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开工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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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制度(3)
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确保我司施工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达标创优,促进施工现场管理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要求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批准工程项目开工报告。
1、有施工许可证、或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的紧急放行报告。
2、质量报监和安全报监已完成。
3、项目经理部经组建已经批准。
4、施工图纸已会审。
5、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质量计划已完成,并经过审批。
6、现场“三通一平”、工地大门和围墙、出入口硬质道路及“五小”
设施已完成,经公司施工管理部验收合格。
7、靠近现场出入口大门的左或右侧设有安全宣传栏、“九牌一图”、
安全挂图、现场挂贴安全标语、标志。生活区和作业区应有明显的区域划
分。
8、工地要有门卫、值班室和门卫制度。
9、现场施工人员佩戴工作卡。
10、临时施工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标准
配电箱、五芯电缆。
11、按规定要求配置足够的ABC型灭火器及有关消防设施。
12、材料已作好采购计划、主要施工机械已进场、劳务队伍已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