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流程图
6. 流程说明
第二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1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xx年493号)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3条 生产安全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节 事故报告
第4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以最快的方式,直接或者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或公司安全保卫科;
第5条 公司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同时,报事故发生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6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的,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疗机构。同时,,垫付医疗费用。
第三节 事故调查
第7条 发生轻伤事故,由各项目经理部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组织生
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8条 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9条 死亡事故,由局、公司会同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进行调查;
第10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11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12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1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节 事故处理
第14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负责处理;
第15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法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 1
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重伤、死亡事故的,由公司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和安全生产行政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6条 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公司将加重对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7条 对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中玩忽职守、殉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 附则
第18条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办法和报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确定办法和事故的分类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19条 公司安全保卫科对各项目经理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20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21条 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