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企业年金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第23号令)和《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4] 81号)以及《广东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粤劳社[2005] 98号)的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量力、自愿的原则,自主实施的补充养老计划,是企业职工福利制度的组成部分。
本方案旨在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的保障职工的利益,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二条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遵循的原则:
1、坚持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原则:旨在提高本公司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利益;
2、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确定缴费水平;结合本公司的人力资源发展策略,保证资金分配的合理和公平;企业根据员工的岗位和服务年限确定缴存和领取标准,并向廉洁奉公、对企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员工和优秀人才作适度倾斜。
3、公司自愿和民主协商的原则: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企业年金方案内容,并形成相关的书面记录;
4、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投资产品,以保证企业年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5、适时调整原则: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调整和公司的经济效益及承受能力,适时调整企业年金水平的高低。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职工可以参加本计划:
1、本企业职工;
2、满足一定工作年限(一般为1年);
3、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参加职工的权利:
1、有权参加或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2、有权了解公司为其供款的额度和规定;
3、有权向内部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个人账户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
4、在符合相关法规的条件下,有权申请领取、转移和处理其个人账户上的供款;
5、由于公司内部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违背管理职责,处理管理业务不当致使企业年金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申请劳动仲裁;
6、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参加职工的义务:
1、参加职工需如实向内部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所需的信息材料;
2、参加职工需根据本方案规定按时供款;
3、如果发生与企业年金管理有关的信息变更,需及时通知公司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4、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资金筹集方式与缴费办法
第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1、企业缴费。
本方案中企业缴费比例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33%,每期企业为个人的缴费全额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在经营成本中列支;超出部分从企业应付福利费或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
2、职工个人缴费。
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与企业缴纳部分的比例为1:2,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由企业从职工个人税后工资中代扣。
3、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所得收益。
第七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分别按下列方式和比例进行计提、分配:
企业缴费分配主要考虑员工的岗位职级和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等因素,各因素应综合平衡考虑。
具体分配公式:该员工企业缴费分配金额=企业缴费部分总额×该职工的缴费系数/所有职工的总缴费系数
其中:该员工的缴费系数= 岗位系数+工作年限系数
岗位职级
工作年限系数
第四章 管理方式
第八条 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和职工代表组成,负责企业年金的各项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制定或修改企业年金实施方案;根据公司年度经费预算确定企业年金的提取比例和计发基数;监督受托人实施企业年金管理;接受员工关于企业年金的咨询;定期向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通报企业年金运作情况。
第九条 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配套政策出台后,为保障广大职工的利益,减少风险,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将在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对基金投资采取稳健投资策略。
企业年金基金必须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由专门经办机构进行管理,任何企业和个人均不得违规使用。
第十条 委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时,必须在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证资格的专业机构中选择,管理和投资运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投资方向、投资结构进行管理和投资运营。
第十一条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业务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定期将基金和个人账户情况向职工公布,并接受职工和政府企业年金监督机构的监督、审计。
第十二条 受托人在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遵循谨慎、分散风险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投资政策。定期汇集和编制受托财产管理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报告,并通过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通知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与公共账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其中个人账户用于企业为个人缴存部分的年金的管理和发放;公共账户可用于优秀员工的奖励、特殊补偿或其他用途,同时用于归集个人账户未归属权益,具体办法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十四条 由账户管理人负责个人账户和企业公共账户的日常维护与更新,包括:
1、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记账;
2、企业缴费在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3、定期进行投资运营收益在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4、企业账户中未归属权益的归集和投资收益分配尾差的处理;
5、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的领取方式;
6、与受托人、托管人的核对工作;
7、与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相关的其他资料的维护与更新。
第十五条 参加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该员工在本方案中个人账户的权益可以随同转移至其所加入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账户中进行管理。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参加员工未参加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新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新单位企业年金制度的账户管理系统不健全,或发生其他由于新单位的原因而无法转移个人账户;
2、参加员工在升学、参军、失业期间。
则该员工的个人账户可转入保留账户,待新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或员工升学、参军期届满时予以转移,或待其本人达到符合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时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保留账户所产生的相关管理费用由员工个人支付。
第十六条 当参加员工的个人账户满足下列条件时,将注销其个人账户:
1、参加员工在领取完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将被注销;
2、参加员工在退休前死亡或在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未支付完之前死亡,并且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的,其个人账户将被注销。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十八条 投资管理人负责在投资政策的指导下以及在受托人与托管人的共同监督下执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日常投资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必须遵循国家下列政策法规:
(一) 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二) 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三) 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
第七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条 本方案实施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手续;
2、退休前去世;
3、出境定居。
第二十一条 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个人账户累计金额按国家政策及相关规定结算后一次性领取或分期领取。
职工退休前死亡的,须由原户籍所在派出所和死亡所在医院出具证明,由其指定受益人向受托人提出申请,并经受托人核实无误后,由受托人按国家政策及相关规定结算后,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员工出国定居的,须由原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证明,由本人向受托人提出申请,并经受托人核实无误后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二条 自企业年金计划建立开始,职工提出辞职(包括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劳动合同两种情况),对于离职员工的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部分的权益归属如下:
职工被公司解聘(包括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劳动合同两种情况),解聘前企业缴纳部分及该部分投资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
职工因违反公司相关规定被企业开除或除名处理,开除与除名前企业缴纳部分及该部分投资收益全部归企业所有。
按上述规定扣除的企业缴纳部分及该部分投资收益归集于企业设立的公共账户中,进行重新分配。
第二十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职工可以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时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财产的继承人;职工也可以随时以书面的形式撤回或修改指定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以其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二十四条 凡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后退休并享受了企业年金计划规定待遇的人员,企业不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企业年金之外再支付福利性补贴。
第八章 方案调整与缴费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在运行过程中,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方案或企业缴费水平进行调整,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所属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执行。方案调整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将依据国家有关企业年金的政策变化,对企业年金方案中不符合新政策的条款进行调整,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报所属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本方案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兼并、解散、关闭破产等情况;
2、本企业半数以上员工反对继续实施本方案;
3、本方案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
企业可以申请暂停缴费或暂缓缴费,等消除以上情况后再恢复缴费或补缴缴费;如果无法消除以上情况,企业可以申请最后终止缴费。企业决定终止本方案,须报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职工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在本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即终止该员工企业年金的缴费。
1、员工提出调动、辞职申请的;
2、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擅自离职、或因违法违纪等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3、员工因劳动合同到期离开公司的;
4、员工因公司原因被辞退或劝退的;
5、员工出境定居的;
6、员工正常退休的;
7、员工在退休前去世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企业年金范围内的职工可自愿申请参加或退出,并签订正式协议。
企业或职工对本方案产生歧义或发生争议时,由企业或职工与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仲裁。
第三十条本方案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复函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修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有关年金规定的调整而适时修订。
第二篇:企业年金方案--省劳动厅批复的方案
XXXXXX公司
企业年金方案
(公章)
企业首席代表 职工首席代表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1 — 日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
为了保障和提高本公司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调动本公司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条 建立企业年金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集体合同规定》以及浙江省相关政策,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三条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遵循的原则
1、坚持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原则:旨在提高本公司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保障全体职工的利益,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司凝聚力,促进公司的发展。
2、充分体现公平与兼顾效率的原则: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确定缴费水平;结合本公司的人力资源发展策略,保证资金分配的公平合理。
3、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企业年金方案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并形成相关的书面记录。
4、高度安全、适度收益原则:选择合适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投资产品,以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5、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的调整和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以及公司自身的发展,适时调整本企业年金方案。
第二章 方案参加人
第四条 参加本方案的条件
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正在
— —2
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的公司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内退人员不含);
2、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足额缴费义务;
3、方案实施后新加入本公司的职工(组织调动除外),在试用期满后可以加入本计划;
4、本人自愿提出申请。
第五条 方案参加人的权利
1、有权选择参加或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2、有权了解公司为其供款的额度和规定;
3、有权向公司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个人账户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
4、在符合相关法规的条件下,有权申请领取、转移和处分其个人账户归属个人的余额;
5、由于公司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管理业务不当致使参加职工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方案参加人的义务
1、参加职工需如实向公司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所需的信息材料;
2、参加职工需根据本方案规定按时供款;
3、如果发生与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有关的信息变更,需及时通知公司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方案参加人退出企业年金方案的条件和程序
参加职工退出计划的条件及程序
本方案实施后,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退出本方案:
— —3
1、达到国家规定领取条件的(指参加职工退休、出境定居以及死亡); 由公司代职工直接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申请领取,申请时需填写相关申请书和提供领取的所需证明。
2、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
参加职工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由公司开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公司凭此证明代职工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办理退出企业年金计划的手续,并提供其他所需的证明。
第三章 资金筹集方式和分配办法
第八条 公司的所有制性质
本公司属于省国资委所属企业,资金的筹集和缴费办法需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按下列时间、比例和方式计提: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由公司和参加职工个人共同承担。
1、公司缴费时间为次年3月。
2、本方案公司缴费按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上一会计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的5%提取,从公司成本(费用)中列支;
当年度公司缴费部分连同上年度公司帐户中归集的未归属权益部分,在个人帐户间进行分配时根据不同职务和工龄确定不同的分配比例。
分配公式如下:
某职工分配金额=公司缴费部分总额×60%×该职工的职务系数/参加年金计划职工的总职务系数+公司缴费部分总额×40%×该职工的工龄/参加年金计划职工的总工龄数。
上述分配方案主要经营者(班子成员)的个人分配额度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分配额度的3倍;如超过,3倍以上部分在其余职工中按第九条第2点的分配公式进行二次分配。
— —4
职务系数设臵如下:
3、个人缴费金额为公司为其缴费金额的25%,以后年度比例视情况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应由公司和职工协商确定逐年提高,最终与公司缴费相匹配,由公司在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 方案参加人退出本方案则停止履行本方案约定的缴费义务,公司为该参加人的缴费也同时停止;本方案中止后,公司可以停止履行本方案约定的缴费义务,方案参加人也有权停止个人缴费。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方式
第十一条 账户的开立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由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管理机构为每位参加职工分别开立个人账户;同时建立公司账户用于归集未归属权益。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的维护与变更
账户管理人负责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的日常维护与变更,包括:
1、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记账;
2、公司缴费在个人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3、定期进行投资运营损益在个人帐户和公司帐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4、公司账户中未归属权益的归集和投资损益分配尾差的处理;
— —5
5、计算企业年金待遇;
6、与受托人、托管人的核对工作;
7、与个人账户和公司帐户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
方案参加人变动工作单位并且参加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时,该方案参加人在本方案中的个人账户可以转移至其所加入的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方案的账户管理人中进行管理。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参加职工未参加新的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或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制度的账户管理系统不健全以及发生其他由于新就业单位的原因而无法转移个人账户的情况;
2、方案参加人在升学、参军、失业期间;
3、本方案中止。
则该职工的个人帐户转为保留帐户,由本方案的帐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其本人达到符合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时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的注销
当参加职工的个人账户满足下列条件时,则注销其个人账户:
1、方案参加人在领完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将被注销;
2、方案参加人在退休前身故或在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未支付完之前死亡,并且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的,其个人帐户将被注销。
第五章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结合权益归属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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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获得的损益计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与公司、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分配
公司缴费按照本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参加人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参加人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损益,按净损益计入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财产归属权益的确定:
1、个人缴费及该部分的投资损益完全归属职工个人。
2、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竞业限制等条款或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以及因以上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缴费部分及该部分的投资损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3、因工作需要,经组织调动离开公司,公司缴费部分及该部分的投资损益全部归个人所有。
4、退休、退休前身故的职工,公司缴费部分及该部分的投资损益全部归个人所有。
5、其它未尽事项,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未归属权益处理
对于按照权益归属规则扣除的公司缴费部分及该部分的投资损益归集于公司账户中,纳入下年分配额度并按第三章第九条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六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十九条 支付条件
本方案实施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企业年金: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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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提前退休,已办理退休手续;
2、在退休前死亡;
3、出国定居。
凡职工未达到以上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领取。 第二十条 支付方式
方案参加人符合上述企业年金待遇条件可选择以下方式领取:
1、一次性领取:按照职工其个人账户上累积额(含本金和投资受益)一次性全额领取;
2、分期领取:由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根据职工不同的选择,以其个人账户上累积额(含本金和投资损益)为基数进行分期计发。
第二十一条 计发办法
对于满足不同支付条件的情形,不同的计发办法如下:
1、退休领取:职工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分期领取;若选择分期领取,原则上为按月领取;
2、退休前身故领取:由职工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3、出国定居领取:可根据职工本人要求一次性领取。
第二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
职工可以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时,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财产的继承人。职工也可以随时以书面的形式撤回或修改指定受益人。
第七章 中止缴费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中止缴费的条件
公司在本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
1、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兼并、解散、破产等情况;
2、半数以上职工反对继续实施本方案;
3、本方案被劳动保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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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申请暂停缴费或暂缓缴费,等消除以上情况后再恢复缴费或补缴缴费;如果无法消除以上情况,公司可以申请终止缴费。缴费中止时,按照本方案建立的个人账户、公司账户等仍然有效,并继续存在。
第二十四条 职工个人中止缴费条件
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职工可以申请中止缴费:
1、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2、达到国家规定领取条件的(指参加职工退休、出境定居以及死亡);
3、职工因公发生重大事故导致丧失缴费能力;
因上述第一、二种情况导致个人中止缴费的,公司为其提供公司缴费也同时中止;出现上述第三种情况时,公司继续为其提供公司缴费。
第八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金方案设立的程序
本方案草案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起草,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协商审议,经半数以上的参会代表民主表决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国资委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
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公司和职工授权其行使委托人权利。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领导、工会主席、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审计部、投资部等组成。管理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兼),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制定本公司年金实施方案;编制年度年金缴费计划及预算;代表参加职工行使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选择权;参与集团企业年金理事会职责。
第二十八条 管理费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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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在运营过程中的费用支出如下:
1、受托费:受托人收取的受托费从本方案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每年列支金额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08% 。
2、托管费: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由托管人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每年列支金额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02%。
3、账户管理费:账户管理人收取的账户管理费由公司另行支付,1元/月/户。
4、投资管理费:投资管理人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每年列支金额为固定0.3%+超额损益的15%,两项合计不超过基金净值的1.2%。
5、其他费用:其他与企业年金计划和基金财产相关的费用(如审计费、律师费等)按照受托人指令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根据实际发生额度支付。
6、实际收取的费用以公司与管理机构协商的结果为准,并在相关的企业年金管理合同中明确说明。
第二十九条 争议的处理
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由公司与职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对本企业年金方案提出修改:
1、根据公司盈利情况,适时调整企业缴费比例,但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上限;
2、本公司半数以上职工提议进行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
3、企业年金方案的某些条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确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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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
4、国家的企业年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第三十一条 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程序
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需由公司与职工代表集体协商,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重新报省国资委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职工和企业年金受托人。
第三十二条 企业年金方案中止的条件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中止本方案:
1、公司半数以上职工反对本计划的继续实施;
2、公司暂停缴费或延期缴费的连续期限超过5年;
3、公司破产;
4、公司决定参加其他企业年金计划。
除了上述第四款所列情况外,本方案所建立的个人账户、公司账户和基金财产仍然有效,并继续存在。对于第四款的情况,本方案所建立的个人账户、公司账户和基金财产将转入新的企业年金计划。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决定中止本方案,须报省国资委和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职工和企业年金受托人。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不可抗拒力量时,根据国家规定由公司决定企业年金是否继续实行。
第三十五条 本方案报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并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公司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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