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等三人信访案处理报告
市委市政府信访局:
收到3信访(2011)信交字(148)号交办的关于####等信(访)反映建高新产业区征地时,柿子树每棵##元价格低等问题后,我部领导高度重视,并根据区关于此信(访)件处理的指示精神,召集专门人员成立了处理小组,针对反映的情况结合当年的政策依据及补偿办法进行了认真疏理,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男,####出生,现年66岁,####委会居民李####, 男,#####,现年53岁,####委会居民
####,男,######,现年58岁,3####委会居民
(二)、征地的基本情况及具体到他三人被征地的情况
####年,高新区管委按土地征用的审批程序,逐级提出了土地征用申请。20xx年8月2日,####省人民政府分别以###政土字
(2000)810号、811号、812号、813号、814号、815号和818号文件批准项目用地850亩。根据区政府的指示精神,成立了征地清点工作组,从20xx年8月中旬开始到9月18日,高新区管委规划建设处的工作人员与####区高新技术产业区####居民委员会的干部一起对所征用的该居委会土地及其地上作物进行了丈量、清点、统计并逐户登记造册,清点结果在区国土局备案。管委在20xx年9月30日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了######居委会的每家每户,通知内容为:“20xx年9月30日起,一律禁止发展梨、枣、苹果、大樱桃、柿子、葡萄等木本经济作物,以后新发展的经济作物只按一般农作物进行补偿”。20xx年4月,居委会与村民签订了解除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协议书并在此基础上又签订了新的土地代管协议,代管协议中明确规定只准种植小麦、玉米、大豆、花生等季节性农作物,擅自改变用途的,只按农作物标准予以补偿。信访人#####栽种 亩口粮地,#####载种 亩口粮地,#####栽种的2.2亩口粮地在20xx年8、9月份清点时没有任何经济作物,只能按农作物进行补偿,依据鲁价发[1999]314号文件的规,粮食作物田按600-1000/亩,根据当时情况确定为1000元/亩。#####于20xx年1月9日领取了补偿费,#####于大 年 月 日领取了补偿费,#####于20xx年1月30日领取了补偿费,这表明#人对清点结果的认可。#人上访要求对地里的柿子树进行补偿,是#人在20xx年8、9月份清点后的20xx年春天将柿子树苗移栽到口粮地里的,属于抢栽。
二、调查情况
收到此信(访)件后,结合区###书记的批示,以及信访人反映的问题,结合当年的政策依据及补偿办法进行了认真调查,情况如下:1、信访人反映的关于高新区于20xx年9月30日向村民发放通知,明确补偿标准及实施细则,后经公证处公证了被征迁人地上附着物,但在实际补偿中没有遵照已公证的给予补偿的问题说明。三人上访要求对地里的柿子树进行补偿,是三人在20xx年8、9月份清点后的20xx年春天将柿子树苗移栽到口粮地里的,属于抢栽,####栽种的1.5亩口粮地在20xx年8、9月份清点时,柿子树苗集中栽在地头上,1.2亩土地上栽了1875株,###载种 ,###载种 ,根据###区果树栽植密度情况,每亩土地上种植超过120株的一律按树苗计算。 2、信访人反映补偿标准低的问题说明。依据#价发[1999]314号文件的规定,苗木补偿标准为移栽费1.5-3元/株,根据当时情况确定为每株苗补偿2.5元,因被占地农户普遍认为补偿价格低,管委和居委会报请区政府同意将树苗补偿价格提高到5元/株。3、在地上附着物清点时,仅有高新区及村委工作人员参与,而被征迁人未参与的情况说明。、
三、 调查结论
三人所反映的问题,依据当年的政策及补偿办法来确定,调查结论为不属实。
四、处理结果:
因#####三人是在20xx年9月30日书面通知下达后的20xx年春天将柿子树苗移栽到自己地里的,属于抢栽。根据《##省实施(土地管
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在征地期间,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的规定,三人的信访要求是不合理的,高新区管委不予支持。####要求按柿子树进行补偿是不合理的,高新区管委不予支持,仍坚持按20xx年8、9月份的清点结果情况进行补偿,即5元/株,现柿子树苗的补偿金仍在###居委会的帐上,可随时领取。
五、下步工作打算
######高新技术产业区管委
二0一一年十一月 日
第二篇:征地情况报告
关于吉首北220kV变电站工程
征地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尊敬的市委、市政府各级领导:
吉首北220kV变电站工程于20xx年02月底开始进行征地等前期工作,在工作中得到了湘西州各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但通过近三个月与吉首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沟通,和现场实地测量等工作,征地工作依旧进展缓慢,这与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及工程建设的紧迫性形成矛盾。目前,征地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以下主要问题亟需解决:
一、国土资源局只同意按吉政发[2010]3号文执行,将吉首北220kV变电站按吉首市城区工业用地的基准地价来计算征地费用,不同意按国土资源部令[2001]第9号文将吉首北220kV变电站工程作为能源划拨用地。而且国土资源局只同意在审批和报建费用上按湘政发
[2009]43号文来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和迁坟补偿费等需按照吉首市出台的新标准进行,这将大大高于本工程的征地预算。但吉首北220kV变电站是圈外单独选址的能源基础建设划拨用地,详见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2001]第9号文),吉首北220kV变电站正是属于该文中第十三条中的电力设施用地。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按湘政发[2009]43号文来执行,青苗补偿费按州政[2010]84号文来执行,房屋拆迁补偿费和迁坟补偿费按湘政函[2009]80号文来执行。我方人员就吉首市国土资源局与我方人员在征地费用文件依据上的分歧向吉首市经济局领导汇报,希望获得经济局的支持,但经济局领导在没有收到上级部门关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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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通知的情况下,也认可吉首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吉首市出台的标准进行征地收费的做法。
二、国土资源局不同意我方人员为加快工程进度而提出的包费用、包拆迁、包赔偿、包手续、包资料、包协调等的“征地包干”形式。并要求我方自备资料到各相关部门办理手续,我方工作人员先找到了规划局的领导,但由于规划局的领导说未收到市政府下达的关于绕城公路从变电站绕道的书面通知或会议记要不同意办理规划部门相关的手续。之后把情况向经贸局的领导汇报,得到了他们的大力支持,并以报告的形式把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汇报,现已得到市政府陈市长的签字批准,绕城公路从变电站绕道情况属实,可以办理相关的手续。规划局已提供了一份办事程序的服务指南,其中需要我方提供大量的必备资料,现已送至建设单位,还在筹备之中。但是由于办理征地手续需要经过多个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准备资料繁多,办事程序复杂,势必将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工程的开工时间也将因此而严重滞后。而且在工程站址实地考察后发现,工程站址征地范围内新建三栋砖混结构房屋,将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产生较大影响;进所的村级公路两旁存在较多民房,根据施工蓝图,进所马路旁的一栋民房需拆除,且多处住户的进门台阶需拆除。由上可见如果不采取“征地包干”的形式,那么对我方的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展势必将会造成很大的麻烦,征地拆迁的进度也会事倍功半。
三、土地预审报批资料已送至省国土资源厅,还在预审当中。在上级领导的指示下我方工作人员请求国土资源局的领导能够提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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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关于有关征地各方面所需的总的费用预算构成清单,省电力公司相关负责领导才能以此依据来和吉首市政府相关领导进行征地协调等各方面费用的协商。由于国土资源局领导到外出差,国土资源局的其他负责同志仅提供了征地和土地报批方面相关的费用清单,平均单价在9.7万∕亩左右,和吉首市城区工业用地的基准低价15万∕亩差距太大,如拆迁、手续、资料、协调、以及各项经费所需的费用清单并没有提供。
吉首北220kV变电站工程是经湖南省发改委,国家电网公司批准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应该按湘政发
[2009]43号文和州政[2010]84号文执行,如果纠结于工程征地费用问题,那“征地包干”形式也难以被采纳,势必导致工程开工遥遥无期,各项工作无法开展,也无法完成工程于20xx年底投产的目标。鉴于工程的重要性、工程工期的紧迫性及电力设施建设的特殊性,敬请各位领导及各政府职能部门尽早协调解决征地费用方面的分歧,确保工程能顺利建成投产。
20xx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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