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技术导则5

时间:2024.4.20

河南省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技术导则

(征求意见稿)

环境质量报告书是根据环境监测结果,采用科学的统计和评价方法,对照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客观地、全面地、准确地提出某一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变化趋势、环境质量预测和存在问题的评价结论以及对策建议,为政府的环境决策提供依据,为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提供服务。

为规范我省各级环境监测站环境质量报告书的编制,进一步提高编写水平,使环境质量报告书更好地为环境管理服务,为社会公众服务,特制定本技术导则。

1 主题内容

本技术导则主要对环境质量报告书的报告内容、数据统计方法、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方法制定技术规定,对环境质量综合评价结果表征和变化趋势分析等制定指导性原则。

2 适用范围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编写的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数据统计方法必须按本导则执行,而评价模式则只是推荐采用,切忌用不同的评价模式去评价同一对象。

3  报告书印刷格式

3.1环境质量报告书由正文、插(或附)图和插(或附)表组成,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处理好文字、图和表的比例关系,尺寸统一采用A4纸张,正文中的文字、数字、图、表、量和单位、编排格式等,参照国家文献工作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要求;

3.2环境质量报告书封面的题目为《××年××市环境质量报告书》,下方应注明提交报告单位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内封内容应有主编部门、批准部门、编写领导小组、专业编写人员名单、技术审核人签名、审定人签名、参加编写单位和提供资料单位;

4 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程序

4.1 成立编写领导小组和专业编写组,明确总执笔及技术负责人,审定程序为编写组集体审查、技术负责人审核、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局长审定。

4.2 报告编写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编写大纲,报编写领导小组审批;

4.3  根据批准的报告编写大纲,制定出工作计划,并在执行过程中随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报告编写按时完成。

4.4  报告编写中,应定期进行质量审查,对需研究的各类问题,应及时组织讨论,统一认识,将结果准确客观地反映在报告中,但对于学术上的不同观点不应在报告中论述。

4.5  报告书完成初稿后,首先进行编写组集体审查,其次进行技术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局长审定。

5  环境质量报告编写原则

5.1以监测实测数据为基础,辅以其它相关因素的分析,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辖区环境质量进行综合分析,定量和定性描述辖区环境质量状况;明确指出辖区环境污染的主要污染特征,说明年际间环境质量的变化趋势;表征结果应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准确性、社会性、可比性;

5.2以污染源调查数据为主,辅以环境统计及其它相关因素的分析,明确地指出影响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

5.3以环境管理主要措施的实施为主,辅以环境气候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分析,说明环境质量变化的主要原因;

5.4通过系统分析,明确指出环境问题的主要矛盾,提出改善环境质量的方针政策及具体的对策建议。

6  环境质量报告书的报告内容

环境质量报告书的基本内容为:当年辖区内水(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状况,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含降水)、声环境质量状况;辖区内环境污染特征、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及其变化原因;改善环境质量的对策建议。对于辖区内生环境保护工作、环境监测工作及成果,责任目标监测、流域控制监测情况,生态环境质量、辐射环境质量、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各地可结合实际,尽可能地在环境质量报告书中反映。

6.1 环境保护工作概况

6.1.1  辖区内本年度环境保护工作工作情况、改善环境质量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

6.1.2  辖区内本年度环境监测主要工作、环境监测管理、能力建设和科研成果。

6.1.3  辖区内本年度监测点位布设情况(含:监测内容、监测频次、监测项目、监测方法),质量保证情况(质量管理、质控措施、质控指标等)。

6.2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6.2.1  城市废气排放情况

6.2.2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6.2.3  降水质量

6.2.4  污染特征、变化趋势及原因分析

6.3水环境质量

6.3.1  辖区内废水排放情况

6.3.2  地表水环境质量

6.3.3  地下水环境质量

6.3.4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

6.3.5  污染特征、变化趋势及原因分析

6.4城市声环境质量

6.4.1  城市声环境质量(含:区域噪声、交通噪声和功能区噪声)

6.4.2  变化趋势及原因分析

6.5工业固体废弃物

6.5.1  工业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

6.5.2  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

6.5.3  危险废物的产生情况和综合利用情况

6.6 生态环境质量

6.6.1  自然生态状况(含: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森林、湿地、物种、城市绿化)

6.7 辐射环境质量

6.7.1  放射环境质量

6.7.2  电磁辐射环境质量

6.8 监督监测

6.8.1  政府环境责任目标管理

6.8.2  重点流域污染控制管理

6.9总 结

7  环境空气质量的评价方法

7.1 评价区域的确定:以环境空气监测点位所代表的区域作为评价区域,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对照点不参与评价。同时应对评价区域的面积(或河流长度)、人口数量等自然社会状况在报告书中加以说明。

7.2城市环境空气评价标准

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评价标准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以二级标准值作为综合污染指数计算的基准。

降尘量、硫酸盐化速率采用国家推荐标准,降尘量以18吨/平方公里·月为限值;硫酸盐化速率月均值以0.5毫克三氧化硫/100平方厘米·日为限值,年均值以0.25毫克三氧化硫/100平方厘米·日为限值;

降水酸度以pH<5.6作为判断酸雨的依据。

7.3  统计和计算方法

7.3.1 空气监测数据的统计方法

1)统计各点位各项污染物的日均浓度范围,对日均值进行单因子空气质量级别判断,统计各级别占全年的比例,统计二级天数达标率;

2)统计城市各项污染物的日均浓度范围,对日均值进行单因子空气质量级别判断,统计各级别占全年的比例,统计二级天数达标率;

3) 统计计算各点位各项污染物的年均浓度值和全市评价区内各项污染物的年均浓度值,对年均值进行单因子空气质量级别判断;

7.3.2 算术平均值的计算公式

                      (7--1)

——算术平均值,毫克/立方米;

——i次监测值,毫克/立方米;

n——统计时段内监测次数,i=1,2,3……,n。。

单一测点监测数据进行日、月、季和年平均值计算时,应满足监测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监测过程中,如遇样品浓度低于监测分析方法的最低检出限,则该监测数据以1/2最低检出限的数值计录并参加平均值统计计算。

多个测点监测数据进行日、月、季和年平均值计算时,应满足监测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计算公式如下:

                             (7---2)

------多个测点统计时段内(月、季和年)的平均值,毫克/立方米;

——多个监测点的日平均值,毫克/立方米;

——j监测点的日平均值,毫克/立方米;

m——监测点的数目,m=1,2,3…..,m;

n----- 统计时段内监测的天数,i=1,2,3……,n。

7.3.3 降水酸度平均值、雨量加权平均浓度、酸雨发生率的计算

降水pH 平均值采用氢离子浓度雨量加权法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7---3)

式中:——第i次降水的氢离子浓度,mol/L;

               ——第i次降水的降雨量,mm。

降水中硫酸根、硝酸根、铵离子、钙离子、氯离子、氟离子、镁离子等项目浓度平均值按雨量加权算术平均值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雨量加权平均浓度  [X]=                    (7---4)

式中: [X]i------第i次降水的某离子浓度,mol/L;

         Vi------第i次降水的降雨量,mm。           

酸雨发生率  S=                      (7---5)

式中:a------统计周期内酸雨发生的次数;

      b------统计周期内降水发生的次数;

 7.3.4 百分位的计算方法

百分位数法是用于表示环境空气质量浓度分布状态的一种较为常见的简单方法。数量为N的数据例数按由小到大顺序排列好后,则第P百分位数的值等于第(PN/100)个数的值。第5、第10和第25百分位代表“污染程度较轻”的点,第75、第90和第95百分份位代表“污染程度较重”的点,第50百分位(中位数)和平均值描述“典型污染”的点(代表监测结果接近平均值的点)。

使用百分位数法可以同时对“污染程度较轻”、“典型污染”、“污染程度较重”站点的趋势进行分析对比。

7.3.5污染物负荷系数的计算

                        (7---6)

式中:——i种污染物的污染负荷系数;

      ——i种污染物的污染分指数;

      ——i种污染物的年均浓度值,毫克/立方米;

      ——i种污染物的年均值评价标准,毫克/立方米;

      ——环境空气综合污染指数;

      ----- 评价选用污染物的个数。

7.3.6 日均值二级标准达标率的统计计算

                     (7---7)

7.1.7 综合污染指数的计算

1)平均综合污染指数

                              (7---8)

式中:  Pi——I种污染物的污染分指数;

         Ci——i种污染物的年日均浓度值,毫克/立方米;

         Si——i种污染物的评价标准,毫克/立方米;

         P——平均综合污染指数;

         n——评价因子数。

2)空气质量定性评价指数

                                   (7---9) 

式中:i------空气质量定性评价指数;

Ci——i种污染物的年平均浓度,毫克/立方米;

      Si——i种污染物的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值,毫克/立方米;

      n------评价污染物数,i=1,2…,n。

7.4 城市环境空气评价因子选择:

依据监测内容,结合当地污染状况,对可吸入颗粒物(或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降尘量、硫酸盐化速率进行单项评价,选择可吸入颗粒物(或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进行综合评价。

7.5城市环境空气评价方法

7.5.1空气质量级别判定: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1996》中污染物浓度限值的取值时间周期,分别按日均浓度和年均浓度,确定短期(日)和长期(年)空气质量级别。空气质量级别判定,采用最大单因子级别法,所有参与评价的污染物浓度低于空气质量标准中X级标准限值时,为达到X级标准(或满足X级标准)。超过三级标准时,称为“劣三级”。

7.5.2定性评价:

空气质量指数法:根据城市环境空气中参与综合评价污染物的年均浓度,按照公式(7---9)计算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定性综合评价指数,按表1规定定性描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表1                                 定性评价级别表

7.5.3达标率评价:根据城市环境空气中参与综合评价的污染物的日均浓度值,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判定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级别,用公式(7---7)计算城市年度空气质量二级天数达标率,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7.5.4污染负荷分析:

按照公式(7---8)计算参与综合评价的环境空气污染物的综合污染指数和负荷系数,确定省、城市评价区的主要污染物。

7.5.5平均综合污染指数评价

按照公式(7---8)计算省、城市评价区的平均综合污染指数,用于年际间和城市间环境空气污染程度的变化比较分析。

7.6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评价

7.6.1以辖区范围内城市的各项污染物日平均浓度为基础进行评价;统计辖区内日均值浓度范围,城市各项污染物的二级天数达标率。

7.6.2以辖区范围内城市的各项污染物年平均浓度为基础进行评价;统计辖区内各项污染物的达到不同级别的城市数和比例;

7.6.3以下列统计指标进行城市间环境空气污染程度比较:

a 主要污染物年平均浓度;b主要污染物年度二级天数达标率;c平均综合污染指数。

7.7环境空气质量变化对比分析

污染趋势变化分析评价应以年际变化为基础,即比较两年或多年的年度污染状况变化,不同年度相同季度(季节)、月份污染状况变化。

7.7.1 两时段空气质量级别的比较

1)年际间评价区的环境空气质量级别发生一个级别变化时,进行描述时,为“空气质量由**级变为**级,评价区环境质量好转/变差”。

2)年际间评价区的环境空气质量级别发生两个级别变化时,进行描述时,为“空气质量由**级变为**级,评价区环境质量明显好转/明显恶化”。

7.7.2两时段污染程度的比较

污染程度比较一般只在同一个污染级别内进行。评价区环境空气质量优于二级(或定性评价轻污染以上级别)时,不进行污染程度比较。

1)通过污染物年平均浓度变化,比较年际间各污染物污染程度变化:

某项污染物污染程度基本不变:年际间某项污染物浓度变化未超过表2限值以内时,为某项污染物污染程度基本不变。

某项污染物污染程度加重/减轻:年际间某项污染物浓度差值超过表2限值时,为某项污染物污染程度加重/减轻。

表2                             污染程度分析判据表

2)通过污染物综合污染指数的变化,比较年际间评价区内环境空气污染程度变化:

参与综合评价的各项污染物的平均综合污染指数年际间变化大于0.5个单位时,为评价区环境空气污染程度加重/减轻。小于0.5个单位时,为评价区环境空气污染程度基本不变。

3)通过年际间二级天数达标率的变化,比较年际间评价区内环境空气污染程度变化:

设ΔG为后时段与前时段评价区内年际间的二级天数达标率之差:ΔG=G2-G1

ΔD为后时段与前时段评价区内年际间的超过三级标准天数比例之差:ΔD=D2-D1

ΔG-ΔD>0,表示污染程度减轻;ΔG-ΔD<0,表示污染程度加重。

当  0.0≤|ΔG-ΔD|<3.0%,评价区内环境空气污染程度基本不变;

当3.0%≤|ΔG-ΔD|<10.0%,评价区内环境空气污染程度有所减轻/加重;

当      |ΔG-ΔD|≥10.0%,评价区内环境空气污染程度显著减轻/加重。

7.7.3 区域整体趋势变化

设ΔG为后时段与前时段评价区内某项污染物达标城市比例之差或空气质量达到(或优于)二级城市比例之差:  ΔG=G2-G1

ΔD为后时段与前时段评价区某项污染物劣于三级城市比例之差或空气质量劣于三级城市比例之差:  ΔD=D2-D1;  

ΔG-ΔD>0,表示区域某项污染物的污染程度减轻,或区域环境质量好转;

ΔG-ΔD<0,表示区域某项污染物的污染程度加重,或区域区域环境质量变差。

当   0.0≤|ΔG-ΔD|<5.0%,表示区域某项污染物的污染程度,或区域环境质量保持稳定;

当 5.0%≤|ΔG-ΔD|<15.0%,表示区域某项污染物的污染程度,或区域环境质量有所变化;

当 |ΔG-ΔD|≥15.0%,表示区域某项污染物的污染程度,或区域环境质量显著变化。

7.7.4多时段趋势分析

1)多时段(日变化、月变化、年变化、多年变化)污染趋势分析,要作出污染程度表征指标与其出现的时间序列关系。可利用曲线图或污染物浓度百分位数与均值的线-柱图表示。

2)多时段污染趋势统计分析推荐采用spearman秩相关系数法。将秩相关系数的绝对值同spearman秩相关系数统计表中的临界值Wp进行比较。该方法要求具备足够的数据,一般至少应采用四个期间的数据,即5个时间序列周期的数据。

根据统计量指标代表的意义及其上升、下降趋势结果,说明空气污染程度加重(或空气质量变差)、空气污染程度减轻(或空气质量变好)。

8  水环境质量的评价方法

8.1 水环境质量评价区域的确定

8.1.1地表水环境质量:以市控河流流监测断面所代表的河流作为一个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的评价区域;以省控河流监测断面代表的河流,作为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的评价区域。

8.1.2 地下水环境质量:以各省辖市地下水监测井位作为各省辖市城市地下水环境质量的评价区域。以省控地下水监测井位,作为全省省辖市城市地下水环境质量的评价区域;

8.1.3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以各省辖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点位作为各省辖市城市饮用水源地评价区域;以省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点位作为全省省辖市城市饮用水源地评价区域。

8.2 水环境质量评价执行标准

8.2.1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河流、湖库水质评价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以其Ⅳ类标准值作为综合污染指数计算基准。

8.2.2地表下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8.2.3饮用水源地水质评价标准:

地表水源地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地下水源地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

8.3   数据统计方法

8.3.1地表水监测数据统计方法

1) 根据监测断面的属性,统计各监测断面各项污染物的年均浓度,按照年均值进行单因子水质类别判断;

2) 按照河流统计各项污染物的年均值浓度范围及最高浓度值出现断面。

3) 统计辖区内所有断面各项污染物的年均值浓度范围及最高浓度值出现断面,年均值水质类别所占的百分比。

8.3.2地下水监测数据统计方法

根据地下水监测点位的属性,统计不同埋深(浅层、中层、深层)各污染物的年平均值。统计所辖区域内全部测点的各污染物浓度年平均值及水质级别。

8.3.3饮用水源地监测数据的统计方法

按照饮用水源地的属性,分别统计辖区内地表饮用水源地和地下饮用水源地各项污染物的年均浓度。

8.5监测数据计算方法

8.5.1地表水单个监测断面、区域污染物算术平均值的计算公式:

                                   (8---10)

式中:——某区域(或河流)统计时段内的平均浓度,mg/L;

——j断面统计时段的平均浓度,mg/L;

——第i次的监测浓度,mg/L;

——某区域(或河流)的监测断面数,j =1,2,……,m。

——监测次数,i=1,2,……,n。

8.5.2地表水综合污染指数的计算

1)区域(或河流)平均综合污染指数

                     (8---11)

----区域(或河流)平均综合污染指数;

——第j个断面的平均综合污染指数;

——第i个因子的污染指数;

——第i个因子的年平均浓度值,毫克/升;

——第i个因子的评价标准值,毫克/升;

       n----评价因子数;

m----区域(或河流)内的监测断面数。

2)河长加权平均综合污染指数:

                                     (8---12)

式中:——k条河流的河长加权平均综合污染指数;

——第j个断面控制长度占河流总长度的比例;

  ——k条河流的监测断面数。j=1,2,……,m。

3)区域(或流域)河长加权平均综合污染指数:

                                      (8---13)

式中:——区域(或流域)河长加权平均综合污染指数;

——第k条河流的河长加权平均综合污染指数;

——第k条河流控制长度占区域(或流域)评价河流总长度的比例;

-----区域(或流域)内评价河流数量。i=1,2,……,n。

8.5.3地表水质量河流水质级别指数的计算

                                      (8---14)

式中:——河流水质级别指数;­

——第j个断面的水质级别分值,水质级别取值见表3;

      ——第j个断面控制长度占河流总长度的比例;

——评价断面个数。=1,2,……,

表3                                   监测断面的水质分值表

8.5.4湖库富营养化系数的计算

(1)综合营养状态指数计算公式:

                    

叶绿素 

          总磷

总氮

透明度

高锰酸盐指数                  (8---15)  

式中:——综合营养状态指数;

——第j种参数的营养状态指数的相关权重;

j——第j种参数的营养状态指数。

——第j种参数与基准参数chla的相关系数,相关系数取值见表4;

——评价参数的个数。

表4           中国湖泊(水库)部分参数与chla的相关关系rij及rij2

注:叶绿素a(chla)单位为mg/m3,透明度(SD)单位为m;其它因子单位均为mg/L。

8.5.5地下水单个监测井位、区域的平均浓度、综合评价分值的计算

1)单个监测井位、区域的平均浓度计算

                             (8---16)

细菌学因子采用几何平均值的方法:          

式中:——区域统计时段内某种污染物的平均浓度,mg/L;

——j监测井位统计时段某种污染物的平均浓度,mg/L;

——某种污染物第i次的监测浓度,mg/L;

——某区域内的监测井位数,j =1,2,……,m。

——统计时段内监测次数,i=1,2,……,n。

2)地下水综合定性评价分值的计算

                               (8---17)

式中:     — 某项污染物的平均值;

---某项污染物的评分值,取值见表5;

         *— 某项污染物的评分值中的最大值;

         *  — 评价因子数,i=1,2…,n。

表5                            污染物的评价分值表

8.5.6饮用水源地水质综合定性评价指数的计算

                     (8----18)

式中:P -----某城市的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综合定性评价指数;

Pj -----j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综合定性评价指数;

Ci -----i评价因子的年平均浓度值,毫克/升;

Soi-----i评价因子的评价标准值,毫克/升;

n -----i饮用水源地的监测项目数,i=1,2,…,n;

m -----某城市的饮用水源地数,j=1,2,…,m。

8.5.7城市饮用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的计算:

                (8----19)

式中:

D---统计时段评价区内的饮用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

Qk ——k次监测评价区内达到三类水水源地的取水量,立方米;

qk ----k次监测评价区内各饮用水源地的总取水量,立方米;

k --- 统计时段内的监测次数,k=1,2…m。

i——评价区内域饮用水源地数(包括地表水源、地下水源),i=1,2…n;

Qi---k次监测i水源地达到三类水水源地的取水量,立方米;

qi---k次监测i水源地水源地总取水量,立方米;

8.5.8区域饮用水源地取水水质平均达标率的计算:

                                    (8----20)

Di—-区域内各城市的饮用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

E---区域饮用水源地取水水质平均达标率;

 -----区域内参加评价的城市数, i=1,2,…,n。

8.5.9污染分担率(污染负荷比)的计算

                             (8----21)

式中: ------i项污染物在诸污染物中的污染分担率(污染负荷比);

 ------i项污染指标的污染指数;

 ----i项污染物监测浓度的平均值,毫克/升;

----i项污染物的评价标准值,毫克/升;

 ------综合污染指数;

 -----参加评价的污染物数, i=1,2,…,n。

8.6评价因子的选择

8.6.1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因子选择:

评价因子的选择原则:1)对区域(省、市)地表水所有监测值进行统计,计算各监测项目的年均值,以各监测项目的年均值计算其污染分担率,选择累计污染分担率大于95%的监测项目作为初选评价因子。

2)按照区域(省、市)污染特点和监测技术水平,对重复选择的因子进行进一步筛选(如高锰酸盐指数和化学需氧量只选1个),对有疑义的初选评价因子进行讨论研究,删除部分不合理的初选评价因子,最后确定的评价因子最多不超过10项,进行水质评价。

湖库富营养化评价因子为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叶绿素a和透明度。

8.6.2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价因子选择:

pH、总硬度、氨氮、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铅、氟化物、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总大肠菌群20项,以及反映本地区地下水主要水质问题的其它项目。

8.6.3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评价因子选择: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 pH、总磷、高锰酸盐指数、溶解氧、氟化物、挥发酚、石油类、粪大肠菌群、氨氮、硫酸盐、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氯化物、铁、锰、硝酸盐(以N计)、铜、锌、硒、砷、镉、铬(六价)、铅、汞、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氰化物、硫化物共28项;

地下水饮用水源地: pH、总硬度、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氟化物、氨氮、氯化物、总大肠菌群、挥发酚、硝酸盐(以N计)、亚硝酸盐(以N计)、铁、锰、铜、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氰化物、汞、硒、砷、镉、铬(六价)、铅、溶解性总固体共24项。

8.7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

8.7.1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

1)单项因子评价

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对参与评价的因子进行评价,统计评价区(或河流)内每项评价因子各水质类别占总断面数的百分比。

2)综合评价

a 断面水质类别百分比法:对参与评价的各项因子,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进行水质类别判断,同一因子不同类别标准值相同时,从优不从劣。比较每一个因子的水质类别,取所有评价因子中的最大水质类别为该段面的水质类别。统计评价区(或河流)中各水质类别的断面数占河流所有评价断面总数的百分比来表征评价河流的水质状况。

b 河长加权法:根据各水质类别断面代表的河段长度,统计评价区(或河流)内各类水质的长度和占评价区(或河流)河段总长度的百分比,来表征评价区(或河流)的水质状况。评价时需要指出参加评价的河段总长度。

3)定性评价

a 河流水质级别指数评价法:按照公式(8---14)计算评价区(或河流)的水质级别指数,按照表6规定对河流进行分级,定性描述价区(或河流)的整体水质。

表6                                河流水质分级表

b 湖泊(水库)富营养化程度:按照公式(8---15)计算各水库的富营养化指数,湖库富营养化定性评价按照表7规定定性描述各水库的富营养状态指程度。 

表7               湖泊(水库)富营养状态分级表

4)加权平均综合污染指数评价:按照公式(8---11)、(8—12)、(8—13)计算加权平均综合污染指数,用来进行区域间、河流间污染程度对比,年际间主要因子污染程度的变化分析。

8.7.2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

地下水质量评价以地下水水质调查分析资料和水质监测资料为基础,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4848—93所规定的评价方法,进行单项组分评价和综合评价。

1) 单项因子评价

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对参与评价的因子进行评价,同一因子不同类别标准值相同时,从优不从劣。统计评价区内每项评价因子各水质类别井位占总监测井位数的百分比。

2) 综合评价

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对参与评价的因子进行评价,比较每一个项目的水质级别,取所有监测项目中的最大水质级别作为该监测井位的地下水水质级别。统计评价区内各类别井位占总监测井位的百分比,来表征评价地下水水质状况。

3)定性评价

a按照年均值划分各评价因子(不包括细菌学指标)所属质量类别,按表8规定分别确定各评价因子的评价分值

表8                       地下水水质类别评分表

b按照公式(8—17)计算综合评价分值。根据值,按表9规定划分地下水质量级别,再将细菌学指标评价类别注在级别定名之后。如“优良(Ⅱ类)”、“较好(Ⅲ类)”。

表9                           地下水水质级别表

4)区域地下水定性评价

计算评价区域内所有监测井位各评价因子的浓度年平均值,(其中n为监测井的个数),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确定评价区域各评价因子(不包括细菌学指标)的水质级别,根据定性评价规则,定性描述评价区域的地下水水质状况。

8.7.3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

1)单项因子评价

地表水源、地下水源分别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对参与评价的因子进行评价,同一因子不同类别标准值相同时,从优不从劣。统计评价区内每项评价因子各水质类别水源地占总监测数的百分比。

2)综合评价

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对参与评价的因子进行评价,比较每一个因子的水质级别,取所有监测项目中的最大水质级别作为该水源地的水质级别。统计评价区内各类别水源地占总监测数的百分比,统计评价区内达到三类水质标准的水源地占总水源地的比例,来表征评价水源地的水质状况。

3)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评价

按照公式(8--19)计算水源地的年度取水水质达标率,评价区内水源地的年度平均取水水质达标率,来表征评价水源地的水质状况。

4)饮用水源地水质定性评价:

以水源地的各项评价因子的年浓度均值,按照公式(8--18)计算Pj值,根据表10规定划分饮用水源地水质级别,定性描述水源地的水质状况。

表10                           饮用水源地水质级别表

5)区域饮用水源地水质定性评价

计算评价区域内所有饮用水源地各评价因子的浓度年平均值,采用公式(8--18)计算评价区的Pj值,按照饮用水源地水质定性评价原则,对评价区域的饮用水源地的水质进行定性描述评价。

8.8水环境质量变化对比分析

8.8.1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对比分析

8.8.1.1 两时段河流(或区域)水质量级别的比较

1)年际间评价区的水环境质量级别发生一个级别变化时,进行描述时,为“水环境质量由**级变为**级,评价区水环境质量好转/变差”。

2)年际间评价区的水环境质量级别发生两个级别变化时,进行描述时,为“水环境质量由**级变为**级,评价区水环境质量明显好转/明显恶化”。

8.2.1.2两时段污染程度的比较

当评价区水环境质量劣于Ⅳ类(或定性评价劣于中污染级别)时,进行两个时段污染程度比较,一般只在同一个污染级别内进行污染程度比较。

当评价区水环境质量优于Ⅳ类(或定性评价优于中污染级别)时,不进行污染程度比较。

1)单项因子污染程度变化

以污染指数变化比较年际间某因子污染程度变化:

设ΔG为后时段与前时段评价区内某项因子年际间的平均污染指数变化幅度:

ΔG=100*(G2-G1)/ G1; ΔG>0,表示污染程度加重;ΔG<0,表示污染程度减轻。

当  0.0≤|ΔG|<10.0%,评价区内某项因子年际间的污染程度基本不变;

当10.0%≤|ΔG|<25.0%,评价区内某项因子年际间的污染程度有所减轻/加重;

当25.0%≤|ΔG|<45.0%,评价区内某项因子年际间的污染程度明显减轻/加重;

当     |ΔG|≥45.0%,评价区内某项因子年际间的污染程度显著减轻/加重。

以平均浓度变化比较年际间某因子污染程度变化:

设ΔG为后时段与前时段评价区内某项因子年际间的年平均浓度变化幅度:

ΔG=100*(G2-G1)/ G1; ΔG>0,表示污染程度加重;ΔG<0,表示污染程度减轻。

当  0.0≤|ΔG|<10.0%,评价区内某项因子年际间的污染程度基本不变;

当10.0%≤|ΔG|<25.0%,评价区内某项因子年际间的污染程度有所减轻/加重;

当25.0%≤|ΔG|<45.0%,评价区内某项因子年际间的污染程度明显减轻/加重;

当     |ΔG|≥45.0%,评价区内某项因子年际间的污染程度显著减轻/加重。

2)综合污染程度变化的比较

以加权平均综合污染指数变化比较评价区内污染程度变化

设ΔG为后时段与前时段评价区内参与综合评价的各项因子年际间的加权平均污染指数变化幅度。ΔG=100*(G2-G1)/ G1; ΔG>0,表示污染程度加重;ΔG<0,表示污染程度减轻。

当  0.0≤|ΔG|<10.0%, 评价区内年际间的污染程度基本不变;

当10.0%≤|ΔG|<25.0%,评价区内年际间的污染程度有所减轻/加重;

当25.0%≤|ΔG|<45.0%,评价区内年际间的污染程度明显减轻/加重;

当        |ΔG|≥45.0%,   评价区内年际间的污染程度显著减轻/加重。

以断面水质类别百分比变化比较评价区内污染程度变化

△G为后时段与前时段Ⅰ~Ⅲ类水质百分点之差:△G=G2-G1

△D为后时段与前时段劣Ⅴ类水质断面百分点之差:△D=D2-D1

△G-△D>0 ,水质变好,污染程度减轻;△G-△D<0 ,水质变差,污染程度加重。

当 0.0≤|△G-△D|<10.0   评价区内年际间的污染程度基本不变;

当10.0≤|△G-△D|<25.0   评价区内年际间的污染程度有所减轻/加重;

当25.0≤|△G-△D|<45.0   评价区内年际间的污染程度明显减轻/加重。

当      |△G-△D|≥45.0%  评价区内年际间的污染程度显著减轻/加重。

8.8.2地下水环境质量变化

8.8.2.1 两时段水质量级别的比较

1)年际间评价区的地下水环境质量级别发生一个级别变化时,进行描述时,为“地下水环境质量由**级变为**级,评价区地下水环境质量好转/变差”。

2)年际间评价区的地下水环境质量级别发生两个级别变化时,进行描述时,为“地下水环境质量由**级变为**级,评价区地下水环境质量明显好转/明显恶化”。

8.8.2.2两时段污染程度的比较

当评价区地下水环境质量劣于Ⅲ类(或定性评价劣于较好级别)时,进行两个时段污染程度比较,一般只在同一个污染级别内进行污染程度比较。

当评价区水环境质量优于Ⅲ类(或定性评价优于较好级别)时,不进行污染程度比较。

1)单项因子污染程度变化

当某项因子的年均浓度值的升高或降低未导致其水质类别发生变化时,描述为“某项因子的浓度年际间无变化”;

当某项因子的年均浓度值的升高或降低导致水质类别发生变化,且在Ⅰ-Ⅲ类(或Ⅳ-Ⅴ类)内变化时,描述为“与上年比,某项因子的浓度上升(或降低)”;

当某项因子的类别由超Ⅲ类变为Ⅰ-Ⅲ类标准时,描述为“某项因子的污染程度减轻”;

当某项因子的类别由Ⅰ-Ⅲ类变为超Ⅲ类标准时,描述为“某项因子的污染程度加重”。

2)综合污染程度变化的比较

设ΔG为后时段与前时段评价区内F分值年际间的变化幅度:

ΔG=100*(G2-G1)/ G1; ΔG>0,表示污染程度加重;ΔG<0,表示污染程度减轻。

当  0.0≤|ΔG|<10.0%, 评价区内年际间的污染程度基本不变;

当10.0%≤|ΔG|<25.0%,评价区内年际间的污染程度有所减轻/加重;

当25.0%≤|ΔG|<45.0%,评价区内年际间的污染程度明显减轻/加重;

当        |ΔG|≥45.0%,   评价区内年际间的污染程度显著减轻/加重。

8.8.3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变化

1)单项因子污染程度变化

当指标浓度值的升高或降低未导致其水质类别发生变化时,描述为“某项指标浓度年际间无变化”;

当指标浓度值的升高或降低导致水质类别发生变化,且在Ⅰ-Ⅲ类内变化时,描述为“与上年比,某项指标浓度上升(或降低)”;

当污染指标的类别由超Ⅲ类变为Ⅰ-Ⅲ类标准时,描述为“某项指标的污染程度减轻”;

当污染指标的类别由Ⅰ-Ⅲ类变为超Ⅲ类标准时,描述为“某项指标的污染程度加重”。

2)以定性评价级别变化综合分析评价区内的水质变化

a年际间评价区内饮用水源地的质量级别发生一个级别变化时,进行描述时,为“饮用水源地由**级变为**级,评价区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好转/变差”。

b年际间评价区内饮用水源地的质量级别发生两个级别变化时,进行描述时,为“饮用水源地由**级变为**级,评价区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明显好转/明显恶化”。

3)以达标率的变化综合分析评价区内的水质变化

ΔG为后时段与前时段评价区内水质达标率之差:  ΔG=G2-G1

ΔD为后时段与前时段评价区内水质超标率之差:  ΔD=D2-D1;  

ΔG-ΔD>0,表示评价区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好转;

ΔG-ΔD<0,表示评价区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变差。

当 0.0≤|ΔG-ΔD|<10.0%,表示评价区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

当 10.0%≤|ΔG-ΔD|<25.0%,表示评价区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有所变化;

当 25.0%≤|ΔG-ΔD|<45.0%,表示评价区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明显变化;

当        |ΔG-ΔD|≥45.0%,表示评价区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显著变化。

4)以F分值的变化综合分析评价区内水污染程度的变化

设ΔG为后时段与前时段评价区饮用水源地年际间的F分值变化幅度:

ΔG=100*(G2-G1)/ G1; ΔG>0,表示污染程度加重;ΔG<0,表示污染程度减轻。

当  0.0≤|ΔG|<10.0%,评价区内饮用水源地年际间的污染程度基本不变;

当10.0%≤|ΔG|<25.0%,评价区内饮用水源地年际间的污染程度有所减轻/加重;

当25.0%≤|ΔG|<45.0%,评价区内饮用水源地年际间的污染程度明显减轻/加重;

当       |ΔG|≥45.0%, 评价区内饮用水源地年际间的污染程度显著减轻/加重。

8.9多时段趋势分析

1)多时段(月变化、年变化、多年变化)污染趋势分析,要作出污染程度表征指标与其出现的时间序列关系。

2)多时段污染趋势统计分析推荐采用spearman秩相关系数法。将秩相关系数的绝对值同spearman秩相关系数统计表中的临界值Wp进行比较。该方法要求具备足够的数据,一般至少应采用四个期间的数据,即5个时间序列周期的数据。

根据统计量指标代表的意义及其上升、下降趋势结果,说明水环境污染程度加重(或水环境质量变差)、水环境污染程度减轻(或水环境质量变好)。

9  声环境质量的评价方法

9.1 声环境质量评价区域:以环境噪声监测点位所代表的区域作为评价区域。夜间噪声监测数据仅参与功能区评价,不参与区域评价。

9.2 声环境质量评价执行标准:城市区域省环境评价标准执行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9.3声环境质量评价因子选择:   平均等效声级Leq。

9.4 声环境质量评价方法:

9.4.1统计计算方法:

1)等效声级Leq

等时间隔、间断监测时,等效声级Leq计算公式:

                             (9----21)

式中:Leq ------平均等效声级,分贝;

Leqi  ------i次监测值,分贝;

i  -----统计时段内的监测次数,i=1,2,3…..n。

2)昼、夜平均等效声级:

功能区噪声定期监测数据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昼间(Ld)和夜间(Ln)噪声。

 

                 (9----22)

式中:Leq(i)--白天(06:00~22:00)16个小时中第个i小时的等效声级,分贝;

      Leq(j)--夜间(22:00~06:00)8个小时中第个j小时的等效声级,分贝。

3)交通噪声计算方法

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Lx)计算公式:  

                          (9----23)

式中:     Leqi -------i段干线测得的平均等效声级,分贝;

          Li -------i段干线的长度,千米;

          L -------交通干线的总长度,千米;

          i-------统计区域内交通干线的路段总数,i=1,2,3…..n。

平均车流量 (Q) 计算:

                                               (9----24)

式中:   Q ------平均车流量,辆/小时;

qi -------i段干线的车流量,辆/小时;其他同上。

4)达标率计算

         功能区噪声达标率:   

         交通噪声路段达标率:                (9----25)

9.4.2 声环境质量评价方法

1)基本评价量

以等效连续噪声级(Leq)为基本评价量。同时辅以累积百分声级(Ln)、不同声级覆盖下的面积分布和人口分布,超过某声级的区域面积和人口比例,不同声级覆盖下的道路长度,超过某声级的路段长度及比例,机动车流量、道路宽度。

2)现状评价

依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根据噪声监测结果,将城市声环境质量分为重污染、中污染、轻污染、较好和好5个等级,区域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噪声按照平均等效声级进行评价,功能区环境噪声按照达标率进行评价。

(1)区域环境噪声

统计评价区内各声级范围(每5分贝为1个声级)的覆盖面积和覆盖人口,对评价区内各测点监测结果按照公式(9--21)进行统计平均,根据表11的规定,确定评价区的定性评价结果。

声源构成采用简单相加法统计各类声源影响的测点数及其所占比例。计算辖区内各测点测量结果的标准偏。

表11                       区域噪声环境质量级别划分表                平均等效声级:dB(A)

(2)道路交通噪声

按照公式(9—23)、(9—24)、(9—25)对全市各路段监测结果进行统计平均,并计算评价区的交通干线路段达标率,根据表12的规定,确定评价区的定性评价结果。

注:不对单个监测路段(点位)进行评价,不计算单点的标准偏差。

表12                       道路交通域噪声环境质量级别划分表          平均等效声级:dB(A)

(3)、功能区环境噪声

按照公式(9—22)分别计算评价区内各功能区的昼间(16小时)和夜间(8小时)的平均等效声级Ld和Ln,对照各功能区的评价标准,按照公式(9—25)分别各功能取得的达标率和评价区的达标率。

描绘各功能区24小时等效声级变化曲线图,统计达标的时段及其比例。

9.4.3声环境质量变化对比分析

1)功能区噪声年度达标率变化分析评价区的声环境质量变化

2) 以定性评价级别变化综合分析评价区内的声环境质量变化

a年际间评价区内声环境质量级别发生一个级别变化时,进行描述时,为“声环境质量由**级变为**级,评价区声环境质量好转/变差”。

b年际间评价区内饮用水源地的质量级别发生两个级别变化时,进行描述时,为“声环境质量由**级变为**级,评价区声环境质量明显好转/明显恶化”。

c 当声环境定性评价为重污染级别时,进行污染程度比较,其他级别不进行污染程度比较。

当平均等效声级升高或降低1~2分贝时,污染程度有所加重或减轻。

当平均等效声级升高或降低2以上时,污染程度明显加重或减轻。

10  秩相关系数法分析环境质量变化趋势

常用Spearman秩相关系数法分析行变化趋势。该方法要求具备足够的数据,一般至少应采用四个期间的数据。具体方法是:给出时间周期Y1……Yn,和其相应数值C(即月均值、季均值或年均值C1……Cn),将C从大到小排列好。秩相关系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di-变量Xi和变量Yi的差值;

      Xi-周期1到周期N按污染指数从小到大排列的序号;

      Yi-按时间顺序排列的序号。

                       (10—1)

将秩相关系数的绝对值同spearman秩相关系数统计表(见附表1)中的临界值Wp进行比较。

>Wp则表明变化趋势有显著意义:

如果是负值,则表明在评价时段内水质变化呈下降趋势或好转趋势;

如果为正值,则表明在评价时段内水质变化呈上升趋势或加重趋势;

≤Wp则表明变化趋势没有显著意义:说明在评价时段内水质变化稳定或平稳。

表13                     秩相关系数rs的临界值(Wp)

注:表中0.05、0.1为显著性水平(单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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