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标准及所需资料

时间:2024.5.13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标准及所需资料

一、办学设置标准

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办学场所租赁期不低于3年,理论课教学场所不少于30平方米;校长和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具有大专文化,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专业具备两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践教师;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元以上。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材料及要求

(一)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材料及要求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和有关身份证明材料,拟设立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和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联合办学的,出具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

4、属捐赠性质的财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材料及要求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正式设立申请书。含《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4、学校章程。应包含《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相关证明材料;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拟任校长和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提供(一)申请筹设的全部材料和(二)申请正式设立中的第3~6项材料。


第二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筹设审批办事指南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筹设审批办事指南

一、申请内容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培训学校,由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审批。其中省属、中央、部队驻穗社会组织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全省各地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院、中外合作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及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

二、申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条件
        (一)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符合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设置标准》。

四、提交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名称或姓名、地(住)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培训专业(工种)及层次、筹设的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联系电话等);
2.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供申办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明;
3.办学场地、学校资产、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
4.联合办学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表(一式三份,在南海区人社局网站下载)
2.筹设批准书;
3.筹设情况报告;
4. 区民政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5.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拟任校长、财务负责人、拟聘教师等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学校章程、首届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7.办学场地、学校资产、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要提供办学场地消防证明;
8.教学设备清单;
9. 申请开设培训工种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选用的培训教材;
10. 各类规章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行政、后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提交上述(一)和(二)1、4、5、6、7、8、9、10项规定的材料。

五、申请程序
        (一)受理。举办者按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
        (二)审核。符合办学条件的,经镇(街道)人社分局审核,参照学校设置标准,对申办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现场核实,并提出审查评价意见。
        (三)批准、发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批复并发给办学许可证。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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