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情况报告制度
一、发现被公安机关通缉的,布控的对象要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二、发现有违法犯罪分子或形迹可疑的人员要及时向宾馆主要负责人和公安机关报告。
三、宾馆、旅店发生事故、案件,要采取有力措施,控制罪犯,保护好现场。危急情况要快速抢救。
四、发现吸毒、贩毒、嫖宿、卖淫、赌博等情况要及时报告。
五、工作人员在公安干警执行公务时,要密切配合,不得阻扰。
六、严格住宿申报户口制度,每日23小时前将《当天住宿登记簿》送本单位负责人审验无误后,送派出所审验,《当天住宿登记簿》一式两本,交替申报,用完后交派出所保存三年。
第二篇: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1、公安机关因侦破案件需核查宾馆内现住或曾住旅客的有关情况时,旅馆工作人员应积极帮助核实和查找。建立《通缉通报登记簿》,详细记载通缉、通报的查控情况。
2、旅馆接到公安机关发出的通缉令或协查通报时,应确定专人负责,立即开展工作,尽快核对、排查,发现可疑者,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3、旅馆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4、住宿场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下列情形者,应当予以制止,并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一、发现被公安机关通缉的,布控的对象要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二、发现有违法犯罪分子或形迹可疑的人员住宿人员身份与证件不符,或者伪造、变造、涂改证件,来路不明者。
四、发现吸毒、贩毒、嫖宿、卖淫、赌博等情况要及时报告。
五、住宿人员酗酒闹事宿,或有行凶迹象者。
六、 住宿人员昼夜无故不归,或者任意留宿他人者。
七、住宿人员离店后,叫别人领取物品难以证明,或者寄存物品长期不取者。
5、如发现住宿人员中有企图自杀迹象,或患有精神病和有病危死亡可能者,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医疗机构等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