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体项目计划模块化管理办法》使用指引
一、 模块编制说明
1、编制:
由项目管理中心负责起草《关于XX项目确认开发周期版本的请示》(详见附件
14),报集团常务董事审批后,项目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的摘牌时间、交地时间、开业时间和地域等具体情况组织编制。编制完成后,项目管理中心组织相关部门会签,批准后下发执行,并上线考核。
2、选用:
(1) 周期为22个月标准计划模板制定的边界条件:以中原地区为例,地下室2层、裙房6层高、塔楼27层高(含裙楼的总层数)、拆迁时间小于等于50天、地质情况正常、不考虑节假日等因素、不考虑极端天气等情况;
(2) 选择模板考虑的因素:项目周期(开业时间-开工时间),严寒冬季、超高层和软土地质等情况(周期)。
3、拆迁影响:对于拆迁项目,在计划编制时要求如下:
(1) 合同约定交地日与摘牌日之差少于50天的(设计是关键线路),编制时:除“四证环节”外的其他部分,将交地日视同摘牌日推进设计工作;
(2) 合同约定交地日与摘牌日之差大于50天(拆迁是关键线路),编制时:除“四证环节”外的其他部分,将交地日视同摘牌日后30天推进设计工作。 二、 模块说明
1、 分类:
(1) 按开发周期,共分为20个月、22个月、24个月、26个月共计四种周期;
(2) 每种开发周期分别有含酒店和不含酒店两种版本;
(3) 模块版本共计8类;
2、计划模块表说明:
(1) 会签栏:编制完成好《综合体项目计划执行书》并经项目公司总经理签确后,报股份公司计划部组织相关部门会签;
(2) 任务部分:
1)序号(A列):自然序号;
2)节点级别(B列):分为1、2、3级;
3)阶段(C列):报建、成本、筹备、工程、交地、交付、设计、招标、招商等;
4)业务事项(D列):言简意赅说明项目事项。
(3) 计划模块及完成标准:
1)开始日期(I列):前述任务的开始时点;
2)周期(J列):前述任务的持续时间;
3)完成日期(K列):前述任务的完成时点;
4)完成标准(L列):任务的完成标准;
① 36个附件描述;
② 文字描述。
(4) 责任部分:
1)“业务部门”之“发起部门”(M列):如规划院、安监部、商管总部、商管公司、总部成本部、人力资源部、项目公司、发展部等;
2)“业务部门”之“接收部门”(N列):如规划院、安监部、商管总部、商管公司、总部成本部、人力资源部、项目公司、发展部等;
3)“责任人”之“责任部门”(O-S列):发起部门的部门领导,如项目公司总经理等;
4)“责任人”之“分管领导”(T-X列):发起部门的集团领导,如果分管百货副总裁等。
3、基本数据:摘牌日、交地日、试营业日、开业日。
4、 试营业日:
大商业:不是指每个项目有真正的试营业阶段,而我们是为了控制:要求在开业前30天全面达到开业条件(这开业条件是指,不仅通过当地的消防部门、质监部门等验收,
并经集团安监部验收通过准许开业后,方可确定开业日),为便于描述,我们称达到开业条件这个时点为试营业日。这样就预留出30天的时间,给商管、各商家营造充分的开业氛围。
酒店:20、22个月版本,试营业前45天精装修基本上完成(酒店管理公司开始初验、整改、移交及除味工作 ),开业前30天达到试营业条件;24、26个月版本,开业前60天精装修完成并达到试营业条件(酒店管理公司初验、整改、移交及除味工作),为酒店的开业营造良好入住环境。
第二篇: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标准
1 目的 为加强科技项目的管理,加快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科技进步、技术创新的步伐,提高河南分公司技术装备水平,实施科技兴企战略,提高企业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中的竞争能力,特制定本标准。
2 范围 适用于河南分公司。
3 内容
3.1 科技项目开发资金
3.1.1科技项目开发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
(1)经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的,河南分公司每年科技计划项目资金;
(2)河南分公司用于技术改造或更新改造的资金;
(3)按财务制度允许在管理费用内支付的资金。
上述三方面的资金总量按不低于河南分公司年销售收入的1%掌握使用。
3.1.2 河南分公司科技项目开发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仅限于由河南分公司财务部进行统一经济核算的河南分公司直属生产、管理及科研单位。
3.1.3 科技项目开发资金由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管理,每月河南分公司由技术开发部根据年度科技计划,编制下月资金使用计划,上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经批准后,由河南分公司由技术开发部根据科技项目轻重、主次和进展情况,统一安排使用。
3.2 科技项目的立项申请
3.2.1 凡属于能够促进河南分公司科技进步、技术创新,提高产品产量和质量、降低能耗及其他消耗、降低生产成本,有利于加强河南分公司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且在河南分公司范围内尚未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都可以作为科技(含新技术开发、科研和成果应用)项目立项。
3.2.2 科技项目原则上由河南分公司直属的某项新技术的使用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科技项目立项申报表》。
3.2.3 对于总经费概算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大中型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事先进行预可研,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开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发展方向和河南分公司长远发展规划;
(2)预期在技术上能达到的水平,并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相比较;
(3)从国家产业政策、当前的生产技术水平、生产基础条件、市场情况、社会文化环境、资源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应具有应用价值和推广前景,以及技术上的可靠性、应用上的可行性;
(4)对预期取得的技术经济指标和社会经济效益,项目投资额度、投资回报率等方面综合评估,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计算依据;
(5)从研发人员条件、物质条件和其他相关条件考虑,按计划目标和进度实施的可行性。
3.2.4 《科技项目立项申报表》应于每年的8月31日前上报技术开发部,由技术开发部组织初步论证。根据初步论证结果,科技项目申报单位按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技术开发部论证。
3.2.5 由河南分公司进行统一经济核算的河南分公司直属技术开发机构所必需的用于科研和技术开发的,单台价值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仪器仪表和设备,可按年度向技术开发部申报购置计划,由技术开发部负责审核批准,从当年度科技计划项目中列支。若未列入科技计划,但是科研急需的专用仪器仪表和设备,可向技术开发部申请购置,由技术开发部负责审核批准,从当年度科技计划其它项中列支。
3.3 科技项目的评审和立项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科技计划项目,由分公司所属各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技术开发部。技术开发部组织分公司内部有关专家进行初步论证和筛选,筛选出的项目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同意后,上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3.3.1 科技项目的初步论证和筛选工作由技术开发部负责组织实施。
3.3.2 对于各直属单位提出的立项申请,由技术开发部负责具体落实和审查,关键项目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对于总经费概算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上的大中型项目须通过专门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论证、评审和筛选。
3.3.3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由技术开发部核定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以及本年度技术开发资金情况,由技术开发部编制年度科技 (含新技术开发、科研和成果应用)计划草稿,上报河南分公司主管领导审阅,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同意后,上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3.3.4 科技项目年度计划草稿,经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审查、论证、确定后,根
据中铝股份的科技项目年度计划,由河南分公司下文转发确认。
3.4 科技项目的实施
3.4.1 科技项目实施的管理由技术开发部负责,项目提出单位和项目所在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3.4.2 科技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各实施单位应立即组织编写《开工报告》,并在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报送技术开发部。《开工报告》经技术开发部审批后,再根据项目实施进展的实际情况,由技术开发部分期签发“技术开发部项目拨款通知单”,经有关领导审批后,项目所列经费方能支出。
3.4.3 科技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各实施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立即组织编写项目《实施方案》,完成后报送技术开发部,经技术开发部批准后,开始实施。项目的《实施方案》可与《开工报告》同时报送技术开发部。
3.4.4 科技项目原则上应由河南分公司内部组织技术力量实施,但确因技术方面或其它方面的原因必须与河南分公司以外的单位(含河南分公司财务预算以外的单位)协作开发,按河南分公司《科技项目招标管理办法》,由技术开发部代表河南分公司统一对外签订协议书或委托合同书。
3.4.5 科技项目涉及的建筑安装工作,原则上由分公司内部施工单位承担,特殊情况需要外委时,按河南分公司外委工程管理办法执行。施工的现场管理由技术开发部负责,项目所在单位负责配合与协助。工程结束后,由使用单位提出验收意见,技术开发部负责验收。工程结算由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提出单位进行初审,技术开发部负责审核。其中,属于外委工程的结算,须经外委办进行复审。
3.4.6 技术开发部具有对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的职责,并对河南分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同时对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负责。对于项目实施中出现问题,技术开发部有责任进行组织和协调,并根据项目实施中的实际情况在年中对年度科技计划进行调整。
3.4.7 科技开发资金必须专门用于所属科技项目的开支,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挪作它用。对于挪用科技开发资金的情况一经发现,将立即停止该项目费用的开支,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条件变化需要变更的款项,项目提出单位和项目所在单位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变更原因,报请技术开发部审核同意后,再上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获得批准后,方可变更。
3.4.8 由河南分公司进行统—经济核算的河南分公司直属技术开发机构,在承担河南分公司科技 (含新技术开发、科研和成果应用)项目时,不得从项目经费中提取开发费、设备使用费、劳务费、加班费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时,可说明加班原因及人次数,由技术开发部核准,按河南分公司有关规定开支,并从当年度科技计划其它项中列支。
3.4.9 凡承担科技项目的河南分公司各直属单位都必须填报“科技活动有关数据台帐”,每月10日前将上月数据上报技术开发部。每年年终前,无论项目是否已完成,各单位都应将所承担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向技术开发部递交较详细的书面专题报告。
3.5 科技项目的验收和鉴定
科技项目的验收和鉴定,按照《科技项目验收管理标准》进行。
3.5.1 科技项目完成,并正常运行3—6个月后;项目提出单位可向技术开发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同时报送:
(1)项目的研究报告或工作报告(由开发单位编写);
(2)操作使用手册和维护说明书(由开发单位编写);
(3)用户使用报告或运行报告(由使用单位出具);
(4)技术指标测试报告(由法定检测单位出具);
(5)经济效益分析报告(由开发和使用单位共同提出,经使用单位财务部门认可);
(6)经费使用决算表(由项目提出单位出具,财务部门签章)。
技术开发部根据上述材料以及申请验收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具备验收条件。
3.5.2 科技项目的验收由技术开发部负责组织。验收条件应以项目立项时所提出的技术指标、经济效益目标值等为依据,并严格审查必须的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有资本性支出的科技项目完工后,承担工程施工的单位,应按照河南分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和竣工图,上报技术开发部。经技术开发部、装备能源部、档案馆和其他有关单位审查合格后,移交档案馆管理。
3.5.3 科技项目的验收工作,按河南分公司《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3.5.4 有资本性支出的科技项目完工后,各项目使用单位应配合技术开发部、财务部和装备能源部及时按河南分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完工项目的转固手续,以提高资金的利用率。重大项目完工后还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3.5.5 对于通过验收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河南分公司各直属单位可申报河南分公司“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具体按《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办法》办理。申请“合理化建议奖”的项目,不能再申请“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
3.5.6 对于做出创造性贡献、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并通过半年以上运行已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项目,由技术开发部负责申报上级部门进行鉴定,并申请省部级或国家级奖励。
3.5.7 科技项目通过验收正式投运后,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保养,固定资产属使用单位。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已完成项目的管理,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新项目能在生产和管理上发挥应有的作用。各直属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要对已完成的投资总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大中型项目进行2~3年的跟踪检查,每半年向技术开发部上报一份《项目运行情况跟综检查表》,努力将所应取得的效益落到实处。
3.5.8 科技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中国铝业股份公司所有。
3.5.9 科技项目中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成果,可申报专利,具体按《专利管理规定》办理。
附加说明:
本标准起草:
本标准审核:
本标准批准:
本标准由技术开发部归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