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强制性条文及说明

时间:2024.4.7

2.2材料、器材

2.2.1灭火器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灭火器应符合市场准入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相关证书;

2灭火器的铭牌、生产日期和维修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3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

4灭火器筒体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

5灭火器的保险装置应完好;

6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在绿区范围内;

7推车式灭火器的行驶机构应完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

3.1.3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便于取用,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3.2.2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拴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配置验收

4.1一般规定

4.1.1灭火器安装设置后,必须进行配置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4.2.1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照灭火器配置单元的总数,随机抽查20%,并不得少于3个;少于3个配置单元的,全数检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对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进行。

4.2.2灭火器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查看灭火器的外观质量。全数检查灭火器的合格手续。

验收方法:现场直观检查,查验产品有关质量证书。

4.2.3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应能相容。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

验收方法:对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文件和灭火器铭牌,现场核实。

4.2.4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灭火器的设置应保证配置场所的任一点都在灭火器设置点的保护范围内。

检查数量:按照灭火器配置单元的总数,随机抽查20%;少于3个配置单元的,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用尺丈量。

5.4 报废

5.4.1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1酸碱型灭火器;

2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5.4.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被火烧过。

5.4.3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

5.4.3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建筑灭火器的安装配置质量和安全使用,及时有效地扑灭建筑场所的初起火灾,尽量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其适用范围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适用范围是一致的。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包括所有生产、使用或储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现已投入使用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灭火器的安装设置、竣工验收、日常检查及维护管理。本规范可供公安机关的消防监督员执行消防工程验收和防火检查等公务时使用,也可供建筑物用户(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员、保安员进行消防安全自查、自验工作使用。 由于目前现有的各类灭火器均不能扑灭可燃物的爆炸性火灾,所以本规范并不适用于生产或储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或库房。 1.0.3本规范属于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性法规,其内容涉及范围较广,故在对建筑灭火器进行安装设置、竣工验收、日常检查及维护管理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的相关现行国家标准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等。 2基本规定 2.1质量管理 2.1.1本条首先规定了建筑灭火器安装设置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设计说明和材料表等。本条还规定了设计单位要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以便施工单位等正确理解设计文件和图纸,也有利于有关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从而保证施工质量。

21 2.1.2为保证建筑灭火器安装设置的施工质量,本条规定施工单位要按照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本条还规定了修改设计需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单位无权自行修改和变更设计要求。 2.1.3本条规定在建筑灭火器安装设置前要对灭火器、灭火器箱及其附件进行进场质量检查,这对保障灭火器的安装设置质量是非常必要的。进场质量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使用。

2.2材料、器材

2.2.1为防止不合格的灭火器产品进入使用领域,本条规定在安装设置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对建筑选配的灭火器进行进场检查,认真把关。目前我国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规则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型式认可和强制检验三种制度,所以,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要求提供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要求提供产品的型式认可证书。对于强制检验的消防产品,要求提供产品检测周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同时,还要具体检查相应的灭火器产品是否标记有认证标志、型式认可标志、或型式检验报告编号。

手提式灭火器和推车式灭火器的产品质量应当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4351.1、《手提式灭火器第2部分: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钢质无缝瓶体的要求》GB4351.2和《推车式灭火器》GB8109的规定。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2.2.2本条规定在安装设置前要对灭火器箱进行进场检查。灭火器箱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行业标准《灭火器箱》GA139-1996的规定。 目前,灭火器箱遵循的市场准入规则是强制检验制度。在进场检查时,要检查产品是否具有国家检验中心出据的型式检验报告和产品出厂合格证。同时,也要对产品的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检查。

3.1.3本条之所以提出灭火器在安装设置后应便于取用,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的要求,是考虑到这些要求很重要,涉及到能否真正充分发挥灭火器及时有效地扑灭建筑场所初起火灾的作用,并保证人员疏散时的安全。这些要求能否完全做到,除了正确配置设计之外,还与在实际安装设置中的具体情况有关,即是否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和安装说明进行安装设置,安装设置的质量是否达到要求,因此需要做出规定。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3.1.5本条要求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要与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相适应,是为了防止在超出使用温度范围上限时,灭火器驱动气体压力过高而可能导致灭火器爆裂,也防止在低于使用温度范围下限时,灭火器驱动气体压力偏低,影响灭火器的灭火效果。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3.2.2本条规定灭火器箱在安装设置后,不允许灭火器箱被遮挡、拴系或上锁等影响取用灭火器的情况发生。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4.1.1本条规定了在建筑灭火器安装设置工程竣工之后,需要进行建筑灭火器配置的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者不得投入使用。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4.2.1实际配置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都要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应当以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配置设计说明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为依据。关于检查数量的确定,分两种情况:①对火灾危险性大,人员流动量大,公众聚集的重要建筑场所,例如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为了防止群死群伤的事故发生,应当全数检查。②对于其他场所,则以灭火器配置单元为检查单位,数量多时抽检,数量少时全检。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4.2.2考虑到有关灭火器产品质量配置验收的可操作性,本条规定分两种情况进行:①对灭火器的外观质量,采取抽样检查的方式。②对灭火器的内在质量方面的合格性文件,采取全数检查的方式。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4.2.3本条规定在同一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之间应当互相能够相容。并规定采用抽样检查的方式,对照经审核批准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和灭火器铭牌,现场核实。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4.2.4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当保持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范围内。在实际情况中,由于灭火器经常被随意挪动,故其保护距离常常满足不了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这一情况很常见,应在配置验收工作中给予重视。本条规定该项验收以灭火器配置单元为检查单位,抽样比例为20%。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5.3.2本条对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做出了详细规定。只要达到或超过维修期限,即使灭火器未曾使用过,也应送修。本条还规定了首次维修之后的灭火器维修期限间隔。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5.4.1本条规定了应当报废的5种灭火器类型。这些类型的灭火器,均系技术落后,产品过时。酸碱型灭火器、化学泡沫灭火器的灭火剂对灭火器筒体腐蚀性强,使用时要倒置,容易产生爆炸危险。氯溴甲烷灭火器、四氯化碳灭火器的灭火剂毒性大,已经淘汰。这些灭火器类型列入了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产品标准也已经废止。在灭火器月检、半月检、日常巡检时,若发现这些类型的灭火器,应当予以报废。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5.4.2本条规定了灭火器应当予以报废的8种情况。存在上述8种情况之一的灭火器,使用时有可能对人员产生伤害。因此,若发现这些灭火器,应当予以报废。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至于在灭火器维修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诸如水压试验强度不合格、筒体和器头的螺纹受损、灭火器筒体内部防腐层损坏等,而应当予以报废的灭火器,则由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具体规定。 5.4.3本条确定了灭火器的报废期限。任何一种灭火器的使用寿命都是有限的,使用超过报废期限的灭火器,不仅会影响灭火效果,而且有可能对使用人员造成伤害。因此,只要达到或超过报废期限,即使灭火器未曾使用过,均应当予以报废。本条规定与维修期限的原则相呼应,水基型灭火器的报废期限较短,干粉、洁净气体灭火器的报废期限较长,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报废期限最长。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灭火器应用广泛,是扑救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的常规灭火装备。由于灭火器筒体内部充有驱动气体,因此,使用时会有一定的危险性。坚持灭火器的定期维修和到期报废,就是为了保障灭火器安全使用,能够及时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尽量地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焊接结构、承受低压的灭火器,水压试验的次数太多,对其结构、金相及焊缝等影响较大,因此其水压试验周期、维修期限宜短一些,水压试验次数应少一些,总次数不超过3次,其报废期限则也应当短一些。无缝钢管结构、承受高压的灭火器筒体,其水压试验的总次数不超过4次,其报废期限则也应当长一些。 水基型灭火器的灭火剂对灭火器筒体的腐蚀较为明显,其水压试验周期、维修期限较短,出厂期满3年应当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1年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3次。即:3+1+1=5,5年后的下一年报废,就确定了水基型灭火器报废期限为6年。 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应当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3次。即:5+2+2=9,9年后的下一年报废,就确定了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报废期限为10年。 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应当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4次。即:5+2+2+2=11,11年后的下一年报废,就确定了二氧化碳灭火器报废期限为12年。

5.4.4为保证灭火器的报废不影响灭火器配置场所的总体灭火能力,本条特做此规定。灭火器报废后,应当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等效替代的含义主要包括:新配灭火器的灭火种类、温度适用范围等应与原配灭火器一致,其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均不得低于原配灭火器。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第二篇:灭火器配置规范[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140-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xx年8月1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 学研究所会同有关设计、公安部门和生产厂等单位组成规范编制组共同编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的配置现状作了较广泛的 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吸收了对卤代烷、干粉、二氧化碳、 泡沫等各类灭火器的灭火级别进行验证灭火试验的成果;参考了美、英和澳大利 亚等国的有关标准规范资料;并征求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部、委所 属设计、科研、院校、公安消防以及使用单位的意见;经多次讨论修改,最后会 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六章和六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 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灭火器的选择、灭火器的配置、灭火器的设置、灭火 器配置设计计算等。

鉴于本规范是初次制定,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 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积累有关资料和数据,连同对本规范的意见和建议寄 交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地址:上海市中山南二路601号,邮政编码 200032),以供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xx年10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 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 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 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3条 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 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4条 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第2.0.1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 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补救难易程度等因素 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 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 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

级:

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 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 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 较缓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 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二、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 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 烧的火灾;

四、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 火灾;

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第2.0.4条 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应表示灭火级 别的大小,字母(A或B)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单位及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

第三章 灭大器的选择

第3.0.1条 灭火器应按下列因素选择: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二、灭火有效程度;

三、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四、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五、使用灭火器人员的素质。

第3.0.2条 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二、扑救B型火灾应选用于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三、扑救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四、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五、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扑救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

第3.0.3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

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

第3.0.4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

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不相容的灭火器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四章 灭火器的配置

第4.0.1条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表4.0.l

┌───────┬─────┬────┬────┐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

├───────┼─────┼────┼────┤

│每具灭火器最小│5A │5A │3A │

│配置灭火级别 │ │ │ │

├───────┼─────┼────┼────┤

│最大保护面积 │10 │15 │20 │

│(m^2/A) │ │ │ │

└───────┴─────┴────┴────┘

第4.0.2条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

合表4.0.2的规定。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表4.0.2

┌───────┬─────┬────┬────┐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

├───────┼─────┼────┼────┤

│每具灭火器最小│8B │4B │1B │

│配置灭火级别 │ │ │ │

├───────┼─────┼────┼────┤

│最大保护面积 │5 │7.5 │10 │

│(m^2/B) │ │ │ │

└───────┴─────┴────┴────┘

第4.0.3条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按B类火灾配置场所的规

定执行。

第4.0.4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

30%。

第4.0.5条 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

少灭火器配置数量:

一、设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30%;

二、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

三、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70%。

第4.0.6条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 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70%。

第4.0.7条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 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第五章 灭火器的设置

第一节 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第5.1.1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 散。

第5.1.2条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第5.1.3条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 其顶部离 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l5m。

第5.1.4条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如必须设置时, 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第5.1.5条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见本规范附录五。

第二节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

第5.2.1条 设置在A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

5.2.1的规定。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表5.2.l

┌──────┬──────┬──────┐

│ 灭火器类型 │ │ │ │ \ │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

│危险等级 │ │ │ ├──────┼──────┼──────┤

│严重危险级 │15 │30 │ ├──────┼──────┼──────┤

│中危险级 │20 │40 ├──────┼──────┼──────┤

│轻危险级 │25 │50 └──────┴──────┴──────┘

第5.2.2条设置在B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

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表5.2.2

┌──────┬──────┬──────┐

│ 灭火器类型 │ │ │ \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危险等级 │ │ ├──────┼──────┼──────┤

│严重危险级 │9 │18 ├──────┼──────┼──────┤

│中危险级 │12 │24 ├──────┼──────┼──────┤

│轻危险级 │15 │30 │ │ │ │ │ │ │

└──────┴──────┴──────┘

第5.2.3条 设置在C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按本规范 第5.2.2条规定执行。

第5.2.4条 设置在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

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

第6.0.1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灭火哭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相邻场所,可将一个楼 层或一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二、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不相同的场所,应分别作为一个 计算单元。

第6.0.2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工程应按使用面积计算;

二、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应按堆垛、 贮罐占地面积计算。

第6.0.3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S

Q=K━━

U

(6.0.3)

式中 Q一灭火器配宜场所所需灭火级别,A或B;

S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平方m);

U一A 类火灾或B 类火灾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相应危险等级的灭火器配置基

准,平方m/A或平方m/B;

k一修正系数。

无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k=l.0;

设有消火栓的,k=0.7;

设有灭火系统的,k=0.5;

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或为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 燃气体贮罐的,k=0.3。

第6.0,4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S

Q =1.3k━━ (6.0.4)

U

第6.0.5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Q

Qe= ━━ ( 6.0.5)

N

式中:Qe一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A或B;

N一灭火器配置场所中设置点的数量。

第6.0.6条&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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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性说明文(35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