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时间:2024.3.23

附 件

贵州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9月4日全国、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住建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和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工程质量两年治理行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使我省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组织领导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导全省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研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工程质量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处理,对违法违规企业、人员在资质资格方面的处理作出决定。领导小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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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长:张 鹏(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毛方益(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成 员:李泽晖(建筑业管理处处长)

何宏端(厅副总工程师、城建处处长)

柯东升(勘察设计处处长)

李国忠(房产处处长)

张乾飞(村镇处处长)

许家强(节能科技处处长)

莫金玲(省建设执法总队总队长)

莫志刚(设质站站长)

李雯娟(厅信息中心主任)

谢文辉 (省质安总站副站长)

陈 昕(技能中心副主任)

袁梦宇(厅新闻宣传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建筑业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具体工作和相关信息、总结报送。

各地住建部门要成立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组织机构,具体组织相关检查工作,组织辖区内企业、项目开展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本部门颁发资质、资格的企业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资质、资格和市场准入方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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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企业要成立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组织机构,具体组织本企业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及时开展自查自纠。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1.明确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终身责任和追究方式追究其责任。

2.推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要求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建设五方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竣工后设臵永久性标牌,载明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增强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意识。

3.严格落实施工项目经理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质〔2014〕123号)规定,督促施工企业切实落实好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责任。

4.建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建设单位要建立五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存。

5.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对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责不 — 3 —

到位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规定,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及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

(二)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1.准确认定各类违法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规定,准确认定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2.开展全面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有无违法发包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有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或个人有无挂靠行为。

3.严惩重罚各类违法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外,还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采取限期不准参加招投标、重新核定企业资质、不得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等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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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让公众了解和监督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鼓励公众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对查处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一律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介的作用,震慑违法行为,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守法意识。

(三)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

1.创新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创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方式,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检查方式,采取随机、飞行检查的方式,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加强对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虚假检测报告行为。

2.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筹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充足保障,保持监管队伍的稳定,强化监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水平。

3.突出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入手,狠抓工程实体质量突出问题治理,严格执行标准规范,积极推进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 — 5 —

控标准化活动,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4.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鼓励有实力的监理单位开展跨地域、跨行业经营,开展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形成一批有技术实力、有品牌影响的骨干企业。监理单位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现场项目部人员的配臵和管理,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收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可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吸引省外工程咨询企业进入我省工程监理市场,与我省监理单位开展合资合作,带动我省监理队伍整体水平提升。

(四)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1.加强政策引导。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发展目标:到20xx年底,贵阳市、毕节市等建设规模大的地区要具备相应规模的构件部品生产能力;新建政府投资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应有一定比例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住宅新开工面积占住宅新开工总面积比例逐年增加。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本地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近远期目标,协调出台减免相应税费、给予财政补贴、拓展市场空间等激励政策,并尽快将推动引导措施落到实处。

2.实施技术推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 — 6 —

先进成熟、安全可靠的技术体系并加以推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建筑产业现代化地方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和相关标准规范;培育组建区域性研发中心、产业联盟,建立通用种类和标准规格的建筑部品构件体系,实现工程设计、构件生产和施工安装标准化。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鼓励成立包括开发、科研、设计、构件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等在内的产业联盟。

3.强化监管保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管模式并严格监督执行,保障建筑产业现代化健康发展。

(五)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建市〔2014〕108号)总体要求,实施诚信体系建设。在20xx年底前,完成省级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实现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

(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要求,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在工人培养、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 — 7 —

的责任。施工企业要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施工企业要建立劳务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

2.完善建筑工人培训体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建筑工人培训信息公开机制,健全技能鉴定制度,探索建立与岗位工资挂钩的工人技能分级管理机制,提高建筑工人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建筑工人培训工作,对不承担建筑工人培训主体责任的施工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充分利用政府财政经费补贴,培训建筑业从业人员,大力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3.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推进劳务人员信息化管理,加强劳务人员的组织化管理。

四、时间安排

本次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自发文之日起至20xx年9月中旬,集中两年时间进行全面治理。

(一)部署启动阶段(20xx年9月底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明确检查范围、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要将检查精神和要求传达到辖区每个项目。各市(州)住建局、5家中央在黔和省属施工企业、省外入黔企业分 — 8 —

支机构实施方案于9月29日前报省厅建筑业处,其余企业、省外入黔企业项目部按当地要求报当地主管部门。

(二)自查自纠阶段(20xx年9月底前):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按本方案和当地要求、相关制度、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对在建项目100%开展自查自纠,要严格细致检查各重要部位、关键环节,列出清单、建立隐患台账,及时处理和上报当地主管部门。各级住建部门应加强指导、督促。

(三)重点检查阶段(20xx年10月至20xx年6月底前): 各市(州)住建部门、各施工企业加强检查力度,在自查自纠的同时,采取明察暗访、抽查、突击检查方式,于20xx年10月底前对辖区内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4个月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全面排查一次,我厅将每半年对本地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和治理行动督导检查,同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要做好迎接住建部每半年开展督查的准备工作。

(四)总结分析阶段(20xx年7月至8月):各级住建部门和相关企业对已开展的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全面总结、评估,形成总结报告,逐级上报。各市(州)住建局、5家中央在黔和省属施工企业安全大检查总结于20xx年8月15日前报省厅建筑业处,其余按当地要求报当地主管部门。

五、工作措施

(一)严格落实五方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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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认真按照住建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对自身建设、经营管理的项目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企业要加强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

(二)严格落实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和义务。一是要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作为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二是要明确工作目标,完善责任制度。明确各个职能部门和工作岗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环节的督促检查,切实把质量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三是以监管责任落实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要加强对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的督促检查。

(三)进一步加大市场秩序整治力度

围绕建筑市场中工程招投标、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各主要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严厉查处建筑市场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越级勘察设计、无证施工监理、偷工减料、假冒伪劣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各地整治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集中进行处理。及时总结检查中发现的难点、重点问题, — 10 —

研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筑市场监管的措施。建立建筑市场整治常态化工作机制,实施市场行为信息采集、报送、发布等制度以及黑名单制度。

(四)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外,还要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招投标、限制执业、重新核定资质等相应的管理措施。对督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因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质量问题的企业,将一律按照法律法规上限进行处罚,并上报住建部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进行公布。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推广应用

推进我省建筑监管信息化建设,是提高监管效率、规范监管程序、创新监管手段、实现动态监管、提升监管能力的重要抓手。尽快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平台,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引导企业加快建筑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

(六)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各施工企业应按方案要求在9月底前将自查自纠情况及时书面上报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外入黔企业分支机构要将自查自纠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管理处;未设分支机构的省外入黔企业应将项目自查自纠及整改情况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 — 11 —

定专人负责信息统计,及时对工程质量两年提升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上报。从即日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每月向我厅报送专项行动信息统计表,每4个月报送一次全面排查总结。

(七)加强舆论宣传,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借助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作用,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特别是广大消费者关心工程质量、重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质量。要加大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的信息公开力度,要公布工程质量治理投诉举报电话,让公众积极参与监督,举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发挥新闻媒体对工程质量的舆论监督,震慑违法行为。营造企业守法、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开展工程质量两年行动是为提升我省工程质量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统一行动,针对本地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和质量状况,制定完善相关措施和工作方案,确保两年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检查,力求实效。各地、各单位要针对本地主要质量通病,按照本方案要求在加强日常监管基础上建立巡查制度和通报制度。检查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二是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三是经常性检查与巡查相 — 12 —

结合;四是明查与暗查相结合。通过严格细致的各层次的检查,真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针对不同程度问题采取计分处理、约谈、通报、媒体曝光和行政处罚等措施和手段,确保全省范围内工程质量形势稳定。

(三)统筹工作,有序推进。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统筹安排,相互促进、共同推进,确保企业认真履行质量管理责任,把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真正落实到作业一线。

请各市(州)住建局、五局省属及中央在黔大型施工企业于20xx年9月17日前将两年行动联系人员名单报我厅建筑业管理处。

联系电话(传真):0851-5360371;0851-5360058。

电子邮箱:jzyglc@126.com。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xx年9月12日印发 — 13 —


第二篇:大连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大连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及辽宁省住建厅《辽宁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辽住建发〔2014〕19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两年治理行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打击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不断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使我市工程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1.明确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认真学习理解和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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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开工前,参与工程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

2. 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一是要求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工程建设中应该履行的职责、承担的责任作出承诺,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已取得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各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补签授权书和承诺书,在20xx年12月31日前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二是建立永久性标牌制度,在工程竣工后,要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息,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意识。三是建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建设单位要建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个人信息、执业信息以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等,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存,一旦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能够及时、准确地找到具体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四是严格落实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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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落实好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责任。

3. 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审批管理。在日常资格审批管理中,加大对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的核查力度,确保其与现聘用企业的唯一劳动关系,进一步杜绝挂靠行为的发生;对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人员在办理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时,应先核实其是否在原聘用企业担任项目负责人,所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已完工或已办结项目移交手续,保证在建工程项目的连续性。

4.加强对工程项目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培训考核。在建筑业从业人员考核及继续教育中,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等文件作为重点,进行强化培训、重点考核,使其熟知自己在工程建设中应该履行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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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和承担的责任。

5. 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加强对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履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责不到位的,要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中明确的罚则和行政管理措施,依法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罚款、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停止执业等行政处罚,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向社会曝光,记入诚信档案,列入黑名单。

(二)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1.准确认定各类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规定,准确认定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对于已经认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对照相关的罚则和行政管理措施,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或执业证书、停止执业等行政处罚,并可采取限期不准参加招投标、不予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手续、重新核定企业资质、不得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等行政管理措施。

2.开展全面检查。把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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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及挂靠专项治理作为今后两年的重点工作,高度重视,定期对在建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有无违法发包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有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或个人有无挂靠行为,做到“六查”:

一查资质。查看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检查企业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条件,总包企业的分包行为是否在总承包合同中进行,使用的分包单位是否征得建设单位的认可。

二查分包合同。主要检查分包范围是否涉及主体结构,采用的劳务分包方式是否为包工包料,承包价款与分包价款比例是否合理,分包方式与分包价款是否相符,分包企业是否将分包的工程再整体分包等。

三查人员。检查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在岗情况,企业是否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工长、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定额员等是否为该企业的自有职工。

四查材料供应。检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的建筑材料是否由承包方自行采购,是否有购销合同,承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的收发凭证是否完整,施工现场材料管理账目是否与实际相符。

五查设备。检查施工现场大型机具的所有权、使用权是否属于承包企业,包括租赁的大型机具承租方是否为承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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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查管理资料。检查施工现场是否有承包企业自行完成的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有完整的施工日志、安全交底、技术交底,是否有质量员对已完成部分完整的质量评定资料,是否有安全员记录的完整的安全检查资料等。

3.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市建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让公众了解和监督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鼓励公众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拓宽不良记录信息来源,合理利用相关社会诉求,在受理举报投诉时,要注重发掘工程发包、承包、分包情况,搜集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和证据。对经认定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将责任主体、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在公开信息平台和新闻媒体上公布曝光,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

(三)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

1.创新监督检查制度。一是彻底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检查方式,采取随机、飞行检查的方式,对工程现场施工质量实施有效监督,以加强对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二是准确掌握施工进度的动态信息及工程质量状况,差别化确定监督抽查的部位、频次,增强质量监督的随机性、针对性。三是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尽快实现工程质量状况与企业资质、评奖、招投标等环节挂钩,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四是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创新推进现场检测行为监管模式,加强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监管,推进混凝土强度回弹检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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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无线上传和检测报告二维码防伪标识等新技术的应用,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行为。

2.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统筹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建立综合执法机制;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充足保障,保持监管队伍的稳定;强化监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水平;充分发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作用,既要监督检查质量安全,也要检查建筑市场,积极构建现场、市场联动的有效机制。

3.突出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常见问题治理。一是依据《大连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将住宅工程(尤其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中的渗漏、裂缝以及水暖、电气、节能保温等方面影响使用功能的常见问题作为治理的重点;二是突出对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严格控制钢筋数量、位置、保护层厚度,特别对现浇板和悬挑结构的钢筋安装质量和钢筋安装节点的抗震构造措施以及钢结构等重点部位加强监督抽查,并且对存在较严重质量问题的项目加大处罚力度并增加监督抽查频次;三是进一步加强建筑原材料的抽查力度,尤其是对钢筋、混凝土、建筑用砂等涉及结构安全的主要原材料要严格进行监督抽检,发现不合格的进行严肃处理,确保不留质量隐患;四是跟踪监督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检测、鉴定及建筑外窗的现场气密性等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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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结构安全或者影响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由政府出资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结构实体检测进行复核,保证检测的真实性;五是加大对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监督力度,严控构件垂直度、平整度、截面尺寸、轴线位置等各项指标,提出的质量问题整改完成后方可通过验收;六是通过大连市先进企业和个人评选、大连市优质主体结构工程评比、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工程质量管理现场观摩会等活动的开展,建立激励机制,做好样板引路,带动整个行业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七是研究探索参建各单位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管理模式,逐步完善建立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组织标准化管理培训和现场活动,坚持试点项目先行,取得成功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全面实施;八是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要求,不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体系建设,其中,工程项目要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每月开展自评工作。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并结合工程项目自评结果,开展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同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九是深入开展以预防高处坠落、起重伤害、坍塌事故和机械设备、防护用品的使用为重点内容的建筑施工现场专项整治,把建筑施工高大模板、深基坑、脚手架、施工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作为排查治理重点,实行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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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一是鼓励具有甲级设计资质和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甲级监理资质。鼓励具有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申办对应专业的监理资质。鼓励有实力的监理企业开展跨地域、跨行业经营。鼓励有条件的高资质监理企业向项目管理方向发展,开展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吸引优秀工程咨询企业进入我市工程监理市场,带动我市监理队伍整体水平提升。二是监理单位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标准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确保监理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并足额到岗,监理工作规范到位。在监理活动中,要加强过程控制,尤其抓好关键环节、重点部位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的质量控制,严把工程质量关。三是严格执行监理报告制度。对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它不严格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制止无效时,应及时通过各种渠道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时,应考核监理单位的日常监理情况,并征求质监部门意见。

(四)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编制推进大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实施意见,逐步推进建筑产业化工作,同时大力推广产业化全装修住宅建设。

1.制定发展规划,加强政策引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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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制定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纲要,制定本地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明确近、远期发展目标。创新财政金融等政策,在财政、金融、土地供给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予以优先贷款、优先供给、适当减免等;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安排相应资金用于支持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优先支持现代建筑产业项目和企业,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加强对预制装配式建筑的技术标准、过程管理、节能环保等方面的研究;实施积极的扶持政策,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工程劳动保障费、工程质量保证金、安全措施费等费用适当降低,放宽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条件,提高装配式住宅、全装修住宅的普通商品住宅价格认定标准,通过激励措施,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

2.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工作。按照“由少到多、由简单到复杂、由单项突破到多项集成”的步骤,举办观摩会,推进工程试点示范。以政府投资项目引领带动装配式建筑向市场化发展;鼓励引导开发建设单位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开发建设;加大现代建筑部品和技术在工程建设中的推广应用。

3.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编制预制装配式结构与产业化全装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编制装配式建筑及产业化全装修住宅技术与部品目录。

4.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依托建设培训中心、建筑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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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协会,针对装配式建筑的关键施工技术、关键环节、关键设备等方面对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构件生产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全方位培训。加快培养一批新型建筑产业化的技术工人,形成相对稳定的建筑管理、劳务队伍,建立用工与培训长效机制。

5.强化监管保障。对参加产业化项目建设的市场主体相关单位(设计、施工、构件生产及相关配套的生产部门)实施准入制度,加强对安全质量影响较大的构件、部品生产供应的管理,建立健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加强对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工程监管,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监管水平,保障建筑产业现代化健康发展。

(五)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按照住建部及住建厅的要求,结合大连市建设市场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建立企业信息数据库和注册人员数据库,其中包括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企业以及招投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检测机构、试验检测机构等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数据、注册人员数据等内容。同时通过平台中的“项目行政审批、建筑市场监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三大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对建设工程项目从勘察设计到竣工验收各阶段信息的掌控,形成建设项目信息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对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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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筑市场实行信息化管理,同时按照住建部制定的数据标准调整完善数据的采集和录入工作,做好与住建部及住建厅工作平台的对接工作。

(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要求,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在工人培养、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施工企业要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施工企业要建立劳务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

2.完善建筑工人培训体系。企业要落实职工教育培训主体责任,把教育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培训责任体系,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对新职工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且每年要进行不少于20学时的再培训。企业调整职工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质量安全培训。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建立师傅带徒弟的激励约束机制,对新职工尤其是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3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充分利用工地、职工夜校对劳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技能培训,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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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满足工作岗位需求。企业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进行教育培训,承担教育培训的机构要担负保证教育培训质量的主要责任。努力营造职业技能等级与劳动报酬挂钩的市场环境,积极研究探索职业技能等级与劳动报酬挂钩机制,提高劳务人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鼓励劳务人员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全面提高建筑劳务人员素质。推进建筑劳务基地化建设,本着先培训后输出、先持证后上岗原则,在劳动力资源丰富,农村剩余劳动力多,乡镇建筑业发展较快的地区建立建筑劳务基地,积极争取财政资金和各类培训经费,开展安全生产、职业技能等培训工作。劳务输入地应建立劳务输出基地及相关人员诚信档案以及劳务班组数据库信息,输入地建设主管部门实行考核、淘汰制度。

3.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动态监管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人员情况。新开工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实名制管理,应用信息管理手段,持“卡”上岗,将劳务人员培训信息和相关信息记入卡内,全程记录好施工现场劳务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经历、培训记载、考勤情况、诚信记录以及违规警示等。逐步实现不同项目、不同企业、不同地域劳务人员信息共享和互通。施工企业要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时更新劳务人员各类信息情况。执法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将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实施情况作为检查内容,确保实名制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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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时、足额地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以用于建筑业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建筑施工企业应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管理部门备案,并为从业人员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执法部门应加大对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缴纳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缴纳及使用劳动保险费的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工作计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9月-10月)。制订我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成立行动领导小组并确定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对全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进行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展自查自纠。

(二)组织实施阶段(20xx年11月—20xx年6月)。各成员单位及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按照本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组织开展治理行动,每4个月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市建委每半年对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开展一次重点抽查和治理行动督导检查。

(三)总结分析阶段(20xx年7月—8月)。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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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于20xx年8月20日前将两年行动工作总结报送省住建厅。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建委成立全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工程质量治理工作。

组 长:马成恩 市建委主任

副组长:穆景枫 市建委纪委书记

金永春 市建委副主任

曲 平 市建委副主任

李东晔 市建委副主任

成 员:李长斌 市建委节能处处长

丛 敏 市建委勘察设计处处长

史 源 市建委工程和村镇处处长

孙宏伟 市建委招标处处长

初家君 市建委劳保办主任

韩卫东 市建委建管处处长

浦建华 市建委造价处处长

时 进 市建委执法监察处处长

张世峰 市建委安监站站长

许传军 市建委质监站站长

肖 原 市建委市场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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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 光 市建委科技与培训处处长

张振富 市建委监察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站,曲平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许传军站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本辖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加强与市领导小组的联系,并于20xx年11月28日前将领导小组成员、所属部门、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送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83620691 传真:83673753

(二)职责分工

1.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方案的要求,依据各自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并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认真组织实施,同时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定期对职责范围内的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各成员单位具体分工如下:

(1)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全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小组相关规定及要求,汇总各成员单位两年治理行动检查情况,向省住建厅上报我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总结材料;做好省住建厅对我市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督导检查的迎检工作;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公众举报发现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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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监站:

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创新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方式,对工程质量实施有效监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入手,狠抓工程实体质量突出问题治理;检查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是否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检查工程竣工时是否设置永久性标牌;加强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依法严厉打击虚假检测报告行为;加强监理行业的管理,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加强对劳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实施情况的检查;探索关于建筑产业现代化有效的质量监管模式并严格监督执行,保障建筑产业现代化健康发展等。

牵头组织执法处、市场处、设计处、安监站、科教处、建管处、劳保办、节能处、招投标处、工程处、造价处等单位人员组成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专项督查组,按照本方案中工作计划的要求定期开展对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的重点抽查和治理行动督导检查。

(3)执法监察处:

负责对工程建设和建筑经营活动开展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主要内容包括:检查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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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和有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情况;检查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履职情况;加强对劳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实施情况的检查等。

(4)市场处:

按照住建部及住建厅的要求,加快推进建筑诚信体系建设。

(5)勘察设计处: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对工程勘察设计环节引发的实体质量问题进行治理。

(6)安监站:

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创新工程安全监督检查方式,对工程安全实施有效监督;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加强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履职尽责情况的动态监管;加强对劳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实施情况的检查;探索关于建筑产业现代化有效的安全监管模式并严格监督执行,保障建筑产业现代化健康发展等。

(7)科技与培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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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管理建设系统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推进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完善我市建筑工人培训体系,包含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施工人员专项技术培训,通过创建多种培训方式,提高我市劳务人员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使其满足工作岗位需求;负责制定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方案。

(8)建管处:

对已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建议上级相关部门或者依法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或执业证书、停止执业等行政处罚。

(9)劳保办:

负责对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的缴纳及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10)节能处:

负责推动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的相关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明确近、远期发展目标,研究制定鼓励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各项政策;开展试点示范工作,推广先进成熟、安全可靠的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体系并及时总结经验。

(11)造价处:

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共同认定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合同备案过程中及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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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12)监察室:

对两年行动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其不良行为在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2.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领导小组按照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定期开展辖区内的检查和治理工作,同时加强与市领导小组的协调联系与联动执法。

五、保障措施

(一)工作制度

1.专题会议制度。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及时组织各有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分析讨论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及时提出对策,有效解决问题,保证专项治理工作有序、有力、有效推进。

2.通报约谈制度。专项治理工作中,对建设工程责任单位、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通报制度,并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抽查中的发现的问题,提出督导意见,落实整改。对专项治理工作推进不力、整改不落实的责任主体,将约谈责任主体的主要负责人。通报约谈情况作为年度工作考核和评先创优的考量因素。

3.定期报送制度。各成员单位及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治理工作信息的整理汇总并定期进行报送。每月25日前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月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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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工作推进情况(包括行动进展情况,对违法行为查处、曝光情况,典型经验和有关工作建议等),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次月2日前上报省住建厅;每4个月进行一次的排查结束后,分别在20xx年2月25日、20xx年6月25日、20xx年10月25日、20xx年2月25日、20xx年6月25日前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近4个月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住建厅。

4.投诉举报制度。为了在专项治理过程中,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升治理工作成效,实行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调查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投诉举报电话如下:

市场行为:39767009 质量问题:83620691 安全问题:82496053

(二)工作要求

1.强化意识,联动执法。各成员单位及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开展两年行动的重要意义,不仅是一次综合性、全面性、方向性的行动,是工程质量、建筑市场监管方式的重大改革,更是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协调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招投投标等监管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把握整体,共同推进,形成现场市场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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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监督,责任追究。各成员单位及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打击一起,查处一起。同时要加强跟踪督办,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复、反弹和转移。

市建委将加强对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治理行动的监督指导,建立层级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将及时予以通报批评、严格追究责任;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个人进行表扬,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3.积极引导,加大宣传。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广泛宣传,用客观的情况,准确的信息向社会传递和释放正能量,营造有利于治理行动的强大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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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xx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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