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时间:2024.4.20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

  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下同)、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20##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一些地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不到位,违法追究不落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入学、就业体检有关工作要依照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向所属人民政府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

  教育部门要按照修改后的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教育机构在招生体检中严格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及时制止、纠正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行为;对教育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对技工院校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要督促党政机关在录用人员体检中带头执行不检测乙肝项目的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作出专门部署,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监督检查对象,落实责任人,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部门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下级部门,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本行政机关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情况的检查,配合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四、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做出工作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用人单位了解相关规定,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教育部门要面向教育机构开展系列宣传教育,将乙肝病毒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卫生部门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广泛宣传乙肝科学知识以及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同级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乙肝防治的科学知识,让老百姓看得懂、易接受、印象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乙肝治疗和药品虚假广告的查处和打击,防止其误导公众。有关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要通过宣传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关注本通知的执行情况,广泛收集社会反映,及时了解和处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应对预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在本通知执行一段时间后,就本地区执行通知的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并于20##年10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报告;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本通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 育 部

  卫 生 部

  二○##年二月十日[1]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政策解读及热点答疑

一、政策解读类

1、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主要背景。

答: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规章都作出了相关规定。20xx年原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环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但是,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部分地区对相关政策规定贯彻落实不到位,对违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造成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受限制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

从去年11月起,国务院法制办牵头,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开展相关政策措施研究。整个研究过程遵循“公开、民主、科学”的原则,一方面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了解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有关意见,从传染病防治角度对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可行性进行反复深入论证;另一方面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并积极吸纳社会各界意见,从而保证政策措施的科学、严谨和有效。

2、这次文件与20xx年原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下发的文件相比有哪些新的要求和规定?

答:这次文件是对20xx年文件的完善和强化,重点是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明确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加强执法检查,提高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与20xx年文件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1) 权益维护范围更广,20xx年文件着重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这次文件强调维护入学和就业两方面的权利。

(2) 禁查项目更加全面,20xx年文件要求在就业体检中不得强行检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这次文件明确要求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进行任何涉及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查,包括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

(3) 特殊职业更加明确。目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中没有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工作,这次文件规定确需检查的职业,一是强调特殊,可能只有极个别职业,二是强调严格申请审核程序,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三是强调公开监督,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只要工作到位,不会出现变相检查,影响政策效果。

(4) 监督检查力度更大,一是对机构的监督检查方面,这次文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查处;二是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方面,这次文件也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也要予以相应处罚;三是发挥社会监督职能,这次文件要求各相关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社会上的投诉和举报。

3、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检查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取消乙肝五项检查后,学校和用人单位如何筛查乙肝病人?

答:乙肝病毒不会通过共同学习和工作接触造成传播。以往有些单位在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中检测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对阳性者限制其入学、就业,这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近些年来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人们对乙肝病毒传播特点的逐步深入的认识,关于一般接触不会造成乙肝传播的知识已经被大家所接受。因此,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出发,取消入学和就业体检中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测,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入学、就业权利,维持社会的稳定发展,有利于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由于乙肝病人与其他肝炎病人一样,其血清转氨酶异常,在入学、就业体检项目中有血清转氨酶检测,因此不会漏检乙肝病人。对于临床上确诊的乙肝病人,应积极配合治疗。

4、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通知》的贯彻落实?

答:下一步将主要采取以下几项措施推动《通知》的贯彻落实。一是开展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和地方各级工作平台,开展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和对待乙肝;二是抓紧清理、修订现行有关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以及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等进行修订,各级地方政府也要对现将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尽快废止或修订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三是实施日常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将对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日常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依法查处。同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和举报;四是结合有关政策专项督查和市场清理整顿等专项行动,推动政策贯彻落实。日前,人社部已经将禁止用人

单位开展相关检测作为20xx年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部署;五是开展专项检查,按照《通知》要求,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将适时联合开展专项检查。

关于体检苏州卫生局的通知

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各市、区卫生局(社会事业局),苏州市疾控中心、苏州市卫生监督所,苏州市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 号),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高度重视,严格监督。各级卫生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构建和谐社会、扶助弱势群体的高度来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应将依法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履行对开展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的管理职能,加强培训、指导和体检质量控制,强化对体检规范和体检质量的督查,积极配合劳动和社保部门开展监督执法检查,以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

二、依法规范体检项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立即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三、加强宣传,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将本通知广泛印发各用人单位,指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引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歧视,营造公平和谐的就业氛围。

四、大力推广成人乙肝疫苗接种,保障健康就业。各地要加强对乙肝防治工作的宣传,大力推广成人乙肝疫苗接种,落实有效防治措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在体检过程中,积极做好成人接种乙肝疫苗的宣传,预防乙肝传播。请各地、各有关单位于4 月底前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贯彻执行劳社部发〔20 的〕16 号文件和本通知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于5月15日前将督查和整改情况报市卫生局疾控和妇幼处。

苏州市卫生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

关于国家的乙肝就业入学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关于乙肝的国家政策新闻

核心提示:卫生部、教育部和人保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要求各地在30日内,对当地现行的有关入学、就业体检的相关政策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分。

国家对乙肝患者的政策

据统计,目前我国约有1.2亿名乙肝病毒携带者,但真正的乙肝病人仅有3000万人。近年来,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提供公平的就业环境和平等的升学机会,亟待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和人们的普遍关注。全国政协委员董协良在今年政协会上提议,只有多方面的结合,才能够更好地从根源上消除社会对乙肝的各种歧视,真正解决因为乙肝歧视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从20xx年起至今,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些有关乙肝的法律法规,但收效甚微。

首先,乙肝治疗亟待规范化。

核心提示:入学、就业取消乙肝检查的消息引起极大关注,多数人赞同取消歧视政策,但也有人对乙肝心存忧惧。卫生部表示,当前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入学、就业上受到限制和不公正的待遇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入学、就业取消乙肝检查的消息引起极大关注,多数人赞同取消歧视政策,但也有人对乙肝心存忧惧。

近日,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提出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该文件明确指出,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属违规行为。

浙江省劳动保障咨询中心科长王根生说,在该文件出台之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提到过“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时不得遭受歧视。

此前,只有《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了不能献血或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不能视为现症肝炎病人处理。自20xx年起,浙江省招考公务员也明确提出,对乙肝小三阳患者,今年也将首次加测HVB-DNA,即检查乙肝病毒是否有传染性,如加测结果为阴性,即不具传染性的患者将予以一视同仁。

王根生说,虽然如此,但在企业实际用工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确实是存在的。有时企业招用员工后,发现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以此为由加以解雇。尽管企业这样的做法不对,但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撑,很多劳动者都不敢声张,甚至把被解雇原因归咎到自己身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李坤刚副教授表示,中国是个乙肝大国,感染者总计达到1.2亿以上,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0%,如果这一批人在就业市场上频频遭遇歧视,不仅会使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遭到破坏,造成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还有可能会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

健康证“开禁”、乙肝体检取消等“政策利

好”,仅仅是消除“乙肝歧视”迈过的一道法律“门槛”,而要迈过社会“心坎”,还需更多努力。

昨日上午,卫生部召开新闻通气会,称将于近期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五项”检查政策。政策出台前将征求各界意见。

卫生部表示,当前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入学、就业上受到限制和不公正的待遇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卫生部等相关部门,计划于近期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检查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的检查项目,明确禁止将携带乙肝病毒作为入学、就业限制条件。出于对公众安全的考虑,对具体暴露行业,会制定相关限制,例如采供血行业,具体细则会由专家进行制定。政策公布后,还将集中清查乙肝治疗的虚假广告。为了健康体检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的检查,检查机构应充分尊重体检者的选择权,并保护其隐私。体检组织不得强制体检者接受乙肝五项检查。

卫生部制定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查政策

卫生部今日通报,我国已于近期制定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检查有关政策,明确禁止将携带乙肝病毒作为限制入学就业的条件。政策在出台之前将会通过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乙肝不是体检必查项目

在乙肝患者群体中,中年群体占到相当大的比

例,如今移民加拿大的刘先生就是其中之一。上世纪80年代在国内体检时查出大三阳后,他于90年代初到了加拿大。他告诉《国际先驱导报》,自己在国外工作了十多年,东家也换过几处,但无论是学术单位还是大小公司,从未有过查验乙肝的要求,倒是吸毒检查和艾滋是血检中必须的两项。一次年度体检时,刘先生向自己的家庭医生交待了情况,几天后就接到加拿大卫生局的来电,向他普及乙肝知识,还安慰说这种病只要保养好不会有大问题。

“刚到加拿大,我曾经告诉我第一个上司,经常一起活动,不想隐瞒。但他只笑笑说这是个人隐私,没有必要让别人知道。”刘先生说。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在欧美国家,个人病历和病情是绝对个人隐私,没有个人的允许谁也无权查探或获取有关信息。一般情况下,只要与家庭医生形成医病关系,后者所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在保密协议上签字。

乙肝患者不影响读书就业

本报记者从日本厚生劳动省了解到,在日本,因患有乙肝而在就业、上学方面受阻的案例鲜有出现。甚至是在餐饮行业,雇佣方都没有权力要求雇员必须在体检中进行肝五项检查。“因此,日本因为乙肝而引起

的社会问题是不存在的。”厚生劳动省如是回复《国际先驱导报》。

卫生部将出台政策 就业体检不准查乙肝"两对半"

卫生部将出台政策 就业体检不准查乙肝"两对半"2009-08-02 07:21:14 来源: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成都) 跟贴 336 条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近日,中国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病毒性肝炎室主任崔富强透露,卫生部将出台政策——常规体检表(含入学、入托、就业、

健康证申领等)的待选“菜单”中,将统统取消乙肝“两对半”这个项目!

成都晚报8月2日报道 近日,国内权威乙肝专家、中国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病毒性肝炎室主任崔富强在成都首次透露,卫生部将出台政策——常规体检表(含入学、入托、就业、健康证申领等)的待选“菜单”中,将统统取消乙肝“两对半”这个项目!昨日,记者就此到市内医院体检点进行了走访。

推荐肝功能检测

前日,记者从清华大学国际传播研究中心在成都主办的乙肝新闻报道研究班上获悉,为从根本上降低社会对并不具有日常生活传染性的乙肝人士的普遍歧视,卫生部拟出台政策,将要求各体检中心把常规体检表(含入学、入托、就业、健康证申领等)的待选目录中,全部取消乙肝检测项目(如表面抗原或两对半检测),但推荐进行肝功能检测。

昨日,记者采访了在此次会议上首次透露该消息的中国疾控中心病毒性肝炎室主任崔富强,他本人也是向卫生部提交此项政策建议的专家之一。

关于乙肝大三阳的维权法律

杭州市卫生局下发过通知:“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抓紧清理招工“体检套餐”,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工、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工、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检查”。

据汪武新介绍,“大三阳”要拿到健康证必须做DNA病毒检测,如果DNA病毒没有复制,病毒没有传染性,才可以领取健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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