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报告怎么写》
(一) 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
(二)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
(三)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 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五)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 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首先应听取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汇报和分析。由于各参建单位的相互制约作用,可以更加有利于揭示事故真相。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这种调查决不应就事论事,而要从全局整体出发,逐项调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程序方面:从立项,规划,设计,报建,招标,施工图审查,地质灾害评估,环境影响评估,消防安全评估,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等等,在各道程序关卡上是否办理了相关手续?手续是否合法齐全?
二,组织方面:各参建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格?相关人员是否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和上岗证书?证书是否合法有效?现场相关人员是否齐全在岗?是否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三,实体方面:所采用的是什么设计、施工、监理规范?结构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大纲所采用的参数是否齐全适当?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规范和方案、计划执行?是否按期进行各项观测?是否发现异常并发出警报?
四, 其他方面:包括气象异常和其他外部干扰情况。
在全面了解情况之后,才能发现问题。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分析出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观原因,客观原因,以及事故隐患和管理漏洞。对事故性质(责任事故或非责任事故)应做出判定;对事故工程应做出报废,返工,修理,补强等处理意见,同时分清各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如果发现有刑事犯罪,应立即移送司法机关。调查报告出台前还应当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讨论,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加以说明。这样写出来的调查报告才能有根有据,有理合法。
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一、背景信息,包括: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与地点、涉及到的人员及其他情况、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操作人员及证人、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二、事故描述,包括:事故发生的顺序,破坏的程度、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事故的类型、事故的性质、承载物或能量;三、事故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四、事故教训和预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建议,包括立即采取的措施以及长期的行动规划;五、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六、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名单;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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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方案与安全事故违法行为查处、负责人责任追究及工伤事故赔偿标准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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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册数* 全一卷 16开精装
*出 版 社* 法律知识出版社20xx年9月出版
*本书作者* 蒋仁玉
*图书价格* 定价:¥298.00元
第二篇:事故调查报告制度
事故调查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调查、处理、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积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重复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事故的调查报告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含外包队)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第五条 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执行。
第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做到尽一切可能抢救伤员和公司财产,抢救过程中要有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第七条 发生重大事故时应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人员需移动部分物件时应做好标记和书面记录。
第二章 事故调查
第八条 事故的调查按事故的严重程度负责组织相应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工作。
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可要求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
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协同技术、工会、保卫、政工、人力资源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门及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工作。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十条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事故。
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因过失行为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指因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界的外在因素造成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的技术问题;
破坏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人为制造的事故。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确定事故责任者;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权利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事故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程序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任务和分工;
(二)调查收集事故现场材料、证人证言材料、有关管理材料、当事人(责任人)材料;
(三)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
(四)分析事故原因;
(五)分析事故的责任;
(六)提出处理意见;
(七)研究事故防范对策,提出整改意见;
(八)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和详细地点;
(二)受伤害人数,伤害部位,伤害性质和程度;
(三)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
(四)事故后果和直接经济损失;
(五)事故受害人班前劳逸结合情况,是否有突发疾病,是否饮过酒,家庭生活情况等;
(六)发生事故时,受害人的作业任务及其内容,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及其分工,相互间的联系和联络,作业时工艺条件,
操作方法,设备的运转状态,设备有无损坏,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设备有无异常或征兆,发现异常现象判断和处理情况;
(七)被伤害人员受过何种技术训练与安全教育,班前进行安全交底情况;
(八)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管理制度等;
(九)事故现场的实测数据图纸或照片。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五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最迟半小时内)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总经理。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在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最迟不超过24小时)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黄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七条 事故报告的责任
事故报告除应及时外,还应准确,实事求是报告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发现有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毁坏证据等行为,将要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有时由于事故的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确定事故性质和伤害程度,甚至事故情况不明朗,也应先暂时按工伤事故(重伤、死亡的事故)报告,并说明,待事故调查分析完后再作定论。
第十八条 单位发生轻伤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项目经理或安全员在事故发生当月(最迟不超过15天)将事故调查报告连同《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公司生产安全部,公司生产安全部于事故发生当月(最迟不超过30天)将事故调查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和《职工伤亡月报表》经总经理签字后报送上级安全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重伤、死亡事故,须由事故调查组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需在事故发生后的二个月内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