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时间:2024.5.9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工地内发生的伤亡事故。 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报告项目部有关负责人。

第六条 项目部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质安科和项目部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八条 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九条 死亡事故,由公司质安科会同项目部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

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

(一)

(二)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得害关系。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

(二)

(三)

(四)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确定事故责任者;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级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项目部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级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等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扔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公司质安科或者项目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经理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

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项目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二篇:员工伤亡事故及职业病报告处理规定


员工伤亡事故及职业病报告处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员工伤亡事故及职业病的报告、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程

序。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员工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伤亡事故 企业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

中毒事故。

3.2 轻伤事故

员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3.3 重伤事故

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 56 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所规定的范围。

3.4 死亡事故

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3..5 职业病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 职责

4.1 安全环保管理部(以下简称安全部)是公司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伤 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工作。

4.2 工会是公司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

4.3 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保险及工伤待遇的申报办理工作。

4.4 医院负责组织员工职业病的体检及统计上报工作。

5 工作程序

5.1 事故报告

5.1.1 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间接报告该部门主管领导或安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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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安能部和公司工会。

5.1.2 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时,部门领导在向安全部、公司工会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公司主管领 导,主管领导应及时报告总经理。

5.1.3 公司总经理在接到重伤事故、死亡事故报告后,本人或责成安全部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 司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以及工伤保险部门。

5.1.4 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立即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凡与 事故有关的物体、状态、痕迹,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记, 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现场状况。

5.2 事故调查

5.2.1 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及部门领导会同安全部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公司工 会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2.2 死亡事故,由公司领导、安全部、工会、人力资源部、纪委会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2.3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b)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5.2.4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b) 确定事故责任者;

c)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d)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2.5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公司(企业)和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5.2.6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5.3 事故处理

5.3.1 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待上级有关部门确认或批复后,发生事故公司(企业)或部门应做下列工作:

a) 执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b) 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c) 向员工公开宣布事故处理结果。

5.3.2 伤亡事故发生后,如有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等的行为,都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以相应处理。

5.3.3 伤亡事故处理在当月底前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个月。

5.3.4 按国务院令(2003)第 375 号《工伤保险条例》办理工伤保险事宜。

5.4 伤亡事故存档及统计上报

5.4.1 工伤事故在调查、处理结案后,七天内必须按规定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连同“医院诊断书”, 个人与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事故调查报告”、两人以上的证明材料以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四份), 一并报安能部。以便存档及办理工伤认证。

5.4.2 伤者医疗终结后,需将个人医药费收据、结算清单、用药处方、出院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照片四张及伤残等级鉴定表报人力资源部,以便办理工伤保险待遇使用。

5.4.3 按要求进行伤亡事故统计上报 “企业员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5.5 职业病处理

5.5.1 医院定期对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进行体检,对疑似职业病患者,组织到上级职业病医院检 查鉴定。

5.5.2 医院将职业病患者的有关资料报安全部。

5.5.3 人力资源部对职业病待遇的申报进行审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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