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e will pierce the surface or youth, will be on the beauty of the ditch dug a shallow groove ; Jane will eat rare!A born beauty, anything to escape his sickle sweep
.-- Shakespeare
资证资字[2011]404号
中信证券“积极配置”(聚宝盆B款)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季度报告
(20##年第一季度)
第一节重要提示
本报告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编制。管理人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年4月21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及投资组合数据。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本报告相关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间:20##年1月1日至20##年3月31日。
第二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概况
第三节主要财务指标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表现
一、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人民币元)
二、本期每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投资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三、集合计划累计每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投资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第四节管理人报告
一、业绩表现
截止20##年3月31日,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0.9939元,累计单位净值 1.0089元,本期集合计划收益率增长-4.21%。
二、投资主办人简介
李洪先,男,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资产管理总监。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1998年加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从事债券、股票自营投资和衍生品业务。
三、投资主办人工作报告
1、市场回顾和投资操作:
在第一季度,国内,通胀持续超预期,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保持高压,央行通过加息和提高存准金持续收紧流动性,商业银行信贷也收到严格的总量控制,外资流入持续;国外,美国经济稳健复苏、QE2继续执行、美元连创新低,日本发生大地震与核危机,中东北非的政治动荡刺激油价持续攀高,新兴市场国家开始集体收紧流动性,欧洲开始加息、部分国家主权债再次引发担忧。在上述的背景下,国内A股市场先抑后扬,结构性分化突出:20##年表现突出的成长预期好、新兴产业、估值高的板块和中小盘股显著落后不断走低;估值很低(相对水平和绝对水平)的行业(金融、地产、钢铁、家电)表现良好;有实质性重组方案和预期的个股表现抢眼。不少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业绩低于预期,引发市场抛弃成长性故事(特别是为成长性公司)而选择了价值型公司。市场对通胀和经济增长的担忧、分歧阶段性左右一季度的市场节奏,低估值的板块此消彼长轮动着推动市场振荡上行。大蓝筹和低估值的公司走强,一方面是反映了市场的谨慎心态,另一方面也反映居民大类资产配置的变化。
过去一季度操作上,本主办人持续对股票市场保持谨慎乐观的判断和较高的股票仓位,但组合配置上,积极配置了低估值的家电、建材,但部分成长性非常明确的公司因为估值相对较高却遭到市场的抛弃令组合受损;而忽视一些估值非常低、虽受紧缩政策负面影响预期大的银行、地产等,这令组合显著落后基准。
2、市场展望和投资策略:
一季度市场在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下仍表现良好,价值型股票成为市场的主流,目前整体估值仍比较低,市场参与者的分歧还比较大。本主办人判断,宏观调控将勒住通胀恶性发展的势头,中国经济将保持更健康的相对低速增长,持续的收紧慢慢回归常态,财政投入将被刺激民间投入的政策取代从而激发有长期生命力的投资和商业活动,房地产行业的政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不改其在国内城市化经济中的份量和作用。股市在二季度将保持上行态势,居民资产配置到股票资产慢慢成为长期趋势,这种趋势也会阶段性受阻于市场自身的趋势和节奏,估值修复将继续,成长确定性高、估值相对合理的公司将重新获得市场的青睐。
投资策略上,在上述判断的指导下,抓住价值这跟主线,跟踪成长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保持对宏观判断上的系统性风险的警惕,锁定合理估值下的理性收益,尊重市场的节奏。将积极配置电器、非银行金融、建材和高端制造业。
四、风险控制报告
20##年一季度,中信证券针对本集合计划的运作特点,通过每日的风险监控工作以及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状况,并提醒投资主办人采取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确保集合计划合法合规、正常运行。同时,本集合计划通过完善的风险指标体系和定期进行的风险状况分析,及时评估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为投资决策提供风险分析支持,确保集合计划运作风险水平与其投资目标相一致,以实现本集合计划追求中长期内资本增值的投资目标。在本报告期内,本集合计划运作合法合规,未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状况,也未发生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第五节托管人报告
本报告期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托管人”)在对中信证券“稳健收益”(聚宝盆A款)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称“本计划”)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其他有关法规、托管协议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认真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本报告期内,本托管人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其他有关法规、托管协议的规定,对本计划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了必要的监督。
本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投资组合报告数据核对无误。
第六节投资组合报告
一、资产组合情况
二、期末市值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前十名股票明细
三、期末市值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前十名债券明细
注:本集合计划报告期末共持有7 只债券。
四、期末市值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前十名基金明细
注:本集合计划报告期末共持有0只基金。
五、期末市值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前十名权证明细
本集合计划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未到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第七节集合计划份额变动
单位:份
第八节重要事项提示
一、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事项
1、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及托管人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发生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诉讼事项。
2、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办公地址没有发生变更。
3、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二、本集合计划相关事项
本报告期内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策略没有发生重大改变。
第九节信息披露的查阅方式
网址:www.cs.ecitic.com
热线电话:010 – 8458845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二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 资产管理合同
国元黄山3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管理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 资产管理合同
目 录
一、 前言 ............................................................................................................................. 1
二、 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 ................................................................................................. 2
三、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 3
四、 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 ................................................................................................. 5
五、 存续期间的参与和退出 ............................................................................................. 8
六、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 ............................................... 13
七、 集合计划的展期 ....................................................................................................... 14
八、 集合计划账户管理 ................................................................................................... 15
九、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 19
十、 集合计划费用 ........................................................................................................... 19
十一、 投资收益分配 ....................................................................................................... 21
十二、 集合计划信息披露 ............................................................................................... 23
十三、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 25
十四、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26
十五、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28
十六、 集合计划合同变更 ............................................................................................... 29
十七、 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 30
十八、 风险揭示 ............................................................................................................... 31
十九、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 35
二十、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36
二十一、 其它事项 ........................................................................................................... 37
二十二、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签章及时间 ........................................................... 37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 资产管理合同
一、 前言
为规范国元黄山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国元黄山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合同”)。本集合计划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国元黄山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说明书”)、本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集合计划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签署风险揭示书,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集合计划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核准文件(证监许可[2010] 212 号文),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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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 资产管理合同
二、 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
(一)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人: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二) 管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管理人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国元大厦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电话:(0551)2207388
客服电话:95578(全国)
网址:.cn
(三) 托管人(以下简称丙方)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8560794
中国民生银行网址: .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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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 名称和类型
名称:国元黄山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 投资范围和资产组合比例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权证、债券、新股申购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资产组合比例为:
(1)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20%—100%;
其中:a) 封闭式基金的资产比例:0—30%;
b) QDII基金的资产比例:0—20%;
(2)股票的资产比例:0—40%;
(3)权证的资产比例:0—3%;
(4)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的资产比例:0—80%;
(5)现金类资产在开放期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
现金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和7日内的债券逆回购等;
管理人在本集合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资产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本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组合比例不符合以上约定的,管理人将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三) 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募集规模上限为25亿元,在存续期内不设目标规模。
(四) 存续期间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8年,设置展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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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集合计划单位份额面值、参与价格
本集合计划单位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推广期内,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1.00元/集合计划单位。
开放期内,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当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六) 推广对象和最低参与金额
推广对象:具备相应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符合法规要求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且在参与本集合计划之前,委托人应已经是管理人自身或者推广机构的客户。
最低参与金额:委托人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
对于已经是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其新增参与资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委托人的红利再投资本集合计划不受上述限制。
(七) 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1、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
1)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自推广之日起到本集合计划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集合计划推广期间,委托人的认购款项存入在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的备付金账户,不作它用。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作之前,不得动用集合计划的资金。
2)当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有效认购集合计划总份额(不含管理人认购的集合计划份额)超过1亿份,且委托人不低于2人(不包括管理人)时,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本集合计划成立。集合计划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和验资情况向安徽证监局报告。
3)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在6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资产组合比例符合集合计划说明书及本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
2、集合计划成立的公告
管理人将在本集合计划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的网站发布本集合计划的成立公告。
3、集合计划不能成立及其有关事项的处理方式
(1)集合计划推广期满,未达到集合计划成立条件,或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发生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使集合计划无法设立,则集合计划不能成立。
(2)如本集合计划不能成立,管理人将委托人的认购资金按实际预存天数加计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息,在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委托人。
(3)如本集合计划不成立,管理人承担为本集合计划支付的推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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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 资产管理合同
(八) 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3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为首个开放期,首个开放期结束后,每个自然月的前3个工作日为开放期。委托人可以在开放期办理参与、退出和转换等业务。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除开放期以外的其他期间为封闭期。
四、 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
(一) 集合计划的推广期
管理人将在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集合计划的推广工作,推广期为推广之日起不超过60个工作日,具体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的推广公告为准。
(二) 集合计划单位份额面值
集合计划单位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委托人必须按份额认购,单个委托人的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三) 集合计划参与(认购)价格
委托人在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参与(认购)价格为1.00元人民币/集合计划单位。
(四) 参与(认购)费用
委托人在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需缴纳参与费,参与费采取前端收费方式,其参与费率随参与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参与费率不超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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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认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计算
参与费用=参与金额×参与费率
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参与费用
参与集合计划份额=(净参与金额+推广期内参与资金的利息)÷参与价格
例:某委托人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集合计划,如果推广期内参与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20 元,该笔资金所对应的参与费率为1%,则其可得到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如下:
参与费用=100,000×1%=1,000 元
净参与金额=100,000-1,000 = 99,000 元
参与集合计划份额=(99,000+120)/1.00=99,120 份
即委托人投资100,000 元参与本集合计划,加上参与资金在推广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120 份集合计划份额。
参与份额计算时保留到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六) 参与(认购)程序
1、合格委托人身份的认定
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在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征、风险等情况,明确委托人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应向管理人报告自己的资产与收入状况,表明自己已具备相应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填写客户投资风险调查表,并承诺其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管理人或代理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
2、填写书面申请书
主要包括认购金额、表明自己属合法委托人的身份等要素。
3、签署本集合计划合同
委托人认真阅读并认可《国元黄山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后,签署本集合计划合同。
4、认购资金的预存
委托人认购本集合计划份额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认购时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七) 参与(认购)方式和确认
1、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可以多次认购集合计划份额,但认购资金一经划转,撤销申请不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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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2、确认: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委托人可在T+2日到推广机构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情况并打印认购确认书。为确保认购成功,委托人应及时到推广机构的销售网点或通过推广机构提供的其他渠道进行查询。
(八) 推广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参与(认购)款项在集合计划成立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九) 管理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比例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比例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时集合计划总份额(含自有资金参与部分)的5%,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25亿元。
(十) 暂停和拒绝参与的情形
在出现如下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的认购申请:
1、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当本集合计划规模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推广机构将根据委托人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资金来源及用途性质等决定是否暂停或拒绝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
(十一) 提前结束推广期的情形
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经托管人同意后,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资金募集情况,决定是否提前结束推广期,避免出现募集资金超过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募集目标规模的情况。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提前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二) 推广期认购资金超过集合计划规模上限时的确认
方式
若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认购资金超过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募集目标规模上限,管理人将采用以下方法,对认购资金进行确定。
1、推广前管理人与各推广机构沟通,预测各推广机构发行规模并预分配发行额度。在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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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内每天统计发行情况,动态调整发行额度,并根据发行剩余额度决定是否停止某一推广机构的发行。
2、若推广期内认购资金超过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募集目标规模上限,管理人根据在不同推广机构分配的发行限额,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委托人的认购申请进行确认。即根据推广机构接受有效认购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确认,直至达到该推广机构的发行限额。对于未被确认的认购申请,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委托人。
五、 存续期间的参与和退出
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的开放期内接受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申请。委托人在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本集合计划合同并交付认购价款后参与本集合计划。在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间,委托人可在开放期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在符合本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委托人的退出申请经管理人接受后,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
(一) 参与和退出的场所
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间的参与和退出将通过集合计划推广机构在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委托人在原参与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营业网点退出集合计划。
推广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推广网点,但需对委托人的权利做出妥善安排并另行公告。
(二) 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3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为首个开放期,首个开放期结束后,每个自然月的前3个工作日为开放期。每个开放期的开放日内,接受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申请。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通告委托人。
(三) 参与和退出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参与和退出价格以申请当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参与、份额退出”原则,即委托人以金额参与申请,以份额申请退出;
3、“后进先出”原则,即就同一委托人申请部分退出的情况,最先退出的是其最后购入的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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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划份额,以确定所适用的退出费率;
4、当日的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接受退出申请的工作时间内(9:00——15:00)撤销;
5、管理人应在不损害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征得托管人的同意后更改上述原则,并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在推广机构的各销售网点及管理人的网站上进行公告;
6、除非巨额退出或本合同另行约定,退出不受限制。
(四) 参与和退出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它方式;
2、确认与通知: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参与或退出的申请,委托人通常可在T+2日到申请网点查询参与或退出的确认情况。为确保参与或退出成功,委托人应及时到提交加入申请的推广机构网点或通过推广机构提供的其他渠道进行查询;
3、款项支付:集合计划参与和退出的登记结算将按照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委托人参与(T日)采用全额缴款方式,T+2日内参与款划往集合计划托管专户。若确认参与不成功或无效,参与款项将退回委托人账户。
委托人退出申请确认后,退出款项将在T+5日内划往委托人(退出申请人)账户,但巨额退出情况需按照本集合计划合同有关巨额退出的约定处理。在发生延期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集合计划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由于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管理人及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退出款顺延至管理人及托管人无法控制的因素消除后划往委托人账户。
参与申购的程序、申购的方式和确认等有关事项的基本业务规范与推广期的认购一样,均受集合计划说明书的约束。
(五) 参与和退出的数额约定
1、对于在申购日已经持有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对于在申购日未持有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开放日内可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申购的程序、申购的方式和确认、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计算等有关事项的基本业务规范与前期的认购一样,均受集合计划说明书的约束。
2、委托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退出,单笔退出最低份额为1000份。但若某笔退出导致委托人在同一推广机构销售网点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少于10000份时,余额部分集合计划份额必须一同退出;
3、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退出集合计划份额的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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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在管理人和网站上进行公告,并报安徽证监局备案;
4、退出金额的处理方式:退出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退出集合计划份额乘以申请当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六) 参与和退出费率
委托人在开放期参与(申购)本集合计划需缴纳参与费,参与费采取前端收费方式,其参与费率随参与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参与费率不超过1%。
划份额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七) 退出的金额计算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退出金额为退出总额扣减退出费用。
退出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退出总额=T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退出集合计划份额
退出费用=退出总额×退出费率+业绩报酬
退出金额=退出总额-退出费用
(八) 参与和退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委托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委托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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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累计净退出申请(有效退出申请的集合计划份额扣除有效申购申请的集合计划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估值日集合计划总份额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如果本集合计划同一开放期内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退出或部分延期退出。
(1)接受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退出:委托人在申请退出时须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延期办理或撤销延期申请。当管理人认为兑付巨额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实施兑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但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表示如果本工作日无法退出,则放弃退出申请的除外。转入第二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以该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依据计算退出金额,如下个工作日仍有支付困难,则继续延期,依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3)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的公告:当发生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时,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销售网点、管理人的网站进行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十) 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
当委托人一次申请退出集合计划份额超过2000万份以上(含2000万份)时,需提前3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预约申请。
(十一) 拒绝或暂停参与、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如出现如下情形,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3)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或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委托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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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
(4)管理人、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推广机构对委托人资金来源表示疑虑,委托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明的;
(6)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委托人利益;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参与的情形。
发生上述(1)—(4)项暂停参与情形时,管理人应当报告委托人。
2、在出现如下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退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2)—(4)项情形之一的,已接受的退出申请,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项情形时,对已接受的退出申请可延期支付退出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
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暂停或暂缓办理退出业务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暂停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管理人应及时公告。
4、重新开放参与和退出时,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安徽证监局备案并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个或两个开放日,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告集合计划重新开放参与退出并公告最新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个开放日,不足20个工作日,暂停期间,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集合计划重新开放参与退出时,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连续公告集合计划重新开放参与退出,并在重新开放参与退出日公告最新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十二)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冻结与解冻
本集合计划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其中继承是指作为自然人的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出申请,自受理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并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规定的标准收费。
本集合计划不受理转托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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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合计划只受理司法强制执行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六、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
特别约定
(一) 管理人参与金额
本集合计划设立时,管理人所认购的集合计划份额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时集合计划总份额(含自有资金参与部分)的5%,但最高不超过1.25亿元。
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的集合计划份额享有与其他委托人份额相同的收益分配权。
(二) 管理人承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资金在集合计划存续
期内不会提前退出。
(三) 管理人风险优先承担条款
1、适用享受管理人风险优先承担条款的条件
委托人在推广期认购并持有至集合计划存续期满的集合计划份额可享受风险优先承担条款。
2、管理人风险优先承担条款
计划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为限,对在推广期认购并持有计划份额满8年的委托人先行承担有限亏损责任。管理人存续期取得的业绩报酬和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得用于承担有限亏损责任。若计划成立满8年结算时,计划份额净值+持有期累计分红≥集合计划份额面值,计划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不承担有限亏损责任。若计划成立满8年结算时,计划份额净值+持有期累计分红<集合计划份额面值,及存在差额损失时,管理人以投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的资产对委托人进行有限补偿,直至补足差额损失或者投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的资产补偿完毕。
3、不适用管理人风险优先承担条款的情形
(1)委托人在推广期认购而未持有至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即提前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
(2)委托人在开放期申购的集合计划份额;
(3)管理人参与集合计划而取得的现金分红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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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投资亏损;
(5)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未满即终止(因管理人的原因除外)。
七、 集合计划的展期
(一)展期条件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前,如符合以下条件,管理人可以提出展期申请。
1、集合计划运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未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2、集合计划展期没有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
3、资产托管机构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4、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承诺展期期间不收回参与的自有资金;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展期程序
本集合计划展期程序如下:
1、管理人应当至少于原存续期届满前3个月且不超过一个月期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展期申请,并采取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方式向委托人发出公告,同时在管理人的网站上公告。
2、中国证监会核准可以展期的,管理人收到批复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上刊登公告。
3、委托人同意展期的,应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到期前在原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重新签署展期后的合同;委托人不愿意展期的或未能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到期前签署展期后的合同的,在原合同到期后管理人将为其办理退出事宜,委托人各项权利义务及退出流程均不变。
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到期后,如果满足《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成立条件和展期条件,则本集合计划展期;
5、管理人递交展期申请期间,不影响委托人提出退出申请。
(三) 本集合计划展期后管理人承担有限责任的说明
1、本集合计划展期获得核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同意参与展期,管理人都将按照承担有限亏损责任的规定,在存续期届满日后,为满足条件的所有委托人进行相应的有限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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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合计划展期后,管理人补偿后的份额在展期的存续期内不退出,但不再对委托人承担有限责任。管理人将与委托人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八、 集合计划账户管理
(一) 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一)集合计划推广账户开设和管理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推广机构将推广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在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的备付金账户。在集合计划开始运作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集合计划的资金。
集合计划推广活动结束后,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集合计划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单独设置账户,账户名称为“国元证券—中国民生银行—国元黄山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负责集合计划的托管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托管人以集合计划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托管银行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集合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分红、支付费用、部分委托人退出金额,均需通过该银行账户进行。
3、托管人为完成集合计划的资金清算交割,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托管人自身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负责完成其所托管全部资金(包括本集合计划)的结算。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深圳分行开立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上述账户作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结算的指定账户。该账户每日清零。
三)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托管人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为集合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代理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为“国元证券—中国民生银行—国元黄山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集合计划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为集合计划在相应的注册登记机构代理开立专门的基金账户。本集合计划申购、赎回基金的确认单(传真件)由托管人加以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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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账户由管理人开立,基金账户开立后管理人应及时通知(传真形式)托管人。管理人向基金公司预留的收款账户必须为由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的以本集合计划为名称的存款账户。管理人不得擅自更改收款账户。如遇特殊原因,必须经托管人盖章确认后方可更改。
四)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托管人或管理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二) 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财产保管、净
值的计算与复核
一)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实施细则》、《国元黄山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国元黄山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就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集合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将不同集合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集合资产等事项,对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托管人对管理人就集合资产的投资对象、集合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集合资产的估值、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计划资产的保管
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对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集合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不同集合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
三)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
1、集合计划资产总值
指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集合计划应收的认购、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款项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3、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集合计划总份额。
4、估值目的
集合计划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依据经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计算集合计划申购与退出金额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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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估值对象
运用集合计划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6、估值日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存续期内每个工作日(T日)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值,于T+2日前(不含)完成对T日的估值工作。在非工作日内,如本集合计划持有的证券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则对该非工作日的集合计划资产也进行估值。
7、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的属于配股或非定向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由定向增发形成的暂时流通受限制的股票,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低于定向增发股票的初始成本,按市场交易收盘价估值。
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高于定向增发股票的初始成本,按照以下公式估值:
FV?C?(P?C)(Dt?Dr) Dt
式中:FV——估值日该定向增发股票的价值;
C——该定向增发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送股、转增股、配股、派息、等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t——该定向增发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不含估值日当天)。
(3)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其成本价计算;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可转换债券按证券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应收利息)进行估值;
(7)可分离债券未上市之前以成本价估值,上市后债券和权证分别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8)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基金净值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基金净值计算;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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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0)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1)暂停估值的情形: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8、估值程序
集合计划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和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以书面形式报给托管人,托管人按本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集合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9、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当集合计划资产的估值导致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估值错误。
当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管理人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的0.5%时,管理人应当通报托管人,同时报安徽证监局备案。
因发生差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管理人负责赔偿,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委托人的直接损失;
(2)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管理人在赔偿委托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0、特殊情形的处理
(1)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集合计划单位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等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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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中国民生银行托管,管理人已与托管人按照《实施细则》、本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了《资产托管协议》。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在本委托人名册登记、资产的保管、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由资产托管协议进行规定,以确保计划资产的安全,保护集合计划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本集合计划合同、《资产托管协议》的约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为限,托管人和管理人均不因对方的失职行为对损失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 集合计划费用
(一) 费用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管理人超额业绩报酬;
4、证券交易费用;
5、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注册登记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二) 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人的管理费
管理人管理费按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3%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1.3%÷当年天数
注:H为每日应付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应支付托管人托管费。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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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H为每日应支付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管理人超额业绩报酬: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根据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获得的收益率R提取超额业绩报酬,收益率R的计算公式如下:
R?pn?p0?100% 'p0
P0为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集合计划单位累计净值;
Pn为业绩报酬计提日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提取本次业绩报酬前的集合计划单位累计净值;
'p0为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业绩报酬在集合计划成立后每个开放期的前一个交易日收市后计提一次,业绩报酬的提取条件及提取比例如下:
(1)业绩报酬计提日,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收益率R小于等于5%时,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
(2)业绩报酬计提日,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收益率R大于5%时,管理人提取R大于5%部分的2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每次计提业绩报酬时,已计提过的部分不再重复计提。第1次计提业绩报酬的计算公式为:
W1= (R-5%)×20%×C
第n(n≥2)次计提业绩报酬的计算公式如下:
Wn?(pn?pmax)?20%?C 'p0
Pmax为前n-1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扣除已提业绩报酬后的集合计划单位累计净值中最大值;
若Wn≤0,则当次不提取业绩报酬。
C为计提业绩报酬的集合计划份额相应的成本(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认购集合计划单位的成本为1.00元,申购集合计划单位的成本为申购日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业绩报酬以现金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于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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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费用
上述集合计划费用种类中4到6项费用由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本集合计划合同及其它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集合计划费用。
(三) 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成立前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集合计划说明书、本集合计划合同、发行公告等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在计划资产中列支。
(四)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管理费、管理人超额业绩报酬和托管费,调整费用须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管理人在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集合计划指定网站通告委托人。
(五) 税收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一、 投资收益分配
(一) 收益构成
集合计划的收益主要包括:
1、买卖证券差价;
2、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
(二) 集合计划净收益
集合计划净收益为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及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相关全部费用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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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收益分配原则
1、委托人按照其所拥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享有本集合计划的资产收益、承担本集合计划的资产风险,每份集合计划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集合计划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如果集合计划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集合计划单位份额面值;
5、在符合上述有关集合计划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收益每个会计年度至少分红一次,但若集合计划成立未满3个月则当年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本集合计划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收益分配。委托人可选择现金分红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但管理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方式;
7、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注册登记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当委托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委托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计划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计划份额;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时间
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本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收益分配。管理人在通告管理年度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一年度的收益分配工作。
管理人进行收益分配,在红利发放日前3个工作日向委托人公告收益分配方案,确定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 收益分配方式
委托人可以选择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或红利再投资于本集合计划。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分配日当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免收参与费用)转成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选择现金方式的,分红款项将在T+5日内划入委托人账户。
(六) 收益可分配金额的计算
委托人收益可分配金额=集合计划已实现的收益÷集合计划总份额×持有集合计划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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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收益分配方案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由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实施前的3个工作日内,在集合计划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告。收益分配方案应载明集合计划收益的范围、集合计划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十二、 集合计划信息披露
(一) 信息披露的方式
本集合计划披露的信息内容,除本集合计划合同另有规定外,由管理人在其指定网站上公布,委托人可通过电话或登陆管理人网站查询。
管理人网站:.cn
(二)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1、定期报告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运作期间每日计算和确认,每个工作日(T日)在本集合计划指定网站公布T-2日的单位份额净值。
(2)资产管理报告:集合计划成立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公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运作情况,资产配置情况、主要财务指标和投资组合情况、关联交易情况。
资产管理报告由管理人编制,经托管人复核后公告。
(3)资产托管报告:集合计划资产托管报告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资产托管报告内容包括对资产管理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集合计划费用开支等内容发表复核意见,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年度管理报告、托管报告。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
(5)年度审计报告。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审计报告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披露,送托管人并报安徽证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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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 资产管理合同
2、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安徽证监局报告,并向委托人披露;
(2)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3)单位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超过0.5%的;
(4)暂停受理参与或退出申请的办理;
(5)开始或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退出申请的办理;
(6)除上述(2)以外的重大关联事项;
(7)发生巨额退出并导致延期退出事项;
(8)终止报告和清算结果报告;
(9)其他应通知委托人的非经常性事项。
发生需临时报告的事项时,管理人在两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披露,并报安徽证监局备案。
(三) 信息披露备查文件的查阅地点
本集合计划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及其他备查文件存放在管理人的营业场所,委托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资产托管季度报告、集合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资产托管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及其他临时通告放置于管理人网站,委托人可以直接登录管理人指定网站(.cn)进行查阅。
对委托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管理人和托管人保证其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四) 对账单服务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每季度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委托人如对寄送时间另有要求的,可与管理人另行约定),对账单内容包括计划的差异性、风险,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数量和净值,期间参与和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情况等。对账单的寄送形式为邮寄或电子邮件,委托人可以选择寄送方式,默认的寄送方式为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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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客户服务中心服务
委托人可拨打管理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了解其集合计划参与与退出的交易情况、集合计划账户余额、集合计划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并对管理人和推广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95578,4008888777
本合同中约定在上述信息披露渠道披露的信息,委托人应主动、及时通过上述渠道获取该信息。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其已认可并知晓上述信息披露渠道;如委托人怠于或未能及时查询相关信息,而导致其无法及时知晓有关信息,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十三、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资产比例、损益状况等,并获取有关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3、按照本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参与、退出集合计划;
4、参与分配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 委托人的义务
1、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向管理人或代理推广机构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愿的基本情况,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管理人或代理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
2、按照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相应税费,支付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3、按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可能的投资损失;
4、不得转让集合计划份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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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公司发行的证券;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等集合计划资产的相关费用和报酬;
3、按照本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 管理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义务,以专业技
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不从事有损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2、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集合计划合同和资产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集合
计划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5、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
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按照本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7、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办理集合计
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手续;
8、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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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委托资金及收益款项;
9、 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推广代理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安徽证监局;
10、 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
保存期不少于20年;
11、 在集合计划终止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财产的
返还事宜;
12、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
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3、 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4、 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5、 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集合计划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
管人予以赔偿;
16、 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的参与、退出数据应与实际情况相符,若不符,一切法律责任及一
切由此引起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17、 管理人保证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得以任
何形式部分或全部退出,若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部分或全部退出,一切法律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18、 因估值发生差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管理人负责赔偿,赔偿原则如下:
(1) 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委托人的直接损失;
(2) 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 管理人在赔偿委托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9、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
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20、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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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保管、持有集合计划的资产,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托管;
2、 按照本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 监督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或拒绝执行;
4、 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 托管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
产,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 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安全保管集合计
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 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安徽证监局报告;
4、 复核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5、 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
6、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
露(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 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报告;
8、 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
少于20年;
9、 在集合计划终止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财产的
返还事宜;
10、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1、 因自身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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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3、 因托管人单方解除本集合计划合同给委托人、管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委托人、管理
人予以赔偿;
14、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六、 集合计划合同变更
(一) 合同修改的程序
1、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提出修改或变更,但修改或变更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报安徽证监局备案,如果修改或变更内容涉及以下内容时,需报送中国证监会批准同意:
(1)集合计划管理期限;
(2)集合计划规模上限、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3)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管理人、托管人;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提出修改或变更,应当将修改或变更的内容在管理人指定的网站公告,并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平台的方式通知委托人,征求委托人的意见。通知之日视为送达日。委托人有权对管理人修改或变更的内容提出异议,异议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通知之日起算。委托人在异议期限提出异议的,视为不同意,否则,视为同意。
3、修改或变更的内容,须取得持有集合计划份额达到或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1/2的委托人同意。修改或变更的内容取得委托人同意后,管理人履行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报备或报批手续。
4、如果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当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或变更,该修改或变更需在管理人指定的网站通告委托人并征求委托人意见,但不受前款同意比例的限制。
5、修改或变更的内容,自异议期限届满,取得持有集合计划份额达到或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1/2的委托人同意之日起生效。修改或变更的内容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批准同意的,自中国证监会批准同意之日生效。
6、管理人须在修改或变更的内容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在其指定的网站上进行修改或变更的生效公告,并将经修改或变更的本集合计划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文本公布于公司网站供委托人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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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果委托人不同意对本集合计划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的,有权在管理人对修改或变更的内容进行生效公告后的任一开放日内按照本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退出程序申请退出集合计划。
8、如果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导致集合计划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的,集合计划终止,并根据本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
十七、 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一) 集合计划的终止
集合计划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定和约定情形的出现,管理人清算集合计划资产并将集合计划剩余资产按一定标准返还给委托人,同时注销该集合计划的行为。
本集合计划终止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该遵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或指示,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以货币的形式分派给委托人或者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指定的其他人。
委托人或管理人有权在有关司法等有权部门或证券监管机关指示的情况下终止本集合计划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因任何原因托管人退出本集合计划或不能履行有关义务,管理人应立即寻找其他有资格的托管人进行替代,管理人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与新的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并完成有关法律手续以确保新的托管人承担本集合计划项下的有关托管义务。委托人和管理人在此期间应继续履行本集合计划合同项下的有关义务。
(二) 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在发生以下事项,管理人不能履行集合计划相关管理职责时,本集合计划应当终止并对全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算:
1、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不展期或未能展期;
2、发生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项;
3、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撤销本项业务管理资格、责令停业整顿的;
4、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停业、申请破产或进入破产程序的;
5、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停业、申请破产或进入破产程序、被指定由他人接管资产的,而又无其他适合的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或义务的;
6、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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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行政法规、本集合计划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清算小组及清算事宜
在集合计划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应由管理人、托管人或其接管人组织成立清算小组,共同负责有关本集合计划的清算事宜。具体包括: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全体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分派给委托人。如果集合计划资产被依法冻结,如获配新股处于冻结期内,则应当在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集合计划中可以变现的资产进行变现,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按照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分派给委托人;被依法冻结的资产要在解冻后的20个工作日变现,并按照全体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再次进行分配;
2、计算及确认本集合计划清算结果,并在本集合计划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安徽证监局备案,2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
3、负责落实向委托人的划款手续:清算小组在确认清算结果并报安徽证监局备案5个工作日内发布清算结果报告,并由托管人将清算资产在扣除托管费用、管理费用等费用的余额按管理人的指令,以货币形式将委托人应得的收益划付给委托人。
4、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人应当妥善保管本集合计划合同、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业务档案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十八、 风险揭示
(一) 集合计划的一般风险及风险防范措施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集合计划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和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和上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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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集合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集合计划投资收益下降。虽然集合计划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集合计划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集合计划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固定收益品种获得的本息收入或者回购到期的资金,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收益率,从而对本集合计划产生再投资风险。
(7)投资组合被动调整的风险。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本集合计划投资比例约定,管理人将被动对集合计划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而产生的风险。
(8)基金公司经营管理风险。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各基金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如果基金公司经营管理不善,有可能导致其管理的基金净值下降,从而使本集合计划收益下降。
风险防范措施:本集合计划对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明确限制,通过承担适当的市场风险以获取投资收益。管理人将基于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深入研究,应用相关投资经验与投资技术,在本集合计划说明书与集合计划合同约定范围内,制定合理的资产配置策略与投资决策,及时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组合,减少市场风险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托管人将根据本集合计划说明书、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以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对管理人投资行为进行监督,降低因管理人违反本集合计划说明书规定投资而产生超出本集合计划承受范围之外的市场风险。
2、管理风险
在集合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集合计划收益水平。因此,本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与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风险防范措施:管理人综合采用实时跟踪波动性和流动性等指标、事后迅速反馈的机制,对组合波动率、半方差、VAR、系统风险、基金或股票变现天数、基金或股票仓位占总规模比例等风险技术指标,进行持续监控。如果超过风险限额,将启动风险处置流程,提出调整建议降低风险。事后,将在定期进行的绩效评估分析中,专门分析投资组合的波动性和流动性,提交风险绩效报告并考核投资业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集合计划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委托人巨额退出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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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部流动性风险管理。对于资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人通过持续深入研究分析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规律,加强营销和服务力度,提高委托人结构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提高计划现金流管理能力来控制和有效降低风险。
对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人对进入核心池的资产进行事前流动性测试,对其变现指标、波动指标等测试。事中将对组合的集中度、变现指标等流动性指标监测,发现异常及时汇报,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降低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2)对于内部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措施。本集合计划对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和投资比例有着明确约定,管理人将保留一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托管人根据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监督计划投资比例,以保持组合的较高流动性,尽可能满足委托人退出需求。
当出现巨额退出情况时,管理人将尽可能采用全额退出方式,若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为保护委托人利益,管理人可采取部分顺延方式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将使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管理人将严格控制所投资债券的信用等级,并通过对交易对手的信用评级和交易额度管理,选择商业信誉好的交易对手和信用产品,以降低信用风险。
5、操作风险
(1)技术或系统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流程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操作规程不完善而引起的风险。
(3)外部事件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法律风险:公司被提起诉讼或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者赔偿责任,有可能导致委托资产损失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管理人运作本集合计划过程中将采取严格的防火墙措施、独立会计核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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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反向交易限制,防止本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自有资产、或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之间产生利益输送问题。
本集合计划聘请第三方独立审计师,定期对本集合计划投资与运作情况进行审计,检查管理人各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并向监管机构与委托人提供审计意见。
6、合规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集合计划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合规风险管理主要体现在内部流程的各个环节,包括:交易制度执行、业务流程、交易执行等方面。管理人严格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通过建立实时的交易风险管理系统,对资金权限、交易权限、交易品种、基金池等进行自动化系统管理,杜绝违规风险。同时,本集合计划由托管人根据集合计划说明书、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以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对资金划拨和管理人投资管理过程进行监控,监督投资交易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降低人为失误或道德风险出现的可能性。
7、其他风险
(1)管理人、托管人因丧失业务资格、停业、解散、撤销、破产,可能导致委托资产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2)因集合计划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集合计划投资主办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4)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影响集合计划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管理人重视技术更新和人才梯队建设,建立了严格的员工行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制度,力求最大程度地降低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因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主办人员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战争等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本集合计划的特殊风险及风险防范措施
1、有限补偿风险
委托人在推广期认购的集合计划份额,如果持有至集合计划存续期满时,其集合计划资产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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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净值低于集合计划资产面值,管理人将以其在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而缴付的自有资金优先承担委托人的投资损失,使委托人获得有限补偿。但可能出现管理人参与集合计划缴付的自有资金全部补偿完时,仍未能完全弥补委托人投资损失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管理人在投资运作的过程中,以追求绝对收益为目标,综合运用组合保险策略、VAR管理技术等投资管理手段,首先将一部分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在锁定一定的稳定收益前提下,逐步提高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同时,实时跟踪投资收益变动状况,动态调整权益类产品投资比例,以保障集合计划资产至少不低于面值。
2、份额退出时的后进先出风险
为保障认购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不因部分提前退出而丧失享有“管理人风险优先承担条款”的权利,本集合计划份额的退出采用“后进先出”的原则,即就同一委托人申请部分退出的情况,最先退出的是其最后购入的集合计划份额,以确定所适用的退出费率。如果委托人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未满5年即提前部分退出,则最先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面临着需支付较高退出费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本集合计划在合同中明示退出采用的“后进先出”原则并加以解释,在推广过程中向委托人清晰揭示提前退出面临的风险,并鼓励委托人坚持价值投资的理念,长期持有。
3、份额强制退出及大额退出预约的风险
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导致其在同一推广机构销售网点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少于10000份时,面临着余额部分集合计划份额被强制一同退出的风险。
当委托人一次申请退出计划份额超过2000万份以上(含2000万份)时,需提前3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预约申请。
风险防范措施:本集合计划在合同中对份额强制退出及大额退出预约进行明确的表述,并在推广过程中将该内容向委托人清晰揭示,同时建议委托人尽量在同一销售网点认购,以防止委托人因不了解该条款而导致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全部被退出或大额退出失败。
十九、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一) 违约责任
1、由于本集合计划当事人不履行本集合计划合同的义务或履行本集合计划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应对损失方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均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2)非因管理人、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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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策法规的修改,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做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4)管理人由于按照本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2、本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违反本集合计划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仅就损失方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3、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本集合计划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4、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二) 适用法律及争议处理
本集合计划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集合计划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与本集合计划合同有关的争议,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本集合计划合同经委托人、管理人及托管人在《合同签署页》上签字盖章且委托人参与资金到账后成立并生效。其中,《合同签署页》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委托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本集合计划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以及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确认委托参与和退出行为的凭证,《合同签署页》和集合计划说明书是本集合计划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集合计划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签订《合同签署页》之前,须仔细阅读上述全部文件。委托人、管理人及托管人在《合同签署页》上签字盖章,即视为三方已知悉并同意接受本集合计划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确认委托参与和退出行为的凭证等文件的全部内容。
3、本集合计划合同存放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营业场所,并在管理人的网站公布,委托人可免费查询,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获得相关复印件。
4、如果本集合计划未达到成立条件、在推广期内发生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使集合计划无法成立或管理人未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设立工作,则本集合计划合同终止。
5、《合同签署页》正本一式四联,第一联由管理人留存,第二联由托管人留存,第三联由销售机构留存备查,第四联由委托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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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其它事项
(一)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二)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三)本集合计划合同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委托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四)在本集合计划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相关词语(或简称)与集合计划说明书释义相同。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投资风险,并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集合计划合同的内容,并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二十二、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签章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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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黄山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批准《国元黄山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下称《资产管理合同》)、《国元黄山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下称《说明书》),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已经指定专人向委托人讲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有关业务规则及《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的内容,并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及管理人、托管人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已经详细阅读、充分理解《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的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自愿同意接受《资产管理合同》与《说明书》的约束,自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在本合同签署页签字盖章之日起,《资产管理合同》成立。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在本合同签署页签字盖章时,个人委托人应签字,机构委托人应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和托管人加盖公章或业务章。
委托人特此声明:其独立、自主、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同时认可管理人、托管人以套印方式加盖的公章或业务章具有法律效力。委托人在本合同签署页签字盖章,表明委托人已经详细阅读了《国元黄山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并充分理解其全部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签署页一式四份,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各持有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销售机构持有一份备查。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个人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手机):
机构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授权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管理人 托管人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注:《国元黄山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国元黄山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已置放于本集合计划的各个推广机构和管理人网站.cn,供委托人索取、查阅。
第一联:管理人留存 第二联:托管人留存 第三联:销售机构留存 第四联:委托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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