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时间:2024.4.29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20xx年度煤矿安全监察执法

工作计划

一、编制目的

为强化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行为,切实开展好三项监察,提高监察执法的时效性和针对性,以强有力的监察执法,督促煤矿消除重大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河北煤矿实际情况,编制本计划。

二、编制依据

1.《安全生产法》;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

5. 河北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状况;

6.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执法力量;

7.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编制20xx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意见>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6〕61号);

8.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编制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原则。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肃查处各种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

二是坚持强化国家监察,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的原则。通过国家监察促进地方政府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加大整顿关闭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通过总结我省近年来的执法经验,不断提高执法能力,提升执法层次,推进执法创新,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排查、整治重大隐患,打好瓦斯治理攻坚战。

三是坚持量力而行,突出重点的原则。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力求与省局监察执法工作能力相适应,具有可操作性,对分局计划起指导作用。针对河北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着力解决辖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特别注重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受奥灰水威胁矿井的监察,注重对在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的监察,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四是坚持计划监察,严格考核的原则。全局统筹安排,优化监察力量,细化监察任务,建立严格的考核机制。通过严格考核,促进各项监察任务的落实,提高监察效能。

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及安全监察基本情况

(一)全省煤矿基本情况

截至20xx年底,河北省共有各类煤矿680个(生产矿井525个,基建矿井155个)。其中国有重点煤矿62个(生产矿井60个, 基建矿井2个),地方国有煤矿104个(生产矿井71个,基建矿井33个),乡镇煤矿514个(生产矿井394个, 基建矿井120个);在525个生产矿井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5个,高瓦斯矿井和按高瓦斯管理的低瓦斯矿井69个;受奥灰水威胁矿井86个。

(二)全省煤矿安全状况

20xx年全省各类煤矿发生事故79起,死亡146人,一般事故71起,重大事故6起,特大事故2起,全年无特别重大事故。20xx年发生事故67起、死亡316人,一般事故51起、死亡57人,重大事故11起、死亡56人,特大事故3起、死亡45人,特别重大事故2起,死亡158人。 20xx年发生事故38起、死亡90人,其中一般事故28起、死亡23人,重大事故9起、死亡45人,特大事故1起、死亡13人,全年无特别重大事故。近三年平均每年发生事故62起,

一般事故50起,重大事故9起,特大事故2起,特别重大事故1起。

(三)局机关监察执法人员情况

局机关设有办公室(财务办公室)、安全监察一处、安全监察二处、技术装备处(职业危害防治处)、事故调查处(行政复议处)、人事培训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等职能处室。目前局机关在册国家公务员为60人,其中21人因自身工作职责不能直接从事日常监察执法活动,能从事监察执法工作的监察执法人员实有39人。

五、监察执法工作日安排

(一)总工作日的确定

总工作日=法定工作日×监察执法人员数量=251×39=9789 个

说明:全年365天,全年共52周,包括元旦、春节、五一和国庆10天节假日,全年法定假日共计114天,法定工作日为365-114=251天。

(二)非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非监察工作日=(参加各种会议需用工作日+学习培训需用工作日+考核需用工作日)+年休假占用工作日+病事假占用工作日=(662+2600+218)+380+234=4094个。

1.参加有关会议,需用工作日=96+20+234+312=662个。

(1)参加国家总局、国家煤监局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全年预计26次,每次3天,其中6次派2人参加,20次派1人参加,需用工作日=2人参加的会议次数×每次会议天数×每次参加人数+1人参加的会议次数×每次会议天数×每次参加人数=6×2×3+20×1×3=96个。

(2)参加省政府或省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会议,全年预计10次,每次1天,每次参加2人,需用工作日=参加会议次数×每次会议天数×每次参加人数=10×1×2=20个。

(3)参加国家总局视频会议,全年12次,每次参加39人,每次半天,需用工作日=会议次数×参会人数×会议天数=12×39×0.5=234个。

(4)召开省局安全监察例会和工作会,全年预计4次,每次参加39人,平均每次2天(2次1天,2次3天),需用工作日=会议次数×参会人数×会议天数=4×39×2=312个。

2.培训学习,需用工作日=2028+130+45+240+40+117=2600 个。

(1)政治、业务学习,平均每人每周安排1天,需用工作日=全年周数×每周安排天数×参加人数=52×1×39=2028个。

(2)参加总局组织的监察员业务培训,按三年轮训一遍,每年需培训13人,每次10天,需用工作日=参加培训人数×培训天数=13×10=130个。

(3)选派人员出国学习,全年计划3人, 每人15天,需用工作日=参加人数×每人安排天数=3×15=45个。

(4)参加国家局党校学习,每年2期,每起2人,每期12周,每周5个工作日,需用工作日=2×2×12×5=240个。

(5)参加省委党校学习,每年2期,每期参加1人,每期4周,每周5个工作日,需工作日=全年期数×每期参加人数×学习天数=2×1×(4×5)=40个。

(6)参加省政府行政执法培训,全体监察执法人员参加,每年1次每次3天,需工作日=参加人数×每人培训天数=39×3=117个。

3.考核,需用工作日=140+78=218个。

(1)对分局进行执法责任制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和分局领导班子考核,每年2次,每次参加5人,每次工作14天,需工作日=考核次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2×5×14=140个。

(2)公务员年度考核,包括处内考核、局机关处长考核和国家局对局领导的考核。全体监察人员参加,每人2个工作日,需用工作日=参加人数×工作天数=39×2=78个。

4.公务员法定年休假,按照国家规定计算,工龄<10年,5个工作日;工龄10-20年,8个工作日;工龄≥20年,10个工作日。39名监察员中,工龄20年以上的有34名,按规定每人年休假10天;工龄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5名,每人每年休假8天。占用工作日=休假人数×休假天数=34×10﹢5×8=380个。

5.病事假,按平均每年每人请假6天计算,占用工作日=每年每人平均病事假天数×需请假人数=6×39=234个。

(三)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监察工作日=总工作日-非监察执法工作日=9789-4094=5695个。

(四)其他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其他监察工作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日+"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日+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

日+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日+检查指导地方监管工作日+联合执法工作日+听证复议档案管理+机关值班+举报核查+上级任务+机动工作日=999+192+308+485+78+115+584+1095+96+112+257=4321个。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需用工作日999个。

(1)基建井新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全年预计有75个基建井矿井竣工,需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材料每矿2个工作日,受理人运行程序每矿2个工作日,发证办和发证领导小组会议平均每矿1个工作日,需工作日=75×5=375个。

(2)安全许可证延续、变更,预计有180个矿井,每个矿井3个工作日,需工作日=200×3=600个。

(3)对关闭小煤矿进行吊销或注销安全许可证。1人负责,每月2天,需工作日24个。

2.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的考核、发证。全年计划考核1000人,出题、监考、阅卷等工作,2人负责,平均每月每人工作8天,全年需工作日=工作人数×每月工作天数×全年月份数=2×8×12=192个。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需用工作日=123+185=308个。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国有重点6对、小煤矿1对,国有重点煤矿每次参加6人,小煤矿每次参加5人,每次审查2天,考虑部分矿井的审查不可能一次性通过,取1.5备用系数,需用工作日=国有重点建设项目数×每个项目审查天数×参加审查人数×备用系数+小煤矿建设项目数×每个项目审查天数×参加审查人数×备用系数=6×2×6×1.5+1×2×5×1.5=123个。

(2)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国有重点6个、小煤矿1个,国有重点煤矿每次参加6人,小煤矿每次参加5人,每次工作3天,考虑部分矿井的验收不可能一次性通过,取1.5备用系数,需用工作日=国有重点建设项目数×每个项目验收天数×参加验收人数×备用系数+小煤矿建设项目数×每个项目验收天数×参加验收人数×备用系数=6×3×6×1.5+1×3×5×1.5=185个。

4.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需用工作日=95+72+90+180+30+18=485个。

(1)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部分重大事故和全部特大事故,省局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险工作,其中对5起重大事故省局派出2人,工作2天;对3起特大以上事故,派出5人,每起平均

工作5天。需用工作日=重大事故起数×派出人数×工作天数+特大事故派出人数×工作天数 =5×2×2+3×5×5=95个。

(2)应急救援日常管理,包括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培训考核发证。全年有12家救护队需要认定,每家资料审查2人半天完成,现场检查与矿山救护专项监察一并进行,不单独安排工作日,认定领导小组研究3次每次半天8人参加,培训考核发证,每年6期,每期2人工作4天。需用工作日=申请单位数×审查人数×审查天数+会议研究次数×参加会议人数×每次会议天数+期数×人数×天数=12×2×0.5+3×8×0.5+6×2×4=72个。

(3)指导分局进行重大事故调查,预计全年9起,每起10个工作日,需用工作日=事故起数×工作天数=9×10=90个。

(4)特大及以上事故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原因分析工作,派出4人参加,平均每起事故工作15天,需用工作日=事故起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3×4×15=180个。

(5)整理调查取证材料、拟定事故调查报告、起草事故批复或事故处理意见请示,平均每起事故10个工作日,需用工作日=事故起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3×10=30个。

(6)重大事故批复,每起事故工作2天,需用工作日= 事故起数×工作天数=9×2=18个。

5.检查和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安排对全省8个产煤市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检查指导工作。全省8个产煤市中,邯郸、邢台、张家口、唐山、承德为重点产煤市,计划每年检查和指导2次,每次3人,每次工作2天;其他3个产煤市,计划每年1次,每次3人,工作2天。需用工作日=市数×次数×人数×天数=5×2×3×2+3×1×3×2=78个。

6.参与地方政府及上级机关组织的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需工作日=105+10=115个。

(1)参加省政府组织安全大检查, 省政府为确保"两会","五一"、"十一"和十二月份安全生产,每年都要组织4次左右的全省性安全大检查,各相关厅局领导带队,每个厅局参加4-5人,与本局定期监察计划一致,一并进行,不单独安排工作日。

(2)参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等组织的对我省的安全监察执法,预计开展3次,每次参加5人,工作7天,需用工作日=监察次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3×5×7=105个。

(3)配合省直有关部门对上年度事故单位责任人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参加2人,工作5天,需用工作日=督查次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1×2×5=10个。

7.听证、复议、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需工作日=80+468+36=584个。

(1)复议、听证,预计发生行政复议、听证案件共5起,每起案件需要5人参加处理,其中每次有2人工作5天,3人工作2天。需要工作日=案件数×每件需用工作日=5×(2×5+3×2)=80个。

(2)资料整理归档全体监察执法人员每人每月1天,需要工作日=全体监察员人数×每人每月天数×全年月份数=39×1×12=468个。

(3)制定省局年度执法计划、审批分局年度执法计划、月度统计分析执法情况并上报,每月3个工作日,需用工作日=每月工作日×全年月份数=3×12=36个。

8.机关值班,每班安排1人8小时值班,需用工作日=法定工作日×值班人数=365×3=1095个。

9. 煤矿安全生产举报案件的核查,接到煤矿存在隐瞒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行为等案件,需省局派人查处的,全年按12起计算,每次派出2人进行调查处理,工作4天,需工作日=案件起数×核查人员×核查天数=12×2×2=96个。

10.上级机关安排的其他任务,全年4次,每次4人,每次7天,需用工作日=次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4×4×7=112个。

11.机动工作,因工作的不确定性,按全年总工作日的3%安排,需用工作日=总工作日×规定比例=9789×3%=294个。本计划实际预留工作日为257个。

(五)三项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三项监察执法工作日=总监察执法工作日-其他监察工作日=5695-4321=1374工作日

六、三项监察执法工作安排

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计划安排监察矿井157矿次,培训机构29个,矿山救护队20个,共安排工作日1374个。

(一)重点监察

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按高瓦斯管理的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采用综采放顶煤采煤方法的矿井,新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国有重点煤矿兼并重组的煤矿,所有受奥灰水威胁的矿井为重点监察对象,从中抽出一部分矿井开展重点监察。计划监察矿井60个,安排工作日460个。

1."一通三防"重点监察

监察对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特别是采用综采放顶煤采煤方法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高瓦斯管理的低瓦斯矿井。

监察内容:一是瓦斯治理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情况,安全投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是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可靠、合理,采区是否按规定设臵专用回风巷,通风能力是否满足安全需要,采掘工作面风量是否充足符合规程规定。三是防治瓦斯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突出矿井是否有专门的防突机构,是否配备相应专业人员和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瓦斯抽采,"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及其他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四是安全监控系统功能是否齐全、运行是否稳定,管理是否规范;五是矿井供电及电气防爆性能、防灭火、放炮管理、顶板管理、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及演练等方面工作是否符合要求;六是矿井是否采取综合防尘措施。七是矿井是否认真执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是否建立了重大隐患台帐,是否按规定向监管监察部门报告矿井重大隐患。八是编制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善,井下作业是否严格落实作业规程、技术措施规定。九是矿井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煤矿主要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监察力量及监察工作日:办公室牵头,8月份进行,局领导3人,相关处室9人(一处、二处、装备处各2人,事故调查处、人事培训处、办公室各1人),分3个小组,每组局领导1人,处室3人,

每组监察矿井5个,每矿2天,安排工作日=每组监察矿井数×每个矿井监察天数×每组人数×组数=5×2×4×3=120个。

2.防治水重点监察

监察对象:受奥灰水威胁的矿井

监察内容:煤矿防治水机构设臵及人员配备、水害防治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矿井水文地质工作的开展情况,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各类台帐、图纸等资料是否齐全,重大水害隐患档案建立情况;是否按规定留设了防隔水煤(岩)柱;是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十六字原则,制定安全措施,进行探放水;主要生产水平是否按规定建立了排水系统。

监察力量及监察工作日:一处对受奥灰水威胁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国有重点煤矿井进行重点监察,全省18个矿井抽查三分之一,监察矿井6个,每矿2天,4人参加,安排工作日=监察矿井数×每个矿井监察天数×参加监察人数=6×2×4=48个。二处对地方国有和乡镇煤矿中受奥灰水威胁严重的矿井进行重点监察,监察矿井5个,每矿2天,2人参加,安排工作日=监察矿井数×每个矿井监察天数×参加监察人数=5×2×2=20个。合计监察矿井11个,安排工作日68个。

3.基建项目"三同时"重点监察

监察对象:新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

监察内容:查核准,看是否有核准文件、采矿许可证和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查资质,看项目监理、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单位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查违章,看新建煤矿是否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煤矿施工与生产区域是否交叉、不能保障安全生产;查措施,看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巷施工过程中是否采取瓦斯抽采和安全监测监控等措施,突出矿井是否采取综合防突措施;查管理,看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矿井开拓、提升运输、通风系统,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级,矿井水文地质类型,采煤方法及工艺,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臵等发生变化是否经重新报批。

监察力量及监察工作日:一处对国有重点煤矿基建技改矿井进行重点监察,监察矿井8个,每矿2天,4人参加,安排工作日=监察矿井数×每个矿井监察天数×参加监察人数=8×2×4=64个。二处对地方乡镇煤矿基建、改扩建井进行重点监察,监察矿井5个,每矿2天,4人参加,安排工作日=监察矿井数×每个矿井监察天数×参加监察人数=5×2×4=40个。合计监察矿井13个,安排工作日104个。

4.国有重点煤矿高突矿井重点监察

监察对象:国有重点煤矿高突矿井16个,其中突出矿井4个。

监察力量及监察工作日:一处组织,监察矿井16个,每矿2天,4人参加,安排工作日=监察矿井数×每个矿井监察天数×参加监察人数=16×2×4=128个。

5.国有地方煤矿改制矿井重点监察

监察对象:国有地方煤矿改制矿井。

监察内容:煤矿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臵安全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更换矿灯情况,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情况,煤矿企业持有的6证照情况;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监控、治理情况;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仪器、仪表等安全装备使用情况,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矿井是否具备独立、完整、可靠的通风系统,通风设施是否合理、可靠;受水威胁的矿井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可靠,是否制定探放水制度并得到真正落实,"雨季三防"措施是否符合实际,是否认真部署,是否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邯邢地区带压开采下组煤的矿井是否严格按照专家水文论证意见、带压开采设计及有关部门批复的要求,采取了相应安全措施,防排水系统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

定进行探水,是否有破坏防水煤(岩)柱行为;井下有火区的煤矿防灭火方案、措施的制定情况,对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监控情况,火区封闭情况,所有密闭挂牌管理、监测、记录情况,仪器、仪表的配备和正常使用情况。

监察力量及监察工作日:二处组织,监察矿井5个,每矿2天,4人参加,安排工作日=监察矿井数×每个矿井监察天数×参加人数=5×2×4=40个

(二)专项监察

全年拟开展9项专项监察,包括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国有重点煤矿防治水、地方乡镇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水害防治、地方乡镇煤矿"一通三防"监测监控、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矿用安全设备、职业危害防治劳动防护用品、矿山救护队、二、三级培训机构、安技措经费提取使用情况专项监察,计划监察矿井92个、矿山救护队20个,培训机构29个,安排工作日746个。

1.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监察

监察内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章颁证条件所列全部内容。

监察力量及监察工作日:一处对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国有重点煤矿按四分之一抽查,监察矿井19个,每矿3天,4人参加,安

排工作日=监察矿井数×每个矿井监察天数×参加监察人数=19×3×4=228个。二处对持证地方国有及乡镇煤矿抽查,监察矿井5个,每矿2天,4人参加,安排工作日=监察矿井数×每个矿井监察天数×参加监察人数=5×2×4=40个。合计监察矿井24个,安排工作日268个。

2.地方乡镇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监察

监察内容:是否按时进行隐患排查,是否按时到煤监机构备案;隐患排查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真实;隐患治理情况。

监察力量及监察工作日:二处组织,监察矿井5个,每矿2天,2人参加,安排工作日=监察矿井数×每个矿井监察天数×参加监察人数=5×2×4=20个。

3.地方乡镇煤矿"一通三防"监测监控专项监察

监察内容:瓦斯治理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可靠、合理,采区是否按规定设臵专用回风巷,通风能力是否满足安全需要;采掘工作面风量是否充足符合规程规定;防治瓦斯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安全监控系统功能是否齐全、运行是否稳定,管理是否规范。

监察力量及监察工作日:二处组织,监察矿井5个,每矿2天,3人参加,安排工作日=监察矿井数×每个矿井监察天数×参加监察人数=5×2×3=30个。

4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专项监察

监察内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监控系统的安装状况及使用和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重大问题应急处理预案及煤矿企业集团数字化远程监控管理情况等。

监察力量及监察工作日:技术装备处组织,2组进行,每组2人,每组监察矿井8个,每矿2天, 安排工作日=每组监察单位数×每个单位监察天数×每组参加人数×组数=8×2×2×2=64个。

5.矿用安全设备专项监察

监察内容:矿井通风、压风、排水、提升四大件固定设备及井下电气设备等在内的矿用安全设备的管理、使用情况,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测定,"MA"标志产品和超期服役设备及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的使用及整改情况。

监察力量及监察工作日:技术装备处组织2组进行,每组2人,每组监察8矿次,每矿2天, 安排工作日=每组监察单位数×每个单位监察天数×每组参加人数×组数=8×2×2×2=64个。

6.职业危害防治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察

监察内容: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机构设臵、人员配备和相关管理制度情况;作业场所粉尘、噪声等治理设施、措施与监测落实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发放和使用情况;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教育培训情况。

监察力量及监察工作日:技术装备处组织,2组进行,每组2人,每组监察8矿次,每矿2天, 安排工作日=每组监察单位数×每个单位监察天数×每组参加人数×组数=8×2×2×2=64个。

7.矿山救护队专项监察

监察内容:按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条件和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规范,对救护人员、救护培训、技术装备、维修保养与设施、业务工作、救援准备、伤员急救包扎、一般技术操作、综合体质、军事化风纪礼节队容、综合管理等10个方面进行监察。

监察力量及监察工作日:事故调查处组织,全省20个救护队全部监察1次,每队监察2天,每次参加2人,安排工作日=监察单位数×监察天数×参加人数=20×2×2=80个。

8.二、三级培训机构专项监察

监察内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情况,主要检查课时、课程设臵、实验操作、教材等是否符合教学大纲规定,专兼职教师是否符合要求等。

监察力量及监察工作日:人事培训处组织,29个培训机构全部监察1次,每个机构2天, 2人参加,安排工作日=监察单位数×监察天数×参加人数=29×2×2=116个。

9.安技措经费提取使用情况专项监察

监察内容: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使用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项核算,是否做到足额提取使用,重大安技措工程进展及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即安全费用落实的效果)。

监察力量及监察工作日:办公室组织,监察矿井10个,每矿2天, 2人参加,安排工作日=监察单位数×监察天数×参加人数=10×2×2=40个。

(三)定期监察

监察内容:企业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企业对重大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 监察力量及监察工作日:为确保"两会","五一"、"十一"和十二月份安全生产,每年安排4次,局领导1人,处室参加5人,监察矿井5个,检查7天,需用工作日=检查次数×参加人数×检查天数=4×6×7=168个。

七、措施和要求

(一)认真制定落实监察执法计划。各处室要严格落实监察执法工作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确保计划执行的严肃性。因上级监察工作部署和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进行计划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及时报主管局长组织人员进行修订,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后执行。局机关执法处的监察执法可独立进行,也可与分局共同进行,与分局共同进行的监察执法应服从分局的执法安排。各分局和机关执法处要每月按时报送计划执行情况和执法分析材料。

(二)不断提高"三项监察"的工作质量。对重点监察矿井,要突出以强有力的监察执法,督促煤矿消除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对重点监察区域的监察,要突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促进完善日常性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努力做到监察执法目标明确,现场检查重点突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79号文件精神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指导意见》(煤安监办字〔2005〕9号)要求,对煤矿违法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按规定需要复查的事项,应当及时将相应的执法文书(或复印件)抄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需要自行复查的事项,限期届满时应进行复查。

(三)严肃查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加强事故调查中的组织协调。坚持对事故矿井进行解剖式监

察执法,严厉处罚事故矿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纪处理事故责任者,并监督检查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四)加强队伍自身建设。认真遵守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九条纪律"和机关工作人员"五个一律"的规定。围绕国家总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加强党风廉政教育,防范执法不严、办人情案、发人情证和以权谋私等现象的发生。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树立起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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