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xx]4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4.3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0]4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提高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有效性,指导反洗钱工作人员准确理解执行反洗钱监管规定,现就明确部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在执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金融机构全面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问题

一是金融机构应逐步建立以客户为监测单位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有效整合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与客户尽职调查两项工作。既要在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中采取合理手段识别可疑交易线索,又要在交易数据的筛选、审查、分析过程中,有意识地运用客户尽职调查的工作成果,提高监测分析工作的有效性。

二是金融机构应将可疑交易监测工作贯穿于金融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通过合理有效的操作流程,引导本单位金融从业人员随时随地注意客户、资金和交易是否与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

三是反洗钱监测工作应覆盖各项金融业务。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对象不能仅局限于会计数据,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全面关注各种情况。对于进行中的交易或者客户准备开展的交易,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二、关于纳入可疑交易报告范围的异常交易的合理处理问题《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举的异常交易(以下简称异常交易),是引导我国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经验相对缺乏的情况下,有效识别可疑交易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金融机构在利用技术手段筛选出这些异常交易后,应当按照规定审查交易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金融机构如果有合理理由排除疑点,或者没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交易或客户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则不能将所发现的异常交易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反之则可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

交易报告量不是唯一合规标准或最主要合规标准,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不断改进反洗钱监管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建立适当的合规管理策略,逐步健全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提高异常交易数据分析深度,全面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三、关于风险较高业务的监测分析问题

对于客户利用网络、电话、自助交易终端等工具开展的非面对面金融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措施,更新技术手段,确保相关交易信.息和客户信息能够完整传送,保障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集中存放或储存交易数据的金融机构,应遵循足以重现交易的要求,采取安全保密的措施,向各层级或各业务条线人员提供履行反洗钱职责所需的数据资料。

金融机构应有效识别不法分子利用他人代办业务、控制他人交易等手段进行的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金融机构如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隐瞒有关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交易实际受益人情况的,以及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阻碍金融机构对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交易实际受益人做尽职调查的,应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加强洗钱类型研究,及时分析洗钱风险变动情况,认真总结本地区洗钱活动规律,有针对性地提示金融机构对特定类型的洗钱、恐怖融资活动进行重点监测,指导金融机构积极妥善地处置洗钱、恐怖融资风险。金融机构除了按照反洗钱主管部门的要求完善风险控制措施外,还应根据本金融机构客户特点、业务运作情况、观察到的市场 1 / 2

风险变化情况、通过媒体等公开渠道获悉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本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监测的工作重点,完善可疑资金监测指标体系。

四、关于完善名单监控工作的问题

金融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的维护工作。监控名单应至少涵盖以下内容:一是我国有权部门发布的要求实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控的名单;二是其他国家(地区)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三是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四是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反洗钱专栏“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项下所涉名单。

金融机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技术手段,对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实施全天候实时监测。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发现交易与监控名单所列国家(地区)、组织、个人有关,应立即送交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获得新的监控名单后,应立即针对监控名单做回溯性调查,如发现本金融机构已与监控名单所涉主体建立了业务关系或者有涉及监控名单的交易发生,应立即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如果客户、客户的实际控制人、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以及办理业务的对方金融机构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金融机构应尽可能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审查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和交易背景情况,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五、关于确保监测分析工作可追溯的问题

为便于案件调查、资金监测、反洗钱监管和内部审计,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交易资料保存的规定,将涉及审查异常交易、识别分析可疑交易、内部处理可疑交易报告信息等方面工作情况的记录,至少保存5 年。金融机构应逐步完善相关信.息系统,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确保交易对手方信息、网上交易IP 地址等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信息的完整准确。

在判断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是否合规时,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结合相关工作记录,考察金融机构是否勤勉尽责。金融机构没有报告某些应当进行人工分析的异常交易,但其工作记录足以证明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已经勤勉尽责,则不能认定其违规。反之、金融机构虽然报告了某些应当进行人工分析的异常交易,但相关可疑交易报告中却没有提出报告该交易的合理理由或者所提出的报告理由明显具有不合理性,没有工作记录显示该金融机构已经勤勉尽责,则不能认定该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合规。

六、关于合理把握处罚尺度的问题

对于未按规定报告可疑交易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要求,合理确定其应负的法律责任。金融机构未按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数量很少或极少,并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违规金融机构从轻处罚:未导致严重后果发生;该金融机构没有洗钱涉案记录或反洗钱严重违规记录;该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较为健全;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在反洗钱工作中能够勤勉尽责.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总部注册地在辖区内的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20xx年2月10日

2 / 2


第二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129号,20xx年9月21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5〕129号

(20xx年9月21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人民银行按照利率改革和管理的要求对涉及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了适当修改。现就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计、结息规定

(一)金融机构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和超额准备金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邮政汇兑资金在人民银行贷方余额执行超额准备金利率,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金融机构存款的计、结息规定

(一)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以现行的居民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期限档次和利率水平为标准,统一个人存款、单位存款的定期存款期限档次。

(三)除活期存款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外,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活两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和整存零取等其他存款种类的计、结息规则,由开办业务的金融机构法人(农村信用社以县联社为单位),以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存款利率上限为原则,自行制定并提前告知客户。

三、存贷款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

(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

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

月利率(‰)=年利率(%)÷12

(二)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三)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四)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1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xx年9月21日起执行。由于部分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基层机构计算机尚未普及,其执行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的时间最迟可延至20xx年1月21日。具体执行时间由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决定,并敦促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实施。

五、其他有关规定

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制定的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法人可根据所在县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由农村信用社法人告知客户。《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和《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中有关计、结息条款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存款利息计算方法举例

(一)积数计息法

例:某客户活期储蓄存款账户支取情况如下表,假定适用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为

0.72%,计息期间利率没有调整,银行计算该储户活期存款账户利息时,按实际天数累计计息积数。

┌──── ┬── ─┬─── ┬────┬────────── ┐

│ 日期 │ 存入 │ 支取 │ 余额 │ 计息积数 │

├──── ┼─── ┼─── ┼────┼────────── ┤

│2006.1.2 │10,000│ │10,000 │32×10,000=320,000│

├──── ┼─── ┼─── ┼────┼────────── ┤

│2006.2.3 │ │3,000 │7,000 │18×7,000=126,000 │

├─── ─┼─── ┼─── ┼────┼────────── ┤

│2006.2.21│5,000 │ │12,000 │12×12,000=144,000│

├──── ┼─── ┼─── ┼────┼───────── ─┤

│2006.3.5 │ │2,000 │10,000 │13×10,000=130,000│

├─── ─┼─── ┼─── ┼────┼───────── ─┤

│2006.3.18│ │10,000│0 │ │

└─── ─┴── ─┴── ─┴────┴──────── ──┘

应付利息=(320,000+126,000+144,000+130,000)×(0.72%÷360)=14.4元

(二)逐笔计息法

1.计息期为整年(月)的

例:某客户20xx年2月28日存款10,000元,定期整存整取六个月,假定利率为1.89%,到期日20xx年为8月28日。

利息计算选择公式“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2

应付利息=10,000×6×(1.89%÷12)=94.5元

利息计算选择公式“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应付利息=10,000×181×(1.89%÷360)=95.03元

2.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

例1:某客户20xx年7月31日存入10,000元定活两便存款,若客户20xx年3月10日全额支取。支取日,银行确定的半年期整存整取利率为1.89%。

假设银行制定的定活两便存款计息规则如下:定活两便存款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满一年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半年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

利息计算选择公式“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应付利息=10,000×7×(1.89%×60%÷12)+10,000×10×(1.89%×60%÷360)=69.3元

利息计算选择公式“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应付利息=10,000×222×(1.89%×60%÷360)=69.93元

例2:某客户20xx年2月28日定期整存整取六个月10,000元,假定利率为1.89%,到期日为20xx年8月28日,支取日为20xx年11月1日。假定20xx年11月1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为0.72%。

原定存期选择公式“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逾期部分按活期储蓄存款计息,利息计算如下:

应付利息=10,000×6×(1.89%÷12)+650,000×(0.72%÷360)=107.5元 原定存期选择公式“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逾期部分按活期储蓄存款计息,利息计算如下:

应付利息=10,000×181×(1.89%÷360)+650,000×(0.72%÷360)=108.03元 3

更多相关推荐:
反洗钱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模板

XX分行关于X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可疑交易的报告XXX反洗钱处近日我行发现本行客户X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七月初起企业网银交易频繁且金额较大并且资金当日大额转入一笔当日分次全额转出且转出后收款人均为个人交易可疑现将...

反洗钱培训之三: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章大额和可疑交易第一节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一交易报告制度基础知识承担反洗钱义务的机构1交易报告制度的分类交易报告大额交易报告指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标准范围及程序将达到规定金额的交易信息报告给人行可疑交易报告指金融...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以及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额...

反洗钱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模板

关于可疑交易的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反洗钱部门近日我行发现简洁概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发现情况说明发现的过程以及当时发现的可疑现象二涉嫌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从开户资料看账户基本情况开户资料特点活动情况实践中还...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知识收集整理

1交易报告制度的分类交易报告大额交易报告指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标准范围及程序将达到规定金额的交易信息报告给人行可疑交易报告指金融机构将符合可疑交易报告标准或经分析有洗钱嫌疑的金融交易信息包括客户信息报告给人行如金额...

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1报告时限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2金融机构大额...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xx】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xx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xx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

加大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执行措施的建议

加大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执行措施的建议反洗钱监测系统启用后系统能自动筛选出符合标准的大额及可疑交易数据大大缩短了数据报送的环节增强了数据的全面性提高了基层行反洗钱技术手段然而目前反洗钱人员太依赖监测系统而忽略了系...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监测恐怖融资行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恐怖融资规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1目的为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相关监管配套规定的要求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特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3术语和定义31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

大额交易、可疑交易试题以及答案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题姓名工号得分一判断题每题4分共计20分1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从20xx年03月01日起施行2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中国人...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xx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xx年11月6日第...

可疑交易报告(39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