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0209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由设计人编填)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签 订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注:室外管网施工图中,属于行业垄断的设计专业不包括在本
合同范围内。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 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100%的设计费。
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于最后一次付款时结清。
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者,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6.1.3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应事先征得设计人同意,并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设计版权,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6.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50 年。
6.2.3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6.2.4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6.2.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的设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部分设计费的100%。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图纸份数超过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时,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6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北京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7本合同一式 六 份,发包人 三 份,设计人 三 份。
8.8本合同以中英对照书写,如有矛盾,应以中文文本为准。
8.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8.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签署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意见: 年 月 日
第二篇:民用建筑设计合同
GF—20##—1415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民用建筑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证 书 等 级: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签 订 日 期:2014年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甲方):
设计人(乙方):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项目设计,工程地点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合同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报价文件
1.4合同谈判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第三条 设计依据和基础资料
3.1设计依据
(1)规划条件
(2)现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法规
3.2 发包人应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
第四条 乙方工作内容、工作周期和质量要求
乙方应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的计成果资料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各项规范、标准、规程、法规的要求,并对其质量负责。
第五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设计总周期为55日,但不包含设计评审和报批时间。
第六条 设计费用及支付方式
6.1设计费用
本项目设计收费为人民币 万(人民币大写 万元)。
6.2设计费支付方式
第7条 双方责任
7.1发包人责任
7.1.1发包人按本合同条款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7.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但如提交施工图成果文件后,因甲方原因进行重大方案变更,导致施工图重新设计,则相应增加50%的设计费。
7.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1.4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发包人负责组织相关审查。
7.1.5 发包人如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每延迟一天按合同款的3‰支付违约金。
7.2设计人责任
7.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如因乙方原因未按时提交成果文件(因甲方原因的情况除外),按300元/天支付违约金。
7.2.2设计人须负责向发包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7.2.3 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7.2.4设计人承诺执行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要求及地方有关规定。
7.2.5设计人必须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提出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等有关问题。
7.2.6按规定参与设计审查,并配合发包人完成项目报批。
第八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仲裁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0.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0.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0.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0.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0.5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陆份,发包人叁份,设计人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6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0.7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8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委托人:(签章) 设计人: (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