,审核过程中新出现的问题不及时报告和披露 ....... 7
(六) 辅导工作流于形式,发行人对发行人市涉及的法律责任各证监会的审核机
制不尽了解...............................................................................................................................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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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进一步做好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要求
(一) 存在的突出问题
1、 尽职调查工作的主要风险隐患
(1)“重法律、轻财务”。
由于目前发行上市涉及的专业性法规并不多,主要是一些政策法规方面的内容,其工作量相对简单,因此保荐代表人的核查工作就主要集中在核实发行人的设立、改制、股权转让等各种历史性规范性问题上,而对于真正可能导致欺诈上市的财务方面的疑点或问题却较少涉及,在工作底稿中我们很少看到有诸如对收入真实性的现场勘查,存货盘点等内容。
比如在某证券公司保荐L项目中,对于2005和20xx年应手杖款过高、有突击开#5@p做业绩嫌疑的问题,中介机构协调会、内核会都予以了关注,但在工作底稿中却没有项目组对此问题任何的核查记录或资料文件
(2)“重文件、轻走访”。
在对发行人的各种问题进行核查时,项目组的主要工作在于搜集和罗列发行人的各种相关文件或批件,而不是全面、独立地对发行人的高管、客户、供应商以及政府部门等进行调查走访。而对发行人的调查也过多依赖简单询问发行人高管,缺少第三方证据。
(3)对有中介机构签字部分的材料和事项核查不足。
大多数项目的基础数据或材料简单依赖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未独立地进行必要的核查以及履行银行和客户的函证工作,更谈不上再次基础之上的独立判断和审慎研究。
从发行审核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于个别申报企业存在的重大法律和政策风险保荐机构没有关注,重大担保或诉讼事项保荐机构没有核查到,重要的关联方保荐机构没有发现,往往是申报后通过审核或知情人举报后才得以发现。
2、 工作底稿工作存在的问题
(1)获取的文件不全面,客观性的资料较多,主观性资料较少。
比如在关联交易部分,大部分保荐机构仅取得关联交易协议、相关的会议资料等,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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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要求提供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数据、相关交易必要性、持续性、真实性的说明等,也未作销售收入的产品构成、地域构成以及变动情况分析
(2)获取的文件不深入。
关于发行人一般性情况的文件较多,但诸如行业分析、原材料变化分析等深入分析内容却较为欠缺,也很少提供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等的财务报告。
(3)一些章节仅为材料的收集和罗列,未提供结论性意见和总结描述
(4)工作底稿反映不出尽职调查过程
比如Y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发行人在最近一年及一期内收购兼并其他企业资产,且被收购企业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超过了收购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但在工作底稿中缺没有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文件,比如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
(5)工作底稿中较少提供对发行人的重要客户、供应商、开户银行、相关工商、税务、土地等政府部门的访谈记录。
(6)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会对发行人的一些风险问题未予以关注。
(7)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会虽对发行人的一些风险问题予以关注,但项目组未进行必要的核查。
(8)未独立进行应收账款、收入相关等的函证工作
(9)保荐代表人工作日志为后补,甚至部分内容照抄中介机构会议记录。
(二) 对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
1、 法律法规体系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 《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2、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具体要求
?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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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一尽职调查深入程度,使保荐人尽职调查“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有章可循。
(2)保荐人承担更大责任,例如增加了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审查,考验了保荐人的专业胜任能力。
(3)《准则》适当强调了保荐人(保荐机构)的职责,适用保荐代表人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责任主体由保荐代表人(个人)延伸至保荐人(保荐机构)。
(1) 尽职调查的必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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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业务与技术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高管人员 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 财务与会计 业务发展目标 募集资金运用 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方面进行调查
(2) 尽职调查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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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公司高管人员交谈 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 听取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有关员工的意见 查阅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重要会议记录、重要合同、账册、凭
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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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地调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实地勘察或监盘重要实物资产 内部控制测试 通过比较,重新测试等方法对数据资料进行分析、测试,发现重要问
题
? 对资产状况或财务事项进行抽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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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注册会计师、律师、注册评估师密切合作,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 向公司客户、供应商、电力公司、供水公司、债权人、工商部门、税 4 / 7
务部门、银行、同行业公司等在内的第三方就有关问题进行广泛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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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请行业专家提供咨询意见 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取得公司高管人员出具的、表明其提交的有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的声明书。
3、 关于尽职调查工作的原则要求
(1)保荐人不仅应当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调查、审慎核查,而且应当对与发行人存在重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其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2)凡涉及发行条件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准则》是否有名确规定,保荐人均应当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
(3)保荐代表人应在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基础上,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发表专业意见。保荐代表人发表专业意见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对未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的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得发表与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结果以及专业判断不相匹配的意见。
(4)保荐代表人应当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审慎核查时,保荐代表人可以与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进行专业沟通,听取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意见,了解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程序和内容,但保荐代表人的审慎核查应当独立进行,不应完全依赖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工作作出判断,也不应为相关中介机构的意见所左右。
(5)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发表的意见应当观点明确。结论清晰。
二、 目前保荐工作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
(一) 内控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
1、全流通以来,发行上市的财富效应极大地激发了企业的上市热情,使得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都联结成为了发行上市的利益攸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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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商业冲动的刺激下,投资银行趋向于无限扩大的产能不断冲击着保荐机构本已薄弱的内部控制关口,与此同时,保荐机构的内部约束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并未有效建立起来。
(1)从保荐机构建立内部控制机制的出发点看,并不是类似西方投资银行因防范法律纠纷、控制损失的现实需求而自发产生,而是在监管机构不断的推动和督导之下建立,是自上而下、外生的。它在相当程度上是为了应付监管机构的要求,而不是发挥实质作用。
在现场检查中我们发现,一些项目从立项到内核的时间内隔非常短,有的甚至只有几天,在工作底稿中也看不到风控部门的任何监督核查记录,其风险控制机制基本流于形式。
(2)从内核理念看,是“过会导向”,而不是“风险导身“由于日前发行承销的风险较小,市场约束较少,因此券商内核部门的职责就由质量与风险控制转化为了关注能否以及如何通过证监会的审核
在现场检查中我们发现,不少项目的内核会议纪要显示,内核委员们对一些问题、风险隐患的理解和讨论,不是基于发现和解决风险,而专注于揣测、满足监管机构可能提出的各种问题。对一些问题的解决方式,不是从严解释规则,而是不断探寻监管机构的监管底线
(3)从内控程序看,是结果监督,而不是过程监督。根据各券商的业务规程不,内核部门应对项目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和临近,进行现场检查划或复核调查,介质与项目组的沟通、务二线,人员配备弱、薪资待遇较低,内核部门即无人力、也无动力对一线项目进行“持续的关注”
(4)从内控手段上看,是材料审查,而不是现场勘查,对独立于项目组的现场检查重视不足。因此,当一线项目保荐代表人因专业水平或利益因素,选择性披露或掩盖一些风险问题时,保荐机构的风控机制既无从发现、也无法弥补,容易引发项目人员的道德风险
(二) 申报文件的住处披露质量尚待提高
1、关键问题惜墨如金。
对于我们审核中重点关注的三年内实际控制人、管理层示发生变化的问题,对于国有股份转让和集体资产量化问题,对于重大诉讼和担保问题,招股说明书惜黑如金,让审核人员无法进行专业判断
2、挤牙膏式的住息披露。
很多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内容避重就轻、闪暖气其辞,空话套化较多,有用住息较少,很多问题在反馈意见回复阶段才能发现,严重影响了审核效率
3、披露的信息前后矛盾。
不能自圆其说,反映出个别保荐代表人工作极其不认真
4、发行人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未充分揭示,风险对策远远多于风险本身
5、不客多小的企业,都是行业第一,行业越来越细分,已经由行业排名演变为产品排名
6、个别发行人甚至隐瞒重大诉讼事项和关联关系,保荐机构也没有通过尽职调查督促发行人如实披露信息,特别是在发行环节出现此类问题,严惩影响了政常的发行工作
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反映出保荐机构未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的核查,更反映了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态度的不足
(三) 从宽解释规则,把关不够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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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核中,我们发现保存机构有过分从宽解释规则的倾向,包括对于独立性、财务状况、持续盈利能力、最近三抽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掌握的标准比我们宽得多,尤其是关于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示发生变化问题,没有严格 按照三号法律适用意见进行把握。对于独立性问题,必须保证主业整体上市,必须将关联交易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必须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必须将发行人使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投入发行人。在这些方面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此外,部分保荐机构迫于地主政府和发行的压力,明知企业在某些方面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仍然上报,寄希望于证监会要求企业进进整改,将矛盾上交,直接影响了审核效率。
(四) 没有透彻理解和把所握“优中选优”理念,闯关上报
目前发行监管中面临的一个主要矛盾就是发行上市企业多而市场容量有限,这也是在审企业排队的根本原因,在现有的“优中先优”机制下,保荐机构要建立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优先选择符合基本发行上市,而不是只要符合最低发行上市财务指标就推荐上市
实践中,对独立性存在较大缺陷、财务方面存在重大风险、历史沿革中存在严惩不规范行为的企业,个别保荐机构仍然将申请文件上报。从20xx年开始,发行部就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选择优质企业发行上市,要做到优中选优;与对保苊机构的要求相似,发审委也有“择优”机制,要选择符合的企业发行上市,而不是只要求符合最低财务指标就可以上市,
(五) 持续尽职调查工作缺位,审核过程中新出现的问题不及时报告和披露
根据尽职调查准则和信息披露准则,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申请文件报送证监会审核后,要对企业进行持续追踪,发现企业存在影响发行条件或其他重大问题时,要及时向证监会报告,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披露。实践中,我们发现,个别保荐机构未履行持续尽职调查责任,发行人出现新的重大事项没有及时报告
(六) 辅导工作流于形式,发行人对发行人市涉及的法律责任各证监会的审核机制不尽
了解
日前股票发行采用核准制,发审委要通过投票表决的机制,对发行上市企业的质量进行把关,筛选优质企业发行上市,这是《证券法》的规定,也是市场的要求。希望保荐机构对企业进行辅导时,向发行人讲清楚核准制的内涵和发审委的“择优”机制,不是满足最低发行条件尤其是最低财务指标就可以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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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
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荐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督促保荐机构强化对保荐业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切实提高保荐业务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荐机构应进一步健全保荐业务内控制度,强化对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人员的管理,完善立项、尽职调查、内核、质量控制、保荐项目持续追踪、工作底稿、工作日志、持续督导等保荐业务相关制度和保荐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切实提高保荐项目质量。
二、保荐机构应为保荐项目配备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相关人员应具备完成保荐项目所需要的行业、财务、法律知识及较为丰富的执业经验,有能力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的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须说明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相关人员在项目中发挥的作用。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应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签字,并根据自己所从事的具体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保荐机构的质量控制部门应切实履行把关责任,发现保荐项目存在重大问题和风险的,应指派专人实地走访发行人并进 — 1 —
行必要的现场尽职调查工作。
保荐机构的内核小组应切实发挥内核把关作用,对发行人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仔细研判,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定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四、保荐机构应建立对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的问核制度,由内核小组在召开内核会议时对相关人员进行问核,督促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严格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做好尽职调查工作。
内核小组的问核工作须围绕尽职调查工作和内核会议讨论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发现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的工作存在不足的,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要求相关人员落实。
五、保荐机构须健全保荐项目的持续追踪机制,确保对保荐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避免保荐项目申报后可能出现的发行人新情况新问题不能及时在申请文件中补充披露以及反馈意见落实文件、发审委意见落实文件、举报信核查文件以及会后事项文件未履行保荐机构内部批准程序的风险。
六、在两名保荐代表人可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同时各负责一家在审企业的基础上,调整为可同时各负责两家在审企业。但下述两类保荐代表人除外:
(一)最近3年内有过违规记录的保荐代表人,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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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3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的。
申报项目时,保荐机构应针对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及是否存在上述(一)、(二)项情况做出说明与承诺。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67号)及证监会公告〔2009〕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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