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与伤害风险辨识分析报告

时间:2024.4.29

镇事故与伤害风险辨识分析报告

通过前期大量走访和实地调查、检查,对我镇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发现的问题作如下分析:

1 危险源辨识

1.1 危险源辨识

1.1.1 火灾

部分商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仓库内堆放大量的可燃物品,如果火源控制不好,如设备超负荷运行,导致设备表面温度过高,达到可燃物的着火点,一旦与可燃物接触就可能引燃可燃物,从而导致火灾的发生。 另外,在点火源控制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也会导致可燃物的燃烧。如电气线路老化,或电气线路过载过热,导致高温熔融物的产生,如果电气线路底下堆放有可燃物品,那么高温熔融物就会引燃可燃物品,从而导致火灾的发生。储存大量的可燃物品仓库,遇到点火源,如仓库未安装防雷设施,在库区内吸烟,违规动火等,将会导致火灾的发生。

1.1.2 机械伤害

机械防护设施缺损。由于保养不善或违章作业,设备的防护栅栏、安全栏门或设备的转动、传动部位的防护罩缺损,操作人员身体一部分进入上述围护的危险区域或触及设备的旋转部位,从而导致机械伤害的发生。由于作业人员技能、生理状态和责任心等原因,可能导致操作失误或违章作业,引致设备误动作可能

引致设备损坏或人员受伤。

1.1.3 触电

人体触碰带电体,会造成触电伤亡事故。电气系统安全防护设施,如接地(零)保护、漏电保护等失效,使机器外壳带电,或者由于操作失误,尤其在维修作业过程中,如误触碰、误送电等,都可能引致触电事故发生。

1.2 公用工程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1.2.1 供配电系统

本辖区供配电系统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触电、电气火灾等危害。

1)触电

在电气设备运行、使用过程中,由于电气设备的屏护缺陷、安全间距不够、绝缘损坏、保护接地失效、违章作业、误入带电间隔、检修工作安全措施不当、电工安全用具缺陷等原因,工作人员触碰到带电体或过分接近高压带电体,均可能造成触电伤害事故,这种情况多发生在电气设备的检修过程中。

2)电气火灾

火灾危险环境区域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如选型不当或因安装、调试、检修等原因而不符合防护性能要求,或因缺乏维修保养、老化等原因而造成防护性能失效,在使用过程中一旦出现短路、接地故障、电气连接松脱、过电压放电、闪络等,都会产生电火花、电弧而引发火灾事故。变配电所、仓库的电气设备,因

安装、检修或使用不当、操作失误、老化等原因,可能造成过载、短路而出现高温表面过热和产生电火花,可能引发火灾事故。 如防雷设施不完善,或管理疏忽和缺乏定期维护保养,导致防雷设施防雷效果降低甚至失去作用,在雷雨天气有可能造成雷击危险,引起火灾爆炸或设备被击毁等事故。

1.2.2 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伤害

群密集公共场所伤害主要有害因素有:骨折、软组织挫伤、踩踏等

1)骨折

如果运动设施设备老化,发生螺丝脱落,部分器材生锈,健身设施具有垮塌的危险,导致健身者发生伤害。

2)跌倒

车站、休闲娱乐广场石梯步较多,防滑措施落实不到位,容易发生跌倒,人流量大的时候有发生踩踏的危险。

3)踩踏

休闲娱乐广场经常组织晚会,安保人员配备不到位,在某些赠送小礼物的环节极易发生哄抢,在光线不足的情况下容易导致踩踏事故的发生。

1.2.3 镇内运输系统

镇内运输系统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车辆伤害、机械伤害等危害。

1)车辆伤害

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公路交通运输运用较多且涉及范围广泛。由于环境不良,如场地狭窄、通道不畅、司机视线受阻等,或车辆保养不善,控制实效,如制动、刹车、转向失灵等,或因违章驾驶,或搬运的物料放臵不稳(超宽、超载)等,在行驶中发生碰撞,倾翻等,都可能导致车辆伤害。 另外,车流量大的地方交通警示标志标牌不完善,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容易诱发事故发生.

2)机械伤害

本辖区内开山取石和采砂生产线、大型项目建设施工较多,使用大型机械设备使用面较广。施工工人安全意识不强,操作不符合规范,如外露旋转和传动部件等防护缺损、或操作失误,身体某一部分或身体意外进入输送线上危险区域,联锁保护失效等,可能导致撞伤、绞伤或挤压等机械伤害事故。部分工人施工未按规定使用口罩和安全帽等防护物品,容易诱发职业病。

3)健身娱乐设施伤害

辖区内健身娱乐设施较多,维护和管护不到位和认为破坏较为严重,导致大多娱乐健身设施设备运转不正常。 同时,该场所未成年人密集,监护人监管不到位导致未成年人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

1.3 自然条件影响分析

1)暴雨

该项目地处亚热带季风气候,夏季多暴雨,辖区内采砂、制

砖、取石企业容易受山体滑坡以及采砂船丰水期违规作业,从而影响生产,引发安全事故,造成损失。

2)雷暴

本地区夏季雷暴天气中,若防雷设施失效,建筑物和人员有遭受雷击的危险。

3)高气温

本地区夏季易出现极端高温天气,高气温容易引起人出现中暑,尤其在通风降温不良的工作场所,更容易对人员产生危害作用。 同时,我辖区内森林覆盖率高,夏季易发生森林火灾的危险。

4)地震

我镇08年之前建造的建(构)筑物没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相关要求设计和建造,一旦发生地震,可能导致倒塌,从而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损毁。

4)自然灾害避险点的设臵不到位

我镇最主要的自然灾害是暴雨后引发的洪涝灾害和山体滑坡、泥石流等。部分人群集中地地方虽然设臵了自然灾害避险点,但是由于标志标牌不明显,导致群众在发生灾害的时候不知道前往何处避险,避灾秩序混乱。

1.4 重大危险源辨识

1.4.1 危险物质重大危险源分析

本辖区使用和贮存的物料中没有《重大危险源辨识》中的物

质,故该项目生产车间和仓库均不构成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

1.4.2 危险设备、设施重大危险源分析

根据《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本辖区所涉及的设备设施不构成重大危险源。

2 风险评价

2.1 预先危险性分析方法简介

2.1.1 概述

预先危险性分析(PHA)又称初步危险分析,主要用于对危险物质和装臵的主要工艺区域等进行分析。它常常用于项目装臵等在开发初期阶段或设计阶段之初分析物料、装臵、工艺过程以及能量失控时可能出现的危险类别、条件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做宏观的战略分析,其目的是辨识系统中存在的潜在危险,确定其危险等级,防止这些危险发展成事故。其功能主要有:①大体识别与系统有关的主要危险;②鉴别产生危险的原因;③估计事故出现对人体及系统产生的影响;④判定已识别的危险性等级,并提出消除或控制危险性的措施。

2.1.2 危险性等级划分

在分析系统危险性时,为了衡量危险性的大小及其对系统破坏程度,将各类危险性划分为4个等级,严重性等级 等级说明 事故后果说明

Ⅰ级 安全的 不会造成人员伤亡及系统损坏。

Ⅱ级 临界的 处于事故的边缘状态,暂时还不至于造成人员伤亡、

统损坏或降低系统性能,但应予以排除或采取控制措施。 Ⅲ级 危险的 会造成人员伤亡和系统损坏,要立即采取防范对策措施。

Ⅳ级 灾难性的 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及系统严重破坏的灾难性事故,必须予以果断排除并进行重点防范。

2.1.3 事故发生可能性等级的划分

在分析系统危险性时,为了衡量危险性的可能性等级,将各类危险可能性划分为5个等级。

2.1.3-1 危险可能性等级划分可能性等级

总体发生情况:

A级 频繁 频繁发生,经常发生 连续发生

B级 很可能 在寿命期内会出现若干次 频繁发生

C级 有时 在寿命期内有时可能发生

发生若干次

D级 很少 在寿命期内不易发生,但有可能发生 不易发生,但有理由可预期发生 E级

2.2 预先危险性分析汇总表

根据各评价单元的生产、储存特点,对其危险性进行识别,分析其危险、有害因素,找出形成事件的原因,然后确定事件类型、严重度和可能性。

2.2.1-1储存场所预先危险性分析

1 可燃物料火灾 在商家仓库内存放大量可燃物,如遇明火、高温等都有可能引发火灾。

分析如下:

明火源:违章吸烟,焊接或维修设备时违章动火,外来人员带来火种。

火化或高温源:电气火花,雷电火花,静电火花,电器超负荷运行产生的高温,

线路底下,或灯具底下放臵可燃物。

1.控制和消除火源:

①作业区内严禁吸烟、禁止携带火种。

②动火必须按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并采取防范措施。

③按规定要求采取防静电措施,安装避雷装臵,并定期进行检测,保持装臵有效性。

④严禁设备超负荷运行。

⑤定期检查线路,及时更换老化的电气线路。

2.加强管理,严格工艺纪律:

①禁止在生产场所堆放大量的可燃物。

②禁止在线路底下,灯具底下堆放可燃物。

③杜绝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④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要求职工及管理人员严格遵守。

⑤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

3.消防设施配备齐全完好(如灭火器材、消防栓)。 2 运输车辆伤害

主要存在的隐患为车辆故障,如刹车失灵,违章驾驶,超速超载,作业环境不良,警示标志标牌不明显或缺失等,都可能导致车辆冲撞伤人或所运输的物料倾翻发生事故。

等级评定:人员伤亡 Ⅱ~Ⅲ C~D

防范措施:

1.厂内机动车辆应按规定进行年检。

2.应持证驾驶,杜绝违章驾驶。

3.督促镇内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4.完善好人群密集处警示标志的设立和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 3高处物体打击

1.部分工地原材料和成品等储存空间狭窄,造成超高堆放,从 而导致员工碰伤、砸伤。

2.物料堆放不稳,倾斜导致砸伤员工。

3.作业场所地面湿滑导致伤害。

4.施工作业人员不按安全生产规程违规作业,不戴安全帽。 等级评定:人员受伤 Ⅱ~Ⅲ C

防治措施:

1.确保物料的储存空间和道路的宽度。

2.物料堆放整齐,不超高堆放。

3.作业场所保持清洁、干燥。

4.督促各单位员工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4.自然灾害

1.地质灾害易发点的管控不到位。

2.开山取石企业违法违章开采导致山体地质结构不稳定。

3.地质灾害避难点的设臵不规范,标志不明显。

等级评定:人员受伤 Ⅱ~Ⅲ C

防治措施:

1.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及时在危险地段设臵警示标志。

2.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严禁开山取石活动。

3.加强对地质灾害避难点建设的规范。


第二篇:了解校园伤害事故,降低教师职业风险


了解校园伤害事故,降低教师职业风险 日期:2008-10-28

毫无疑问,中小学教师职业已经越来越充满高风险。教师的行为稍不注意就可能把自己推到风口浪尖上沦为千夫所指的对象。从保护自身的角度来考虑,中小学教师务必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清醒地认识到可能面临的风险以及发生的相应后果,认真履行好自身的职责,按照学校相应的安全规章制度进行有章可循的教育活动,切实保护好学生的安全。从某种角度上说,保护好学生的安全就是保护教师自身。

作为教师,我们不能抱着盲目乐观的态度来看待教育教学,

1、我们有的老师认为自己和家长的关系不错,即使出了问题只要问题不是特别严重家长也会碍于情面不予追究;

2、也有的教师认为校园伤害事故毕竟几率很小,自己碰上的可能性不大,所以也没有引起足够 1

的重视;

3、还有的教师认为自己的学生平时比较听话,不会出现校园伤害事故所以也就没有针对预防和处理伤害事故准备充分的预案。

事实上,以上各种想法都不科学,要知道伤害事故的发生以及家长是否追究是不以你的意志为转移的。谁也不希望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但是谁也不能够宣称可以杜绝这类事故的发生。

当然,我们也不要对从事的职业过分悲观,认为这项职业既然危机重重还不如从事其他的职业来得轻松。其实,只要我们对校园伤害事故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谙熟处理突发事件的相应程序,就能够有效保护自己,更好的投入到教育教学中去。

那么什么是校园伤害事故呢?

是指中小学校在校学生以及幼儿园在读儿童在学校或者幼儿园就读期间,参加学校或者幼儿园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 2

生的,受到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以及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学校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既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

把学生伤害事故仅仅理解为“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在学校管理下的学生所发生的事故”或者“就是校园内发生的事故”等等,

都是不全面因而也是不科学的。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可能发生在教学上课期间,也可能发生在放学及下课期间;

还可能发生在寒假、暑假期间,关键要看是不是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对校园伤害事故有一个权威的司法解释: 按照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 3

定,

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违反法定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即学校对于校园伤害事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校园伤害事故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中一种常见、多发的案件类型。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到学校接受教育,事实上脱离了父母的监护;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当然发生监护权的转移。

因此,对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监护人的责任。我们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制度以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身份关系为前提,法律对担任监护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

监护职责不因未成年人到学校接受教育而当然发生转移。

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如果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致发 4

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是明确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在性质上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而不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还应该清楚地知道校园伤害事故到底有哪些情况,我们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通常地说,校园伤害事故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一)学生彼此之间因为运动、游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制度,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导致的伤害;

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导致的伤害。这类事故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是在校学生。 5

对第一种类型的案件,应视具体情况决定学校是否应作为责任主体,而并非一律将学校作为责任主体。这类案件的责任主体首先是加害人的监护人,学校有过错的才可以适当减轻监护人的责任,由学校承担适当的责任。

案例1:10月29日,某县某初级中学下午第三节课,任课老师让学生自习,自己在教室内批改作业。原告康某与被告李某同坐一排,相互开玩笑,康某用圆珠笔戳李某头部,李某用铅笔向康某戳去,刺中康某右眼,致原告康某右眼外伤,晶体半脱位,视网膜脱离,眼球穿通伤,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因原被告之间赔偿协商不成,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和被告某初级中学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法庭经审理认为,李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康某造成身体侵害,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其后果应由监护人(父母)承担。同时李某与康某同是在校学生,康某身体受害的事实发生在学校上课期间,该初级中学负有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由于学校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疏漏,造成原告康某、被告李某在课堂上嬉闹 6

而致康某受伤,估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9446元,被告某初级学校赔偿4723元,原告康某承担1574元。

【评析】在这个案件中,学校因为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职责上有一定过错,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事故造成了损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2:20xx年12月8日上午第四节课,某小学一年级(1)班学生在没有教师在场的情况下做作业。教师在上课前曾到教室给该班学生布置作业,并让各小组组长维持纪律。7岁的陈某在写作业时,多次与同桌说话。陈某所在小组组长郭某(7岁)便拿起课本击打陈某的头部数下,致使陈某当场昏倒在地。

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派人把陈某送往医院,经诊断为癫痫病(击打行为系诱发因素)。陈某住院45天,其间花去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600元。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陈某将学校和郭某及监护人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学校应对教师疏于管理、安排未成年 7

班干部维持课堂纪律的职务行为承担侵权责任。郭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按教师的指示维持课堂纪律的,对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受害人陈某虽有违纪行为,但并不成为他人实施侵权的理由,陈某本人没有责任。

【评析】根据《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有管理学生的权利,但这是一种职权,只能依法行使而不能随意转让。教师在上课期间不到课堂维持秩序,应告知学校安排其他教师代管班级,而不能将管理学生的职责交给未成年的班干部,其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教育要求的。

(二)由于学校未履行有关义务而导致人身伤害事故。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有关标准、要求的;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 8

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这类案件导致损害的原因是学校的消极不作为。

对第二种类型案件学校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责任,这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没有争议,因为这类案件中学校过错是明显的。

案例3:一天中午时分,某中学操场上,预备班学生李某等五位同学正高兴地玩游戏,只听“哗”的一声巨响,在学校围墙外正施工的高空吊车上散落下十几根毛竹,其中一根正击中李某的头部,李当即不省人事。其他同学立即跑去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及闻讯的校领导立刻赶到现场,叫了一部出租车,将满头是血的李某送往附近一家医院抢救。但由于伤势过重,李某不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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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本案的责任应当由学校和学生之外的第三人承担,即校外施工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危险源来自校园外部的建筑施工现常学生在自由活动时间玩耍,没有做什么惹事生非的事,学生受伤纯粹是祸从天降。

所以学生是无辜的受害者。学校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管理不当的问题,并且得知学生受伤后,学校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善后处理及时,所以学校无任何过错。致害人施工单位与学校操场仅一墙之隔,按照学校与建筑施工单位协商的规定,施工单位在中午(学生课间休息活动期间)不得施工。但工地某工人擅自操作,又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造成毛竹散落,砸死学生,施工人员违规操作施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房建工地管理制度不严,工地发现某工人违规操作没有及时制止,应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4:2006 年 12月 4日 ,某县一所农村寄宿制小学,因学校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学校锅炉工、炊事员和值班教师三人在室内违规使用发 10

电机,导致 6名小学生( 4女 2男)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

【评析】本案由于学校的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教师和学校的工作人员对违规使用发电机可能造成的伤害缺乏必要的预见,故学校应该承担完全的责任。

(三)由于教师或者其他学校员工玩忽职守、责任心不强或体罚学生等原因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包括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教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教师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 11

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对未成年人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教师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对第三种类型的案件,是否可将教师与学校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践中有不同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只将学校作为被告,不应将教师列为共同被告,理由是教师是履行职务行为,责任应完全由学校承担。另一种观点认为只将教师作为被告,原因是伤害是由教师的不当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学校没有过错。还有一种观点是应将教师与学校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针对不同的情况,在判决的时候可能会有不同的观点。

案例5: 4月8日,某学校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 12

袋撞在了一起。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

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19xx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评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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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

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

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张的行为所导致,

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故法院判决张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由于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教师体罚或 14

者变相体罚学生,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也是违法行为。

体罚是我国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

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多项法律都明令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不论教师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都不得实施这种手段。对于体罚学生并造成学生伤害的教师,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给予行政、民法、刑事处罚。

案例6:王某和陆某是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某日下午放学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在教室里的王某因数学老师要他订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排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当时,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意,回去也没告诉家人。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问了问王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现王某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即带儿子到医院治疗。 15

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0.06,右眼视力为0.2,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六级伤残。王某病情虽稳定下来,但随时可能发作,最终可能导致双目失明。王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同学陆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1.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和致害学生对王某受伤均有过错,判决两被告赔偿受伤人王某各项损失74200元,其中陆某承担90%的责任,学校承担10%的责任。

【评析】 本案中,该小学对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因为事情发生在下课自由活动时间,且事件的发生纯属意外。但学校在知情后善后处理不当,存在过错。作为一个老师,应当意识到铅笔尖扎进眼睛后可能会产生的严重后果,听到学生的反映后,应当立即送受伤学生到校卫生室由保健医生检查后视情况进行救治,同时应当通知家长请家长协助。但该学校老师在得知王某眼睛受伤后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仅仅过问了一下却没有采取措施,客 16

观上延误了受伤学生治疗的时间。学校作为正常管理人,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有关情况具有注意和及时向监护人报告的义务。学校在王某眼睛被戳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就知晓王某眼睛受伤,却未及时将事故告知双方监护人,也没有当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致使王某因未及时就诊而使病情有所加重,对治疗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所以,该小学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四)意外事故导致学生人身伤害。这类事故的特点是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原因并非学校的教师和同学,而是一些意外的事故。

对于第四种类型的案件,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因为事故的原因完全是意外,学校可根据公平原则补偿性地承担学生相应的经济损失,而并非承担赔偿责任,故此时学校不作为责任主体。

案例7:体育课上,小朋友在老师的指导下在操场上玩“老狼老狼几点钟”的追逐游戏。活动前,老师已经带领孩子们做好了相关准备工作。活动中,幼儿亮亮被扮演老狼角色的小枫定为追逐目标,不 17

料在一次转身奔跑躲闪中,亮亮突然一下子失去平衡,摔倒在地,造成骨折。在场教师林晓立即与学校保健医生为亮亮进行折肢固定,并送院治疗。但事后,亮亮的家长还是向学校和小枫的家长提出损害索赔。

学校认为这是体育活动中的意外,不应负法律责任;小枫的家长则认为小枫追逐亮亮是正常教学活动中的合理行为,是亮亮自己失去平衡跌倒的,小枫并无过错,也不应承担责任。 这一来,亮亮的伤害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评析】:本案涉及学校在体育课上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关于对学校伤害事故过错责任的规定,本事故中,亮亮受损害的事实存在,但教师、小枫均无过错,并不存在违法行为。原因是:教师对体育游戏组织合理,活动前检查清理了场地,对服装也作了检查整理;所选活动内容符合小学生发展的年龄特 18

点,没有超出现有运动水平;游戏前安排了适当的准备活动,对游戏玩法和注意事项作了详细说明,游戏进行时一直在旁看护;运动场地也合乎规格。而小枫也并无违反体育游戏规则,没有故意伤害亮亮。根据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任课教师和小枫都无需承担责任,亮亮的跌倒纯属意外。

至于学校方面,也可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生伤害事故,事发前,学校已履行相应的职责,而且履行的职责并无不当之处,学校无法律责任的规定而免除民事责任。

总而言之,在这起事故中,造成学生伤害的因素是学生动作突然失去平衡,这是学校及教师在主观上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所以学校无法律责任,亮亮及其监护人所提出的损害赔偿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损失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

案例8:一小学生在玩“吃毛桃”的游戏时被撞倒 19

受伤,家长因赔偿问题将学校告上法院。

“吃毛桃”是类似于“丢手绢”的一种集体游戏。20xx年4月,海淀区花园村二小三年级某班的学生正在体育课上玩“吃毛桃”的游戏。开始后,小强是追赶者,小明是被追者。追逐中,当小强即将“捉”到小明时,另一名同学小东突然站起来对小强进行阻拦,正全速奔跑的小强猝不及防撞在小东身上,随后两人同时落在刚刚蹲下的小明身上,被砸倒在地的小明门牙磕掉了一半,顿时满嘴是血。事发后,在一旁看护的体育老师立即将小明送往医院就诊。之后,学校支付了小明当日的医药费及相关费用,并对此后小明到医院进行复查、治疗等费用的单据给予了报销。

然而,小明家长却以小明的名义将学校告到法院,理由是小明的牙要等到年满18岁后才能进行完全修复,届时还将支付2000元至3000元的费用。据此,小明请求法院判决校方一次性赔偿医疗费共计3634.30元。

面对起诉,花园村二小称,小明受伤是突发事件, 20

具有不可抗力的因素。至于学校对小明已经支付的医疗费,是对小明家的一种援助,而不是赔偿。因此学校只同意再次支付小明医药费84.8元。

【审判结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因学生及其家长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校方与学生的受伤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判决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学校和教师知道了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及其相应的责任就不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出现盲目的情况,只要教师按照以上案例评析的正确的程序来操作,就可以把自己的职业风险降到最低,大可不必因为害怕伤害事故的发生而在教育过程中束手束脚。

(此文所引用大量案例资料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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