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中介组织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时间:2024.3.31

广东省社会中介组织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中介组织的成长壮大,培育、规范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全面系统地了解我省社会中介组织的情况,研究和探索加快培育、规范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的途径,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近期,我们通过调查问卷(发出问卷61份,收回60份。其中,有效问卷60份,无效问卷1份)、实地考察和召开座谈会等各种形式,对我省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情况进行了调研。情况如下:

一、我省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的现状

社会中介组织是指依法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协调、鉴证、监督等功能的社会组织。目前,我省社会中介组织从事的服务范围,主要包括为政府、经济实体和个人参与社会活动提供法律、会计、审计、公证、仲裁、检验、测量、公益服务、测试分析、行业管理、认证认可、技术规范、标准制定等中介业务。据不完全统计,我省现有各类社会中介组织118154个,其中,省属7201个、市县110953个;从业人员123万人,其中,省属10万人、市县113万人。

(一)机构情况。

按调查问卷类别划分:一是市场性中介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税务代理事务所、专利(商标)事务所、产权交易所、房屋经纪公司和公证仲裁机构等,约占社会中介组织的70.61%。二是社会性社会团体。如法律学会、台湾同胞联谊会等,约占社会中介组织的5.6%。三是公益性组织。如基金会、慈善会等,约占社会中介组织的2.3%。四是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如产品检验分析机构、人才服务(评价)中心、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约占社会中介组织的7.8%。五是行业协会。如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约占社会中介组织的10.1%。六是民办非企业类。如婚姻介绍所、劳动职业介绍所等,约占社会中介组织的3.59%。

按经费来源划分,社会中介组织的资金形成多渠道筹集的格局,既有政府拨款,也有自营收入、社会赞助等,有的中介还有多种经费渠道并存的情况。抽样调查数据显示,60家社会中介组织经费来源中,其中,以自营收入为主的中介机构所占比例最大,占45%,其次是以政府拨款为主的中介机构,占23.3%,以会员交纳为主的占18.3%,以社会捐赠为主的占11.7%,其他收入的占1.7%(见表9-1)。

 

按地域分布划分,社会中介组织分布与经济发展水平基本相一致。据省工商局提供的工商登记材料,全省共有市场性社会中介机构83425家。其中,广州、深圳数量最多,共64989家,超过了80%;其次是珠江三角洲地区(不含广州、深圳),共9776家,占12.39%;数量最少的是粤北地区,共454家,占0.58%(见图9-1)。

按资产划分,事业性社会中介组织占总资产的85%;其他社会中介组织只占15%。

(二)人员情况。

按人员来源划分,社会中介组织人员主要由专职、临时聘用和志愿者三个方面构成。抽样调查数据显示,专职人员占80.81%,临时聘用人员占15.73%,志愿者占3.46%(见图9-2)。

按年龄结构划分,50岁以上人员占20%(其中,60岁以上人员超过7%);40~50岁人员占21.92%;30~40岁人员占31.54%;20~30岁人员占25.44%;20岁以下人员只有3人,占0.09%(见图9-3)。

按文化程度划分,博士占0.38%;硕士占6.87%;本科占37.02%;专科占35.69%;高中占16.89%;初中及以下占3.15%(见图9-4)。

按专业水平划分,高级职称占5.19%;副高职称占7.04%;中级职称占30.37%;初级职称占25.93%;无职称人员占31.48%(见图9-5)。

按工资水平划分,认为本单位员工工资收入与本地社会平均收入相比居于中等水平的占2/3;工资水平偏低的占14%。

此外,人员流动程度各有不同。市场性社会中介组织的人员流动最频繁,平均流动率达25%,而行业协会类人员流动最少,90%的人员基本不流动。

(三)管理情况。

从机构负责人产生的情况来看,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负责人均由主管部门任命;行业协会负责人基本由会员选举产生;市场性中介组织负责人由出资人决定占90%,公开招聘占10%;社会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基本是通过公开招聘方式产生。

从机构管理与运作的情况来看,80%以上的机构管理与运作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75%的机构管理与运作有章程,33%的机构管理与运作受上级指令控制,1%的机构管理与运作直接由领导人决定。66%的机构有政府出台的相关规章规范其管理和运作。在机构职能方面,95%以上的机构认为本机构与政府有关职能没有交叉重复现象,4%的机构不清楚本机构职能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是否有交叉重复现象,个别机构(如省土地评价中心、文化艺术信息中心)认为本机构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职能有交叉现象存在。

从创办和隶属的情况来看,社会中介组织仍以政府创办和隶属政府部门为主。据调查统计,省属7201个社会中介组织中,政府创办和隶属政府部门的有3407个,占47.3%;事企业单位创办和隶属事企业单位的有1667个,占23.2%;民间创办的有2127个,占29.5%。

从审批(登记)管理的情况来看,社会中介组织的设立为多头审批(登记)管理。如省属7201个社会中介组织中,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登记)的共382个,占5.3%,属事业法人,由业务管理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共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共5323个,占73.93%,属企业法人,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管理;民政部门登记的共1496个,占20.77%,属社团法人,由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二、我省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的特点

(一)发展势头迅猛。

我省社会中介组织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诞生和壮大,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势头迅猛。首先,咨询社会中介机构发展快,数量多。自1980年兴起至今已达8000家,初步形成了决策咨询、工程咨询、管理咨询、科技咨询、涉外咨询的大格局。其次,行业协会发展迅速。20世纪80年代初,省级行业协会仅有10家,目前已发展到150多家,成为政府与企业联系不可缺少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再次,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每年平均以近10%的速度递增,业务量连年翻番。其四,市场经济越发达的地区,社会中介组织发展越迅速。如深圳市,1996年社会中介组织只有3300多家,从业人员35000多人,而今,全市社会中介机构已发展到18200多家,从业人员达20万人,不到10年时间,增长了5倍多。

(二)领域不断拓宽。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中介组织覆盖面从传统的领域扩展到人才、房地产、法律、公证、审计、广告、经纪、家政等新领域,已形成具有多种机构类别、多种组织形式和多种服务方式的社会中介组织体系。如广州地区的多家律师事务所与邮政部门合作,开拓电子商务的法律业务,通过信息网络为当事人提供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合同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积极开拓知识产权业务,办理了广东太阳神集团公司与可口可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标的额达1000多万元的“ICI”汽车漆油经销纠纷案。

(三)管理逐步规范。

1986年以来,我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促进和规范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的法规和规章。如:制定了《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行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关于技术商品经营机构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广东省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办法》、《关于技术商品经营机构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等对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作出的具体规定;制定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工作的意见》、《广东省经贸委行业协会管理意见》、《广东省经贸委行业协会管理意见》、《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汕头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佛山市直属产业性行业社团经费扶持实施办法》等,规范了行业协会的管理。为规范律师事务管理,广州市先后制定了《广州市法律援助机构执业证操作规程》、《广州市律师年度奖励办法》、《广州市律师协会贯彻律师职业保障协议的有关规定》、《广州市律师执业规范》,同时修改完善了《广州市律师执业证操作规程》。20##年6月,深圳市为进一步加快培育、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还成立了行业协会服务署。

(四)作用日趋凸现。

——提高政府宏观管理质量的重要助手。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政府转变职能,集中精力抓宏观管理,减少具体事务,将一些中观和微观,特别是行业性、社会性和公益性的事务转移到社会中介组织。随着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的逐步转变,社会中介组织在联结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越来越突出。社会中介组织不断通过强化功能、规范运作,有效地承接了政府分离出来的有关职能,充分发挥了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参谋助手作用。抽样调查情况显示,行业协会在这方面的作用尤为突出。在历次机构改革中,我省逐步将工业经济部门撤销后的一些行业管理职能交给行业协会承担。行业协会协助政府部门较好地完成了行业调查、行业规划、行业协调、行业政策制定等任务,并积极参与行业管理,如开展行业资质的初审、产品评优、技术鉴定、质量标准化验收、行业培训、举办展览交流会等工作,使政府宏观管理职能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重要保证。社会中介组织抓住经济建设的热点、难点问题,着眼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利益。1999年初,我省甲鱼市场受到走私甲鱼的严重冲击,价格跌破成本,省中华鳖养殖协会通过组织会员联手托市,保护甲鱼养殖企业的利益,维护了我省甲鱼养殖生产保持稳定发展。广州明浩律师事务所代理黄埔农协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理的法律事务,为农金会保全债权近1.5亿元,有效地化解了金融风险,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广州地区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进行各种专项审计,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审核了贪污挪用公款、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偷税漏税等经济案件570多宗,涉案金额100多亿元,为公安、司法部门结案提供了依据,惩办了违法违规分子,较好地维护了经济社会秩序。

——培育市场体系和监督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重要力量。社会中介组织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持体系,它以公平、公正和客观为活动准则,通过制定有关的行规行约,努力促进行业内自律约束机制的形成,实现行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服务”。在市场准入方面,会计、审计、律师和公证等社会中介组织,为市场主体及市场准入管理者提供诸如注册资金验证和有关法律文件公证等服务,以证实市场主体资格的真实性。在市场竞争方面,行业协会通过同行业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避免同行业之间不必要、不正当的竟争。如:省纺织协会曾通过自律协商,协调了丙轮工业纱的价格,避免了竞相降价的恶性竞争;省糖业协会对蔗价的协调,受到企业欢迎,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年,广州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为17416家企业进行了验资、为30179家企事业单位进行了审计及所得税汇算清缴,为2012家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真实地反映了企业资产的价值,有效地规范了企业行为;近年来,随着广州城市建设的发展,建筑市场逐年扩大,建筑管理和质量检测的中介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建筑工地及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确保了建筑市场的管理有序,工程质量普遍提高。

——优化政府民主管理的有效保障。政府管理的参与性已成为当代行政科学评价公共行政民主性的重要变量。通过社会中介组织在政府和社会之间确立起双方沟通关系,是实现“民众参与性管理”的一个重要渠道。20##年,省属110多家行业协会中有95家积极开展研究工作,并通过不同方式向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其中58条被政府采纳。如省城市公共交通协会针对燃油价格连续上升,行业企业经营成本大幅提高的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省政府提出建议,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20##年省纺织协会针对我省纺织服装行业受外部环境影响,经济效益严重下滑的情况,通过大量的调查,向有关部门反映了企业的实际困难和要求,并提出了建议,有的建议得到采纳和落实,对缓解企业困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省糖业协会对入世后如何保护糖农利益,保持糖业稳定发展等方面的问题向国家计委提出了蔗价与糖价挂钩联动、调控价格的建议,并在国家宏观调控中得到采纳;针对我省服装设计专业人员没有相应的专业职称评定的问题,省服装服饰行业协会经过反复反映,积极协调,终于得到省有关部门的同意,制定并通过初、中、高级服装设计师职称资格审定条件,并评定出第一批高级服装设计师,使广大服装设计师受到鼓舞;20##年,有关企业对深圳文锦渡口岸活鸡出口、回空车和鸡笼消毒收费问题意见很大,深圳市畜牧行业协会组织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建议,使预计每笼25元收费降为2.5元,减轻了企业负担,支持了出口创汇,受到了企业的普遍赞誉。

三、我省社会中介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在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政府职能尚未根本转变的情况下,我省社会中介组织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同时,仍然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政府重视不够。

由于缺少对社会中介组织认真、系统的研究、论证和宣传,一方面,政府对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认识不足,未能将社会中介组织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来研究、看待。有的政府部门认为事务中介化了市场秩序就会乱,不愿将事务性工作转移给社会中介组织;有的单位把社会中介组织看作是机关内部机构或二级单位,让其承担机关或单位内部大量的事务性工作;有的单位把社会中介组织作为安排、安置离岗或闲散人员的部门。在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工作中,更多地强调其对政府的辅助和保护国有企业利益的作用,而忽视了其对建立社会和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社会和市场经济行为监督自律以及维护社会共同利益的独特作用。另一方面,社会对中介组织的性质、作用和地位不甚了解,加上有些社会中介组织服务质量不高,办事不公道,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使得政府、社会和公众对其缺乏信任,存在“轻视中介、怀疑中介、嫌弃中介”的现象。基于上述原因,目前,我省相当部分社会中介机构还处于“小作坊”规模,缺少政府扶持。

(二)管理体制滞后,发展不够平衡。

我省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体制改革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长期以来,社会中介组织存在严重“官办”和“事业单位”色彩,部门行业垄断和条块分割现象严重,民办和社会色彩严重不足,无法形成市场竞争。前几年,虽然对律师、会计等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过改革,但相当部分社会中介组织仍然维持计划经济时代条块分割和部门行业垄断的管理模式。如房地产管理部门垄断了房地产领域中介业务,质监部门垄断了质监领域中介业务,认证认可、检测分析、技术规范和标准测定、接受法律授权监管市场程序等经济鉴证类主体性较高层面的中介业务基本上被各个政府主管部门和下属事业单位垄断。由于管理体制滞后的原因,真正作为市场中介主体的中介组织市场化、社会化程度很低,普遍很难做大做强,政府既花钱花力,又背上日益严重的历史包袱。

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缺乏总体规划和明确的发展目标,政府主管部门对此缺乏足够的引导和宏观调控,造成社会中介组织发展不够平衡,布局不够合理。一是地域间发展不够平衡。农村、边远地区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如珠江三角洲的社会中介组织就占了全省的93%。二是行业间发展不够平衡。发展较快的仍然是较传统的和较低层面非主体性的咨询服务中介组织,经济鉴证类主体性中介组织部门发展缓慢,一方面存在行业垄断经营、独家经营现象,另一方面传统和热门行业又聚集了过多社会中介组织资源,而新兴、微利和高风险行业问津者甚少,出现资源浪费与社会需求的矛盾。三是所有制形式间发展不够平衡。主体性社会中介组织“国办”的多,“民办”的少,吃“皇粮”的多,“自收自支“的少。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中介组织由于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社会化程度不高,相对于民间开办的社会中介组织而言,其活力有限,发展不足。四是组织规模不平衡。规模大、有影响力和社会中介组织少,而规模小、人员少、专业人员比重低的社会中介组织多。如相当部分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不足5人,广东殡葬协会只有1人。

(三)机制不够灵活,职责不够明确。

不少社会中介组织内部运行机制方面仍然存在捧“铁饭碗”、吃“大锅饭”的现象,在用人、分配等方面套用行政机关模式,缺乏竞争和激励机制。相当部分社会中介组织与主管部门关系密切,有的人财物未分开,特别是行业协会,长期以来挂靠在业务主管单位,靠吃财政和收费生存。据调查,省属150个行业协会中有103个由政府建议成立,挂靠行政部门;有86个行业协会领导的产生基本上是由业务主管单位或主要企业决定,民主选举只是履行形式;392名工作人员中有303名的人事关系在业务主管单位;有79个行业协会的办公场所由业务主管单位提供;行业协会的决策方式和活动基本由业务主管单位或主要发起单位决定。由于行政依附性强,机制不够灵活,工作缺乏自主性,直接影响了工作独立性和作用发挥,制约了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壮大。

目前,政府承担了相当部分的辅助性、技术性等中介服务职能,如产品质量检测、行业评比、产品价格协调、许可证发放等。而社会中介组织又“替代”政府承担了部分行政职能,如规划生产布局、产业结构、制定产业政策等,存在行政机关“中介化”,中介组织“行政化”的错位现象,这种现象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仍然没有很大变化。不少社会中介组织承担同一职能却有不同的法人身份,如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或企业法人等。有些甚至同时具备两种以上身份,法律关系混乱,如省外办服务处,既挂“服务处”的牌子,又挂“外事服务中心”的牌子,既拿事业法人证书,又拿企业法人证书。有的社会中介组织业务活动仍习惯沿袭政府管理模式,不是依靠市场,而是依靠政府主管部门的“权威”,不是依靠平等竞争,而是实行行业事务垄断。有的成了政府机构的延伸,并在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之间构成一个新的管理层次。有的政社不分,与政府职能处室或事业单位一套人员,两块牌子,主要领导由政府工作人员兼任,从业人员公务员化等。深圳市某区建筑工程监督检验站既代表政府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又充当中介角色管理工程造价,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四)法规不够健全,运行不够规范。

至今,国家尚没有一部适用于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法规,对多数类型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经济地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也没有明确。部分适用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法规,许多内容与当前的工作实际已不适应,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由于法制建设滞后,社会中介组织准入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现有的一些监管措施不力,监管手段不够,影响了政府和社会对社会中介组织的有效监管,导致部分不具备执业条件的组织进入社会中介组织行列,出现了一批“皮包式”、“空壳式”的社会中介组织。有的社会中介组织违背服务宗旨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却受不到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有的社会中介组织提供假证明、假材料而不负法律责任,得不到法律应有的制裁等。

与此同时,相当部分社会中介组织运行不规范,甚至从事违法活动。如有的资产评估机构帮助企业低估资产、转移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企业提供的资料不全、资金来源不到位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验资证明;有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不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弄虚作假或偏袒一方,作不公正仲裁;有的服务质量不高,提供信息不及时,甚至提供错误信息,使服务主体蒙受损失;有的内部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不严格。此外,一些社会中介组织收费标准不统一,收费名目繁多,随意性大,同一中介事务不同单位收费相差甚远。

(五)人员结构不合理,素质参差不齐。

社会中介组织的人员结构不尽合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学历结构普遍偏低,知识结构、年龄结构难以适应工作需要。一些社会中介组织的人员“半路出家”,缺乏专业训练;一些社会中介组织人员专业结构不合理,工人所占比例过高,专业人员所占比例过低。如对科技社会中介组织专业结构的调查分析,高级职称人员比例仅占5.19%,副高职称人员比例才占7%。这类中介组织直接参与技术创新活动,需要较高素质的人才,而现有人才比例显然不适应。一些社会中介组织人员严重老化,有的平均年龄60至70岁。广州市目前有上千家会计师事务所,上万名注册会计师,其中离退休人员占了70%以上。由于人员素质跟不上,引发了服务不规范和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直接影响了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活力。

社会中介组织发展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对发展社会中介组织认识不足;二是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尚未建立;三是政府职能尚未根本转变;四是对社会中介组织的培育和发展缺乏统一的规划和部署;五是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社会中介组织发展存在的这些问题已直接影响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不适应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需要,也不利于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

四、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的对策和思路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省改革和开放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政府职能将加快转变,市场经济将进一步完善,社会中介组织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将日益突出。因此,加快培育、规范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已成为政府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更新观念,充分认识社会中介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是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客观要求。要增强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的历史使命感和紧迫感,从增创新优势、开拓新局面、实现新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社会中介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对社会中介组织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必须纠正一些错误的思想观念:一是社会中介组织不是“可有可无”的。社会中介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世界上凡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都是社会中介组织高度发达的国家。社会中介组织作为一个重要的独立的经济社会组织,对于协调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平衡社会和市场主体利益、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率、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承接政府职能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率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必须加快培育、规范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一方面,随着政府职能转变,政府从审批经济转为服务经济,必须把属于企业的自主权下放给企业,把属于市场调节的职能切实转移给市场,把经济活动中的社会服务性及相当部分的执行性、操作性职能转移给社会中介组织,使其真正成为政府职能转变的载体,协助政府对社会经济进行管理。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加入WTO,市场经济竞争日益激烈,市场经济要进一步发展,需要社会中介组织协助政府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行业要加强自律,需要行业协会类社会中介组织的统一协调;企业面临全球性竞争,需要社会中介组织的组织和参与,提供相关的信息以降低交易成本。二是社会中介组织并非“安置型”机构。社会中介组织是联系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一定范围内形成的非正式社会管理组织或监督服务组织,它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需要合理的人员结构,需要较高素质的人员和监督服务质量。三是社会中介组织非“官办”机构。行业协会类社会中介组织应代表企业的利益,鉴证、评估、公证仲裁类社会中介组织应具有独立的权利,体现公正、公平原则,因此,社会中介组织应与政府彻底脱钩,否则,社会中介组织难以真正代表社会和市场主体的利益,难以真正体现社会公正、公平的原则。我们必须更新观念,提高对社会中介组织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把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作为培育市场体系、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好。

(二)统筹规划,建立和健全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体系。

一是制定发展规划,明确总体发展目标。要根据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研究制定社会中介组织发展规划,明确总体发展目标。社会中介组织总体发展目标: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向、布局合理、门类齐全、素质较高、规模较大的社会中介组织,如行业协会类,使其成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最为活跃的组织要素,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成为联系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二是建立调控机制,合理布局社会中介组织。对某些社会效益明显,经济效益相对不足或急需发展的中介领域,予以政策倾斜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特别重要但没有经济效益的中介领域,如涉农领域、环保领域、灾害预测预报领域等,由国家直接投资,消除盲点;加强落后和边远地区社会中介组织的协调发展工作,形成覆盖有序、布局合理的社会中介组织发展体系。三是深化改革,切实转变政府管理职能。要结合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把参与行业制度规范,行业内的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项目前期论证,制定和组织实施行业技术、经济、质量、管理标准,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对本行业企业的建议、兼并、改选、拍卖、租赁、破产、合并等进行前期咨询的调研和论证,许可证发放、参与组织和举办各种展销会等活动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四是结合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清理整顿社会中介组织,实行政事分开、政社分开,要按照中介化、社会化、企业化的方向,中介化的事业单位要与主管部门脱钩、剥离,革除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身份,按区域化、社会化整合配置资源,打破中介业务由部门垄断和条块分割的局面,形成市场竞争。

(三)分类指导,建立和完善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机制。

在市场经济发展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应设立社会发展服务局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社会中介组织发展规划、总体目标和相关政策,调整行业、区域社会中介组织布局,协调和管理社会中介组织有关工作,对社会中介组织前置性审批原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改由社会发展服务局组织实施。与此同时,根据社会中介组织的类型、性质、组织形式、运行机制、活动方式等特点,对社会中介组织实行分类指导,以完善社会中介组织管理体系。

——咨询代理和交易经纪类社会中介组织,这两类机构原由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作为事业单位的要应尽快向企业化转变。特别是重点抓好面向千家万户、群众反映强烈、技术要求不高的事业单位性质的中介组织的转化工作。这类机构经资质认定后,由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推动其按市场机制运行,自主经营、行业自律。

——社会公益类社会中介组织,这类机构可作为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在机构编制部门登记,按照非营利机构管理和运行,国家给予必要的扶持;有经营性服务的,应由政府统一制定发展规划和运作模式,可参照企业性质,逐步放开,改制为企业,由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依法进行管理。

——鉴证评估类社会中介组织,这类机构按与国际接轨的运作模式,重点打造一批具有国际权威机构授权的鉴证类质量技术认证认可、检验检疫中介机构,提高国际竞争力。这类机构要根据自身特点,通过与国际权威机构联合、改制重组,提高综合服务资质水平,走规模化道路。由社会发展服务局组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定,在机构编制部门进行登记。已往改制的会计、律师、评估等鉴证、评估类社会中介机构,则继续按照合伙制的模式进一步做强做大。

——行业协会类社会中介组织,这类机构在发展方向上要与布局优化结合,扩大行业代表性,突破系统、部门、所有制局限。在运作模式上要贯彻政会分开、企会分开和自主办会原则;在管理上由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参照即将出台的《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进行管理。

——公证仲裁类社会中介组织,这类机构不是司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也不同于一般的事业单位,应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暂由业务主管部门主管,其人事制度可采用符合仲裁机构和公证机构管理人员自身特点和成长规律的职员制度。

——学术联谊类社会中介组织,这类机构依照章程开展活动继续按照《社会团体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四)完善相关法规,努力创造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环境。

    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需要优化外部条件,构建良好的社会环境。首先,构建一个良好法律环境。目前,在国家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法律法规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我省可利用现有的管理权限,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社会中介组织的组织性质、服务宗旨、服务客体、赔偿机制、法律责任、审批程序、监督体制等,形成能覆盖社会中介组织的地方性法规,同时,在这基础上,充分借鉴国际惯例,对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评估师协会、建筑师协会、医师协会、教育师协会、工程师协会等涉及社会鉴证、公信及生命财产专业性的组织分别制定法规。实行一地一业一会、一会一规定,执业人员必须入会的法律规定。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其次,构建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打破所有制、行业、部门垄断,使官办、民办、半官办半民办、官助民办等各种形式的社会中介组织同时并存、平等竞争,并各自独立、公正地开展中介活动,形成市场化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并通过各种措施逐步降低社会中介组织特别是国有社会中介组织对政府的依赖,强化它们市场化和社会化的运作能力。再次,构建更为宽松的外部发展环境。通过进一步深化各类体制改革,在政策法规、人事、转制、税收、资金、创新环境、科研条件与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大对社会中介组织的扶持力度,向社会中介组织“购买服务”,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创造更为宽松的外部环境。最后,构建一个自律的内部发展环境。通过建立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业协会、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实行同行业职业的自律管理,建立社会中介组织相互制衡机制;建立和完善行业行为标准规范、员工职业道德规范、服务规范等行业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加强中介组织队伍建设,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建立符合社会中介组织特点和要求的行业准入、资格认证和登记年检制度,推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大对社会中介组织服务水平和行为规范的监督,加大查处违法违纪力度,提高违规违纪成本,建立强制性的摘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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