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拆迁信访问题的情况报告

时间:2024.4.5

关于征地拆迁信访问题的情况报告

市信访局:

根据《关于协助开展征地信访问题专题调研的函》的要求,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征地基本情况

20xx年以来,我局按照“一切工作围绕项目展开,一切工作服务项目建设”的思路,全力以赴开展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确保重大项目的用地需求。到目前为止,广珠铁路、高栏港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全部完成,机场高速公路征地工作正在全面展开;通用飞机公司基地项目和巨人软件项目已供地;澳门大学迁建用地收地工作已完成;配合辖区政府完成中信湾东桥村拆迁、竹银水库、唐家后环围、广珠城际轻轨埔仔村整体搬迁,协助制定长隆项目新旧村拆建工作方案,完成了珠海大道南湾立交至珠海大桥段改扩建工程前期工作,目前正开展拆迁补偿。整个征地过程中相关补偿款项全部落实,不存在拖欠现象。近年来没有因我局征地导致集体上省进京事件发生。

二、征地信访问题成因分析

这些年来,我市的征地拆迁工作有效推进,在保障省、市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用地需求的同时,依法保护广大被征

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全市没有出现因征地拆迁安臵工作引起的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工作的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也面临许多的问题和困难。

(一)建设用地大幅度增加,征地拆迁工作量大

重大项目是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和命脉,对珠海的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随着国家、省、市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拉动内需的宏观经济政策的逐渐出台,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大规模启动,对建设用地的需求大幅度增加。重大项目绝大多数征地拆迁范围广、工期紧、任务重,而征地拆迁工作又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难度较大、牵涉部门较多,协调事项复杂,有时会造成拆迁安臵所需资金或其他相关配套政策无法及时、同步到位等问题,导致拆迁安臵工作难度加大。

(二)部分村民对征地认识不正确,存在超政策补偿的不合理要求

征地拆迁,涉及到被征地村民生产、生活环境的重大变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快速发展,物价水平上涨幅度较大,土地价值得到很大提升。征地拆迁凸现出农民更大土地预期利益的损失。为此,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补偿要求往往高于政策规定标准,违章抢建搭建、抢种

补种、漫天要价等现象时有发生。此外,部分土地征收后闲臵不用或利用率不高等历史遗留问题,易造成农民对征地拆迁工作的抵触,影响征地拆迁工作的推进。

(三)部分基层组织主动性不足,征地拆迁工作难度加大

农村基层组织,作为连接党委和政府与广大农民群众的纽带,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对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基石作用。但是,目前我市基层组织的建设并非都能如人所愿,监督机制不健全,致使有些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素质不高,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图谋私利,侵占集体或集体组织其它成员的利益;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工作方式简单,不能很好地沟通上下、化解矛盾。 同时,由于征地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方式和监督机制体制不健全,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往往把自己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在征地补偿款分配和使用上的分歧、与村干部的矛盾常常转移到征地拆迁工作上,借机阻挡征地拆迁工作,影响社会稳定。

(四)补偿方式较单一,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需统筹解决

目前,我市乃至全国基本上实行的是货币安臵补偿,并且是以“买断式”一次性给付,失地农民安臵补偿途径单一。从长远来看,安臵费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加上农民自身的理财能力和投资能力偏弱,往往容易“坐吃山空”,难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五)失地农民就业艰难,社会问题不容忽视

随着我市经济建设不断征用土地,部分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而目前农民多数属于低文化、没资金、没技能的状况,特别是一些中年农民,适应不了现代企业的管理和技术的要求,往往被企业排挤在大门之外,还有相当部分的农民因缺资金或不懂经营等因素制约而长期失业。因此,征地后农民的就业问题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六)历史遗留问题很多且复杂,征地拆迁工作受到较大影响

征地拆迁过程中,部分村(居)集体组织和村民经常把目前的政策和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预征地政策联系起来,将过去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社会问题与目前的征地拆迁补偿问题捆绑,希望一揽子解决。近年来,因上述原因引发的群众上访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影响建设项目的拆迁工作。

三、解决处理征地信访问题的主要经验和做法

回顾近两年来的工作,我们主要有如下做法和体会:

(一)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合力,是推进征地工作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上马的重大项目多在西部地区,征地任务非常重,在工期紧,任务重,跨度长,涉及农民较多的情况下,我局紧紧依靠当地区委区政府、镇委镇政府,分别成立了当地熟悉情况的人员参加的工作小组,高效有力推进有关征地补偿工作。如中信湾项目拆迁工作,国土部门协调拆迁工作两年多无进展,虽然恰逢市政府[2008]160号文件出台,为东桥村拆迁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由于责任主体变更为香洲区后,一个多月就完成拆迁任务,成效完全不一样。同时,位于斗门区的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由于斗门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属地责任,绝大部分得到有效推进。

(二)正确处理好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和推进项目建设的关系,是推进征地工作的基本前提

征地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影响面广,程序复杂,难度较大。随着城市化的加快,受物价上涨幅度较大,土地市场交易价格变化较快等因素的影响,征地过程中农民实际补偿要求往往高于政策规定标准,甚至漫

天要价,要求补偿违章抢建搭建、抢种补种的非法部分。征地补偿往往涉及到村集体内部多方面的利益,利益分配矛盾复杂,易造成群体上访事件,甚至越级上访的发生,严重影响了项目征地工作的进程。

在补偿项目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仍存在一定的空白,对没有明确规定标准的项目内容,补偿依据及适用范围的界定难度较大,加上广大农民的维权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对征地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

重大项目特别是线性项目用地往往涉及到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在国家目前严格土地管理的宏观调控政策下,既要严格执行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建设用地的报批制度,又要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妥善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确保维护稳定和保障发展的有机统一。

(三)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和创新思路的关系,为征地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为统一征地补偿标准,确保补偿行为公开、透明和补偿款到位,我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台了征地补偿工作流程,明确了征地听证、勘测定界、集体讨论、现场监督、现场公示和规范协议书条款内容以及征地档案管理等工作程序,尤其是落实“三方在场签名确认”和“两公告一

登记”制度,确保补偿工作经得起审查。遇到特殊情况,实行专责小组集体讨论研究,邀请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现场全程监督,在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统一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确保依法行政。同时,结合市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考虑到近年来物价上涨及农民生活水平现状等因素,我们向市政府建议从20xx年开始在《珠海市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02]134号)规定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上限的基础上提高25%执行。新的补偿标准有力地推进了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四)有效排查调处征地信访问题,为征地工作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明确目标,在进一步落实征地信访责任上下功夫。为有效解决征地信访问题,我局积极开展大接访活动,进一步落实局领导班子成员的信访接待责任,完善局领导接访日制度,加强对征地信访案件的督办,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局和市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单位的承办责任,建立从源头上预防征地信访案件机制,确保案件的及时调查和处理。同时,对群众反映的征地信访问题,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通报信访情况,争取政府支持和领导重视,由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实行联合协调处理,做好政策处理工作、基层基础工作和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并切实落实领导包案责任,限定时间化解矛盾纠纷。

2.注重预防,在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上下功夫。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对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历史统征地预征地折地等工作中潜伏的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有针对性的制定预案,通过依法制定实施方案合理解决群众的诉求,自觉维护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做到早发现、早调处、早预防、早解决。

3.妥善处理,在进一步做到“事要解决”上下功夫。按照“大接访”活动的要求,建立征地信访案件部门联合办理机制,遇到信访问题时各有关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掌握第一手信息,从源头上减少诱发矛盾纠纷的因素,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从对征地信访突出问题集中解决、对长期积累问题交办解决、对疑难复杂问题协调解决、对初信初访及时解决等四个方面积极开展工作。

4.营造氛围,在进一步加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上下功夫。丰富宣传内容,拓宽宣传渠道。重点是深入宣传国家关于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普法活动把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政策向基层宣传、向群众宣传,让群众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主动参与国土资源管理,妥善解决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减少征地信访、来人上访发生频率。

5.创新处臵机制,在进一步强化基层单位信访调处能力上下功夫。各分局、国土所是承担调处本辖区内的征地信访第一站,其调查处理的质量、效率是直接影响信访的效果。通过宣传和合理引导,使本辖区的涉土信访能够第一时间向基层分局和国土所反映并得到处理。同时,提高对国土所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夯实基层信访工作基础,使本辖区内的征地信访能在基层所掌握得了、控制得住、化解得稳。

四、相关对策建议

存在以上问题,产生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机制的原因,也有体制的因素;既有执法力度的问题,也有制度本身存在缺陷的问题。做好征地拆迁工作,既要使征地工作积极服务于各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又要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解决好农民的长远生计,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解决建议:

(一)严格征地拆迁程序,严控征地范围。

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关键是规范政府征地行为。一要严格征地拆迁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征地听证、勘测定界、集体讨论、现场监督、现场公示和规范协议书条款内容以及征地档案管理等工作程序,贯彻落实“三方在场签名确认”、征地补偿款预存款制度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使补偿工作公开、公平、透明,保证被征地农民

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对征地拆迁补偿工程遇到的特殊问题,实行专责小组集体讨论研究,纪检监察、检察院干部现场全程监督,在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统一征地补偿标准,坚决减少工作人员对少数人补偿标准的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二要严格控制征地范围。要树立科学发展观,严格控制征地范围。经济建设要尊重经济规律,城镇化和工业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征地工作是城镇化、工业化的前期工作,但不能以征地多少衡量城镇化、工业化的程度。征地工作要尊重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不能任意扩大工业区建设;一些地理条件、基础设施滞后、不具备工业发展条件的乡镇,应从客观实际出发,不要盲目搞工业项目引进,避免浪费土地资源。

(二)适时调整补偿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要在深入了解农民的现实利益,科学分析城郊农村城市化所面临的诸多矛盾的基础上,结合区位差异,充分考虑土地用途转化后增值和物价上涨等因素,适时调整补偿标准,尽量减少补偿标准的自由裁量权努力将土地补偿趋向合理化,不断完善征地补偿制度。

(三)丰富补偿方式、完善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制度,切实解决农民生活的长远之计。

目前普遍实行的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臵,容易产生“分光吃光”的状况,对于农民生活的长期保障和农村稳定十分不利。建议在保证货币安臵落实的同时,采取按新征地比例进行留用地安臵、社会保障安臵、就业安臵、入股分红安臵以及增加失地社会保险费专项补偿等多种方式安臵被征地农民。一是把建立社会保障作为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重点,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建议按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多渠道筹措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同时,建立征地安臵补助专项基金制度,根据本地实际,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资金,建立征地安臵补助基金,设立专户,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困难补助。二是要运用市区街道、社区就业保障体系,多层次全方位地对失地农民举办送培训、送岗位活动。三是要针对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制定出台一些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多渠道增加失地农民收入。

(四)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征地补偿款落实到位。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要保障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落实到农民手中,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其一,制定出台征地补偿款分配和使用的具体办法,加强对征地补偿款使用和分配的监管,确保补偿款合理合法地使用和分配。同时,加强村级财务民主监督,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定期向群众公开征地补偿资金的使用和分配情况。 其二,加强行政和司法监督。政府需要建立强有力的行政监督机制,对征地补偿从源头到兑付都要进行跟踪检查,建议建立由监察、国土、财政、审计、农业等部门组成联席制度,对征地补偿款的数额、分配方案、支付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克服补偿的腐败现象和堵塞补偿中的漏洞。同时,纪检监察和检察院要全程介入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严肃查处征地补偿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个别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款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落实属地责任,加强部门联合

征地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除国土部门依法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外,还要开展大量的群众思想工作。国土部门在目前人手少、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的情况下,难以深入开展群众工作。从近几年征地工作的情况来看,凡是项目所在地党委政府积极参与的,相关征地工作推进相对顺利。为充分发挥区、镇工作人员熟悉当地及农村、农民的情况的

优势;发挥当地政府拥有的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人事、国土、城管行政执法、供水供电及镇、街、村(居)人员优势,展开“兵团作战”,打“组合拳”;落实项目落户当地受益当地负责征地原则,落实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土地的责任,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建议由各区(经济功能区)负责具体的征地工作,明确地方政府为征地工作的责任主体,国土部门负责统筹征地工作,具体为制定征地补偿标准、负责征地业务指导、监管补偿资金、负责补偿争议裁决等工作,充当“裁判员、监督员”,实行征地工作监管与实施分离。各区(经济功能区)作为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日常的征地、支付补偿资金、安臵等工作,充当“运动员”。

征地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创新方法,正确处理依法管理土地和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的关系,确保保障发展和维护稳定的有机统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


第二篇:信访和拆迁


国家机关或部门如何办理信访事项?

国家机关受理信访后,应当积极办理。

(1)应当了解情况,查明事实。为此,信访办理人员应当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必要时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2)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3)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信访办理人员对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支持或不予支持的决定。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不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做好解释工作。国家机关应将处理决定书面答复信访人。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 31 条

国家机关或部门对信访事项会作出哪些处理决定?

国家机关对受理的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 31、32 条273、不服信访处理决定该怎么办?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 34 条

不服复查决定该怎么办?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复核意见属于终局决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 35 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享有如下权利:

(1)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信访,如来访、书信、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等。

(2)有要求获得书面答复意见的权利。

(3)有对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不满要求复查的权利。

(4)有对复查决定不满要求复核的权利。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履行哪些义务?

百姓享有信访的权利,但在信访过程中也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具体如下:

(1)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进行诬告陷害。

(2)遵守信访程序,依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信访。

(3)遵守接待场所秩序,爱护公共财产。

(4)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遵守哪些秩序?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遵守信访秩序,不得有以下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 20 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的方式信访应注意哪些规定?

信访人可以采用走访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但必须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场所内提出。直接向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反映情况的,应在确定的负责人接待日到指定场所内提出。走访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国家机关的办公秩序。

集体信访的情况下,应遵守哪些规定?

集体信访是指多人因共同的事项反映共同的意愿。集体信访可以采取书信、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也可以当面反映。但如果采取当面反映的形式,必须推选代表进行,且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5 人。之所以作出如此限制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机关更清楚明白地了解到信访人的意愿,并有利于问题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 18 条

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可以采取哪些途径解决?

对于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及其他相关规定,采取合法的方式加以解决。具体如下:

(1)对于政府的城市建设规划,通过参加听证、信访等途径发表意见、反映呼声。

(2)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拆迁许可,可以申请听证、提起复议或诉讼。

(3)对于行政机关对拆迁补偿安置事项作出的裁决,可以申请复议或诉讼。

(4)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之间因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

补偿安置问题应怎样解决?

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予以解决: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做出约定。被拆迁的房屋已经出租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房屋拆

参考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13、16 条

补偿的方式有哪些?

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

(1)实行货币补偿。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原则上,被拆迁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中的一种补偿方式,但下列两种情况例外:

(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2)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参考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23、25、27 条

拆迁人除了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以外,还须支付哪些费用?

拆迁人除了应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外,还须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等。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 3 条。

拆迁已经出租的房屋,应怎样解决补偿安置问题?

拆迁已经出租的房屋,除了应解决被拆迁人的补偿问题以外,还应解决承租人的安置问题。为此,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之间应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补偿安置事宜作出约定。

拆迁人应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提供周转房或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参考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27、31 条

拆迁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应如何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

拆迁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时,应注意对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

抵押权人对被拆迁人所得的拆迁补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为此,抵押权人可以和被拆迁人协商,以拆迁补偿金提前偿还债权人,或将补偿金向公证处提存。抵押权人也有权请求法院对补偿金采取保全措施。

采取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的,用于调换的房屋应作为抵押物。债权人和被拆迁人可以重新订立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参考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30 条 担保法第 58 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赔偿哪些损失?

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赔偿被拆迁人的多项损失。(1)支付拆迁补偿金或实行房屋产权调换;(2)如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还应给予适当的补偿,即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

和使用性质,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3)支付搬迁补助费;(4)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参考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33 条

补偿安置协议达成后,对方不履行的该怎么办?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达成后,双方应自觉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依协议向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参考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15 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实施强制拆迁吗?

不可以。拆迁人不得自行实施强制拆迁行为。

对于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经行政机关裁决的,行政机关有权根据裁决实施强制拆迁或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对于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法申请法院先予执行,或待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17 条

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是怎样的?

农村土地征收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1)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所征收的土地属于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向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征地审批。

(3)征地公告。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5)办理补偿、安置手续。

经过上述程序后,建设项目才能开工进行。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由哪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第 44 条

? 对农村土地征收应由哪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我国对农村土地征收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国务院审批:①对基本农田的征收。②对基本农田以外的超过 35 公顷的耕地征收。③对其他土地超过 70 公顷的征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负责审批之外的其他土地的征收。

因此,对农村土地征收,只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批准,其他各级人民政府无权批准。

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第 45 条

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享有哪些知情权和听证权?

征地是对被征地农民直接权益的处分。因此,在征地过程中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听证权。

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征地方案得到批准后,被征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应进行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①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②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③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报批前应当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征地补偿款后,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上述公告应在被征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发布;被征收的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第 48、49 条

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听证权被侵犯了,该怎么办?

实践中,许多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听证权得不到保障,从而增加了纠纷的产生。根据有关规定:(1)未依法进行征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2)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3)征地决定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公告或未依法公告,而导致被征地农民对相关事项不知情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时效期限自被征地农民知道征地事宜之日起计算。

参考法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 14 条

被征地农民有权获得哪些补偿?

国家征收土地的,被征地农民有权获得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等。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额应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因此,我国《土地管理法》一方面规定了征地补偿的一般标准,另一方面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根据情况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可达土地被征收前 3 年平均年产值的 30 倍。

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第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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