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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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经贸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二、企业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按8—10元标准发放。企业的高温津贴可按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职工福利费的规定计算扣除。
三、防暑降温工作季节性强,企业应合理安排职工夏季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四、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做好高温期间职工的防暑降温工作。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企业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
五、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xx年8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第二篇:杭劳社险[20xx]35号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厂级领导生活补贴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厂级领导生活补贴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企业退休厂级领导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企业退休厂级领导生活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按杭劳社险[2004]310文件规定享受企业退休厂级领导生活补贴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l 、按杭劳社险[2004]24号文件规定享受企业退休厂级领导生活补贴的人员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原任副市 ( 地 ) 级企业正职的,每人每月540元;原任副市(地)级企业副职及县(处)级企业正职的,每人每月480元;原任县(处)级企业副职及党委建制正职的,每人每月420元;原任党委建制企业副职及党总支正职的,每人每月390元;原任党总支企业副职的,每人每月360元;原任党支部、联合支部建制企业正、副职的,每人每月300元。 2 、按杭劳社险[2004]310文件扩大范围享受企业退休厂级领导生活补贴的人员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
原任副市(地)级企业正职的,每人每月270元;原任副市(地)级企业副职及县(处)级企业正职的,每人每月240元:原任县(处)级企业副职及党委建制正职的,每人每月210元;原任党委建制企业副职及党总支正职的,每人每月195元:原任党总支企业副职的,每人每月180元;原任党支部、联合支部建制企业正、副职的,每人每月150元。
3 、本次调整生活补贴费标准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原审核发放办法不变。
三、 执行时间
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