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培训学校章程

时间:2024.4.20

〈说明>

一、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二、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三、[]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是 。

[其中中外合作办学学校应同时具有中英文相一致的名称]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公益教育活动的社会组

织。 。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学校的培养目标是 。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的名称是 。其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

[学校举办者如为公民个人,其法定地址应为身份证所标注住址。属合作兴办学校的,每个举办者的上述信息都要具体明确。]

第六条 学校的住所地是 。

[如:XX省XX市(区、县)XX街(路)XX号]

第七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是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

第二章 学校办学

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类别;办学范围、形式、规模;招生对象: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应当具体说明]

第九条 学校办学开学办资金为: ,

由 等 部分组成,具体出资者及出资方式如

下:

………………

[举办者投入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合作举办学校,应分别载明各自投资数额;以知识产权或其他无形资产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将其评估作价为固定资产额;中外合作办学中任何一方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其各自投入总额的1/3,属于政府引进的项目除外。]

第十条 出资人 (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为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及其负责人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人员组成的变更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 人组成,其中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 人,教职工代表 人。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

年, 。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任期一般3—4年,其组成人员最低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教职工代表人数应有确定比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其成员。]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就任前,原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职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他负责人)的变更,由 决定。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

第十三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每年召

开 次会议[至少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理事长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

第十四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实行1人1票制。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

第十五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设 (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l人。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一方作为 (董事长、理事会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的,另一方可以作为副 (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代其行使职权。 (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

(二)检查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的实施情况;

………………

第十七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日(最少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

围。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记录或纪要由专人负责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校长由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聘任,校长(包括副校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审批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执行,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二十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

第二十一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 (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学校下设 等管理机构。

(一)执行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

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一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

第二十二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或校长(教育机构负责人)担任。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治权利,在中国内地定居的中国公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可担任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资产管理、经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

源 。[学校经费来源是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资金,主要依靠的应当是举办者的持续投入、学费等,也可以是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等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分别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其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经费主要用于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登记管理 等有关部门监督,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后,报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办学积累、学费收入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校财产。

第二十八条 (限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填写)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在年度净收益中,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提取、%的学校发展基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包括税费),学校依法将与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相关材料和学校财务状况向社会公布。

经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通过,确定该年度出资人取得回报的比例,并在该决定作出的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按该确定的比例给予出资人出资回报。

(限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填写)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的年度净资产增长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入资产总额。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前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审批、登记管轻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章教职工和受教育者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参与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学校与所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其人事聘用和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一学校为教师进修和参加业务培训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权益。学校为受教育者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第六章 学校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申请终止。

(一) 本校完成办学宗旨;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

学校申请终止,需要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补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本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优先返还举办者办学投入资金与资产,其余部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终止后,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

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终止后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学校法人资格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章程。学校章程修改的程


第二篇:民办培训学校章程


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名称: ;

办公地址: ;

邮 编: ;

教学场所: 。

第二条 学校的性质:自愿举办,从事业余非学历教育,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学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活力、创意构建儿童的学习,培养自信、积极向上、健康的儿童,努力提高我区青少年的综合素质,促进社会发展。

第四条 办学规模: 。

第五条 学校自觉接受 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 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校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学校开办资金: 万元;出资者: ,金额: 万元。

第九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 。 学校经灌云县教育局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由 人组成。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应届生求职季宝典 开启你的职场征途简历撰写 笔试真题 面试攻略 专业技能指导公务员专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马伟青,副董事长马前波。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应载明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 学校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其中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由董天宁、柯友增等五名监事组成,并推选董天宁为召集人。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理事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学校校长马伟青,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 ,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 个人出资 万元;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举办者不要求合理回报。

第二十五条 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举办者自愿终止举办的;

(五)突发事件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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