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业务可疑交易线索收集、筛选、分析、排除、报告内部操作规程

时间:2024.5.8

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大额和可疑交易线索收集、

筛选、分析、排除、报告内部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信用社反洗钱业务操作行为,防范操作风险,切实履行反洗钱职责,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信用社参照《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收集辖内大额和可疑交易。

第三条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分析报送应做到及时补录、认真甄别、规范报送。对于大额现金汇款业务采用手工方式补录,确实无法获取客户号时,使用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代替客户号;可疑交易报送坚持主客观标准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抽取的可疑交易要按照报送流程进行甄别报送。此外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可疑交易标准对抽取之外的业务进行识别,符合标准的要进行报送。

第四条 网点操作流程

(一)网点操作员登陆http://10.0.10.10:6060/Antiml,输入操作员代码及密码,进入反洗钱系统。

(二)操作员在“数据补录”菜单下选择“大额单据管理”,查询“补录标志”为“需补录”的交易信息,进入“编辑”状态,对相关要素进行补录修正,补录完成后提交确认。 —1—

(三)操作员执行“业务流程”→“甄别可疑数据”操作,此页面默认的交易状态为“未甄别”,即抽取出来需要判断是否上报的交易。判断为不上报的点击“不上报”按钮过滤;判断为上报的,补录可疑程度、采取措施等要素后点击“上报”。

(四)操作员执行“数据补录”→“可疑单据管理”操作,查询补录标志为“需补录”、交易状态为“全部”的交易,进入“编辑”状态,对可疑交易进行分析补录;对经分析认为可疑程度为“重点可疑” 及“重点可疑且同时报告人行当地分支行”的交易,可通过添加附件方式提供全面信息。

(五)对于系统未抽取但人为判断可疑的,执行“数据补录”→“可疑单据管理”→“增加可疑交易”操作,手工录入可疑交易。

(六)完成当日补录后,执行“数据补录”→“数据补录完成”→“发送通知”操作,完成当日数据报送。

第五条 业务网点应在工作日16:30至迟17:00完成当日的信息补录上报工作。

第六条 县级联社负责对辖内网点的报送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发现要素不全、填写不合规及甄别、补录不及时的要督促网点立即进行纠正;对报送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汇总向市级反映。

第七条 县联社每日监控辖内报送情况,督导各县按时完成数据报送工作,对于报送不及时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 —2—

第八条 业务网点对于大额交易补录期限为自该笔交易发生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对于可疑交易补录期限为自该笔交易发生之日起九个工作日内。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完成补录上报工作。

对于回执提示补正的,业务网点应在收到补正提示后四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

第九条 辖内网点需要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可疑交易和可疑行为:

一、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二、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三、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下列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二)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3—

(三)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

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

四、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金融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 号发布)及相关规定执行。

—4—


第二篇: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反洗钱工作,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 大额资金的分级分权审批授权

第二条 不得对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单位办理现金支付。

第三条 对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单位除工资支出以外的现金支付,单笔金额超过2万元(含2万元)但不足5万元的现金支取,由开户会计主管审批;超过5万元(含5万元)但不足10万元的现金支取,由支行副行长审批;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现金支取,由支行行长审批。

第四条 对开户单位的转账业务,单笔金额50万元超过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转账业务,由会计主管审批;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转账业务,由支行行长或支行副行长审批;单位对个人账户转账单笔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由支行行长或副行长审批。

第五条 对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的现金管理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联网核查公民身份证平台建设》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中规定的现金使

用范围进行管理,严禁超现金使用范围支付现金,如超权限额的要按上述审批进行逐级上报。

第六条 对各种汇兑结算款项(包括汇票、汇兑)通过应解汇款科目提现的要严格控制,除现金汇票、注明“现金”字样、用途写明“现金”的汇兑款项外,其他业务各支行原则上不得支付现金。

第三章 大额现金支取的登记备案制度

第七条 开户单位单笔支取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提取登记簿,转账100万元以上,单位对个人20万元以上逐笔登记备查。

第八条 加强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提现资格的审批管理,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的提现资格必须经过XXX中心支行审批备案。

第九条 加强对异常大额现金支付的监督。对柜台发生的异常现金支取活动进行登记备案,每月上报总行。

第四章 对居民个人储蓄大额现金支付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条 对个人单笔或单日数次支取累计人民币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支付应填写大额现金提取登记簿,逐笔登记备查。对个人储蓄的大额现金支付要上报中心支行。

第十一条 应将个人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合20万元)以上的现金支取明细情况按日逐笔填写报表。同时上报总行。

第十二条 对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个人现金支取,要求取款人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以电话等方式预约,并登记《大额现金支取预约登记簿》备查。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审查开户申请人的有效证件与资料。对申请开立单位银行账户及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的,应认真审核其有关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第十四条 申请开立基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及资料,受理开户支行应予以认真审查及登记。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请开立个人银行存款账户后,应认真审核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件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并核对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及号码,报送人民银行备案的有关资料必须加盖银行公章、经办人私章,以示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对一次性一人持多份身扮证或个体工商执照,要查清情况,要求开立个人账户的了解情况后方可受理。

第十六条 加强账户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管理。根据《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严格各类账户的使用范围,认真审查属于《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大额支付交易,有可疑情况应及时报

告人民银行。

第十七条 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账户:1、工资、奖金收入: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3、债券、期货等投资收益:4、知识产权转让收益;5、个人贷款转存;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7、继承、赠与退还等款项;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9、农副产品销售收入;10、其他合法款项。

第六章 报告办法

第十八条 反洗钱领导小组要制定人员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十九条 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应执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根据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大额支付交易:

(一)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2O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单笔或当日累计转账支付和现金业务单笔和当日累计50万元以上(含本数):

(二)金额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单笔或当日累计20万元以上(含本数)

的现金存取业务和单笔或当日累计5O万元以上(含本数)的转帐业务。

第二十一条 根据《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可疑支付交易: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二)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三)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四)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五)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六)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七)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八)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九)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OO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十一)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

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十二)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十三)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十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十五)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本条所称“短期”,指10个营业日以内。

第二十二条 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发现其客户有本规程。

第二十三条 所列情形的,应记录、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进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可疑支付交易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

人民银行查询可疑支付交易时,我行应负责查明,及时回复,并记录存档。

第二十五条 经过分析人民币支付交易,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报告上级单位。

第二十六条 违反《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根据该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

第二十七条 各支行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我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

各种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八条 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其他资料。

各支行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先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银行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取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各支行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

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三十条 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问,我行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xxx银行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由XXX支行反洗钱领导组负责解释,必要时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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