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煤集团芙蓉公司投标单位考察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川煤集团相关规定,为促进招标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招标等考察活动规范进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规定应由公司采取招标方式或其他方式选定勘察、设计、监理、安装、施工、中介服务、大型设备采购等单位的考察活动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考察的范围
按照“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公司负责组织考察的范围为:
(一)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含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且公司对相关资源信息掌握较少,经考察更有利于编制招标文件和推进工程建设的。
(二)重要设备采购前对厂商信誉以及使用性能、效果不了解,招标领导小组认为有考察必要的。
未经公司同意二级单位不得自行考察。
第四条 考察的程序
(一)考察申请的提出
1.需要进行考察的建设工程、中介服务等项目,由各业主单位在提交招标申请前向公司提出申请。
2.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或招标办可根据各类项目具体情况直接向领导提出书面考察申请。
3.考察申请需载明考察的原因、目的、内容、时间安排、人员组成建议、投标单位资格条件、推荐的考察对象名单等内容。
(二)考察申请的审定
由公司招标办集中受理考察申请,并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考察申请的内容,审查核实项目的真实性和拟考察对象的资质条件,提出考察方案和考察对象名单,报公司招标专业组或主要领导审核确定。
(三)考察工作的组织
经公司审批同意的项目考察,由公司统一组织。
考察组成员可在公司专家库、机关总部、子(分)公司及项目实施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中抽调(必要时可外聘专家),每组人数一般控制在3~5人,其中工程项目考察应有不少于1/3的业主代表。具体人员组成由招标办会同相关部门在考察方案中提出,并明确一人做组长,负责外出考察的具体工作。必要时,监督部门派员监督考察。
(四)考察报告的形成
考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考察组应写出书面综合考察报告,经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字后送公司招标办。考察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简况、资质、业绩及评价、财务经营状况;
2.考察组对考察单位的综合评价;
3.考察组结论和建议意见;
4.资质、信誉、业绩复印件等附件资料。
5.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条 考察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一)考察的主要内容
1.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特种行业要求的相关证书、质量管理证书、信誉等级、公司类型、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及第一大股东的公司性质;
2.企业规模、生产建设能力、技术实力、财务经营状况;
3.企业类似业绩(工程项目业绩、中介服务业绩,对类似业绩的考察应走访1-3家类似业绩客户了解收集相关情况);
4.履约能力和后续服务;
5.设备设施状况,质量控制措施及手段;
6.其它需要掌握和了解的信息。
考察时须对上述相关资料进行复印收集。
(二)考察的重点
重点走访考察对象的类似业绩客户,着重考察类似项目的投资情况、建设工期、竣工交付使用后的运行质量、运行成本、后续服务、具体施工队伍的主要业绩;中介服务的价格、质量、时间;业绩及评价和合作诚信度等方面的相关情况。
第六条 考察费用
外出考察所发生的费用由该受益项目单位承担,公司机关参与考察的人员按机关出差规定报销费用。
第七条 对考察组成员的要求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认真负责。
(二)严禁接受考察对象的贿赂、高消费宴请和娱乐活动。
(三)主动规避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考察项目。
(四)严格保守商业机密,不得泄漏和透露应当保密的信息。
(五)考察报告必须做到内容具体详实、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六)参与考察的人员不得进入该考察项目招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
(七)严禁与投标单位私下接触,内外勾结,从中牟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和形象。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芙蓉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篇:川煤集团芙蓉公司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川煤集团芙蓉公司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芙蓉公司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在确保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达到投资省、工期短、见效快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川煤集团招标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芙蓉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建设项目及其配套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咨询服务的招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承受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芙蓉公司工程招标活动在芙蓉公司招标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芙蓉公司招标办统一管理,并按照工程项目投资金额大小实行分级负责。
第五条 芙蓉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可需要配备适应工程招标的兼职人员,满足本单位工程招标的要求。
第三章 招 标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系指芙蓉公司(或授权的单位)。
第七条 招标范围
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技术要求、工期和拟采用的发包方式确定招标范围,合理设置标段,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禁止以划小标段等方式将工程项目肢解发包。
附属工程一般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发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工程招标专业组同意并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由项目申请单位负责实施,并于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报招标办备案。
(一)防汛、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
(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新增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内,并按原中标书内综合单价执行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它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申请时,提出不招标的申请,说明不适宜招标的原因。
第九条 招标方式
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或者其它方式,以及受邀单位的选择,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报工程招标组审查,并经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确定或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由招标办执行。
第十条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组织形式包括委托招标和自主招标,具体招标组织形式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川煤集团的批复,由招标领导小组决定,实行委托招标的,采用招标或比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招标申请
招标书面申请由项目单位向公司提出。招标书面申请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及资料:
1.招标标的概况及范围(包括包件、标段的划分);
2.标的概预算(单价)金额及资金落实情况;
3.工程造价计价方式、工程发承包方式(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4.项目来源(立项批文、资金计划等)、满足招标需要并经审核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造价、技术资料及配套的电子文档等;
5.其它需报送的资料。
招标申请可以提出招标方式的建议。招标书面申请应明确项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公司招标办衔接联系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由芙蓉公司负责招标的工程项目,根据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以下事项由招标办直接拟文批复授权申请单位自行组织招标:
1.工程单项施工合同额20万元以下的;
2.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环境(节能)评估、评价(评估)等服务类单项合同额8.0万元以下的;
3、招标领导小组审查确定可以授权的其它项目。
申请单位实施完毕将结果及相关资料完整上报招标办。
(二)在授权金额以上的招标项目, 招标办报请工程招标专业组或招标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由会议确定招标方式、评审方法、计价方式、投标控制价、投标单位资质条件设置、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邀请单位等。如不能及时召开会议,与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商量意见后,在《招标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建议意见,由招标监督部门和工程招标专业组负责人或者招标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川煤集团招标权限的工程项目,招标办受理招标申请后根据项目情况拟文向川煤集团上报招标申请。如川煤集团授权芙蓉公司招标的,按川煤集团批复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经政府相关部门核准需在省政务中心公开招标的,申请单位结合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标办和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
施工招标文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最新版本),结合项目的特点和对项目的要求,由申请单位编制。
招标文件的组成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包含结算方式、付款期限等);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它材料。
此外,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必须载明“实行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项目业主需在
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工程竣工(或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的内容。
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必须载明“实行项目项目总监压证施工,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工程竣工(或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总监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的内容。
招标文件的编制、初审、会审、确认按照《芙蓉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需在省政务中心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单位确定的人员持审定确认的招标文件到省相关部门审查备案、预约开标时间和地点。
属川煤集团招标的项目,招标办将会审确认的招标文件报川煤集团审定。
工程建设项目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规定办理。资格审查结束后,由招标办向工程招标专业组提交资格审查情况报告,经同意后,招标办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告知审查结果。
招标文件出售及费用的收取、投标保证金及图纸押金的收退、评标费用的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收退等手续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如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和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招标项目的标底
必须招标的项目,一般不设标底。不设标底的项目合同价格不得高于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立标底的,对编审标底的工作及标底必须严格保密,其标底可作为分析报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但不得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
第十八条 参与项目施工招标的投标人,不得参加该项目监理的投标。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凡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或者依法组成的投标联合
体,均可作为投标人,按照本办法参加相应项目或单位工程的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截止期限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时间依据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结合项目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质疑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部门提出。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的内容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回应。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五)施工组织设计。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它材料。
投标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文件的送达、签收与保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到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地点。招标部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进行签收,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到或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送到规定地点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 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按本办法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到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采取违法手段,损害招标人、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采取贿赂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按照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标地点进行公开开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程序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按下列程序及规定进行:
(一)监督人员宣布纪律。
(二)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三)主持人宣布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四)招标监督人员和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开标人员按投标文件递交顺序当众拆封开标;由唱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工期及其它内容,由记录人将唱标内容记录在开标记录表上。
(五)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六)开标时,投标文件中报价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不一致的以下列规定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
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如高于投标函中的文字报价数额,则在招标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的价格或费用仍以投标函中的文字报价为准,不得调增。如修正后的投标总价低于投标函中的文字报价数额,则以修正后的投标总价为准,按投标所报总价与修正后的投标总价的降幅同比例降低招标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的价格或费用。
如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废标的界定
开标后,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应按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
(二)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三)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四)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不全或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
(六)对同一投标项目(或标段)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投标总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七)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八)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九)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十)发现投标人以它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十一)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一)评标委员会由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其中项目业主单位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业主单位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它成员只具有同等的权限。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进入的应当更换。参加过对投标单位考察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三)评标工作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时,除评标专家、监督人员和招标工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评标现场;任何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发表任何倾向性、诱导性或歧视性意见,不得对其它评委施加任何影响。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等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其财物或其它好处。 第三十条 确定评标专家的时间
评标专家名单应于开标前一天确定,特殊情况如需提前的,需经工程招标专业组同意,但不得超过两天。
评标专家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在公司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它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干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过问评标专家的抽取情况。
第三十一条 防止恶意低价竞标
(一)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人报价,且该投标人不能说明其合理性和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投标无效。
(二)中标价低于公布的预算控制价85%或低于该项目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的90%时,实行中标人低价风险担保,中标人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与预算控制价85%的差额或与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的90%的差额的1至数倍,履约担保金为现金或部分现金附加保函担保。中标价两种低价风险担保条件都符合时,以最大差额的1至数倍为低价风险担保金额。
第三十二条 重新招标
(一)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全部否决的。
(二)一家或数家的投标文件被认定无效后,有效投标文件不足3个的。
第三十三条 评标方法
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选取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的评标方法。评标方法分为“综合评标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三十四条 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束后,需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
(三)废标情况说明。
(四)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表。
(五)依序推荐的1至3名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六)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不同意评标结论和建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连同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办。
第三十五条 确定中标人
(一)工程招标专业组或招标领导小组对评标报告所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研究、审查,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如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则依序确定其它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二)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收缴其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与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时,招标办可根据情况依法重新招标。
放弃中标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内公司范围内不得接受其投标。
工程招标专业组或招标领导小组应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发出中标通知书
经公开招标的,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5日内,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邀请招标的,确定中标人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 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按规定应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招投标情况报告的,在招标办协助下项目单位按时报送并办理有关手续。
川煤集团授权招标的,招标办应及时向川煤集团招标办报告。
第六章 签订合同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在中标通知书载明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办和监督部门对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及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订立书面合同后5日内,财务部门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按规定补足。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招标办及其相关部门应将合同存档备案。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监督部门负责招标全过程的监督工作,纠正查处招标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十条 对不严格执行招标程序,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严格执行招标办法,大幅度降低工程造价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芙蓉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