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招聘、试用、离职、辞退制度
一、填写《人员增补申请单》
(一)、当部门工作量增加或有员工离职,出现空缺岗位需增补人员时,可向企管部申请领取《人员增补申请单》;
(二)、《人员增补申请单》必须认真填写,包括增补原由、增补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增补人员工作内容等,任职资格必须参照《兴能电源有限公司岗位说明》填写。
(三)、填写完毕后的《人员增补申请单》必须经过用人部门上级领导的签批后上报企管部。
二、确定人员增补途径
企管部接到部门《人员增补申请单》后,核查各部门人力资源配置情况,检查现有人才储备情况,能从公司内部调动的,优先从公司内部协调、调配;公司内部不能解决的向外招聘。
三、人员内部调配
根据员工个人能力和公司空缺岗位需求,可以进行岗位调整。
(一)由企管部填写《员工内部调整通知单》,由调出及调入部门负责人双方同意并报总经理批准。
(二)批准后,企管部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三)普通员工须在三天之内,部门负责人在七天之内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
(四)员工本人应于指定日期履任新职,企管部将相关文件存档备查。
四、人员招聘
(一)、若内部调整不能满足岗位空缺需求,企管部将把公司总的人员补充计划上报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由企管部进行外部招聘。
(二)、招聘计划要依据《兴能电源有限公司岗位说明》确定招聘各岗位的基本资格条件和工作要求。
(三)、根据招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工作要求和招聘数量,结合人才市场情况,确定选择什么样的招聘渠道。
1、大规模招聘多岗位时可通过招聘广告、大型的人才交流会以及通过
从相关专业学校招聘;
2、招聘人员不多且岗位要求不高时,可通过内部发布招聘信息。
3、招聘高级人才时,可通过网上招聘,或推荐。
(四)企管部根据招聘需求,准备以下材料:
1、招聘广告。招聘广告包括本企业的基本情况、招聘岗位、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报名方式、报名时间、地点、报名时需携带的证件、材料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2、公司宣传资料。
3、《职位申请表》、面试准备的问题及笔试试卷等。
五、人员甄选阶段
(一)收集应聘资料,进行初试
1、进行初试时,招聘人员须严格按招聘标准和要求把好第一关,筛选应聘资料进行初试时一般从文化程度、性别、年龄、工作经验、容貌气质等方面综合比较。
2、符合基本条件者可参加面试。
(二)面试
1、面试人员应向企管部递交的个人资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个人简历、毕业证书及相关职业技能证书等其他能证明身份和能力的资料。
2、由企管部、总经理、用人部门负责人面试。并在《职位申请表》上填写面试评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为本公司员工
1、精神病史、传染病或其它重疾者
2、未成年者
3、出纳、会计、信息系统操作人员与中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犯罪、行政处罚与商业欺诈等前科者。
(四)笔试相关规定
1、以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笔试,面试合格者参加笔试。
2、参加笔试者必须按时到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者应先和企管部工作人员联系安排其他场次。应试人员未事先通知或非特殊原因迟到半小时
以上者,视为自动放弃所应聘工作。不再安排下一场次笔试和复审。
3、应试者在笔试试卷上认真清楚填写“姓名、应聘岗位、联系电话”。
(五)员工录用
1、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确定录取人员;
2、企管部对最后确定的录用人员进行通知,需向录用人员提供报到时间、办理录用手续需准备的资料等相关事宜。
3、企管部要为每一位新录用的员工建立员工档案,新录员工办理录用
手续时需补交齐个人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复印件、照片等相关资料)。
六、经面试合格人员,参加完岗前培训后,即可进入用人部门进入试用期。除总经理特批外,试用期均为三个月。试用期内发试用期工资。
(一)试用期内,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的要求,认真写好工作计划或工作日志。
试用期内,部门负责人需要给试用员工下达明确的工作任务或学习任务。 试用期内发现不能胜任工作的,立即停止试用并报企管部。
试用期内出现旷工行为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予以辞退。
试用期满,部门负责人认为可以胜任工作的,进入转正程序。
(二)对试用期内的员工满一个月后,进行第一次的评估。由试用期所在部门的全体人员对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企管部,对评估满意度不足80分的(百分制)予以辞退。试用期满后由所在试用部门写出评分和评语,对评分不足80分的予以辞退。
1、评分要求:员工打分占60%,经理打分占40%。
2、评语要求:①试用期员工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要分别描述;
②是否使用的意见。
七、转正
试用期满,合格的,由企管部将试用结束的员工基本情况整理,交《转
正审核表》予总经理审批,董事长签字。审批结果和新的薪资标准一并留档,按正式员工薪资标准计酬。
八、办理三险
员工工作满半年后,继续在公司工作的,公司为其办理三险手续。
九、离职辞退
(一)离职:
1、员工因故辞职时,本人应提前三十天向直接上级提交《辞职申请表》,经批准后转送企管部审核
2、收到员工辞职申请报告后,企管部负责了解员工辞职的真实原因,并将信息反馈给相关部门 ,以保证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工作改进。
3、总经理谈话。
4、员工办理工作移交和财产清还手续。
5、统计辞职员工考勤,计算应领取的薪金。企管部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变动。
6、员工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于发薪日到财务部领取薪金余额。
7、企管部将辞职员工相关信息存档备查。
(二)辞退
1、辞退员工时,由直接上级向企管部提交《辞退申请表》,经审查后报总经理批准。
2、企管部提前一周通知员工本人。
3、员工应在离开公司前办理好工作的交接手续和财产的清还手续;员工在发薪日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工资余额。
4、员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5、在辞退员工后,企管部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企管部。
附:1、《人员增补申请单》
2、《员工内部调整通知单》
3、招聘、试用、录用、调动、离职流程图
第二篇:辞退辞职管理制度试用
辞退、辞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员工素质,保障劳动纪律,增强公司活力,促进公司稳定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辞退是指本公司员工有本管理制度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单方面或与员工协商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辞职是指本公司员工因工作不适应、不满意等原因而主动与本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章 辞退
第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辞退: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一年内被记过三次的;
(三)连续旷职(工)三日或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六日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将本公司财物占为己有,挪用资金,收受贿赂的;
(六)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的;
(七)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严重的;
(八)聚众怠工罢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的;
(九)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的;
(十)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之设施、文书及其它资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一)品行不端、行为不检,经公司屡次劝告,拒不改正的; (十二)在公司任职期间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十三)违反禁止竞业规定,从事或帮助别人从事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工作的;
(十四)违反保密协议,泄露公司秘密的;
(十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十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七)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需要裁员的;
(十八)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十九)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或不服从公司为其调整岗位安排的;
(二十)年终考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的;
(二十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十二)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员工有第五条第(一)—(十六)项、第二十二项规定情形
之一时,公司可以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劳动关系,由其直属主管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办理交接手续。
员工有第五条第(十七)—(二十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时,公司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第七条 辞退员工时,由其直属主管向人事部门申领《员工辞退证明书》,按规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章,再送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八条 被辞退员工应按照公司的工作交接管理制度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第九条 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一年内,向本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被辞退员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填写《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三章 辞职
第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首先应向人力资源部申领《辞职申请书》,填写后交上级主管签发意见,再送交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十三条 员工提出辞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的,应提前三日通知本公司。
第十四条 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应向人力资源部领取《移交清单》,按照公司的工作交接管理制度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人力资源部应向其发出《离职证明》并及时填写《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十六条 员工自动辞职的,本公司不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员工被辞退或辞职,相关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或未办理终结的,仍视为公司职员,应服从公司管理,不得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公司有关部门应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作适当处理。 第十八条 员工被辞退或辞职由部门主管确认后,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薪资结算,开具“工资结算单”,员工据此到财务部结算工资。 第十九条 如离职员工有外部事务往来,人力资源部应联合其原部门开具“说明函”给相关客户,防止离职员工再以公司名义进行其他事务交往。
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所规定事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至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