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调研报告

时间:2024.5.15

关于“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调研报告

——以安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台信用社为例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是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主管的地方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服务“三农”和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为宗旨,是河北省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解决了农村发展的资金不足问题,承担了农户生产、生活的贷款需求,推动了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为进一步加强信贷业务管理,规范信贷业务经营管理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研发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并于今年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广运行。安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照省联社的统一安排,信贷管理系统于今年6月底正式成功上线,三台信用社作为安新县贷款业务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具有鲜明的代表性,本文就三台信用社信贷系统上线前后的工作情况,对该系统的系统运行、业务发展和内部管理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了解其优势、正视其问题,从而进一步促进信用社的信贷业务发展。

一、基本情况

三台信用社位于安新县城西部三台镇,一个主社,两个分社,拥有员工26名,截止20xx年8月末,全社存款余额**亿元,各项贷款余额**万元,本年度利息收入**万元。此次调研目的为:充分了解信贷系统上线后对我社信贷业务的促进作用以及其中存在的缺点,进而了解认识该系统,取其优势摒弃劣势,为以后的信贷工作打下坚实基础;此次调研时间为:五月中旬至八月底;调研地点为:三台信用社以及县联社;调研对象为:三台信用社26名员工以及县联社技术指导人员;调查经过为:首先、通过培训以及自学了解该系统,然后、实际上机操作掌握该系统,其次、询问主任、会计、信贷人员以及前台柜员,最后、在该系统使用基本情况以及调查基础上,掌握其优势、认识其劣势,进而进一步促进我社信贷工作。

为确保信贷管理系统顺利上线运行,我社领导精心安排、详细策划,为该系统的运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第一、前期培训学习工作。为了使该系统能顺利上线,我社先后组织三次、数十名员工参加市办和县联社组织的培训活动,使我社员工系统的掌握了发放贷款的流程。培训之余,大家积极交流、相互学习,弥补了培训过程中的漏洞,为该系统的上线做好了较硬的技术准备。第二、硬件设施

的配备工作。配备专用电脑、打印机以及线路安装是必不可少的,通过我社领导与县联社的积极沟通,我社配备了两台专用电脑,满足了硬件设施的需要。第三、数据补录工作。数据补录是一项较重的任务,通过全联社的员工团结协作,在较短的时间内保质保量的完成了891笔贷款补录工作,并按照上级要求逐一进行核对,确保正确无误。

自上线到目前为止,我社共注册客户**户,评级**户,授信**户;发放贷款**笔,金额**万元,其中小额农户保证贷款**笔,金额***万元;联保贷款**笔,金额**万元;质押贷款**笔,金额**万元。

二、系统优势

该系统主要实现客户管理、贷款管理、风险控制,信贷人员和机构管理,经营风险分析、统计报表查询等功能,突出信贷管理系统在全省农村信用社风险控制中的核心作用,通过近四个月的研究调查,该系统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资源共享化

信贷管理系统凭借着网络化平台实现了数据信息的共享。根据县联社的要求,上线之前,对同一贷款客户不同基本信息的贷款户进行信息合并,以确保上线之后的客户信息一致性。上线后,在建立客户个人资料时电脑将为客户建立个人档案,包含客户基本信息、信用程度、家庭信息等详细信息,实现全省内同一客户的信息共享,保证了贷款客户的身份真实性,制止了过去同一客户多地贷款的现象。

第二、管理集中化

信贷管理系统上线后,我社实现了对贷款户的放款流程的流水式管理模式。过去放一笔贷款只需信贷员一个参与贷款手续拟定和前台柜员放款,现在放一笔贷款需要严格按照流程发放,先后需要主办、协办、会计、主任以及审批小组参与贷款发放流程,最后需要前台柜员发放,贷款数额较大的还需县联社审批通过。彻底改变了过去信贷员一人放贷的现象,建立了贷款发放的集中化管理模式。

贷后还需在规定时间内对贷款进行贷后检查以及五级分类的评定工作,实现了贷后的跟踪监督、实时评定的贷后管理模式。

第三、技术标准化

信贷管理系统是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制定的,

放宽流程严格、缜密。客户建立、评级、授信、用信等环节有着严格的要求,所以要求信贷员在放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合规操作流程,否则贷款无法发放,杜绝了人为的违规放款现象,控制了过去的多头贷款、冒名贷款、超权贷款等违规现象,提高了贷款发放的质和量,降低了不良贷款的比例。

三、存在问题

信贷管理系统的上线给我们贷款业务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和快捷,更是让贷款业务戴上了合规的安全帽,自该系统上线后,贷款业务量快速上升,一天贷款发放量能达到五十笔之多。但是其中也存在着不尽人意的问题,通过调查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程序不精、操作生硬

虽然在系统上线前后县联社组织多次培训,但是有些信贷人员不适应系统上线后的工作,对系统操作不熟练,对放款的程序掌握不精,对细节问题不加注意,时常出现各种错误,以致正常信贷业务不能办理,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第二、操作失规、埋下隐患

虽说系统放款流程完全按照规定程序设计,每一放款流程需要经过每一个经办人员的审查和同意,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轻者,使细微错误不易被发现,重者,会给以后的工作埋下潜在隐患。

第三、资源浪费、手续繁琐

贷款发放过程中会自动生成主合同、附属合同、保证合同等重要协议,节省了以前手动制作的一些复杂的贷款手续,给信贷人员减少了许多工作。可是,按照目前县联社的要求,以前贷款手续照旧,系统中合同弃用,只打印放款通知书,以致信贷人员不仅要照做以前贷款手续,而且系统贷款流程也必不可少。一方面,浪费了系统中的各种协议,另一方面使放款手续教以前更为繁琐,而且极易产生系统中基本数据和与纸质不相符的现象。

信贷管理系统的上线符合金融界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趋势,它可使信贷业务更加科学、合规、安全的开展实施,使我们农村信用社又一次向前迈出了较大的步伐。虽说这之中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问题,但是这是我们信用社发展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过程,我相信,只要我们上下同心、齐心协力、勤奋学习、勇于创新,我们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将会再创历史新高!


第二篇:黑龙江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

信贷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系统正常、安全运行,进一步规范信贷行为和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管理系统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结合我省信贷管理特点开发的,能够对贷款、票据、抵债资产等信贷业务进行统一管理、风险监控和预警,实现资源共享、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三条 信贷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风险监控、强化监督”的管理原则。

统一管理:指信贷管理系统采用全省业务数据大集中管理模式,对系统的功能完善、网络配臵、数据存贮、系统设臵、参数维护等重要事项由省联社统一管理。

分级负责:指根据各级农信社(包括农商行,下同)管 1

理部门的职能分工,按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各自落实工作职责,严格责任追究,确保信贷管理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

风险监控:指通过信贷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对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等操作环节进行全程监控,主动预警,及时防范信贷风险。

强化监督:指各级农信社管理部门要依照职能分工加强对信贷资产及信贷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效防范违规操作风险。

第四条 信贷业务通过信贷管理系统的信息化管理,强化制度落实,减少人为主观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达到操作规范、管理科学之目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部门是指各级农信社信贷部、科(股);科技部门是指各级农信社科技部、网络中心、电脑科(股)。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所有运行信贷管理系统的各分支机构、相关部门和操作人员。

第二章 部门、人员及其职责

第七条 信贷管理系统实行省联社统一组织开发、分级运行的管理模式。

信贷管理系统的业务指导、需求设计及功能完善由省联 2

社信贷部负责,程序开发、版本升级和技术维护由省联社科技部负责。

第八条 各级信贷管理部门、科技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信贷管理系统的培训、推广和运用,并对信贷管理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各级信贷管理部门是信贷管理系统数据信息的管理维护部门,负责辖区内系统数据的整理、汇总和分析;各营业机构信贷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日常客户信息、信贷管理信息录入、更新工作,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科技部门负责系统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持与保障工作,保证系统、网络、设备正常运行,确保数据安全。

第九条 各级联社(办事处)要在信贷管理部门设立系统管理员,在科技部门设立系统维护员。

市地级系统管理员由各市地联社提出人选,省联社负责在信贷管理系统中登记注册;县级系统管理员由各县(市)联社提出人选,市地联社负责在信贷管理系统中登记注册。各级别系统管理员至少应指定两人,系统管理员不允许在系统中兼任其他角色。

省级系统管理员职责:负责系统机构、操作人员、系统参数、信贷模型、省联社权限范围内信贷业务审批流程的维护和信贷产品配臵、跨地市联社客户管户权移交、全省范围内公告信息发布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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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级系统管理员职责:负责本地市权限范围内信贷业务审批流程、市联社(办事处)审批人员的维护和跨县联社客户管户权移交、市地范围内公告信息发布等工作。

县级系统管理员职责:负责本联社权限范围内信贷业务审批流程、客户经理放款权、担保公司信息、行定利率、客户协办机构的维护和跨信用社客户管户权移交、户籍证明登记、个人客户类型修改、业务移交与撤销、客户类型修改等工作。

系统管理员在进行信贷产品配臵、审批流程设臵等重要操作时,需同级另一系统管理员复核。系统管理员和系统维护员调离岗位,需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好接岗人员的培训工作。

各级系统管理员对逐级上报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申请表》要统一进行归档保管,同时登记《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登记薄》。

市县级系统维护员负责本辖内系统运行的技术支持。省级系统维护人员负责系统软件的升级维护、日常批处理操作、软硬件支持、网络安全、数据备份、应急恢复等日常维护工作,并建立运行日志,及时记录、解决技术问题,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第十条 系统用户分为信贷管理人员和非信贷管理人员。信贷管理人员指各级农信社信贷主管领导、信贷部门所 4

属人员;非信贷管理人员指除此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信贷管理人员和非信贷管理人员的系统操作权限和岗位角色,由系统管理员按照本级联社的部门分工、人员岗位进行设臵。对于应用信贷管理系统的非信贷部门和人员,只设臵浏览权限。

第三章 机构、人员注册

第十一条 机构、人员注册

机构注册。机构的注册由省级系统管理员根据省联社人事部门提供的相关文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登记。注册机构包括我省农信社所有信贷业务有权审批机构及信贷业务营业机构。

人员注册。由各级系统管理员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相关文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分系统管理员、信贷人员及非信贷人员注册)。

第十二条 机构调整

机构调整包括机构新增、合并、机构拆分和机构撤销。省联社人事部门出具批准机构新增、合并、拆分或撤销的文件后,省联社系统管理员在后台进行机构合并、拆分或撤销的处理。合并、拆分或撤销机构的会计部门在操作完成后对账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系统管理员反馈。

第十三条 操作人员代码、密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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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管理系统操作人员代码由各级系统管理员根据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操作人员代码进行注册,两个系统的操作人员代码必须保持一致,初始化密码统一为000000。操作人员取得代码后,应当立即登录系统修改密码。操作密码由操作人员自己掌握并要定期进行修改,严禁多名操作人员使用一个操作代码、一人使用多个操作员代码和相互使用对方操作员代码。

第四章 客户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客户经理(信贷员,下同)负责客户信息的采集、录入及维护工作,客户信息要按客户类别进行管理。客户信息要定期进行更新,对公客户财务信息要按月、按季、按年及时录入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不允许拖延录入。

第十五条 客户经理必须通过身份证核查系统对新增个人客户身份进行真实性核查,保证客户身份证的唯一性。

未能通过身份证核查系统核查但在公安部门其身份证信息真实存在的,需到当地公安机关开具户籍证明,并填制《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申请表》,由县级联社管理员在系统中登记后,方可在系统中建立客户信息。发生身份证重号的必须到公安机关修改,否则不予受理。

客户经理必须搜集完整的客户信贷档案资料,确保客户 6

资料信息真实准确。个人客户的配偶及家庭成员信息要搜集完整,配偶及家庭成员信息在系统中最少应录入一人。

客户的关联关系人(指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其它企业或受其它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其他可能转移资产和利润的企业等)信息必须据实采集并录入到系统当中。

第十六条 客户经理必须对录入客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录入前,客户经理应对客户信息进行认真分析,发现问题及时与客户沟通并更改。

第十七条 信贷管理系统对客户信息的采集实行管户权制度。客户首次与信用社发生信贷关系时,发生社即为管户机构,录入客户信息的客户经理对其拥有管户权,管户客户经理对客户的信息采集与管理负有责任,具有登记、修改客户信息和信用等级评定、授信的权限,其他人员没有此类权限。

客户经理可对本机构没有管户权的客户发放贷款,但其只拥有贷款合同维护权。

原则上只允许客户在管户机构发生贷款业务,但特殊情况下,可对客户进行跨社、跨联社放款,其中:在本联社跨社放款的,放款社需填制《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 7

统业务处理申请表》,报县联社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县联社系统管理员将放款社维护为协办社后,方可办理放款手续,但受管户机构广义授信额度的控制;跨联社的,可直接对客户进行放款,但也受管户机构广义授信额度的控制。

第十八条 黑名单级别

黑名单分为三个级别:完全限制级、限制级和限制提示级。其中:完全限制级客户除偿还贷款外,不允许办理授信申请及贷款新增、收回再贷、借新还旧、展期等信贷业务;限制级客户不允许办理新增贷款业务,可办理收回再贷、借新还旧、重组业务,但所办理的收回再贷、借新还旧、重组业务采取的担保方式必须为抵押或质押;限制提示级客户可办理全部信贷业务,但办理新增贷款业务时,所采取的担保方式必须为抵押或质押。

第十九条 黑名单的进入

(一)发生以下情形时由系统将客户自动列入完全限制级黑名单:

1、已核销呆账贷款的借款人及担保人;

2、抵(质)押贷款本金逾期181天以上或欠息361天以上的借款人及担保人;

3、被法律诉讼的借款人及担保人和发生抵债资产的借款人及担保人;

4、各类垫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贴现等)超过361 8

天以上未收回的申请人及保证人;

5、保证贷款逾期91天以上的借款人和保证人;

6、信用贷款逾期61天以上的借款人。

(二)发生以下情形时由系统将客户自动列入限制级黑名单:

1、抵(质)押贷款逾期91-180天的借款人及担保人;

2、保证贷款逾期61天-90天的借款人及保证人;

3、信用贷款逾期31天-60天的借款人。

4、连续两年办理转贷(收回再贷、借新还旧)的借款人及担保人。

(三)发生以下情形时由系统将客户自动列入限制提示级黑名单:

1、抵(质)押贷款逾期31天-90天的借款人及担保人;

2、保证贷款逾期31天-60天的借款人及保证人;

3、逾期的信用贷款借款人。

(四)发生以下情形时,由客户经理以人工认定的方式将客户列入黑名单,经县联社信贷部长审核后生效。

1、已被查实的各种违法骗贷的借款人和担保人;

2、恶意逃废信用社债务的借款人;

3、借款人或法定代表人有赌博、吸毒、嫖娼、涉黑、参与邪教和反政府组织等违法乱纪行为的;

4、借款人发生重大事件,导致经营出现严重滑坡,将 9

影响贷款本息偿还的;

5、在其它金融机构被列为黑名单的;

6、省联社规定其它应该进入黑名单的。

第二十条 黑名单的退出

出现下列情形时,由客户经理将客户的黑名单状态更改为失效,经县联社信贷部长审核后,即可完成客户从黑名单中的退出。

1、所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全部结清;

2、客户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不良贷款本息全部结清;

3、不再被其它金融机构列为黑名单的;

4、不再属于省联社规定其它应该进入黑名单的。

第五章 信用评级及授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所有客户在办理信贷业务之前,必须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广义授信。

第二十二条 客户信用等级

对公客户信用等级分为七级:AAA、AA、A、BBB、BB、B、C级;个人客户信用等级分为三级:优秀、较好、一般。

第二十三条 信用等级评定

企业客户信用等级是根据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非财务资料,并按照系统设定的信用评级模型和评级标准自动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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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微小企业、个人客户信用等级是以填制信用等级评估表的形式,并按照系统设定的的信用评级模型和评级标准自动评定。

第二十四条 客户信用等级在系统中的评定结果要与信用社内部评级或委托评级的结果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 客户信用等级每次评定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要根据客户的经营、抵(质)押物变化、重大事件、履约等情况及时调整客户信用等级,其中农户信用等级要定期进行维护。

第二十六条 客户在进行广义授信前,要根据信贷管理系统中设定的计算项目和标准对客户的广义授信进行测算。

第二十七条 广义授信额度要根据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盈利能力、履约情况、抵(质)押物情况、信用等级、偿债能力、广义授信额度测算结果以及经营者的综合素质、管理水平等合理进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 客户广义授信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并要根据客户实际经营、抵(质)押物变化、重大事件、履约等情况,及时调整、冻结、注销客户授信额度。

第二十九条 在未征得客户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严禁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在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资料及评级授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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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贷款申请和审批

第三十条 贷款申请

贷款申请主要包括贷款申请信息及担保信息、贷前调查表、项目信息、汽车信息等附属信息。

发起贷款申请首先应选择正确的贷款品种,其次要录入贷款申请信息,具体包括贷款申请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结息方式、还款方式、贷款用途等主要信息;最后根据所选择贷款品种情况录入担保信息、贷前调查表、项目信息、汽车信息等附属信息,从而完成贷款申请在系统中的操作。

客户经理录入的主要贷款申请信息和附属信息必须与纸质相关信息保持一致,严禁录入虚假、臆造信息。

第三十一条 信贷业务审批

贷款、信用评级、广义授信、五级分类调整(不良调正常、损失类调进或调出)、抵债资产接收与处臵、资产臵换等信贷业务申请,须按照省联社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的要求,经过逐级审批咨询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属于省联社审批咨询权限范围内的信贷业务,其审批流程由省联社系统管理员设定;属于各地市、办事处、哈城郊联社审批咨询权限范围内的信贷业务,其审批流程由本地市系统管理员设定;属于各县级联社、信用社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信贷业务,由县级联社管理员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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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一旦设定,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需上报省联社备案。

信贷管理系统信贷审批人员由各级联社系统管理员根据人事部门的任免文件设定。审批人员如需增加、更换、撤销,应填制《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申请表》,经信贷管理部门同意,由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

由于特殊原因审批人员需要外出时,为保证业务的连续性,要进行审批授权,授权时应填制《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申请表》,经信贷管理部门同意,由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后生效。被授权人必须为本机构的其他审批人员。授权人外出归来后,要及时进行授权撤销,恢复自身审批权限。

第七章 贷款发放

第三十二条 贷款发放

贷款审批通过后,须对贷款合同的签订日期、生效日期、到期进行补录更正,确保与纸质贷款合同保持一致。同时要建立附属合同信息并进行关联担保信息操作。对担保方式为抵(质)押的,要对抵(质)押登记信息、保险信息、公正信息进行补录确认,确保与实际他项权利信息、保险信息、公正信息相符。

贷款合同及抵(质)押登记信息补录确认后,方可进行 13

出账(借据)申请操作,要按照相关规定确定贷款的支付方式、资金来源、发放方式等。出账(借据)信息需换人审核后方能打印放款通知书,出账(借据)审核人员由各地市联社、办事处根据信贷管理需要自行确定。

贷款合同信息、抵(质)押登记信息补录和出账(借据)申请信息的录入必须由发起该笔贷款申请的客户经理操作,放款通知书也须由该客户经理打印,并由其持放款通知书与借款人一起到柜台办理放款手续。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五级分类

(一)在发放抵(质)押贷款后,客户经理要根据担保品的合法有效性、安全性、充足性、变现能力等,对担保品及时进行评级,为系统自动生成贷款五级分类提供依据。

(二)客户经理每个季度要根据贷后检查情况,在系统中对每笔贷款录入信贷状况表、工作底稿和认定表,确保贷款五级分类所需资料的完整性。

(三)客户经理要在每月的21日至月末,对系统五级分类初分结果进行认定和调整。对无法确认分类结果的,逐级上报进行咨询,保证系统五级分类结果与实际贷款分类状态相符。

第三十四条 贷款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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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经理、基层信用社主任、市县信贷部门要每天查看系统提供的贷款到期、抵(质)押物到期、当月新增五级不良、逾期贷款催收、贷款检查、保险到期等提醒信息,便于及时采取措施,防范信贷风险。

另外,基层信用社要对通过实际调查或上级部门检查认定为冒名、保证人主体资格不合法、违规抵押、违规质押、违反贷款管理规定和其他违规贷款,及时在系统中进行责任贷款登记,为日后追责和统计违规贷款提供依据。

第三十五条 贷款催收

客户经理要按照相关制度的要求对借款人、担保公司、合作商等进行贷后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录入到信贷管理系统中。其中:农户贷款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少半年进行一次贷后检查;非农户自然人、对公客户贷款自合同生效日起,每个季度至少进行一次贷后检查。

客户经理要在每笔信贷款到期前的10日内,打印《信贷业务到期通知书》,送达客户并取得回执。贷款到期后尚未归还的,应打印《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分别送达借款人、担保人进行催收,经客户签章后,将贷款催收通知书归入信贷档案妥善保管,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 档案管理

客户经理在完成贷款发放后,要及时在系统中对各种档案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并移交至系统档案管理员处。系统档案 15

管理员对接收的信贷档案资料,要按照保管年限、贷款状态、已起诉等情况进行分类整理,分别转入综合档案区、结清档案区、保全类档案区,并合理安排系统专柜保管。

系统档案管理员由管理纸质信贷档案资料的档案管理员担任。

第三十七条 贷款信息维护

贷款信息(资金来源、是否自动结息、结息周期、复利标志、是否自动扣款、是否停息)维护和单户利率调整、按揭利率调整是与核心系统联动的交易,因此要仔细核对、谨慎操作,避免出现错误。客户经理如确需修改上述信息的,经信用社主任同意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三十八条 保全管理

基层信用社对抵债资产的接收与处臵、依法诉讼案件、资产臵换、不良贷款成因及处臵、逃废债等相关信息,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系统当中,并根据业务进展情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为有效防控信贷风险提供决策依据。

第九章 信贷业务移交和撤销

第三十九条 信贷业务移交

(一)管户权移交

因信用社内部重新分配客户资源或客户提出到其他信用社办理信贷业务时,需要对客户管户权进行移交。客户管 16

户权在县联社内移交的,需填制《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申请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由县级联社系统管理员对管户权进行移交即可;跨县联社、跨地市联社移交的,客户必须将原管户机构的贷款还清,并将一般高额合同、高额循环合同和核心系统额度注销,由接收社填制《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申请表》,经上一级联社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上一级联社系统管理员进行管户权移交。

(二)合同移交

因信用社内部发生信贷业务调整且不需要移交客户管户权时,需要对贷款合同维护权进行移交。移交前信用社需填制《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申请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县级联社系统管理员对贷款合同维护权进行变更。合同移交只能在同一信用社内进行。

(三)业务移交

因管户客户经理发生岗位轮换、工作调动、离职、退休等情形时,需要对客户管户权和贷款合同维护权一并进行移交,即业务移交。移交前信用社需填制《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申请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县级联社系统管理员对业务进行移交。业务移交只能在同一信用社内进行。

第四十条 业务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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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业务操作时,如因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录入的数据信息不准确时,需要进行业务撤销。业务撤销按照发生信贷业务种类和发生阶段的不同,划分为借据撤销、合同撤销、审批撤销、展期撤销、核销调整撤销、抵债资产登记撤销、票据臵换撤销、自助合同撤销。

业务撤销须由客户经理填制《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申请表》,并经信用社主任或县级联社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信用社主任或县级联社系统管理员进行撤销。

第十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为保障网络安全,防止“黑客”入侵,严禁在安装信贷管理系统的计算机上安装任何游戏软件,严禁用信贷管理系统用机上互联网,严禁信贷管理系统网络与其他任何外部网络连接。

第四十二条 信贷管理系统操作人员和网络维护人员要爱护设备和网络,保持设备网络的良好状态。凡因人为因素造成设备和网络损坏的,由损坏人员赔偿。

第四十三条 信贷管理系统和数据信息是农村信用社机密,严禁信贷管理系统技术设计管理人员对外泄露系统信息,严禁信贷管理系统用户对外泄露从信贷管理系统中获取的借款人信息和信贷业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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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使用信贷管理系统进行信贷业务操作的用户要对操作员代码及密码严格保密,谨防泄露。严禁盗用他人操作员号。替代他人操作时须经授权,授权人、被授权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信贷管理系统操作人员,对以本人代码登录系统的信息和提出的决策管理意见负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接入信贷管理系统的计算机必须安装正版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每周至少要用防病毒软件进行一次全面的病毒查杀。严禁无关人员在信贷微机上操作。

第四十六条 当各级操作员发生岗位轮换、工作调动、离职、退休等情形时,应及时上报上级管理机构,由上级部门系统管理员对操作员代码进行限制或冻结。

第四十七条 检查监督。县级联社由信贷、科技部门每季度对辖内信贷管理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30%,年终组织一次全面性检查,形成书面报告,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对违规责任人进行处罚。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各操作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二)用户密码的使用和修改是否符合规定;

(三)输入的客户信息是否真实、完整、有效,是否与纸质客户档案相符;

(四)信贷业务授权和系统操作授权是否按规定进行, 19

有无未授权、超授权、转授权操作业务现象;

(五)客户基本信息、客户信用等级、对客户授信额度等是否根据实际变化而随时更新修改;

(六)其他需检查的事项。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使用信贷管理系统的各级农信社信贷部门,要加强对信贷管理系统数据真实性的检查监督,并依照《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处理信贷管理系统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所有的信贷业务必须纳入信贷管理系统管理,未纳入的视同账外经营,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条 信贷管理系统应用联社出现下列行为的,对该联社和联社主任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上级联社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一)未在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完成信贷管理系统的建设,影响信贷数据的传输,造成数据严重缺漏、失实的;

(二)对系统管理、维护不力,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数据丢失、数据严重失真的。

第五十一条 应用信贷管理系统的客户经理对分管的客户信息、决策信息、贷后管理信息、贷款分类信息等不能 20

适时登记、适时更新,造成系统数据信息不完整、不及时、不准确的,对客户经理追究相应责任或作岗位调整。

第五十二条 信贷管理系统技术维护部门,对系统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维护管理不善及没有按照系统运行要求按时进行日常业务批处理操作,而影响系统应用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系统管理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三条 信贷管理系统使用人员出现下列行为,要负行政和法律责任。

(一)应用非法软件或进行非法操作,对系统造成损害的;

(二)盗用他人代码制造虚假信息的;

(三)泄露系统技术参数和系统客户信息与信贷业务数据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订并解释,各县级联社可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要按照省联社各项规章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系统操作。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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