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工伤事故与未遂事故报告及处理施行细则

时间:2024.5.13

股份公司工伤事故与未遂事故报告及处理施行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规程》和上级有关工伤事故管理规定,及时、准确掌握已发生和未遂事故情况,以总结教训、研究事故发生规律及预防措施,必须加强工伤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的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特制订本施行细则。

1.2 本施行细则适用于本公司员工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报告和处理过程。 2 事故分类

2.1 凡公司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统称为员工伤亡事故。

2.2 为适应事故之间严重程度的区别、明确各方管理权限的界定、便于记录和汇报,事故具体称谓又可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伤害程度进行分类。

2.2.1 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为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2.2.2 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为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2.2.3 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含)以上的事故。

2.3 根据上级领导部门及公司自身的需要,对员工伤亡事故可以采用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千人负伤率、伤害频率、伤害严重率、伤害平均严重率等指标的计算方法,组织统计编报与统计分析工作。

2.4 重大未遂事故:指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重大隐患,如不采取防止措施,有可能随时突发伤亡事故的事件;或者事故虽已发生,未造成职工伤亡,但在经济上已构成较大损失尚末达重大经济损失事故者。

3 事故报告

3.1 发生重大事故、多人事故或死亡事故的部门,必须在三分钟内直接上报公司领导成员和安技部门。

3.2 发生轻伤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安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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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生交通事故的部门,必须在8小时内向安技部门、保卫部门提交快速报告表。

3.4 公司在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在发生事故后的24小时内用电话、电传或其它快速办法,报告上级有关领导部门。

3.5 凡属伤亡事故停工在8小时(含)以上的,必须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并限于48小时内上报安技部门。

4 事故调查分析

4.1 死亡、重伤事故应按规定组织调查;轻伤事故的调查可参照执行。

4.2 调查组构成

4.2.1 对轻伤、重伤事故,由领导成员或由其指定安技部门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及工会成员等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2.2 对重大死亡事故,必须遵循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上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领导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2.3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方面的专长;

b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2.4.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

a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b 确定事故责任者;

c 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d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3 现场处理

4.3.1 事故发生后,须首先救护受伤害者,采取应急措施制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4.3.2 切实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4.3.3 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或改变局部状态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及测绘工作。

4.4 物证、村料搜集与调查

4.4.1 完整搜集见证物,包括破损零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及其所在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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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并予编号,登记在册。

4.4.3 所有物件须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4.4.4 健康有危害的物件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4.4.5 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搜集与调查:

a 发个事故的分厂(分公司)、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地点、时间;

b 受害者和肇事者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年龄、工种及支付工资形式;

c 受害者和肇事者实际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d 出事当天,受害音和肇事者开始工作的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e 受害者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4.4.6 事故发生有关事实材料的搜集与调查:

a 事故发中前设备、设施、工艺装备及工、器具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b 所使用的材料;必要时可对其作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的实验与分析;

c 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d 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现状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e 个人防护措施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状况;

f 受害者和肇事者的健康历史情况及现状;

g 其它可能导致事故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4.4.7 证人材料搜集:应尽快找被调查者搜集旁证材料,对证人提供的书面或口述材料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4.4.8 现场摄影取证:

a 取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b 采摄可能被清除或被残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伤痕、火灾引起的损害以及下落物体的空间等;

c 拍摄事故现场全貌;

d 用摄影或录像,提供较完整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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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 绘制事故图,应当运用形象直观的形式编绘图示;明晰标定事故调查中所必须了解的信息资料,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4.5.事故的分析步骤、原因分析和责任分析

4.5.1.分析步骤:

a 整理和阅读调查、取证材料;

b 按照“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等七项分类组织对应分析;

c 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d 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e 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4.5.2 原因分析

4.5.2.1 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

a.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b.人的不安全行为。

4.5.2.2 属于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

a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包括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b 教育培训不够或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c 劳动组织不合理;

d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e 没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不健全、不完整;

f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g 其它。

4.5.2.3 在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引伸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4.5.3 责任分析

4.5.3.1 根据事故调查取证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4.5.3.2 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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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责任者。

4.5.3.3 依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6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公司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和索取相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4.7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轻伤、重伤事故的分析和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安技部门有权提出并经报请公司领导层同意的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请上级劳动部门处理。重伤以上事故的意见分歧,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由上级事故调查组组织处理。以上情况的处理过程.都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规定时限。

4.8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9 重大未遂事故应参照以上规定要求,组织调查分析,拟定防范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5 事故处理

5.1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治措施建议,属轻伤、重伤事故的善后处理,由公司领导成员或由其指定安技部门全面负责,并责成事故责任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整改。属重大死亡事故的,由公司领导层统一研究决定和部署实施。

5.2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上级领导部门遵照国家有

关规定对公司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在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及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必须严格按国家与公司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子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 对于调查、处理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中玩忽职守、询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于依法处理。

5.5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重大未遂事故应在30日内处理完毕。各类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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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 应尽职责

6.1 公司领导必须把安全生产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公司实际现状,经常组织“五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查不安全隐患),总结经验教训,针对存在问题作出有效决策,确保生产安全。

6.2 公司领导应当组织与部署安全生产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增强全员法制观念预防发生员工伤亡事故。“对于那些玩忽职守不负责任,不遵守安全制度,违章作业以及强迫命令、瞎指挥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要严肃处理”;“对于负有刑事责任者,须按照刑法的规定依法惩处”。

6.3 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一旦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负伤者(肇事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公司领导成员。当事部门和安技部门领导应立即临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迅速善后,以防事态扩大,滋生意外。

6.4 公司领导成员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6.5 发生事故必须依从“找不出原因不放过,本人和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没确定责任不放过”的要求,以及按照确定的改进措施,由部门领导亲自动手,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组织落实限期实现整改,并记录齐全、记好台帐。整改完成后间撰写书面报告,提请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6.6 安技部门应当组织员工伤亡事故处理报告的拟定和统计编报以及做好事故结案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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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工伤事故与未遂事故报告及处理施行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规程》和上级有关工伤事故管理规定,及时、准确掌握已发生和未遂事故情况,以总结教训、研究事故发生规律及预防措施,必须加强工伤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的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特制订本施行细则。

1.2 本施行细则适用于本公司员工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报告和处理过程。 2 事故分类

2.1 凡公司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统称为员工伤亡事故。

2.2 为适应事故之间严重程度的区别、明确各方管理权限的界定、便于记录和汇报,事故具体称谓又可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伤害程度进行分类。

2.2.1 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为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2.2.2 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为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2.2.3 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含)以上的事故。

2.3 根据上级领导部门及公司自身的需要,对员工伤亡事故可以采用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千人负伤率、伤害频率、伤害严重率、伤害平均严重率等指标的计算方法,组织统计编报与统计分析工作。

2.4 重大未遂事故:指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重大隐患,如不采取防止措施,有可能随时突发伤亡事故的事件;或者事故虽已发生,未造成职工伤亡,但在经济上已构成较大损失尚末达重大经济损失事故者。

3 事故报告

3.1 发生重大事故、多人事故或死亡事故的部门,必须在三分钟内直接上报公司领导成员和安技部门。

3.2 发生轻伤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安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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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生交通事故的部门,必须在8小时内向安技部门、保卫部门提交快速报告表。

3.4 公司在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在发生事故后的24小时内用电话、电传或其它快速办法,报告上级有关领导部门。

3.5 凡属伤亡事故停工在8小时(含)以上的,必须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并限于48小时内上报安技部门。

4 事故调查分析

4.1 死亡、重伤事故应按规定组织调查;轻伤事故的调查可参照执行。

4.2 调查组构成

4.2.1 对轻伤、重伤事故,由领导成员或由其指定安技部门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及工会成员等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2.2 对重大死亡事故,必须遵循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上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领导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2.3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方面的专长;

b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2.4.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

a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b 确定事故责任者;

c 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d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3 现场处理

4.3.1 事故发生后,须首先救护受伤害者,采取应急措施制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4.3.2 切实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4.3.3 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或改变局部状态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及测绘工作。

4.4 物证、村料搜集与调查

4.4.1 完整搜集见证物,包括破损零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及其所在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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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并予编号,登记在册。

4.4.3 所有物件须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4.4.4 健康有危害的物件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4.4.5 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搜集与调查:

a 发个事故的分厂(分公司)、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地点、时间;

b 受害者和肇事者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年龄、工种及支付工资形式;

c 受害者和肇事者实际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d 出事当天,受害音和肇事者开始工作的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e 受害者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4.4.6 事故发生有关事实材料的搜集与调查:

a 事故发中前设备、设施、工艺装备及工、器具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b 所使用的材料;必要时可对其作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的实验与分析;

c 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d 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现状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e 个人防护措施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状况;

f 受害者和肇事者的健康历史情况及现状;

g 其它可能导致事故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4.4.7 证人材料搜集:应尽快找被调查者搜集旁证材料,对证人提供的书面或口述材料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4.4.8 现场摄影取证:

a 取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b 采摄可能被清除或被残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伤痕、火灾引起的损害以及下落物体的空间等;

c 拍摄事故现场全貌;

d 用摄影或录像,提供较完整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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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 绘制事故图,应当运用形象直观的形式编绘图示;明晰标定事故调查中所必须了解的信息资料,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4.5.事故的分析步骤、原因分析和责任分析

4.5.1.分析步骤:

a 整理和阅读调查、取证材料;

b 按照“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等七项分类组织对应分析;

c 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d 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e 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4.5.2 原因分析

4.5.2.1 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

a.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b.人的不安全行为。

4.5.2.2 属于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

a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包括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b 教育培训不够或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c 劳动组织不合理;

d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e 没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不健全、不完整;

f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g 其它。

4.5.2.3 在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引伸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4.5.3 责任分析

4.5.3.1 根据事故调查取证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4.5.3.2 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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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责任者。

4.5.3.3 依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6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公司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和索取相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4.7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轻伤、重伤事故的分析和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安技部门有权提出并经报请公司领导层同意的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请上级劳动部门处理。重伤以上事故的意见分歧,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由上级事故调查组组织处理。以上情况的处理过程.都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规定时限。

4.8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9 重大未遂事故应参照以上规定要求,组织调查分析,拟定防范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5 事故处理

5.1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治措施建议,属轻伤、重伤事故的善后处理,由公司领导成员或由其指定安技部门全面负责,并责成事故责任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整改。属重大死亡事故的,由公司领导层统一研究决定和部署实施。

5.2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上级领导部门遵照国家有

关规定对公司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在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及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必须严格按国家与公司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子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 对于调查、处理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中玩忽职守、询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于依法处理。

5.5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重大未遂事故应在30日内处理完毕。各类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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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 应尽职责

6.1 公司领导必须把安全生产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公司实际现状,经常组织“五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查不安全隐患),总结经验教训,针对存在问题作出有效决策,确保生产安全。

6.2 公司领导应当组织与部署安全生产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增强全员法制观念预防发生员工伤亡事故。“对于那些玩忽职守不负责任,不遵守安全制度,违章作业以及强迫命令、瞎指挥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要严肃处理”;“对于负有刑事责任者,须按照刑法的规定依法惩处”。

6.3 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一旦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负伤者(肇事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公司领导成员。当事部门和安技部门领导应立即临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迅速善后,以防事态扩大,滋生意外。

6.4 公司领导成员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6.5 发生事故必须依从“找不出原因不放过,本人和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没确定责任不放过”的要求,以及按照确定的改进措施,由部门领导亲自动手,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组织落实限期实现整改,并记录齐全、记好台帐。整改完成后间撰写书面报告,提请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6.6 安技部门应当组织员工伤亡事故处理报告的拟定和统计编报以及做好事故结案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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