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方案(标准模版)

时间:2024.4.20

上海***有限公司

企业年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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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定义和释义.... 4

第三章  企业年金计划的设立和参加.... 6

第四章  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 7

第五章  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模式.... 8

第六章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方式.... 9

第七章  待遇的计发和支付方式.... 12

第八章  计划的修改和终止.... 14

第九章  对计划参加人的信息披露.... 16

第十章  附则.... 17

第一章  总则

【目的】

为提高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和长效人才激励机制,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向心力和凝聚力,促进业务健康持续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决定设立企业年金计划。

【依据】

本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集体合同规定》、《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实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经本公司员工的民主协商而形成。

【原则】

上海***有限公司建立企业年金计划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注重公平、体现效率的原则;

(二)                 坚持民主协商,保障员工利益的原则;

(三)                 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

(四)                 适时调整的原则。

【管理机构和职责】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是企业年金计划的内部决策管理机构,由公司领导、人力资源、财务投资、法律专家和员工代表组成,就企业年金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或者向董事会和职代会提交建议[1]。

人力资源部负责企业年金计划的日常管理。

根据法规要求,企业年金计划采用信托模式管理。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委托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计划,太平养老保险按法规和合同规定承担相关受托责任和服务。

第二章  定义和释义

对本方案涉及到的一些重要概念解释如下:

1、     企业年金: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实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下,在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企业发起,企业和员工自愿参加、共同缴费、采取信托方式管理的补充养老计划。

2、     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的书面章程和条款,用于确定企业年金的建立企业和参加职工之间权力和义务关系。

3、     企业年金基金:根据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基金。

4、     计划发起人:指发起成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

5、     计划参加人:符合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参加条件,处于正常缴费或者个人账户有效状态的职工。

6、     计划受益人: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的财产受益人。

7、     企业缴费:上海***有限公司为计划参加人进行的缴费。

8、     个人缴费:计划参加人个人进行的缴费。

9、     受托人:受托管理本计划方案及本计划企业年金基金的法人受托机构。

10、 投资管理人: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11、 账户管理人: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12、 托管人: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第三章  企业年金计划的设立和参加

【设立程序】

“上海***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设立的基本程序:企业年金工作小组制定企业年金草案,根据集体协商的原则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再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备案。

【参加条件及程序】

参加本计划的人员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已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用期满的在职正式员工。

按规定填写《加入企业年金计划申请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并符合条件方可加入本计划。

【计划退出】

计划参加人可退出本计划,退出时须向公司提交本人签字的书面退出文件。

计划参加人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再享有计划权益,无需经本人申请: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期未满,但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

3、员工经批准调离的;

4、劳动合同期未满而未经企业批准自动离职的。

第四章  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

【资金来源及缴费上限】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公司和计划参加人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公司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1/12,公司和员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公司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1/6。以后国家政策调整时,相应进行调整。

【列支渠道】

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企业缴费】

企业年缴费根据员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确定,具体计算方式是:

企业年缴费=年缴费基数*1/12 + 初始年金

年缴费基数为每个员工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

初始年金=计划建立首年年缴费基数*1/12,初始年金于计划建立时一次性缴纳。

企业缴费按上一年度员工工资标准比例计入个人账户。

公司在上年度出现亏损等情况导致暂时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可以暂停缴费或延期缴费,待公司出现赢利好转的情况下恢复缴费义务或弥补暂停缴费金额。

【个人缴费】

每年缴费比例为企业缴费个人分配额度的20%,个人缴费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

计划参加人在退出本计划后,可以停止履行本计划约定的缴费义务,企业为该参加人的缴费也同时停止;本计划终止后,企业可以停止履行本计划约定的缴费义务,计划参加人也有权停止个人缴费。

【缴费方式和时间】

企业缴费部分采取年缴方式,员工部分采取公司按年代扣代缴的方式,公司将应缴的公司和员工缴费款项直接足额汇至在托管人开立的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首次缴费时间20##年12月,以后每年缴费时间为1月。

第五章  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模式

【管理模式】

企业年金计划采用受托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管理合同】

本计划的企业年金基金全权委托具备企业年金受托资格的受托人(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平养老保险”)进行受托管理,并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交通银行)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并签订托管合同;委托具备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资格的投资管理人(太平养老保险)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并签订投资管理合同;委托具备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交通银行)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服务,并签订账户管理合同。[2]

【管理费用】

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收取的受托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比例根据《上海***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上海***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上海***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执行。账户管理人收取的账户管理费由公司另行支付,具体金额根据《上海***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方式

【基金组成、分配及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员工个人缴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缴费按照企业年金计划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员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员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账户建立及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下设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个人账户分为企业缴费账户和员工缴费账户。企业缴费记录企业缴费划入员工个人账户部分及投资收益、余额等信息;员工缴费账户记录员工缴费及投资收益、余额等信息。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纳的未分配到个人账户的资金,企业账户可重新分配。

账户管理人以本计划所建立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开立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负责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的日常维护与更新,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1、员工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记账;

2、企业缴费在个人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3、定期[3]进行投资运营收益在个人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4、企业账户中未归属权益的归集和投资收益分配的处理;

5、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的领取方式;

6、与受托人、托管人的核对工作;

7、与个人账户相关的其他资料的日常更新。

【账户变更】

计划参加人变动工作单位且参加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时,该计划参加人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费归属部分可以转移至其所加入的新单位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人中进行管理。

【账户终止和注销】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企业缴费已归属部分可由本计划的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其本人符合本计划规定的支付条件时领取:

1、计划参加人未参加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

2、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计划;

3、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系统不健全[4];

4、其他由于新就业单位的原因而无法转移个人账户的情形;

5、计划参加人在升学、参军、失业期间;

6、本计划终止时。

计划参加人具备以下情形的,其个人账户注销:

1、计划参加人领取完个人账户余额后;

2、计划参加人在退休前死亡或在个人账户未支付完之前死亡,其指定受益人全部领取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

【个人账户权益限制】

在计划参加人对计入其个人账户资产享有支配处分的权力之前,计划参加人不得利用计入其个人账户的资产私自进行交换、转让、抵押、质押等活动。

第七章  待遇的计发和支付方式

【支付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划参加人,可以享受本计划的企业年金待遇:

1、达到未定退休年龄,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2、因病、残等原因,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并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手续;

3、在退休前身故;

4、出境定居。

【计发办法】

1、退休、提前退休:按个人账户积累额计发,计划参加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或转入商业保险年金。

2、退休前身故:年金待遇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3、出境定居:年金待遇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

【受益人的制定和修改】

计划参加人可在计划申请表中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的继承人。计划参加人可以随时撤回或修改指定。修改指定时需填写重新指定受益人申请表,由本人或企业代交至受托人。

【权益归属】

个人账户中计划参加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部分全部属于受益人本人,但企业为计划参加人的缴费部分的归属权益按以下规定确定:

如果员工退休(离休/提前退休),其个人账户余额100%归属员工;

如果员工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100%归属法定继承人;

如果员工因违法违纪或重大过失而解除劳动合同,其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供款部分本息全部归属员工本人,单位供款部分本息全部由企业扣回;

如果员工未到退休年龄退出企业年金计划,其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供款部分本息全部归属员工本人,单位供款部分本息按照权益归属表(下表)计算归属权益。

第八章  计划的修改和终止

【计划修改】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计划应修改:

1、本公司半数以上员工提议进行本计划的修改;

2、计划方案的某些条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

计划修改应当依据以下程序:

1、公司与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制定;

2、修改后的计划方案草案经董事会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修改前的计划所规定的公司和计划参加人应履行的义务如果还未完整履行的,公司和计划参加人应完整履行该义务后再适用修改后的新计划[5]。

每次修改后,董事会、计划参加人和受托人都应获得书面的修改通知和说明并重新备案。

【计划终止】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计划终止:

1、本公司半数以上职工反对本计划的继续实施;

2、本公司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本计划被劳动保障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计划无法在新情况下继续实施。

计划终止时,除第3项外,本计划所建立的个人账户、企业账户和基金财产仍然有效并继续存在[6]。

本计划因上述第3项所列情况终止时,公司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按有关部门的裁决处理,员工有权要求返还自加入本计划以来所有的个人缴费及投资收益部分。

计划终止须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和每个计划参加人。

第九章  对计划参加人的信息披露

【资料获取】

计划参加人有权获得下列有关本计划的资料:

本计划正式文本及其缴费细则正式文本;

本计划或本计划缴费细则的修改通知和修改后的正式文本及其修改说明;

计划参加人退出本计划的回复及企业缴费部分的权益确认书。

账户管理人定期发送的个人账户变动信息和余额对账单。

【信息查询】

计划参加人有权对如下事项进行查询:

1、个人账户余额;

2、个人信息的基本情况;

3、本计划所建立的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情况;

4、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信息。

第十章  附则

【计划监督】

本计划的设立和执行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和监管。

【争议处理】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方案经职代会通过,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公司和计划参加人如对本计划的章节条款产生歧义或发生纠纷时,由企业与计划参加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仲裁。

【生效】

本方案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上海***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的时间开始实施。



[1] 关于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或者理事会的职责,及人力资源部的日常管理职能,如有必要可另行文。主要的区别是,管理委员会承担内部管理决策的职责;而理事会承担受托的连带法律责任。

[2] 如果企业需要另行选择、更换相关管理人,太平养老保险作为受托人将本着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提供参考建议。相关合同的性质不变。

[3] 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和法规要求,可能是每周或者每日。

[4] 主要是指无法接受现有的账户管理信息而顺利转移账户的情况。

[5] 主要目的是防止利用计划修改的条款不承担相应义务。

[6] 历史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不受到影响。


第二篇:企业年金方案案例


XXXXX集团公司

企业年金方案

xxxxx集团公司

企业首席代表                      员工首席代表

签章:                            签章:

日期:                            日期: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

第三章  实施范围和参加条件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缴费办法

第五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六章  权益归属

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八章  基金管理

第九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十章  方案的生效、修改和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生活,建立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激励机制,完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实现企业人力资源发展战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集团公司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第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第23号令)、北京市《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京国资考核字〔2006〕77号、《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资考核字(2007)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企业年金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第三条  本《方案》是企业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情况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是企业员工福利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除有特殊情况并经批准外,均应参加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制度。参股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参加。

第五条  参加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以下简称:参加企业)应依据本《方案》,制定本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具体办法,报集团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集团年金管委会)批准,经本企业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行。

第六条  本《方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企业员工的年金计划,提高员工退休后生活质量,应与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优化激励机制,统筹兼顾有机结合,促进企业增强凝聚力,实现企业人力资源发展战略。

(二)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力求覆盖企业全体员工,保证资金分配的合理和公平,同时根据员工对企业经营业绩的贡献大小来分配企业缴费的资金,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

(三)企业自主承担企业年金责任的原则: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应正确处理出资人、企业、员工的利益,在确保企业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依据企业承受能力,实行企业年金,承担相应责任。

(四)高度安全和适度收益的原则: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执行,选择专业合规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管理本企业年金基金,确保基金在高度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五)适时调整的原则:集团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和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对本《方案》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改。各参加企业应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二章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

企业盈利并完成集团公司或北辰实业股份公司核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亏损企业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不得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二)   具备较强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

    企业应有较强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不得因企业年金制度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影响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三)   基本养老规范、民主制度健全

各企业应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方案应按规定程序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章       实施范围和参加条件

第八条  实施范围:

(一)本《方案》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员工;

(二)本《方案》实施时已经离退休的员工不参加本《方案》。

第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员工可以加入本《方案》:

(一)在本《方案》的实施有效期内,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已满的;

(二)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

第十条  参加本《方案》的员工具有如下权利:

(一)有权了解企业缴费的额度和规定;

(二)有权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个人账户有关的账目以及相关信息;

(三)在符合相关法规和条件时,有权申请领取、转移和处分其个人账户上的金额;

(四)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管理业务不当,致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参加员工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方案》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参加本《方案》的员工具有如下义务:

(一)如实向企业提供建立年金计划所需的信息材料;

(二)授权企业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年金缴费中个人应承担部分;

(三)如果发生与本《方案》管理有关的信息变更,应及时通知企业;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方案》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缴费办法

第十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由企业和参加员工个人共同承担,企业缴费按国家规定渠道列支,个人缴费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由企业代为缴纳。企业和员工个人缴费适用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缴费基数

(一)缴费基数的构成

企业缴费基数为本企业参加员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之和;员工个人缴费基数为员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员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大于同一年度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五倍的,按五倍作为个人缴费基数。

(二)缴费基数的核定与调整

缴费基数按年核定,核定及调整日期为每年4月1日,即每年4月至次年3月的年度缴费基数为该年4月1日核定的额度。

第十四条  缴费构成与比例

  企业与员工个人缴费的配比应为1∶1,即员工、企业缴费的百分比等同。企业缴费最高比例为4%。各参加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承受能力,以不超过该最高比例为原则,自主确定具体缴费比例,报集团年金管委会批准后执行;相应的员工个人也应按同比例实行缴费。

第十五条  停缴、补缴和恢复缴费

企业在出现亏损、停业或破产等情况导致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按相关规定报批后,暂停缴费或延期缴费,直至退出企业年金计划。亏损企业待出现盈利的情况下应恢复缴费义务或弥补暂停缴费金额。

第五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  本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由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管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负责缴费分配、待遇审核支付、投资收益分配、权益归属处理、个人账户转移、信息变更等日常账户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账户管理人以各参加企业为单位,为每位参加计划的员工开立个人账户,用以记录和核算缴费、投资收益、权益归属、待遇支付等情况。同时建立各参加企业的企业账户,用于归集按本《方案》第六章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再归属个人的企业缴费资金。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下设两个子账户,分别是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企业为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企业缴费子账户;员工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缴费子账户。

第二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与保留

  (一)参加员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且参加新的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时,该员工在本《方案》中的个人账户可以转移至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人进行管理。

  (二)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参加员工的个人账户转为保留账户,由本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其本人达到符合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时领取:

1.参加员工离开企业后未参加新的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计划,或其他由于新就业单位的原因而无法转移个人账户的情况的;

2.参加员工在升学、参军期间已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3.参加员工离开企业后失业的;

4.其他本企业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参加员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保留账户由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账户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由受益人承担,同时受益人享有投资收益权。

第二十三条  个人账户的注销:

当参加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后,注销其个人账户:

(一)参加员工退休后个人账户余额领取完毕的;

(二)参加员工出国(境)定居的;

(三)参加员工身故的;

(四)参加员工退休前离职,并将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的;

(五)其他本企业规定的条件。

第六章       权益归属

第二十四条  参加员工的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全部归属本人。

第二十五条  参加员工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的归属按下述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参加员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全部归属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一)参加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

(二)参加员工出国(境)定居的;

(三)参加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因工伤、疾病、意外而死亡的;

第二十七条  参加员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按参加员工在本企业工龄情况确定归属比例:本企业工龄满8年的,100%归属本人;本企业工龄满7年不满8年的,80%归属本人;本企业工龄满6年不满7年的,60%归属本人;本企业工龄满5年不满6年的,40%归属本人;本企业工龄满4年不满5年的,20%归属本人;本企业工龄满3年不满4年的,10%归属本人;本企业工龄不满3年的,不得归属本人(参加员工本企业工龄包括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可以连续计算的在集团公司其他辖属企业服务的企业工龄):

(一)   劳动合同终止,不再续签的;

(二)   因上级组织决定调出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因企业原因而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   其他本企业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参加员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不得归属本人:

(一)本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因违法、违纪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除名的;

(三)因违法、犯罪、自杀而死亡的;

(四)其他本企业规定的条件。

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九条  待遇计发

(一)参加员工退休时,按其个人账户全部累积金额计发。

(二)参加员工退休前因工伤、疾病、意外身故的,按其个人账户全部累积金额计发;

(三)参加员工出国(境)定居,按其个人账户已归属个人部分的金额计发。

第三十条  支付方式

(一)参加员工退休时,可按月领取或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向受益人按照约定方式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二)参加员工因工伤、疾病、意外身故或出国(境)定居的,按一次性领取方式支付。

第八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员工个人缴费;

   (三)投资运营收益。

第三十二条  本企业年金基金采用法人受托管理模式,集团公司参加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统一由集团年金管委会选择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称:“受托人”)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集团年金管委会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比选程序,选择受托人,并与该受托人共同比选确定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实行一位受托人、一位账户管理人、一位基金托管人、若干位投资管理人的模式,且他们之间应为各自独立、无关联关系的法人。

第三十四条  集团年金管委会受参加企业的授权,行使委托人权利,与受托人签订书面的有期限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

第三十五条  受托人应在充分考虑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遵循谨慎、分散风险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投资策略,并定期编制受托管理相关报告,同时通过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告知企业和参加员工。

第三十六条  受托人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本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委托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投资管理人管理本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委托具备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提供本企业年金基金的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服务。

第三十七条 参加企业、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机构应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各自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与其管理的其他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三十八条  基金财产的管理费用

  (一)受托费:受托人收取的受托费从本《方案》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比例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账户管理费:账户管理人收取的账户管理费由各参加企业另行支付,具体金额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托管费: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由托管人从本《方案》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比例根据《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投资管理费:投资管理人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从本《方案》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比例根据《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九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成立集团年金管委会,由集团公司领导、有关部室领导和员工代表组成。集团年金管委会按《集团企业年金年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工作。集团年金管委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  各参加企业相应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根据集团年金管委会和本《方案》的各项要求,制定本企业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各企业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由行政领导、员工代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依据本《方案》的相关规定,自主承担本企业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  集团年金管委会作为委托人,监督受托人履行《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的情况,以及受托人与其它年金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集团年金管委会、各企业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都应接受同级职工代表大会和参加员工的监督,并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接受主管部门、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章       方案的生效、修改和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方案》由集团年金管委会起草,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协商审议,经半数以上的参会代表民主表决通过,并书面报送北京市国资委与劳动保障部门备案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方案》的修改

   (一)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方案》进入修改程序:

1.半数以上参加员工或集团年金管委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提议进行本《方案》的修改;

2.集团公司的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 ;

3.本《方案》的某些条款被劳动保障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

   (二)集团年金管委会制订企业年金方案修改草案,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重新报市国资委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意后,正式通知参加员工和相关年金管理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方案》的终止

   (一)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并经市国资委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本《方案》终止:

1.集团公司破产;

2.本《方案》被劳动保障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

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方案》无法在新情况下继续实施。

  (二)方案终止须通知参加本《方案》的员工和年金管理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方案》的设立和执行受市国资委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和监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集团年金管委会对本《方案》有最终解释权。

第四十八条  参加员工对本《方案》产生歧议或争议时,由参加企业与参加员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四十九条  本《方案》自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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