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煤能源企业年金方案

时间:2024.5.2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年金方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方案参加人 ........................................................................ 3

第三章 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 ............................................... 5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权益归属 ............................................................................ 7 企业年金账户的建立与管理 ........................................... 9 基金管理方式 ................................................................... 11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 11 企业年金缴费的中止和恢复 ......................................... 13 企业年金的管理和监督 ................................................. 13 附则 .................................................................................. 15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创造力,建立人员激励的长效机制,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集团”)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二条 建立企业年金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政策法规。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条 建立企业年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企业发展的原则: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增强薪酬的长期激励作用,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从而促进企业发展。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企业年金制度公开、公平、公正,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结合企业的人力资源发展战略,保证资金分配和权益归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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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性、公平性。

(四)民主协商、自愿平等的原则:企业年金方案由中煤集团和职工集体协商确定,职工自愿选择参加。

(五)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谨慎选择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根据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投资产品,在确保企业年金基金安全的基础上,实现适度的收益。

(六)适时调整的原则:企业年金的发展水平与企业经济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企业应根据企业经济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缴费水平。

第二章 方案参加人

第五条 方案覆盖范围

中煤集团总部及下属企业。

第六条 下属企业加入方案的条件

中煤集团下属各企业在同时满足如下条件后,可向集团申请加入:

(一)经营性企业实现盈利;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 职工加入方案的条件

参加本方案的下属企业中的职工,在满足如下条件后,可自愿加入:

(一)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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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企业服务时间满一年;

(三)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第八条 方案参加人的权利

(一)对本方案及其个人账户信息拥有知情权;

(二)在满足本方案的权益归属条件后,对其个人账户的已归属权益拥有所有权;

(三)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领取条件后,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第九条 方案参加人的义务

(一)授权所在企业按时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

(二)授权中煤集团委托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资格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进行管理;

(三)授权所在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如实提供个人信息材料,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个人相关信息的变动情况;

(五)承诺在未达到第七章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条件时,无论本方案是否仍然存续,不得从本人个人账户中提前领取资金。

第十条 参加人退出企业年金方案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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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案参加人退出本方案,需向所在企业提交经本人签字确认的退出申请,由所在企业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和个人缴费自提交申请次月起停止。退出本方案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

(二)方案参加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退出企业年金方案,无需经本人申请:

1.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

2. 退休前死亡的;

3. 出国(境)定居的;

4. 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者提前退休的;

5. 劳动合同期满,与方案参加企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

6. 劳动合同期未满,但与方案参加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或未经方案参加企业批准擅自离职的;

7. 计划成员经批准调离至方案参加企业以外其他单位的;

8.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煤集团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

第十一条 企业年金的缴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的,企业不为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企业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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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费根据缴费基数乘以企业缴费比例计算,采取每月缴费的方式分配给职工个人。其中,缴费基数为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5%。具体缴纳比例根据本企业效益情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可用资金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缴费比例上限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企业缴费的分配方法

(一)基础缴费

基础缴费基数为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4%,按照职工的职级分配系数占所有职工的职级分配系数总和的比例进行分配并记入个人账户,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职工基础缴费分配额=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4%×(职工本人职级分配系数/∑职工职级分配系数)

各职级职工的缴费分配系数请见下表:

职级分配系数列表

中国中煤能源企业年金方案

(二)剩余缴费

剩余缴费基数为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1%。该缴费资金进入企业公共账户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对“中人”的补偿,在解决完中人问题后,可考虑激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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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的分配。

1.补偿对象

本企业年金方案实施之日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10年(含10年),且其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含本金及相应的投资收益)少于相应领取标准的方案参加人(简称“中人”)。

2.补偿标准

以本企业职工对应的现有退休人员补贴领取标准作为依据。

第十四条 个人缴费

方案参加人的个人缴费基数与职工职级相挂钩,缴费比例为1.5%,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职工个人缴费额=Min{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本人职级分配系数/∑职工职级分配系数),上年个人月平均工资}×1.5%

第十五条 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所在企业每月从其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的税务处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权益归属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权益1归属

(一)个人缴费所形成的权益,100%归属个人。 1 权益含本金及相应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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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所形成的权益,按照下列规定归属个人:

1. 方案参加人发生退休(含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办

理病退或者提前退休)或死亡的,权益归属比例为100%;

2. 方案参加人根据其在方案参加企业的工作年限,按

照如下方式进行归属:

中国中煤能源企业年金方案

缴费部分的权益100%归属职工个人;

(2)本方案实行后,对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

益和信誉造成重大损害的人员,以及因违纪、违法等个人原因被辞退、开除等人员,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退出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和个人停止缴费,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全部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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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给个人,企业基础缴费部分的权益全部收回至企业公共账户。

(3)“参加计划后为企业服务年限”在中煤集团内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 企业公共账户中的资金,在解决“中人”问题后可重新分配到个人账户。具体分配方式由中煤集团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制定方案,经民主协商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企业年金账户的建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 本方案由受托人委托具有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管理企业年金账户,负责缴费分配、待遇审核支付、投资收益分配、权益归属处理、个人账户转移、信息变更等日常账户管理工作,开立企业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

(一)企业公共账户:用于记录未归属个人的企业缴费部分及相应的投资收益;

(二)个人账户:用于记录核算职工个人、企业缴费及相应的投资收益、权益归属、待遇支付等情况。

第十九条 账户的维护与变更

账户管理人负责账户的日常维护与更新,包括:

(一) 缴费计入账户的分配和记录;

(二) 投资收益的分配和记录;

(三) 个人权益的计算和未归属权益的收回;

(四) 个人基本信息和个人权益信息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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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待遇审核支付;

(六) 与受托人、托管人的核对工作等。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

(一) 方案参加人离职并且参加了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经本企业确认后,并且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可接受转入,可将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并且已经归属的权益转移到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中;

(二) 如果方案参加人离职,但未参加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方案或发生其他由于新就业单位的原因而无法转移个人账户的情况的,方案参加人的个人账户则保留在本方案受托人处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到退休时或其他可领取条件下仍不具备转移条件的,由本方案受托人支付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个人账户转保留后,方案参加人个人需自行承担各项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账户的注销

(一) 方案参加人任何时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权益一次性支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若无指定受益人),个人账户注销;

(二) 方案参加人出国(境)定居,其个人账户积累的已归属权益一次性支付给其本人,个人账户注销;

(三) 方案参加人退休后,其个人账户权益领取完毕后,个人账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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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方案参加人退休前离职,并将个人账户权益转移至新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个人账户注销。

第六章 基金管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方案参加人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所形成的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由中煤集团全权委托具备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机构资格的受托人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由受托人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政策,本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坚持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投资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企业年金基金与方案发起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严格分开。

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 待遇支付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案参加人,可以享受本方案的企业年金待遇:

(一)方案参加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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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方案参加人出国(境)定居;

(三)方案参加人死亡;

(四)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者提前退休。 第二十七条 企业年金待遇水平及领取方式

(一)当方案参加人由于第二十六条(一)、(四)原因申请领取时,其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全部权益一次性领取;如涉及中人补偿问题,则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权益一次性领取,企业缴费部分权益按月领取,差额部分由公共账户补齐。

(二)当方案参加人由于第二十六条(二)原因申请领取时,其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并已经归属的权益一次性领取。

(三)当发生第二十六条(三)情况进行领取时,可领取的企业年金待遇为方案参加人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全部权益,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若无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

第二十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

当职工申请加入本方案的时候,应指定受益人作为其本人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财产的继承人,未做特别指定的,默认为法定继承人。方案参加人可以随时书面提出撤回或修改指定的受益人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方案参加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的税收处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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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企业年金缴费的中止和恢复

第三十条 企业中止缴费的条件

发生以下情况时,方案参加企业可以中止缴费:

(一) 企业经营亏损、兼并、解散、破产;

(二) 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反对继续实施企业年金方案。 第三十一条 方案参加企业因当年经营亏损中止缴费的,从发生亏损的下一年度起执行;当企业恢复盈利时,可在恢复盈利的下一年度恢复缴费。

下属企业中止或恢复缴费的,须报中煤集团审核确认。中煤集团中止或恢复缴费,须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审核确认。

第三十二条 企业年金缴费中止时,不影响企业年金基金的存续,仍由受托人继续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中止缴费的条件。申请退出方案的职工,可中止个人缴费,个人缴费中止时,企业为其缴费相应中止。

第九章 企业年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企业内部管理监督由中煤集团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主要工作职能是监督企业年金运行管理情况,对涉及企业年金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各方案参加企业成立企业年金工作小组,负责本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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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管理接受国资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国家其他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企业年金方案通过集体协商机制建立,建立程序是:

(一)由中煤集团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提出企业年金方案草案;

(二)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由企业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通过集体协商方式进行讨论和修改;

(三)修改后的企业年金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经过集体协商通过的企业年金方案报国资委核准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形成合格的企业年金方案。

第三十六条 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

(一)方案修改的条件

1. 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修改企业年金方案;

2. 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提出修改企业年金方案。

(二)方案修改的程序

1. 修改企业年金方案时,企业与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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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修改办法;

2. 修改后的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 重新报国资委审核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4. 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应书面通知方案参加人和受托人。

每次修改后,修改前的方案所规定的参加企业和职工应履行的义务如果还未履行完毕,应履行完毕该义务后再适用修改后的新方案。

第三十八条 企业年金方案的中止

发生与第三十条相同情况时,企业年金方案可以中止。 企业年金方案的中止,应由企业提出,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国资委审核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后实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方案参加人和受托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中煤集团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后决定。本方案由中煤集团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方案从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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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深圳能源集团企业年金方案


深圳能源集团企业年金方案

1. 总则

1.1 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

为了保障和提高公司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深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年金方案》(以下简称 “本方案”)。

1.2 本方案的制定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1.2.1 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通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提高员工养老待遇,减少员工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保障员工的利益,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促进公司的发展;

1.2.2 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根据国家以及深圳的相关政策确定缴费水平;结合公司的人力资源发展策略,保证资金分配的合理和公平;

1.2.3 集体协商的原则:本方案必须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采取无记名的方式投票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1.2.4 高度安全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及比例内,根据合理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投资产品,以减少投资风险,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高度安全和适度收益;

1.2.5 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的调整、企业年金市场以及公司的发展,适时调整本方案。

2. 关键词定义

2.1 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2 公司及公司总部:在本方案中,公司指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合称公司;公司总部特指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3 企业年金计划:包括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合称企业年金计划。

2.4 企业年金基金:指企业年金计划所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所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2.5 计划参加人:指依据本方案的规定已成为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的成员,并在账户管理人处开设有个人账户的员工。

2.6.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的法人受托机构。

2.7. 账户管理人:接受受托人委托,依法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2.8 托管人:接受受托人委托,依法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

2.9 投资管理人:接受受托人委托,依法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2.10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方案的员工本人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受益人,若员工死亡,受益人按照国家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2.11 个人账户:由账户管理人为计划参加人设立,用于核算和分配计划参加人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相应的投资收益。

2.12 归属:员工个人账户金额的所有权向员工个人的转移。

2.13 未归属权益:员工由于离职等原因退出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导致其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暂时未确定归属的权益。

2.14 企业账户:由账户管理人设立,用于记录企业基本信息及企业年金方案权益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编码、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企业年金方案权益信息包括缴费基数、缴费、支付、投资收益、权益余额等总括信息及未归属权益信息等。

2.15 保留账户:主要指员工离开公司或计划终止要求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其个人账户时,为记录这些员工的缴费、待遇支付及投资收益等信息专门设立的个人账户。

2.16 未归属权益账户:主要指用于归集员工企业年金未归属权益的账户,未归属权益账户资金仅用于抵减公司的后续企业缴费。

2.17 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由受托人以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的缴费和支付待遇。

3. 计划参加人

参加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3.1 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及3年以上的长期合约工(含公司首席产权代表);

3.2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3.3. 试用期满;

3.4 所在企业属于参加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范围;

3.5 员工本人提出申请。

4. 公司和计划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

4.1 为加强集团化管理,公司企业年金实行统一管理,下属各全资和控股企业委托公司总部统一处理以下事项:

4.1.1 制订企业年金方案;

4.1.2 向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4.1.3 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4.1.4 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商;

4.1.5 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

4.1.6 根据有关政策以及企业实际情况,修订、中止或终止企业年金方案、受托管理合同以及变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商,并履行相应审批、备案程序;

4.1.7 统一开立企业年金基金相关账户(包括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

4.1.8 办理企业年金缴费、待遇支付、信息变更、账户查询和账户转移等事宜;

4.1.9 与受托人沟通,监督受托人的受托管理行为,处理与受托人之间的争议,维护公司和计划参加人的合法权益;

4.1.10 核准年金计划参加人的归属权益及企业年金待遇支付。

4.2 下属各全资和控股企业应经过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与公司总部签订《企业年金管理委托协议》,明确各方在企业年金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各方享有《企业年金管理委托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并应全面履行《企业年金管理委托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4.3 计划参加人的权利

4.3.1 有权了解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的有关内容;

4.3.2有权参与本方案的讨论和依照本方案进行合理的民主决策;

4.3.3有权了解企业年金基金及员工本人个人账户的运作情况和相关信息;

4.3.4有权按照本方案规定领取或转移企业年金待遇;

4.3.5法律法规规定应享受的其他权利。

4.4 计划参加人的义务

4.4.1按照本方案的约定进行个人缴费,并授权所在企业从本人工资中代扣;

4.4.2授权公司总部选择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企业年金资产进行管理运营;

4.4.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 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

5.1 资金来源

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缴费由企业缴费和员工个人缴费组成,企业缴费部分由计划参加人所在的具体企业承担。

5.1.1 企业缴费:按照董事会、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企业缴费比例,遵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计划参加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企业年金缴费金额(公司根据企业年金计划设立的原则,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有权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对计提比例进行调整),税收优惠比例和列支渠道按政府有关规

定执行。

5.1.2 个人缴费:个人缴费金额每年最低为 12 元,最高不超过该员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每年可变动一次,税收处理参照国家规定执行。

5.2 企业缴费的分配规则

企业缴费向个人分配的金额=计划参加人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个人分配比例

5.2.1员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为计划参加人上一日历年度的工资总额。

5.2.2个人分配比例=A×B×C

其中:

A = 董事会核定公司的年金企业缴费比例÷《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的企业缴费比例上限。

20xx年度核予公司的年金企业缴费比例为6%,《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的企业缴费比例上限为十二分之一,则20xx年度A为0.72。

B=(1/12×∑计划参加人上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参加人上年度工资

总额×C)。

C=基础缴费比例+保障缴费比例×[公司服务年限× 权重 1 +(年龄-16)

× 权重 ](其中:基础缴费比例为6%,保障缴费比例为0.1%,权重 为0.4,权重 为0.6)。

5.2.3 员工个人每年分配的企业缴费额不得超过当年企业缴费向个人分配的金额平均值的5倍。

5.3 缴费时间和划转缴费的途径。

缴费按年直接划入托管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6. 账户管理

6.1 账户的开立

由账户管理人设立个人账户、企业账户、保留账户和未归属权益账户。

6.2 账户的维护与变更

账户管理人按照合同规定,负责账户日常维护和更新。

6.3 账户的转移

计划参加人变动工作单位并且参加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应将其个人账户转至新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转入保留账户,由原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

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终止;

6.4 账户的注销

个人账户积累额领取完毕或转移完毕的,应注销个人账户。

6.5 计划参加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或离职的,公司终止为其缴纳任何企业年金相关缴费或费用。

7. 基金管理

7.1 企业年金基金的组成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员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

7.2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获得的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与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用于抵押或挪作其他用途。

8. 企业年金待遇归属和支付

8.1 归属规则

8.1.1 计划参加人个人账户中员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累积金额全部归属于计划参加人;

8.1.2 计划参加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每年按以下规则归属给计划参加人:

公司服务年限 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未归属累积金额的归属规则

不满3年 0%

3年及以上 100%

8.1.3 其它归属约定:

8.1.3.1 深圳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推荐的干部在任职期满后,其企业缴费及相应的投资收益未归属的累积金额全部归属于计划参加人;

8.1.3.2 计划参加人非主动离职的,其企业缴费及相应的投资收益未归属的累积金额全部归属于计划参加人,但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按照下列规则归属:

8.1.3.3 当计划参加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企业缴费及相应的投资收益未归属的累积金额不进行任何归属;

8.1.3.4 当计划参加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企业缴费及相应的投资收益未归属的累积金额不进行任何归属。

8.2 支付条件

8.2.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受益人可以领取本人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全部累积金额:

8.2.2计划参加人出境定居,或因计划参加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家庭无经济收入来源而导致生活出现非常困难的特殊情况,可以领取本人已归属的企业年金缴费及其相应的投资收益。

8.3 待遇支付方式

受益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或分期领取企业年金。

9. 企业年金计划的修订、中止与终止

9.1 本方案的修订条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方案进入修订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进行本方案的修订;

9.2 修订应当依据以下程序:

9.2.1 公司与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修订。修订方案须经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并经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

9.2.2 修订后的企业年金方案须重新报市国资委、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有关方面。

9.3 中止缴费的条件

9.3.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中止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费。

9.3.2当上述中止条件消失时,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恢复企业缴费。

9.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计划参加人可中止个人缴费:

9.5 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终止的条件

9.5.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终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终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继续实施。

9.5.2 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终止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并经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报市国资委、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告知受托人和全体计划参加人。

9.5.3 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终止时,已经建立的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仍然合法有效,计划参加人的个人账户金额不受影响,其具体管理将服从国家相关规定。

10. 组织管理和监督

10.1 本方案确定的程序

公司代表与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形成企业年金方案;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并经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报市国资委、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10.2 选择受托人

公司企业年金计划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全权委托受托人进行管理。公司代表和职工代表共同作为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

10.3 受托人与其他管理人建立合同关系

由受托人选择具备资格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并分别签订《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

10.4 管理费用支付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费用,由公司和员工按照合同规定标准予以支付。

10.5 检查监督机构

公司指定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的执行和监督,同时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10.6 争议的处理

因订立或者履行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发生争议的,由公司与员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附则

11.1 本方案由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11.2 本方案经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意后生效,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11.3 本方案未尽事宜之处,参见《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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