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年检

时间:2024.4.30

按照北京市消防局的规定:灭火器的安全周期为12个月,超期必须进行维修保养。因此用户购置灭火器仅是开始,配置使用灭火器大量的工作还是在每年的检测、维修和保养。使用单位应当至少每十二个月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俗称灭火器年检),主要的检查内容是:灭火器筒体是否有锈蚀、变形现象;铭牌是否完整清晰;喷嘴是否有变形、开裂、损伤;喷射软管是否畅通、是否有变形和损伤;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是否变形、损伤,指针是否指在绿区;灭火器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是否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是否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在相同批次的灭火器中抽取一具灭火器进行灭火性能测试。灭火器年检,灭火器维修必须委托有维修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更换已损件、筒体进行水压试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灭火器维修程序:

1、对灭火器的外观进行检查,确认灭火器的规格型号以及它是否属于在报废的范围内。

2、检查灭火器的内部压力,确认灭火器的内部没有压力时,才可以进行拆卸。

3、对确认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进行报废处理。

4、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筒体、机头、压力表和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组件挨个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洁净气体灭火器应等筒体干燥后方可使用。

6、检查灭火器的配件,更换密封件和已损坏的零部件

7、按灭火器的相应标准和铭牌的规定进行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再充装,并逐具进行密封性试验。

8、对维修后的灭火器进行维修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贴上维修合格证方可出厂。

9、整理维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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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灭火器年检规定


灭火器年检规定

一、灭火器年检的时间和内容

  灭火器年检的时间:

  (1)灭火器每年送检灌气送检一次。

  (2)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到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1211、干粉、二氧化碳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从出产日起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4)机械泡沫、清水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从出产日起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5)化学泡沫、酸碱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从出产日起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灭火器年检的内容:

  (1)每半年卸下气瓶,称量气瓶内二氧化碳的重量。手提式灭火器二氧化碳气瓶的泄漏量大于额定重量的5%或7g(取两者中较小值),推车式灭火器二氧化碳泄漏量大于10%时,应按规定充足。

  (2)检查操作机构是否灵活,简体密封是否严密,灭火器盖是否紧固。

  (3)每年检查一次干粉是否吸湿结块(干粉受潮的烘干可继续使用),若有结块应及时更换。

  (4)检查灭火器出粉管、进气管、喷嘴和喷枪等有无堵塞;出粉管防潮膜、喷嘴防潮堵有无破裂。发现堵塞应及时清理,防潮膜、防潮堵破裂应及时更换。

  (5)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去的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一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二、灭火器年检维修人员

  5.4.1 从事灭火器维修工作的技术、维修操作和检验人员,均应接受上岗前培训和实际操练,熟悉本岗位职责、灭火器结构原理、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4.2 维修单位应设有专职检验岗位,由有资格的人员承担,人员数量应满足维修品种和维修量的需要,并不得少于 2 人。

  5.4.3 维修人员每三年应至少再培训一次。

  5.4.4 当产品标准、配件标准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对维修人员进行再培训。

  5.5 维修质量管理

  5.5.1 维修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并能贯彻执行。

  5.5.2 应保存所维修灭火器的产品标准、零部件和灭火剂标准、产品结构图或零部件图。

  5.5.3 应制定维修灭火器的工艺文件和拆卸、水压试验、灭火剂灌装、组装/充压、气密性试验、维修检验等操作规程,维修现场应能方便获得。

  5.5.4 应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并建立档案。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标准、维修技术、质量管理、操作规程等。

  5.5.5 应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和用户服务制度,保存相关档案。

  5.5.6 应保存维修记录。记录应逐具编号填写,内容准确、真实、清晰,易于识别、追溯和检索。对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应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5.5.7 应建立供方挡案,每年对关键元器件、灭火剂、外购外协件的供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

  5.5.8 应对外购的零部件、灭火剂进行进货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5.5.9 维修设备、检验设备应建立档案,保存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和检验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三、灭火器年检范围

  灭火器年检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T 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 第3 部分:检验细则

  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

  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 402 1211 灭火器报废规定

  术语和定义

  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资格的人员 qualified person

  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

  维修 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

  再充装 recharge

  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

  维修条件 service condition

  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维修单位需要申报资料,消防质栓单位取样合格后,发放维修维护证书。

  3.5

  维修能力 service capacity

  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3.6

  GA 95-2007

  维修出厂检验 leave factory test for service

  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

  3.7

  维修能力检验 test for service capacity

  对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经消防产品监督部门抽取样品、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质量检验。

  灭火器年检规定

  根据《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灭火器年检规定:

  一、使用过的灭火器必须送到有灭火器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对灭火器进行检查,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二、灭火器不管是否使用过,超过出厂的保质期限时,必须送到灭火器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三、1211、干粉、二氧化碳手提式及推车式灭火器从出厂日起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对灭火器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四、机械泡沫、清水手提式及推车式灭火器从出厂日起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对灭火器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五、化学泡沫、酸碱手提式及推车式灭火器从出厂日起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对灭火器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六、外观检查发现有筒体严重锈蚀、筒体严重变形、结构不合理、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等情况的灭火器必须作废品处理。

  四、灭火器年检维修流程

  外观检查--卸压--解体--水压试验--分体进行维修--筒体烘干--组装--充装药剂、氮气--气密试验--出厂检验

  灭火器维修检测、灭火器检修检测、维修灭火器(年检)包括:

  1.灭火器检测(卸压打开灭火器检测器头、阀门、虹吸管、压力表性能是否正常,并更换损坏的配件);

  2.灭火器筒体水压试验,测试灭火器筒体在2.5MP的压力下是否变形报废,检测灭火器筒体是否锈化腐蚀;

  3.烘干灭火器筒体;

  4.重新灌装灭火药剂并称重计量,更换变质的灭火药剂;

  5.重新充装驱动气体氮气压;

  6.密封器头后做喷射性能检查、气密性能检查;

  7.灭火器筒体外部的清洁清洗;

  8.贴深圳市消防局认可的 灭火器维修年检合格证标签。

  五、灭火器年检的一些小知识

  1、灭火器的报废年限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手提式灭火器———10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推车式灭火器———10年;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2、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1)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2)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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