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1、公安机关因侦破案件需核查宾馆内现住或曾住旅客的有关情况时,旅馆工作人员应积极帮助核实和查找。建立《通缉通报登记簿》,详细记载通缉、通报的查控情况。
2、旅馆接到公安机关发出的通缉令或协查通报时,应确定专人负责,立即开展工作,尽快核对、排查,发现可疑者,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3、旅馆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4、住宿场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下列情形者,应当予以制止,并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一、发现被公安机关通缉的,布控的对象要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二、发现有违法犯罪分子或形迹可疑的人员住宿人员身份与证件不符,或者伪造、变造、涂改证件,来路不明者。
四、发现吸毒、贩毒、嫖宿、卖淫、赌博等情况要及时报告。
五、住宿人员酗酒闹事宿,或有行凶迹象者。
六、 住宿人员昼夜无故不归,或者任意留宿他人者。
七、住宿人员离店后,叫别人领取物品难以证明,或者寄存物品长期不取者。
5、如发现住宿人员中有企图自杀迹象,或患有精神病和有病危死亡可能者,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医疗机构等部门报告。
第二篇: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一、 对可疑情况进行报告应本着以社会安定为己任,高度关注典当风险的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典当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条例。
二、 公司设立专职人员负责可疑情况的收集、汇总、对外报告,并负责定期与公安机关沟通联络。
三、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进行报告: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它保全措施的财产;2、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他容器;4、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5、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他管理的财物;6、当物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处分权的财产;7、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自然资源或其它财物。
四、 如果发现可疑情况,相关人员应立即采取如下措施:
1、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汇报;2、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汇报;3、防止泄露;
4、加强对典当人的监控;5、收集典当物及典当人的相关资料;6、对当物采取保全措施;7、在公安机关没有接管跟踪前跟踪典当物或典当人的动向;
8、写出可疑情况汇报材料。
五、对可疑情况不得知情不报、不得纵容、隐瞒,危机事件要立即组织抢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