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请示报告制度
为及时妥善处理医院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切实防范和化解医疗行业风险,维护医疗环境稳定,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根据《吉林省柳河医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医院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请示报告制度。
一、医院突发公共事件包括: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安全事件、网络停运事件、重大火灾、重大交通肇事、大批伤员救治等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请示报告程序:
实行首诊、首问负责制(包括接诊医生、护士及保卫人员、总值班人员),医院任何职工对发生和可能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及其潜在隐患均应在发现情况后立即向本科室主任上报,科主任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内向分管院长报告,分管院长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院长或主持工作的领导报告。
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请示报告要求:
1、凡接到突发性公共事件报告的同志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医院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指挥部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或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医院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根据情况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迅速向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并自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时2小时内向县卫生局报告。
2、任何科室和个人对突发性公共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如违反此规定人员,将给予一定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将追究刑事责任。
3、医院建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制度。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全面。由医院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指定医院新闻发布人,严禁其它人参与发布信息,保证信息的透明度和权威性。
第二篇: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使信息报告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为科学决策和正确指导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有效预防和控制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各专项预案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坚持分级负责、互相配合、逐级上报的原则。
第三条政府各部门及相关部门为信息报告主体。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立即报送区应急委员会。
第四条当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明显或发生突发事件时,知情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接警处警中心、区政府或主管部门、责任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公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0、122、12369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第二章信息报告标准和时限
第五条报送信息标准暂按照《甘肃省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警标准》执行,如国家及有关部委颁布新的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六条信息报告时限:
(一)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预警标准时,区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
(二)当达到一般预警标准时,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要在6小时内向应急委中会报告情况,区政府要在24小时内向省接警处警中心报告情况;
(三)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一般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较重预警标准时,区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并要在12小时内向省接警处警中心报告;
(四)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较重预警标准时,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在8小时内向省接警处警中心报告情况;
(五)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较重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重大预警标准时,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在6小时内向区接警处警中心报告,区接警处警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
(六)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或超过重大和特大预警标准时,区政府向市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初次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并且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日报告、零报告制度,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七)区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在接到重大或特大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有关领导,由区应急委员会启动相应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并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情况。
(八)特殊情况下,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越级直接向市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区政府。
第三章信息报告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建立重大情况、信息报告登记。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书面报告为主,遇有特别紧急重大情况发生,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先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补报文字材料;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置情况,随时报送进展报告;事件处理结束后,要报送总结性报告。涉密信息要通过党政专网电话或机要渠道报告。
第八条书面报告要写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损失危害程度以及所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随时续报事件的发展和处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