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局办者应提交材料

时间:2024.4.27

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应提交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应提交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地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具备条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应提交所有筹设材料和正式设立材料的(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篇: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附件4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样 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规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南昌市华和创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第三条 学校地址: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财经大学大学生孵化中心A103

第四条 学校性质:(要求写明:个人举办或单位办学,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五条 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第六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校业务范围

(一) 专业范围:

(二) 办学目标:(例:初级烹调师 或 非技术等级培训)

(三) 办学形式:(全日制或业余)

(四) 办学规模:(指年培训学生数量)

(五) 招生区域:

(六) 其他: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注:规模较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不设董(理)事会的学校,须设立校务委员会,履行学校董(理)事会的职能。设立校务委员会的学校,在本章程中的“董(理)事会”则应改为“校务委员会”,“董(理)事”改为“校务委员会成员”,“董(理)事长”改为“主任”,“副董(理)事长”改为“副主任”。

第九条 校董(理)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校董(理)事会成员为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条 学校首届董(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每届任期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理)事长、董(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或者解聘校董(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 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 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十)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董(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董(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 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一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名)。

第十四条 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的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董(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的董(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 召开董(理)事会议,董(理)事长应于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七条 召开董(理)事会、应有董(理)事全体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出席。董(理)事会决议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方可时效。

当在职董(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理)事会。

第十八条 学校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参加会议的董(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学校校长由董(理)事会或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理)事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面向全休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二十二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二十四条 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注册资金为万元,其中开办费不少于万元。

学校经费开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须具体写明投资者或投资人及投资数额);

(二)政府资助;(写明具体资助项目及金额);

(三)学费(或其他合法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二十八条 学校董(理)事会应于依法做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条 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分红。

第三十一条 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学校董(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基本制度有:

(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及劳动合同规定);

(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七)设备管理制度;

(八)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九)其他规章制度。

第七章 学校的近期与远期发展规划

第八章 终止

第三十七条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一)筹建期超过三年;

(二)连续两年的年招生量少于2个班(40人)或一年内没有开展培训;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根据章程规定停止办学;

(五)其他事由。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终止前,须按章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由董(理)事会(或举办单位授权)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的董(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全体董(理)事会成员签字:

申办单位(人):(公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学校董(理)事会成员一览表

董(理)事会成员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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