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策划书

时间:2024.4.29

天剑法学社模拟法庭策划书

一. 活动名称:模拟法庭

二. 活动主题:庆十年诞辰,体法律公正

三. 活动背景:政法学院天剑法学社成立十周年之际,经济和法制不断发展与完善的今天,法律越来越深刻的影响到人们的生活,作为以法学的为支撑的协会始终不忘“弘扬法治精神”的宗旨,借广大师生喜迎庆典之情,展开法庭精彩辩论。

四. 活动目的:

1. 增强我校师生的法制观念、权利观念和民主观念,通过亲身参与,将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与实践。

2. 通过模拟案件的处理解释法律规定、掌握案情与法律间的关系,了解熟悉方法学理论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同时丰富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3. 在天剑法学社成立十周的欢乐时刻,让广大师生体会到天剑的温暖与辉煌,扩大本社团的影响力,壮大社团的发展力量。

五. 活动时间:6月份日期待定

六. 活动地点:政法学院模拟法庭

七. 活动对象:全体广大师生

八. 活动流程:

(一)前期准备

1. 策划:由策划部完成此次活动策划书。

2. 宣传:由办公室将活动消息以短信或电话方式通知各部成员及会员;宣传部负责出海报、展板张贴在几处人群流动量大处,宣扬本次活动,吸引广大学生前来参加、观看。

3. 场地:由组织部向院里申请模拟法庭,并布置好现场。

4. 材料:由外联部向外拉好赞助,租好服装、音响、摄像机,复印好案例,准备好邀请函。

5. 角色:开会讨论,从有意愿参与者中确定好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原告、被告、证人、法警、书记员等扮演者。

6准备诉讼文书(写好起诉状,答辩词,准备证词、物证及说明)理清诉讼程序(观看法庭审判视频)

(二)中期流程

1. 由宣传部将制作好的海报张贴好,横幅挂好,联系辅导员安排学生观看。

2. 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摆台的工作,招募模拟法庭重要角色。

3. 像挑选的合适人员发放案例并进行多次彩排以达到最佳效果。

4. 发送邀请函,邀请市法院部分法官、老师、学校兄弟社团负责任及部分学院学生会负责人作为嘉宾,为我们的活动提供宝贵意见

5. 进行场地布置,向嘉宾发放饮用水。

6. 主持人介绍相关人员及嘉宾,介绍此次法庭案件的相关情况,宣布活动开始。

主持人甲: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

主持人乙: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大家,晚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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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我是。

主持人甲:今天晚上,1011级法律专业学生在这里进行“模拟审判”教学活动。这个活动

是法律专业《模拟法庭》课程的组成部分,也是一个汇报展示活动,更是庆祝天

剑法学社成立10周年的庆典活动。

主持人乙:现在我们要向大家介绍今天到场的嘉宾,指导老师与同学。

主持人甲:很荣幸,我们邀请到了 法院 庭庭长 先生,

(主持人乙带头鼓掌,手势明显有感染力,情绪饱满)学校 , 主任 ,法学教师 ,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

各位专家教师的到来!

主持人乙:据了解,今天参加旁听的同学主要来自于 系, 系,

系,欢迎你们!

主持人甲:今天的案情及争点是什么?

主持人乙:

7. 请专业人员进行法庭的拍摄工作。

8. 庭审结束后嘉宾点评。

(三)庭审现场

模拟法庭分为四部分进行:

1. 入场: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律,原告、被告、辩护人就位,固定好位置,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在审判长敲响法锤后,庭审正式开始。

(入场: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一切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妨碍审判人员审判等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传双方当事人到庭;请双方当事人入坐;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查明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公诉方是否到庭?

公诉方,:到庭。

书:被告是否到庭?

被告: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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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辩护人是否到庭。

辩:到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

(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坐)

审判长:(审判员坐下后)全体请坐

书记员:(不坐)报告审判长,公诉方,辩护方已经到庭,被告人夏天龙,邹志平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点头示意书记员就坐)

【2.法庭调查阶段:

(1)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原告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

提被告人夏天龙、邹志平到庭。(待被告到庭后)被告人夏天龙的基本情况。 夏:我叫夏天龙,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农民,家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审:被告人夏天龙,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夏:20xx年2月12日收到。

审:是否还有其他的名字?

夏:没有。

审:你的诉讼代理人是谁?

夏:我的诉讼代理人是李建国,南京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你以前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

夏:没有。

审:你是什么时候被羁押的?(羁押了多久?)

夏:我是20xx年12月4日被拘留的。

审:被告人邹志平的基本情况。

邹:我叫邹志平,1987年3月26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农民,家住南京市江宁区。

审:被告人邹志平,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邹:20xx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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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是否还有其他的名字?

邹:没有。

审:你的诉讼代理人是谁?

邹:我的诉讼代理人是曾阳,南京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你以前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

邹:没有。

审:你是什么时候被羁押的?(羁押了多久?)

邹:我是20xx年12月4日被拘留的。

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夏天龙、邹志平绑架罪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由审判长王杨,审判员李昕、李楠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文担任法庭记录。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斌、程琳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夏天龙的委托,南京市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国出庭为被告人夏天龙辩护。受第二被告人邹志平的委托,南京市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曾阳出庭为被告人邹志平辩护。

审:由公诉方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

公:李文斌,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程琳,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代理律师):李建国,南京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曾阳,南京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公诉方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公: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公诉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没有异议

审判长:公诉方、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许参加诉讼。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享有法庭辩论的权利;公诉方有 4

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驳的权利;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自觉履行发生效力的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

审判长:上述权利和义务公诉方是否听清?

公: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

被: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

利,公诉方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公: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由公诉方宣读起诉书。

公:(宣读起诉书)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南检刑诉字[2011]第325号

被告人夏天龙,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农民,文化程度:初中,家庭住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身份证号:320114198607172345。因涉嫌绑架罪于2011年12月4号被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6号被南京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邹志平,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农民,文化程度:小学,家庭住址:南京市江宁区。 身份证号:320121198703264811。因涉嫌绑架罪于2012年12月4号被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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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安局对本案侦查结束,以被告人夏天龙,邹志平涉嫌绑架罪,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2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夏天龙于20xx年12月3日凌晨四时许,伙同被告人邹志平携带菜刀等作案工具至南京市升州路开心网吧,以被害人魏小锋在网上骂其女友李雯为由,强行将魏小锋带出网吧并进行殴打,事后又将魏小锋带至夏天龙位于白下区的住处,当场将其身份证和现金扣留,并逼迫被害人魏小锋写下“欠夏天龙5000元”的欠条。20xx年12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夏天龙伙同被告人邹志平持菜刀将魏小锋从南京市挟持到高淳县,欲逼迫魏小锋找其父魏富贵要钱。魏小锋趁其不备逃跑时,被邹志平追上,拽住其衣领,再次将其控制住,并在其面部猛打数拳。逼其继续带路,来到魏父住处,被告人夏天龙等人向魏父索要5000元,并扬言:如果不给钱就将为魏小锋带回南京。魏父无奈向周围围观的村民借钱,共筹得1800元交与夏天龙。魏小锋才脱离其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记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报告、伤残检验报告书,聊天记录、网吧监控录像、抓获报告现场工具和欠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天龙、邹志平无视国法,以强制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勒索财物,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国 程琳。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公章)

20xx年2 月17日

【(2)带报告、辩护人讯问及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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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人作证。

(4)举证质证。

举证质证:】

审: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夏:听清楚了。

审:请法警带被告邹志平退庭候审。

(退出后)被告人夏天龙 ,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夏天龙:有。我根本就不是绑架他,我是敲诈他的钱。我当时带着几个朋友就是想要教训一下魏小锋,本来打算就这样算了的,没想到他态度还挺恶劣的,就让我很恼火了,想着这几个兄弟这么仗义,我女朋友又受了这么大的委屈,不能就这么便宜了他,最起码得让他出钱好让我请我们好好的吃顿饭,算是回报一下他们。不然以后还怎么混呢!没想到那小子就是个穷鬼,翻了全身也才他妈的就一百来块子钱,一顿饭都不够,后来看到这小子还是个本地人,就想了一下,既然这小子没什么现金,不如到他家里去敲点钱来也好啊。就这样我们那天晚上就去他家里了,所以我们根本就没有绑架他呀,请审判长好好考虑呀。

审:被害人是否有意见发表?

魏小锋:有,审判长,案件事实并非被告人夏天龙所讲的那样,我以前和他们

并不认识,和他女友也仅仅是刚加的网友之一,所以我认为他们是有预谋的,他们把我从网吧带走后,就把我关在他们的住所,还对拳打脚踢,后又逼我写欠条,让我带他们去我爸那要钱,如不给钱就把我带回南京,所以我认为他们就是在绑架我。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夏天龙 ,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

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夏天龙:听清楚了。

【法庭调查】

公:你与魏小锋、魏富贵是否认识,你为何毒打并向其索要钱财?

夏天龙:我没有毒打他,只是他骂了我女友。我想为我女友索要精神损失费。 公:那你为什么绑架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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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我没有,12月3日凌晨魏小锋在网上辱骂我女朋友,我决定帮我女朋友出

气,所以找几个人教训他

公:你们是怎么教训他的

夏:我们几个兄弟把他打了一顿

公:你为什么把他带到你的出租屋里

夏:几个弟兄为我女朋友出气,我当然要表示一下,而这件事的起因是魏小锋,

就要他出钱意思一下,所以带回住所更方便。

公:你在拿到钱后,为什么还逼他写下欠条?

夏:因为他身上的钱太少了,兄弟们不能白干一场,就让他写下欠条 公:你为什么要强行控制他的人身自由

夏:我们没有控制他的人身自由,我们跑了大半夜才找得到他,怕他跑了,还给

了他饭吃呢,如果是绑架,谁还对他那么好啊。

公:那你为什么再次殴打魏小锋

夏:去他爸那的路上他想逃跑,抓回来的时候还反抗,我们只好教训他一下了。 公:你向魏富贵要了多少钱?

夏:本来想要5000的,但他爸实在没钱就要了1800元。

公:索要钱财的过程中你是否威胁魏富贵说,不给钱就带魏小锋回南京 夏:当时只是想吓吓他

公:你们将此钱用与何处?还剩下多少?

夏:我们去吃了一顿,还剩点我们就去玩了,那点钱还想剩?那还不够呢! 公:审判长,我的讯问到此完毕。

审:辩护人是否要讯问。

辩:需要,夏天龙,我问你,你们将魏小锋带到你住处,中间有将近18个小时,

为什么没有在打完后就去魏富贵处要钱呢?

夏:因为我们也是第一次敲诈别人的钱,心里肯定有顾忌,白天人多眼杂,从南京到他爸那,到处都是交警什么的,还没到可能就被发现了,后来晚上他都在路上跑了,所以我们就想等到晚上去。

辩:你们向其父索要5000元,为何只拿到了1800元就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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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我们也只是想敲他点钱而已嘛,不能太过了,看到他爸实在没钱,我们就都

想:“算了,反正有1800块也能好好的吃一顿了,”我们虽然是无业游民,但我们也是有良知的。

辩:审判长,我的讯问完毕。

审:请法警带被告夏天龙退庭,带被告邹志平到庭。

被告人邹志平 ,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邹:有,我根本连绑架罪都不知道是什么,我是出于哥们义气才帮夏天龙的,为

了帮他女友出气,我半夜大老远的跑过去,后来夏天龙提议想敲那小子一笔钱,算是给我们的回报,说我们绑架,法官大人,这是不可能的呀。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邹志平 ,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

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邹:听清楚了。

公:你为什么参与殴打魏小锋

邹:夏天龙叫我过去的

公:你知道夏天龙为什么让你殴打魏小锋吗

邹:说是他在网上跟他女朋友聊天发生了争吵,要帮他女朋友出气。 公:那你们后来又怎么向他要钱?

邹:夏天龙提议的,夏天龙说我们大半夜跑过去,辛苦了,他得感谢一下我们,

就请我们吃饭,但要让魏小锋出钱,后来搜魏小锋的身,发现他就那么点现金,所以就让他写下欠条,到他家里去要。

公:你为什么持刀砍魏小锋

邹:他想逃跑,我为了不让他跑了,一时心急就在他的大腿上砍了两刀。 公:你的刀是随身带的吗?

邹:不是,是随手拿的,为了防身用的,当然也是为了吓唬魏小锋。 公:审判长,我的讯问到此完毕。

审:辩护人是否要讯问。

辩:需要,邹志平,从网吧出来你有无用刀等工具?

邹:没有。

辩:你对魏小锋什么印象?你觉得他很有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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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当时从他的穿着什么的应该是有点钱的。

辩:你能不能具体的说下欠条的事。

邹:我们看他像是挺有钱的样子,就像吓唬吓唬他,难得有个这么好的机会,没

想到他胆子那么小,我们一吓唬他就受不了了,他说他没钱,要不他给我们写张欠条,到他父亲处拿钱去。

辩:你是先追到他后砍的还是先砍后抓住他的。

邹:我是怕他逃了,所以在他跑的过程中,先砍了他后抓住的,是从后面砍的。 辩:那你们有没有对他的伤情采取什么措施呀?

邹:有啊,我们马上就给他止血了,我们仅仅是想弄点钱,谁想出人命啊。人命

关天,这点还是很清楚的。

辩:你们后来拿这些钱干什么去了?

邹:先吃饭,然后去了KTV。

辩:审判长,我的讯问完毕。

审:请法警带被告夏天龙到庭。

审判长:(到庭后)首先由公诉方举证

公诉人:谢谢审判长,我方的第一份证据是报案记录,是由南京市公安局作出并

移送,它表明了本案的发生时间,地点即主要的犯罪事实。

审: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无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第二份是各被告的讯问笔录由南京市公安局作出并移送,包括被告人口

述,被害人口供,证人证言等,表明案情的发展过程。

审: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第三份证据是现场勘验报告由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科做出,包括夏天

龙住所队被害人魏小锋关押现场的勘验和在去魏父途中逃跑时留下的血迹的化验结果,还有是魏父家中的车印脚印的采集和证明,从旁佐证了案件的发展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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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无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第四份证据是伤情鉴定报告由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科做出,包括被害人魏小锋的刀伤,打伤等活体检验鉴定报告。”

审: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无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第五份证据是被告女友李雯与被害人魏小锋之间的聊天记录,由被告经

南京市公安局查实所提供。证明夏天龙的的犯罪动机明显。

审: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有,此聊天记录并不能完全证明我的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因为此记录仅

仅是网络虚拟世界的一个产物,并不能与现实社会对等,更不可避免的存在开玩笑等的因素在其中,并无恶意中伤的意愿。而且我方也有聊天记录的证据需要提供。

审:请法警将辩护人证据传上庭。 公诉方是否有异议?

公:有,从此聊天记录中有很明显的人身攻击性的因素存在。它完全可以证明被

告人的犯罪动机。

辩:我抗议,审判长,此证据证明力度不足,更不应该加入主观色彩。 审:抗议有效, 此评论不作为证言采纳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第六份证据是现场工具和欠条“工具包括菜刀,绳子、欠条等,菜刀从

被告人处取得并取了手印比对,欠条从被害人处取得。”

审: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无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第七份证据是网吧监控录像,由南京市公安局从网吧的监控录像中调取所得,

上面可以看出被告人将被害人带出网吧的全过程。

审: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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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请公诉方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我方的物证阶段到此为止,通过以上的物证,可以看出案情发展的过程,人物和基本的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介入的依据等等。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伤害情况和案情的佐证依据,犯罪的动机,犯罪的工具,魏本案定罪量刑提供了客观和公正的说明。

下面开始人证阶段。我方有四位证人。第一位是康林,他是开心网吧的网管。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康琳到庭作证。康琳,你把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康琳:我叫康琳,今年25岁,住在南京市白下区春晖家园108号。是开心网吧

的网管。

审: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康琳:我与魏小锋不认识,那天他在我的网吧上网。

审: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康琳: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辩护人对证人的证人资格是否有异议。

辩:没有。

审:先由公诉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康琳,你把12月3日凌晨4时左右发生的事实经过在讲述一遍。 康琳:我记得12月3日凌晨四时左右,当时我正在玩游戏,突然冲进几个人,

看到他们拿着菜刀,铁棍冲向一个人并强行将他带出网吧,让后发生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

公诉人:被告人夏天龙找被害人魏小锋时,你是否听到夏天龙对魏小锋说过什

么?

康琳:有的,我听到那群人对那个人吼到:你小子不想活了是吧,敢欺负我女朋

友,找死啊。

公诉人:当时被害人魏小锋对这一事件有什么反应吗?他说了什么话吗?

康:我看他当时好像有点蒙了,一脸的疑问,所以也没说什么,就被那些人给带

出去了。

公:审判长,我的讯问完毕。

审:辩护人需要讯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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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不需要

审:请证人康琳签字退庭,控方请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夏天龙邻居刘振声到庭作证。

审:请法警带证人刘振声到庭作证。

审:( 上庭后)刘振声,请你把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刘振声:我叫刘振声,今年60岁,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

公诉人:请问你与本案被告人是什么关系?

刘振声:我与本案被告人夏天龙是邻居关系。

审: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听清楚了吗?

刘: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辩护人对证人的证人资格有无异议。

辩:没有。

审:先由公诉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你们的邻居关系有多久了,对他有多少了解。

刘 :有几个月了,但是对他不是很了解,因为我比较年长,他们都是年轻人,

平时打打闹闹惯了,我对他们也就了解的不是很多。

公诉人:20xx年12月3日凌晨四时至22时许,你是否在家?

刘:是的,应为当天身体有点不舒服所以我一天都在家里,没有外出。 公诉人:那你知道他们是什么时候回来的?

刘:那天,大概是凌晨五点半左右吧,我本来在睡觉,突然就听到了隔壁传来了一阵阵的嘈杂声。

公诉人:那你都听到了什么?

刘:我听到了夏天龙和另外几个人在骂一个男的,他说:居然敢在网上骂我女朋

友,你小子是不是找揍啊,我看你是活得不耐烦了。接着就从隔壁房间里传来了一个男的痛苦的声音和哀求声。

公:当时你有没有报警?

刘:没有

公诉人:你认为天龙的人品如何?

刘 :不太清楚,平时看到他经常和一些小青年聚在一起,半夜还吵闹,影响我 13

们的休息。私下里讨论时,我们都对他印象不太好。

辩:审判长,我抗议,证人作证时,应当是客观的陈述事实,不应带有主观色彩,

刚才证人所说之话有明显的主观色彩成分,我建议不应作为证言采纳。 审:抗议有效,此评论不作为证言采纳。控方请继续提问。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讯问完毕。

审:请辩护人对证人进行讯问。

辩:证人刘振声,请问你如何确定这嘈杂声来自被告夏天龙家中?

刘:因为我和他是隔壁,其他的单元房都听不到什么。

辩:请问你如何确定发出哀嚎声的男子就是本案的被害人魏小锋?

刘:不是很确定的,但以前都没听过。

辩:证人刘振声,你的听力怎么样?

刘:虽然我都60的人了,但我的听力一直以来都蛮好的。

辩:审判长,我的讯问完毕。

审:请证人刘振声退庭。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魏勇到庭作证。

审:请法警带证人魏勇到庭作证。

审:魏勇,请把你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魏勇:我叫魏勇,今年39岁,南京市高淳县人,

审:你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魏勇:我是本案被害人魏小锋的邻居,

审: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听清楚了吗?

证: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辩护人对证人的证人资格有无异议。

辩:没有。

审:先由公诉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魏勇你把当时看到的情况叙述一遍。

魏勇:当晚大约10点吧!我都刚好想睡了,听到隔壁传来吵闹声,我就披了件衣服出去看看,见我的邻居老魏家院子里有几个陌生男子。还抓着个人。我觉 14

得很奇怪,就一边想一边走。到那我才看清是老魏他儿子。其中一男子叫骂到,你儿子欠我5000元,这是欠条,快还钱,不然就把你儿子带走。老魏当时也很害怕,只是一心想把他儿子救下来。不停的说:“我给我给”。不久,又来了好多村民。他们也看到了。那几个人不停的催,老魏没办法就向我们几个借,我当时没带,就回家拿了500元钱给他。凑了一下就给了那几个人,他们数了数,很不满的说:“这么穷还出来混。这次就算了。你小子走运”等等之类的话,然后就走了,我们把老魏他儿子扶到屋子里,问他怎么回事,他说,他根本就没有欠他们的钱,那欠条是他们逼他写的,他也不太清楚,随后我们就报警了。

公:证人,被告是怎样押着被害人的?

魏勇:有两个人将被害人反手押着。

公:他们手上有没有拿作案工具?

魏勇:他们手上拿了一把菜刀。

公:是不是这把?(看证物)

魏勇:是

公诉人:审判长,我的讯问到此完毕。

审:辩护人是否要讯问?

辩:需要,证人魏勇,他们当时要钱时有没有拿着欠条?

魏勇:有一张欠条。

辩:欠条上有被害人魏小锋的签字吗?

魏勇:有。

辩:当时他们是怎么要钱的?都说了些什么?

魏勇:没有说,当时被告就说了要还钱,不然就将魏小锋带走。

辩:审判长,我的讯问完毕。

审:请证人魏勇退庭。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魏富贵到庭作证。

审:请法警带证人魏富贵到庭作证。

魏富贵,请把你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魏富贵:我叫魏富贵,今年55岁,南京市高淳县人。

15

审:你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魏富贵:我是被害人魏小锋的父亲。

审: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魏富贵: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辩护人对证人的证人资格有无异议。

辩:没有。

审:先由公诉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魏富贵,你把当时的情况叙述一遍。

魏富贵:当时10点多了,我都准备睡觉了,但突然院子里一片亮光,接着是汽车的马达声,一辆汽车停在了我的院子里,当时我有点纳闷,就静静的听了一会,后来听到我儿子叫我的声音,我就急忙开门出去,一看把我吓了一跳,一辆车,几个陌生人押着我儿子,我就慌了,儿子我是了解的,平时就有点不务正业,这下不会是在外面得罪了什么人吧,那伙人一看也不是好说话的,我才刚出门,那伙人的带头人吧就直接跟我说:“你儿子欠我们5000块钱,今天我把你儿子带回来拿钱,这是欠条。”我问儿子这是怎么回事,他们马上打断我的话说:“怎么那么多废话,赶快拿钱去。”我说:“家里没钱,能不能宽限几天。”这时已围了好多邻居,大家都说过两天再说,家里哪里有那么多的钱呀。可那些人不管你说什么都不肯让步,还说你不给钱,就把你儿子带回南京去,我无奈就只有厚着脸皮向邻居们借了,可也只凑到了1800元,他们看我们也拿不出什么钱了,就把欠条给了我,放了我儿子,他们也就走了,后来才知道我儿子被他们绑架了,也就马上报案了。

公:你们为什么没有想到先报警再给他们钱呢?

魏父:唉,都怪我教子无方,从小到大我都没法好好的管教他,高中读了一年半就辍学了,后来也就到社会中去混了,管也没法管,这次一回来我看到他时还满肚子火呢。心想“这混小子又在外面给我惹事了,”所以就想息事宁人,谁知道会是那么回事,再说这种事多丢人哪。不想搞的满村都知道。

公:那张欠条上有你儿子的签名吗?

魏父:有,那字迹也好像是他的。我还以为欠条是真的呢。

公诉人:审判长,我的讯问到此完毕。

16

审:辩护人是否要讯问?

辩:他们没有拿到那么多钱就愿意放了你儿子,你觉得这事正常吗?

魏父:我也不是很清楚,可能是他们看我实在拿不出钱了就算了吧。

辩:审判长,我的讯问完毕。

审:请证人魏富贵退庭。公诉方继续举证。

公:审判长,公诉方证人以全部出庭,通过我方四位证人的出庭,可以很清晰的看出被告人和被害人在现实中是不认识的,从网吧开始的犯罪过程,再将被害人强行带到被告人夏天龙的住所,对其进行了将近18个小时的绑架,在其过程中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对其进行人身伤害,到其父途中,被害人试图逃脱被告人的控制,但并没有成功。而且大腿被砍伤,造成重伤。共计获得1900余元。综上,公诉方认为嫌疑人属于典型的控制被绑架人质而获取非法利

益的行为,应构成绑架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依照相关法律予以处罚。 审:辩护人是否有证人需要举证。

辩:有的,辩方请求法庭传我方证人李雯到庭作证。

审:请法警带证人李雯到庭作证。

李雯,请把你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李雯:我叫李雯,今年19岁,南京人。家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审:你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李雯:我是被告人夏天龙的女友。

审: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听清楚了吗?

李雯: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辩护人对证人的证人资格有无异议。

辩:没有。

审:先由辩护人进行讯问。

辩护人:李雯,你把经历的情况叙述一遍。

李雯: 那天我在上网,和一个刚认识不久的网友在聊天,刚开始还蛮有意思的,就想和他开开玩笑,他就更放肆了,什么话都说的出来,后来就吵起来了,那样的男人真是个小心眼,我和他开玩笑,他就当真,越骂越难听,我气不过,就想叫我男朋友去教训一下他,刚好我问到了他在哪里上网,连座位号 17

我都没放过。后来我男朋友就叫了几个哥们过来,然后他们就出去找他了,我等了一个来小时吧,后来他们还把他带回来了,我当时也好气愤,就给了他两个耳光。我们把他关在房间里,等晚上就押他去他父亲那了,再后来他们也回来了,然后我们就去吃饭、玩去了。

辩:你是在哪里上网的。

李:我们的住处呀。

辩:你们有没有搜他身上的财物。

李:就随便搜了一下,也没什么东西,就一百多块钱。

辩:他以前借过你们的钱吗?

李:没有

辩:那欠条是怎么回事?

李:是他自己说的,天龙说我们今儿这么累,让他意思意思,而且他还欺负我,要他赔精神损失费。就叫他给钱,不给钱就给他好日子过,他就慌了,说给我们写张欠条,去他家里要钱。

辩:审判长,我的讯问完毕。

审:公诉方是否需要讯问。

公:需要,你说欠条是魏小锋主动提出给你们写的,不写就给他好日子过,这个

好日子是什么?

李:“好日子”就是让他尝点苦头,吓吓他的。

公:你男友在住处打他的时候你有没有在场。

李:在场,

公:你也打了他是不是。

李:那是因为太气愤了,就给了他两个耳光。

公:审判长,我的讯问完毕。

审:辩护人继续举证。

辩:审判长,我方证人已全部出庭,根据刚才的法庭调查,我认为我的当事人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根据物证和人证可以看出,我的当事人并没有绑架罪的主观动机,从始至终都是以报复的心态对待被害人,并没有获取非法利益的动机。至与对被害人的伤害行为,夏天龙是为了替女友出气,李雯是为了发泄自己的愤怒。邹志平是为了防止魏小锋逃跑。都出于一时的冲动。欠条是魏小锋基于我的 18

当事人对他的威慑而主动提出写的。所以辩护人认为是不符合绑架罪构成要件。审判长,我的讯问完毕。

审:公诉方是否要补充证据。

公:不需要。

审:法庭调查阶段到此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5)法庭调查阶段结束。

1.2.3.法庭辩论阶段】

审: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夏天龙,邹志平等绑架案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履行法庭监督的职责。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从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下面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被告人夏天龙,邹志平等犯罪时均已满18周岁,精神状态良好,两被告人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夏天龙,邹志平,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对其使用暴力致使被害人魏晓峰大腿韧带断裂,侵犯了公民身体健康权,达到重伤程度符合绑架罪的客体,同时本案被告人达到了勒索财物的目的,对被告人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使被害人无法反抗,达到控制人质的程度。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并且本案被告从一开始就确定了挟持被害人获取非法利益的主观动机,同时,达到了从魏小锋父亲手中获取钱财的客观结果,不管是从网吧回到夏天龙住处还是逼其写欠条都在勒索财物的目的主使下进行,更加符合绑架罪以控制人身自由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构成要件。 对于绑架罪即未遂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刑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和观点绑架的既未遂应以是否达到控制人质,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下为标准,纵观整个案情我们不难发现从最初被告人将被害人从网吧带走到最后在被害人住处拿钱走人的整个过程,除了在去往被害人住处的一小段路上脱离了被告人的控制外,但却被被告人追上,所以既遂是符合的。

绑架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巨大,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还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属于犯罪性质很恶劣的行为。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请法庭综合全案情节,从重处罚。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判长: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夏天龙自行辩护。 19

夏:我没有要绑架魏小锋的意思,只是稍微想给他点颜色看看,后来去他爸家只是想弄点钱。说我犯了绑架罪,尊敬的审判长,我冤枉啊!

审:下面由被告人夏天龙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李建国: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是李建国 ,受被告夏天龙的委托,作为其辩护律师。我的当事人在在关于被起诉绑架魏小锋向其父魏富贵勒索钱财一案中,首先我不否认我的当事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犯罪,但从其客观事实,犯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来看并不符合公诉方定的绑架罪。我的当事人12月3日在把魏小锋带回家中搜取其身上财物,见数量太少而让魏小锋写下5000千元欠条,晚上让其带路到其父亲魏富贵住处索要“债务”,这只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我的陈述理由如下:

第一、犯罪客体的主要方面不同,敲诈勒索罪的主要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性权利,而绑架罪的主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我的当事人虽在魏小锋的家中及去魏父的家中途中有殴打魏小锋的行为,有轻微额侵害他人健康权,但这不是本案中定罪主行为。

第二,威胁的内容不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范围广泛,可以是任何对被害人不利的情况进行了勒索,而绑架罪的威胁则是以人质安危进行勒索。我的当事人在威胁其父魏富贵给钱的过程中曾说:“你不给钱就把你儿子带回南京!"这里并没有说要威胁其儿子的性命,而可能是骚扰为难他儿子直到还他钱。

第三、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表现为实施威胁和要挟,迫使他人交出财物或者提供财产性利益而绑架罪则是采用劫持人质的方法,勒索财物。我的当事人要魏小锋带路到其父家向其父索要钱,并以不给将魏小锋带回南京相威胁,并绑架魏小锋作为人质勒索若不给钱就“撕票”,要其性命。

第四、犯罪人没有主观上要绑架魏小锋作为人质向其父勒索的故意,而是从始至终都是想要教训他,并要其提供赔偿金。

综上所述,这一案件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应定为敲诈勒索罪而不是绑架罪。且我的当事人已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勘察审问是如实交代罪行,悔罪态度较好,希望接受法律制裁后从新做人,请求法官酌情定罪量刑,给他一次改过的机会。

审:下面被告人邹志平可以为自己辩护。

20

邹志平:一开始,我们只是听说夏天龙女友被欺负了,作为兄弟,我们只是想帮

他出口气,教训教训魏小锋,只是后来夏天龙改变主意,想让魏小锋赔偿其

女友的精神损失费,因此才有了我们兄弟几个去魏父家索要钱财。所以我们

根本就没有绑架罪的动机。我认为我们的行为不属于犯罪啊。

审:下面由被告人邹志平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曾阳: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是曾阳 ,受被告邹志平的委托,作为其辩护

律师。我的当事人都是在夏天龙从事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只是对犯罪提供些

消极的帮助行为,对犯罪的作用微小,符合从犯的构成要件,根据被告夏天龙

律师的辩词,夏天龙犯的是敲诈勒索罪,因此我的当事人应当是敲诈勒索罪的

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站起,脱稿讲)综上,辩护人认为,我的当事人在夏天龙犯罪中只是起着些

辅助的作用,对犯罪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对其中的部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

审: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

公:公诉人刚才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几点不同观点需要说明,

下面就被告人的情况作分别答辩。

首先,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敲诈勒索的问题,敲诈勒索是不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

的,而夏天龙却将受害人人身拘禁了将近18个小时。 其次,敲

诈勒索只能向当事人索要钱财,而不能向其父亲索要,因为其父并没有受到人身

威胁,敲诈勒索可以以债的形式向其父亲索要吗?而且债是无效的! 然后:就伤害问题而言;怎么可以就重伤行为以轻微的侵害他人健康权而一概过

之。刑法上的暴力是指对被绑架人实施殴打、伤害、捆绑等,使被害人不能、不

敢反抗的人身强制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夏天龙对被害人魏小锋共进行了三次殴

打,一次砍伤,至使被害人重伤。 最

后:被告人通过恐吓的方式,使其不敢反抗的精神强制行为。逼迫被害人写下欠

条并带他们前去索要。是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的。

(站起,脱稿讲)被告人夏天龙和邹志平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公诉意见发表到此。

审:被告人夏天龙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21

夏:有,当时我并没有绑架魏小锋的故意,叫他写欠条只是为了教训他,让他陪

我女朋友的精神损失费

审:被告人夏天龙的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李建国:有,我不同意公诉人的观点。被告人虽然将受害人人身拘禁了18小时,

但并没有对其人身造成伤害,只是要求其配合,并没有强行限制其人身自由,才导致在来魏父家中的途中魏小锋出逃,抓回后也只是教训了他一顿,并没有对其人身造成实质伤害。而对其身体造成重伤的过程完全是在魏小锋逃跑过程中为了防止其逃跑对其大腿上连砍两刀实属无意,是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表现。

其次,对于公诉人提出的以债的形式向其父要钱是否属于敲诈勒索的问题,现在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我个人认为,这是一种债,虽然不合理,但我的当事是一位农民,文化教育程度不高,并不知道债的合法与非法,从他主观目的来说,就是想用这张欠条向被害人索要钱财,针对的只是财产,而不是人身安危!

审:被告人邹志平是否有新的意见。

邹志平:有,我认为我们在犯罪过程中都没有起实质性的作用,仅仅是出于哥们义气

审:被告人邹志平的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曾阳:有的。辩护人还有一点意见需要补充。

1: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不仅要看他的行为,而且要看他的主观目的。从我被告当事人的角度看,我认为,我的当事人没有犯罪的故意,只是想帮夏天龙出口气,具体实施犯罪的行为都是夏天龙实施或指导的,我的当事人都是起一种辅助性的作用,所以我认为定他们为绑架罪是不妥的。

2.我的当事人系本案的从犯,本案的大多数行为都是由于本案第一被告所为,许多情况我的当事人并不知情,我的当事人一直错误的以为教训被害人的理由是合理的,在将被害人带到出租屋后对被害人身上的财物进行夺取的行为我的当事人并未参与,且后来将被害人带往被害人父亲处正是由于我的当事人在错误的意识(以为教训被害人的理由是合理的,且应得到教训)支配下进行的,并无敲诈被害人父亲的意图,只是想在其父面前教训下被害人,让他遵纪守法,提高自身素质,不要随意侮辱他人,当然我的当事人的手段是错误的,不合法的,我 22

的当事人在被公安机关羁押期间,已经得到了深刻教训,并积极进行了反省。

3.我的当事人出于对法律的无知才会在本案第一被告的怂恿下从事了错误的违法的活动,我的当事人后悔不已,恳请尊敬的审判长和各位陪审员念在我的当事人年纪尚轻,以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恳请尊敬的审判长和各位陪审员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我的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审:公诉方可以答辩。

公诉方:首先,被告一开始就是想要绑架受害人之意,把受害人魏小锋到到家中,将其殴打只是为了解气,且其本来目的就是要额钱,就干脆将其身上现金搜去,数量很少,为降低向其父勒索财物的难度,逼魏小锋写下欠条等到晚上在出发绑架其作为人质向其父所要钱。

其次,被告从网吧最后到魏富贵的家过程中都是控制了魏小锋,侵害了其人身自由,分明就是有了绑架他人的行为。

再次,被告向其父魏富贵勒索时以“不给钱就不你带回南京,!”在常人的理解上来看都会懂是要对其实施健康上甚至生命上的伤害,正因为次他父亲才心急如焚忙向村民借钱,事实上是以人质的安危相威胁。所以是无论如何也逃脱不了绑架他人事实的。

审:被告人夏天龙是否有新的意见。

夏:没有。

审:被告人夏天龙的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李建国:有的。首先,我的当事人并没有要绑架受害人魏小锋作为人质的故意。是在向其本人敲诈没钱的情况下才想要向其父要。

其次,我的当事人只是担心没有魏小锋带路无法顺利取得钱才带上魏小锋,并防止其中途逃跑,且在取得钱财中也不是作为人质相威胁。控方不可犯客观归罪的错误啊。

最后,我的当事人以追讨“债务”为由,以将要对其儿子实施侵害对魏富贵不利的的情况威胁,分明只是单纯的敲诈勒索。

审:被告人邹志平是否有新的意见。

邹:没有。

审:被告人邹志平的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曾阳:有的。

23

1. 我的当事人系初犯,此前没有不良记录。

2.此案系简单的社会纠纷引起,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法官从轻处罚。

3.我的当事人由于与本案第一被告是关系十分亲密的好友,是出于对朋友的义气而做出了不符合法的规范的事情,事前并无故意,且与本案第一被告无事前通谋。

4.在事情发生后我的当事人对被害者及其家属进行了道歉和积极的赔偿,并退还了赃款。

5.在被公安机关讯问期间,我的当事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案件侦查活动,并交代其所犯罪行,且认罪态度良好,符合减刑的条件。

6.我的当事人错误的认为让被害人请客吃饭从而消除对本案第一被告的精神损害的要求是合理的,正是基于这种错误的意识,我的当事人才同意第一被告要求本案的被害人请客吃饭的行为,并无敲诈的意图

7.在送本案的被害人回家的路上,由于被害人试图逃跑,我的当事人又是第一次从事看守的事务,因此内心十分紧张,在看到被害人试图逃跑后,我的当事人便极力阻止被害人逃跑,在阻止过程中,我的当事人由于体格消瘦,恐力有不逮,便拿出随身携带的菜刀试图以此阻止被害人的逃跑行为,由于内心的极度紧张不慎将被害人砍伤,我的当事人使用菜刀是为了对被害人进行威吓,从而阻止其逃跑的意图,并无伤害被害人的故意,且从其他情况上看,我的当事人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恳请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8.本案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所以退一步讲,如果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那最多也是过失致人重伤罪。辩护意见发表到此。

审:根据刚才的法庭辩论,公诉方和辩护方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现在宣布法庭辩论阶段结束。

被告人夏天龙,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做最后的陈述。

夏天龙:我认为我的行为仅仅是为了敲诈魏小锋的钱财,并教训他。而没有要绑架他的意思,希望审判长可以看在我是初犯,不懂法的情况下做出的蠢事,我一定洗心革面,认真学习,重新做人,希望法庭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审:被告人邹志平,现在你可以做最后陈述。

邹志平:我的行为仅仅是为了帮助哥们出口气,在慌乱中砍中了魏小锋,

最多是过失致人重伤罪。我认识到了我的行为的错误性,希望法庭给我一次 24

改过自新的机会。

审:休庭五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4.宣判阶段

(1)敲响法锤,继续开庭。

(2)审判长口头判决,全体起立

审:(五分钟后,敲法锤)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现在宣判:全体起立。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南刑初字第066号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 2011〕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天龙、邹志平犯绑架罪,于20xx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斌、程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天龙及诉讼代理人李建国,被告人邹志平及诉讼代理人曾阳,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天龙、邹志平无视国法,以强制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勒索财物,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并通过众多的物证、人证等证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天龙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6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邹志平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1月9日起至20xx年2月17日止)。

二、被告人夏天龙 ,邹志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杨

审判员 :李昕倩

审判员:李楠

书记员:刘文

25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xx年2月17日

(3)审判长宣布闭庭,庭审结束。

【(4)后期工作

1全体工作人员、演员及嘉宾合影留念。

2.送走嘉宾。

3.对场地进行清扫整理并保护好现场相关财物。

4.完成新闻稿写作和照片上传。

5.即时进行活动总结具体工作中不足,编写活动总结并整理书面材料上交团委。

九.经费预算:

材料打印复印: 20元

横幅: 100元

嘉宾用水及礼品: 100元

邀请函: 30元

荣誉证书及奖品: 50元

服装、摄像租借费:150元

总计:450元

九. 主办单位:政法学院团总支 承办单位:政法学院天剑法学社

附:

法庭组成人员名单

审判长:王杨【王树森】

陪审员:李昕【肖璐】李楠【】

书记员:刘文【王艳艳】

公诉人:李文斌【吴鹏旗】程琳【李佳琪】

辩护人:李建国【宋玉磊】曾阳【】

被告:夏天龙【康怀琳】邹志平【江坤】

被害人:魏小锋【杨淇】

证人:康琳【龙鑫】刘振声【倪一朝】魏勇【李衍翔】魏富贵【毛志刚】李雯【虞睿璐】

法警:喇兵玛直玛 柯芳芳 万雨 许灵华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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