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售存量公有住房的通知(穗房改办〔20xx〕11号)

时间:2024.4.27

关于出售存量公有住房的通知

穗房改办〔2002〕11号

各区房改办、市直各单位房改办、驻穗各单位房改办:

为盘活住房存量资产,充分发挥剩余存量公房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好地推动住房货币分配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将出售我市可出售的存量公有住房问题通知如下:

一、存量公房是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由各单位(含各驻穗单位)和房管部门管理的,未房改出售的住房。

二、凡产权清晰的存量公房征得出资人同意后均可出售,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出售:

(一)已列入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发出拆迁公告2年内的;

(二)党政、科研等机关大院及大专院校校园内与机关办公、教学、科研楼不可分割的;

(三)有历史、文物纪念意义的;

(四)房屋产权不明确的;

(五)国家经租和代管的;

(六)鉴定为危房的;

(七)其他按规定不能出售的住房。

三、存量公房主要向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及未领取住房货币补贴、未购买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的职工现住户出售。

四、存量公房的售价执行市场评估价。

市场评估价由广州市房地产估价所按市场因素核定房价。

(一)出售条件

(1)对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以市场评估价出售存量公房,住房困难户及现住户有优先认购权。

本单位无人购买的存量公房,可向社会公开出售。

(2)企业和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确无能力按照市政府《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府[2000]18号)规定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根据出资人的意见并经市房改办审核后,可向符合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采取以购房申请人的住房货币补贴抵扣市场评估价购房款的方式出售存量公房。

购房申请人的住房货币补贴为,购房申请人现任职务应享受的补贴总额。其计算标准不得高于穗府[1998]21号文规定的同等职务(级别)应享受的补贴标准和补贴年限;

购房人应享受的住房货币补贴总额高于市场评估价购房款的,仍应按照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规定,一次或按月向购房人分期发放住房货币补贴。

如购房人的配偶已实施住房货币补贴的,购房时,配偶方可提取账户内的住房货币补贴。 以住房货币补贴抵扣市场评估价出售的存量公房,不得向非本单位人员出售。

(二)以市场评估价计价出售存量公房的,可选择一次性付清房款或抵押贷款两种方式: 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必须在交易监证前一次付清房款。

选择抵押贷款的,按抵押贷款购房的有关规定办理。

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按照《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三)以住房货币补贴抵扣市场评估价购房款出售存量公房的,必须一次性付清房款。 付款公式:购房申请人实付房款=市场评估单价×购房面积-购房申请人的住房货币补贴。

五、售房收入的管理

(一)存量公房的售房收入在按规定交纳各项税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归还该房产的银行贷款后,应全部纳入单位住房基金核算和管理,按规定比例分别用于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等资金;

(二)存量公房售房收入的管理,机关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预字[1998]49号)和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财会[1999]9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由财政核拨核补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售房收入,在按规定留足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后,全额纳入市财政住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用于财政供养人员的住房货币补贴;企业单位按照市财政局《转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穗财工[2000]1023号)和市财政局《转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穗财会[2001]223号)的规定执行,并进入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单位的住房货币分配。

六、进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的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发放住房货币分配资金;

(二)解困企业经批准后,适量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经计划部门和规划部门批准建设或购买的单位集体宿舍;

(四)单位自建房未付清的工程款;

(五)用于住房的维修、保养。

七、以市场评估价或住房货币补贴抵扣市场评估价购房款

购买的存量公房,购房人拥有私房所有权。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反映。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二篇:广东省广州市印发非正常上访处置预案的通知(穗府办〔20xx〕47号,20xx年11月5日颁布实施)


广东省广州市印发非正常上访处置预案的通知

穗府办〔2002〕47号

(20xx年11月5日颁布实施)

本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我市有关收容遣送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颁布时间:2003-10-20 实施时间:2003-10-20)宣布失效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非正常上访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印发后,市政府办公厅20xx年2月25日《印发群众非正常上访应急处置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0)5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非正常上访处置预案

为及时、妥善处置非正常上访事件,维护市政府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安全,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政府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非正常上访的界定

非正常上访,是指发生在市政府机关(含机关门前及周边范围),违反《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有关规定,直接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上访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非正常上访事件:

(一)5人以上集体上访反映共同意见又不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场所上访和非正常上班时间上访的。

(二)不遵守信访秩序,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的。

(三)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非正常上访活动,蓄意闹事、静坐、示威,呼叫、散发带有诬蔑性、攻击性口号和传单,或张挂横额标语的。

(四)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围堵、冲击政府机关,制造动乱或流血事件的。

(五)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传媒或敌对势力勾结,企图制造恶劣影响的。

(六)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上访行为。

二、组织领导

成立非正常上访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信访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厅领导担任,组员由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以下简称信访局)、人事处、秘书处,市交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越秀区公安分局、广卫街派出所、公安机关驻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执勤办(以下简称执勤办),驻市政府武警中队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非正常上访的处置工作,及时向市政府领导请示报告工作,组织实施本预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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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责分工

(一)信访局负责接待信访人,受理本级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对参与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劝说疏导,并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的信访部门会同有关人员到现场负责处理。遇重大紧急情况,及时向分管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及市政府总值班室(以下简称总值班室)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市政府办公厅人事处保卫科(以下简称保卫科)负责政府机关大院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做好接待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协同信访部门做好上访人员的教育和劝导工作,掌握动态,及时向总值班室报告机关大院门前及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安干警到场后,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工作,维持现场秩序。

(三)总值班室负责上传下达的联络工作,保证通讯渠道畅通。及时将有关部门报告的情况向市政府和办公厅领导报告,并将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部门。需通知有关区、县级市和市属单位领导前来处理的,由总值班室直接传达。需调派警力处置的,统一由总值班室负责请示落实。

(四)驻市政府武警中队负责市政府机关大院的警卫工作,防止信访人冲击机关。必要时协助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维持现场秩序,将闹事者强行带离现场,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市政府机关及周边地区的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及时掌握和报告非正常上访情况,接到调派警力通知后,迅速派出足够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平息事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执勤办负责维持信访秩序,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生命财产安全。及时与信访、保卫部门互通情况。一旦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迅速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六)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及属地管辖原则,各有关单位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非正常上访事项。

四、处置原则和要求

(一)非正常上访的处置,必须坚持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又要坚持依法办事,准确运用政策法规,采取果断措施迅速处置,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尽快恢复市政府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确保机关安全。

(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非正常上访的处置,在接到处置通知后,必须及时赶到现场,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搪塞。

1.公安机关接到调派警力的通知后,应派出足够警力迅速到达现场。非正常上访50人以内的,由广卫街派出所负责现场指挥处理;非正常上访50人至200人的由越秀区公安分局负责现场指挥处理;非正常上访200人以上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现场指挥处理。

2.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主管单位接到通知后领导应及时到达现场。非正常上访20人以内的由单位有关领导前来做工作,将上访人员带回去解决问题;非正常上访20人至50人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前来做工作,将上访人员带回去解决问题;非正常上访50人以上的大规模上访由单位主要领导前来做工作,将上访人员带回去解决问题。

3.交通、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要为处置非正常上访提供运输、收容、医疗等方面保障,各处置单位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为处置非正常上访事件提供保证,各级财政部门要 2

在经费上给予支持。

(三)参与处置的单位,要认真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和疏导工作,必要时责令上访人员在限定时间内立即解散,自行离开现场。

经教育后愿意返回当地解决问题的上访人,自行返回的交通费用自理。对确需安排交通工具的,由上访人员所在地区、单位负责解决。必要时由公安机关派警车护送出市区。

五、处置预案

(一)预案一:对在市政府机关门前及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的处置。

1.发现上访人聚集、滞留市政府机关门前,值班门卫应立即通知保卫科和信访局,保卫科、信访局和执勤办民警接到报告后应迅速派人前往劝导处理。

2.由信访工作人员协助保卫科和执勤办民警向上访人宣传《信访条例》,劝说信访人到接待场所反映问题。

3.由保卫科及时调派保安人员协助执勤办民警维持秩序,掌握动态。并由保卫科及时向总值班室报告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4.由总值班室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和办公厅领导报告,并传达领导的指示。需有关区、县级市和职能部门、主管单位领导前来处理的,由总值班室通知、落实有关领导迅速赶到现场负责处理,将上访人带回原地或单位解决问题。

信访局负责通知有关区、县级市信访办和有关职能部门主管单位信访工作人员。

5.需要调派警力的,由总值班室向办公厅领导请示并通知市公安局。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迅速派出足够警力赶到现场维持秩序,落实处置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安全。

(1)静坐、示威、呼叫口号和散发传单或张挂横额标语的,应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说服教育,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2)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围堵机关的,应及时劝阻,并立即设置警戒线,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3)经说服教育后仍滞留不走的,应责令其在限定的时间内离开现场,必要时予以清场处理;

(4)冲击机关、制造动乱或流血事件的,要坚决制止,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预案二:对在接待场所非正常上访的处置。

1.由信访工作人员宣传《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对信访人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后改正的对其正常的上访诉求按职责范围予以受理。

2.批评教育后无效的,通知执勤办民警和保卫科协助维持接待场所秩序,同时报告总值班室,并视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由总值班室向市政府和办公厅领导报告,并传达领导指示。

3.经接待处理后仍不愿意离开的,通知信访人所在区、县级市或职能部门、主管单位派人前来做工作,将信访人带回原地或单位解决问题。

4.需要调派警力的,由总值班室向办公厅领导请示并通知市公安局。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迅速派出足够警力赶到现场维护秩序,落实处置措施。

5.对下列非正常上访行为,经信访工作人员教育无效的,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二 3

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员将其带回:

(1)不到指定的接待场所上访,影响机关工作秩序的;

(2)在接待场所挑拨、煽动其他正常信访人,扰乱正常信访秩序的;

(3)损害接待场所公私财物的;

(4)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的;

(5)已经接待处理或已结案,信访人仍纠缠不休,不愿意离开的;

(6)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的;

(7)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

(8)其他违反《信访条例》和扰乱公共秩序,需要强制带离接待场所的。

6.已作接待处理或已结案,信访人仍纠缠不休,至下班后仍不愿离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清场,强制带离接待场所,送回原地区、单位交有关部门处理。清场时间为中午12:30,下午6:30。

7.对疑是传染病人来访的,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通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8.在接待场所发生信访人自杀、自残或急病发作的,立即拨打110、120电话求助或通知执勤办民警,以最快的方式送医院抢救。

9.对盲流、乞丐人员闯入接待场所的,由执勤办民警会同保卫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预案三:对在非正常上班时间来访的处置。

1.由门卫值班人员告知信访人应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依法有序信访,在正常上班时间来访政府才予受理。

2.信访人不听劝告的,由门卫值班人员及时报告保卫科处理。保卫科可视情况通过总值班室报告办公厅领导。

3.办公厅领导指示需要信访局作特殊处理的,由总值班室通知信访局派员及时赶到现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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