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方案

时间:2024.4.9

杰森石膏板集团公司

企业年金方案(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调动核心岗位员工、优秀员工、骨干人才工作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稳定人才队伍,提高其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集团企业发展和人才战略,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定义

企业年金,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提高员工退休后生活水平、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

第三条 原则

建立企业年金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各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年金方案及相关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本方案将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通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提高员工养老待遇,减少员工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保障员工的利益,激励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员工劳动生产率,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激励员工,兼顾保障原则。为充分调动岗位员工、优秀员工、骨干人才等人员的积极性,让他们的贡献得到较好的报酬和认可,从而达到尊重和重视人才、以人为本、绩效与薪酬福利挂钩、激励和奖赏优秀员工、人人争先创优的目的。

(三)效益原则。企业年金总体缴费与公司的经济效益挂钩。正常情况下,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原则支付年金缴费,在公司效益好时还可以多缴,出现亏损时少缴或暂不缴;

(四)高度安全和适度收益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投资组合,以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五)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调整和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以及公司自身的发展,适时调整本企业年金方案。

第四条 企业年金是一种更好的福利计划,它在提高员工福利的同时,为企业解决福利中的难题提供了有效的管理工具,真正起到了增加企业凝聚力、吸引力的作用。

(一)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二)企业根据员工的贡献,设计具有差异性的年金计划,有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员工的潜能。

(三)通过年金计划中“权益归属”的设定,利用福利沉淀实现有效激励,留住企业需要的人才。

(四)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在提高员工福利的同时,利用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为企业和个人合理节税。

第二章  计划参加人

第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公司员工可以加入本方案:

(一)在核心岗位上任职的员工:核心岗位由集团确定(核心岗位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评价识别,提交集团高管讨论后,由董事长、总裁批准,每年年度进行一次);

(二)年度考核中达到A级的员工(根据集团绩效激励规定不超过总人数的10%)享受下一年度的年金资格;

(三)经集团董事长、总裁特批的其他员工。

第二条 员工加入计划的程序

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员工参加本计划的资格,书面报董事长、总裁批准后,符合条件的员工加入企业年金计划,签章确认后交由本计划的受托人办理相应的加入手续。

自愿不加入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需向集团人力资源部做书面说明,留底备查。

加入本计划的员工,如果在原企业拥有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经确认后,可将原个人账户下可转入本计划的积累权益转入本计划。

第三条 计划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计划参加人的权利

1、对计划参加人个人账户信息拥有知情权。

2、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计划参加人对个人账户积累的并且已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

3、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领取条件后,计划参加人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二)计划参加人的义务

1、计划参加人授权集团各公司根据本方案规定从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缴费。

2、计划参加人授权集团各公司作为委托人委托本计划的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进行管理。

3、计划参加人承诺在未达到本方案规定的领取条件时,不得要求从个人账户中提取资金,也不得利用记入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权益私自进行交换、转让、抵押、质押等活动。

第四条 计划参加人退出计划的条件和程序

(一)计划参加人可以退出本计划,但应按规定提出书面退出申请,经过集团批准后即可退出本计划。

(二)计划参加人与集团各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时,即视为自动退出本计划,如参加人未能及时提出书面申请,集团各公司有权中止参加人参与计划。

(三)计划参加人退出计划后,集团各公司缴费和个人缴费在退出计划生效日都将中止,及时办理退出手续。

(四)计划参加人退出本计划,可将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并且已经归属个人的权益进行转移。

第三章  企业年金的缴费

第一条 本计划采取缴费确定型模式,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共同每半年缴费一次。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加人缴费由企业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和参加人缴费适用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企业年金缴费分别按下列方式、时间和比例计提:

(一)企业缴费部分比例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2~8)%的比例统一进行提取,按国家及驻地制订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企业缴费在就职公司上年工资总额的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超出4%以上部分,从公司福利费、工资基金结余、奖励基金等渠道列支。并根据本方案制定的系数分配办法分配至员工的个人账户,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资金按国家规定的渠道列支。

(二)个人缴费按该员工当月工资的(2~8)%的比例缴纳,个人缴费由就职公司按月从员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每半年统一归集缴纳;税收政策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执行。

(三)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每半年缴费一次,集团公司将应缴纳的年金款在每年的7月10日、次年元月10日前直接足额汇至托管银行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专户。

(四)今后如果需要调整企业或个人缴费比例,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应由集团各公司和员工协商确定。

第三条 公司缴费部分根据下列具体缴费规则进行分配

一、  企业缴费提取比例为(2~8)%:

企业按照每位员工在就职公司的职级系数占全部员工职级系数总和权重进行分配;

个人账户分配额=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2~8)%×本人职级系数/参加计划全部员工的职级系数总和

各职级岗位系数参照下表:

第四条 本方案报备通过后,如果需要调整企业或个人缴费比例,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由企业和员工共同协商确定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通过后方可实施。

  如遇参加人缴费水平调整,受托人自获得集团公司书面调整通知后自下一期缴费起,相应调整缴费水平。

第四章  账户的管理

第一条 账户的设立

根据受托人的委托,由账户管理人在集团各公司年金基金账户管理系统中为计划建立集团各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

第二条 个人账户管理方式

(一)本计划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的方式进行管理。

(二)本计划由受托人委托具有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管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负责缴费分配、待遇核算支付、投资收益分配、权益归属处理、个人账户转移、信息变更等日常账户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个人账户的开立

账户管理人为每个计划参加人建立个人账户,用以记录和核算缴费、投资收益、权益归属、待遇支付等情况。参加人个人账户下至少设立两个子账户:我公司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

第四条 个人账户的维护与变更

账户管理人负责个人账户的日常维护与更新,包括:

(一)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分配和记录。

(二)投资收益的分配和记录。

(三)个人权益计算和未归属权益的计算。

(四)个人基本信息和个人权益信息变更。

(五)待遇核定支付。

(六)与受托人、托管人的核对工作等。

第五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

(一)参加人离职并且参加了新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经集团公司确认后,可将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并且已经归属的权益转移到新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中。

(二)如果参加人离职,但未参加新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新企业没有实行企业年金计划或发生其他原因而无法转移个人账户的情况的,计划参加人的个人账户则保留在本计划原账管人处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到退休时或其他可领取条件下仍不具备转移条件的,由本计划受托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个人账户保留后,参加人个人需自行承担各项管理费用。

第六条 个人账户的注销

(一)参加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全额支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若无指定受益人),个人账户注销。

(二)参加人出国(境)定居,其个人账户积累的已归属权益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参加人,个人账户注销。

(三)参加人退休后,其个人账户余额领取完毕后,个人账户注销。

(四)参加人退休前离职,并将个人账户转移至新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个人账户注销。

第五章  企业年金的基金管理

第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公司缴费;

(二)员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第二条 本计划所形成的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通过市场化运作,由受托人委托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银行和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投资管理人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托管和投资运作。

第三条 集团公司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企业年金基金与计划发起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固有资产或其他资产严格分开。

第四条 公司缴费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分配比例计入参加人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中的公司缴费子账户;参加人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子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照基金企业化的投资收益分配方式,按净收益计入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

第六章  权益归属

第一条 参加人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及相应的投资收益100%归属于员工个人所有。

第二条 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既要体现企业年金与社会基本养老金参加人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相应的投资收益的归属规则是按照员工在集团公司的服务年限,逐步增加归属比例:

(一)参加人正常退休死亡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其个人账户中公司缴费所形成的权益的归属比例为100%。

(二)因参加人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集团公司有权将该员工个人账户的公司缴费及相应的投资收益收回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基金公共账户。

(三)企业年金公共账户中未进行权益归属的资金用于对有突出贡献、岗位能手等员工的奖励,分配方案由集团公司制订并实施。

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一条 计划参加人不得提前领取企业年金待遇,但在达到下列条件后,可以领取: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二)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在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病退或者提前退休手续;

(三)在职期间去世;

(四)出国(境)定居。

当参加人由于第二条(一)、(二)、(三)原因申请领取时,可领取的企业年金待遇为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全部权益。

当参加人由于第二条(四)原因申请领取时,可领取的企业年金待遇为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并且已经归属的权益。

第二条 年金待遇支付方式

(一)当计划参加人因病(残)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出国(境)定居的原因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参加人向集团公司提出一次性或分期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申请,集团公司审核通过后,由受托人将其企业年金待遇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给参加人。

(二)当计划参加人正常退休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参加人可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一次性或分期领取企业年金待遇,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受托人将其企业年金待遇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给参加人本人。

(三)当参加人去世时,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

当员工加入本计划后,可在申请表中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去世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财产的继承人。员工如不指定受益人,则由其法定继承人作为本人去世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财产的继承人。计划参加人可以随时书面提出撤回或修改指定受益人的申请。

第四条计划参加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的税收处理根据领取时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八章  方案的修改、中止与缴费的中止

第一条 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

(一)修改企业年金方案的条件

1、集团公司根据经济情况,适时调整企业缴费比例,但不得突破法规中企业和员工缴费的上限规定。

2、集团公司半数以上参加人提议,并获集团公司领导同意进行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

3、企业年金方案中被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需要修改的条款。

4、集团公司的经营情况、人力资源政策或国家相关政策发生较大变化。

(二)修改企业年金方案的程序

1、集团公司与员工代表共同协商企业年金修改方案;

2、将修改方案提交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重新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4、以书面形式通知计划参加人和受托人;

5、每次修改后,修改前的方案所规定的集团公司和计划参加人应履行的义务如果还未履行完毕,集团公司和计划参加人应履行完毕该义务后再适用修改后的新方案。

第二条 企业年金方案的中止

(一)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各公司可中止企业年金方案:

1、各公司出现亏损或者未完成集团下达的经营任务指标;

2、各公司出现被兼并、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等情况;

3、集团各公司半数以上参加人反对继续实施企业年金方案,并经员工(代表)大会通过;

4、企业年金方案未被劳动保障部门、司法机关审核通过;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年金方案无法继续实施;

6、集团各公司如遇各种不可抗力情况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变化。

(二)中止企业年金方案的程序

1、集团公司与员工代表共同协商中止企业年金方案;

2、提交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4、以书面形式通知计划参加人和受托人;

5、按照本方案条款中关于集团公司中止缴费后企业年金的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中止缴费

(一)中止缴费后企业年金的处理

公司中止缴费后,本年金方案中止,员工个人缴费也同时中止。

(1)除因第二条(一)3、4导致本方案中止,本方案中止前应进行清算,对所有个人账户权益进行全部归属,并制定分配方案,将集团公司公共账户中的所有权益,按参加人权益比例分配到参加人个人账户中。内退和离职员工的个人账户已经处于保留状态无权参与本项权益分配。

(2)本方案中止后,对所有个人账户进行保留或者转移。如果参加人未能提出书面申请,作保留处理。参加人需自行承担各项管理费用。

(3)因第二条(一)3、4导致本方案中止,所有个人账户中已归属权益归属于参加人,未归属权益由集团公司收回,并另行协商处理。

(二)参加人终止缴费

1、参加人终止缴费的条件

(1)参加人按照第二条退出本计划;

(2)参加人死亡、退休、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出国(境)定居。

2、参加人终止缴费后企业年金的处理。

(1)参加人因退出本计划终止个人缴费,按照第二条处理;

(2)参加人因死亡、退休、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出国(境)定居终止个人缴费,进行待遇支付处理。

第九章  企业年金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一条 集团公司年金方案通过集体协商机制建立,建立的程序是:

(一)成立集团公司年金管理委员会,提出企业年金方案草案;

(二)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与员工代表通过共同协商进行讨论和修改;

(三)修改后的企业年金方案须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提交公司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经过共同协商通过的企业年金方案须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后方可形成合格的企业年金方案。

第二条 集团公司决定企业年金基金委托外部具有受托管理资格的法人受托机构担任受托人。

第三条 集团公司作为委托人及全体参加方案的员工,与受托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全权委托受托人处理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管理、基金托管、委托投资、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并对基金其他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集团公司年金基金受托人与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与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投资管理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与具备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委托上述三类专业机构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五条 集团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代表集团公司及全体参加方案的员工行使委托人的权利,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企业年金发展方向,研究制定全行企业年金制度和有关政策;

(二)研究制定年度企业年金分配方案,依据企业当年经济效益,审定年度企业年金计提比例;
(三)审议企业年金年度预算与决算;
(四)审核员工参加年金的资格;
(五)监督企业年金的缴费与支付;
(六)决定企业年金管理方式,选择合格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并对其进行监督;
(七)负责监督年金方案的实施,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八)制定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运营策略,评估企业年金投资收益,审议企业年金投资年度报告;
(九)定期向董事会和员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情况;
(十)指导管理委员会下设机构工作;
(十一)处理员工关于企业年金方面的投诉。

第六条 管理费用支付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及本方案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由集团公司与参加人个人共同承担。

第七条 监督机构

(一)本方案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税务、审计和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管。

(二)本方案接受集团公司员工(代表)大会及全体参加人的监督。

第八条 本方案随时接受来自各监督机构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一条 对于在订立或者执行本年金方案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与员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二条 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方案进行解释,

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附则

本方案自20##年1月1日起生效,并在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批复后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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