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本

时间:2024.5.14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一、 目的:为了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变更的管理,规范工程签

证,使该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并且合理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成本,减少工程合同(含材料,设备合同)外的成本支出,减少今后与承包商(含厂商)的矛盾,提高工程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此办法。

二、 适用范围:适用于集团新建、在建的工程项目。

三、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是指对原有施工图纸发生设计标准、标高、尺寸、基线、位置、施工工艺的变更,以及相关材料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材质、外观、颜色、质量标准、产品等级等方面的变更。

1、工程变更的审批流程:监理工程师→项目指挥部现场工程师→项目指挥部工程技术负责人→项目指挥部负责人

2、重大工程变更是指对建筑外观、风格有较大影响,结构体系、房型变化、园林绿化及装饰效果、主要设备材料、主要功能等的工程变更。重大工程变更需报集团审图办,设计总监,集团分管副总裁审批。

3、工程变更集团内部流转流程:

项目指挥部审核送达→集团变更部复核送达→集团核算中心核算送达→集团变更部复核送达→项目指挥部

4、工程变更的审核原则:

(1)变更是否符合政府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

(2)是否符合集团工程发展规划和质量标准

(3)是否符合集团成本控制要求

(4)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5、工程变更控制:

(1)工程变更是基于工程原设计的变化。要加强工程设计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对工程设计方案可行性、科学性、合理性的论证工作,并为设计单位提供详尽的设计委托书,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设计出高质量的施工图纸,施工图纸提交集团公司后,应组织项目指挥部、监理单位、审图办对施工图纸继续审核,从源头上控制工程变更数量。

(2)工程变更原则上要求在工序实施前解决,如遇紧急情况,项目指挥部可通过电话沟通解决但必须留有影像资料。非紧急情况但影响施工进度的工程变更,项目指挥部可通知集团变更部在第一时间到现场共同进行工程变更现场核定,并在7日内补办工程变更正式手续,过期将不予受理。

(3)所有工程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禁止口头承诺,工程变更一般由设计修改通知单、修改图、技术核定单、会议纪要、资料图片等形式体现。

(4)工程在招标前应认真审核工程报价清单与施工图纸工程量是否相符,避免因工程报价清单与施工图纸不符而发生的工程变更。

(5)为防止工作中出现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变更部和核算中心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与施工单位直接接触,如确 实需要应由项目指挥部组织三方共同接洽。

6、工程变更资料的管理:工程变更资料一式四份,由项目指挥部、集团变更部、集团核算中心资料管理员、收集整理、归档。 四、工程事实签证:工程事实签证是指基于原图纸设计以外,工程

变更或施工合同未含进去的施工事实等的记录和核定。

1、工程事实签证审批流程:监理工程师→项目指挥部现场工程师→项目指挥部工程技术负责人→集团变更部

2、重大工程事实签证审批需报集团审图办,设计总监,集团分管副总裁审批

3、工程事实签证控制相应条款参照工程变更控制的相应条款。

五、工程签证:工程签证指由工程变更、工程事实签证及其它由于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完成等原因造成的费用签证。

1、工程签证的审批流程:核算中心负责人→集团变更部负责人→项目公司指挥部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

2、工程签证内容须明确签证的尺寸、材料、人工、价格明细等。工程签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签证与施工日志必须相符。

3、工程签证时效:工程签证必须在工程变更、工程事实签证内容施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办理。

4、工程签证内容的单价原则上如果合同中已有单价的,按合同单价,如合同未规定单价的按定额或市场价计算,由甲乙双方协

商解决。

六、工程变更,工程事实签证,工程签证审查注意事项

1、审查工程变更,工程事实签证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审查工程变 更,工程事实签证内容与原工程标底预算是否重复列项,即工程变 更、工程事实签证增加的费用是否已包含在合同造价中。

2、审查手续是否符合规定,严格审批程序,工程变更、工程事实签证都必须按审批流程相关负责人共同签字,并且加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指挥部相应印章,手续不全者不予计量。

3、审查内容是否清楚,工程变更、工程事实签证都应资料齐全,内容表达清楚,有具体的变更部位,变更原因,变更项目、数量,以及特殊情况的技术处理意见等。工程变更应满足做增减预算的要求,如有的变更内容不清楚或过于简单,应核实具体内容情况,补充工程变更签证。

4、审查签证是否准确,有无把不属签证范畴的内容列入签证参与决算的情况。如施工单位自身原因返工的项目,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项目及施工单位现场用工等。

5、审查减项工程变更是否准确及时上报。减项变更应由项目指挥部、施工单位共同提起,变更部全程监督减项变更的发生及核减计量。

七、奖惩

1、施工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工程变更的原因、数量、价格。如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与事实不符,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罚款直至解除

合约。

2、项目指挥部在审批工程变更过程中应严把审批关,认真履行 职责,如在复核中发现与事实不符且给集团造成损失,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罚款直至开除。

3、变更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程变更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认真复核发生的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如在工作中违反工程变更规章制度,给集团造成损失,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罚款直至开除并移送司法机关。

4、核算中心在接到工程变更报审表后,应严格审核费用 ,如在复核中发现与事实不符且给集团造成损失,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罚款直至开除并移送司法机关。

5、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施工图纸或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等,需按审批程序进行核准,如建议核准且符合集团成本控制,视情节给予奖励。


第二篇: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湖南省交通厅文件

湘交基建字[2005]517号

关于发布《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厅直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变更设计行为,明确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的责任、变更设计的要求和审批权限及程序,控制公路工程造价和提高建设质量,根据《公路法》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xx年第5号)的规定及要求,特制定了《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 发布 公路 变更 设计 办法 通知 抄送:各市(州)公路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湖南省交通厅办公室 20xx年9月16日印发 1

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设计变更行

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

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行业管理局应加强对公路工程

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

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安全、环保的要求。

第五条 本办法分高速公路工程和一般公路工程项目两类,其

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高速公路项目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设计变更:

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

特长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收费方式及站点位臵、规模发生变化的;

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大设计变更:

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臵方案发生变化的;

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互通式立交的位臵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复预算的(单位工程)。

3、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实设计变更。

(二)一般公路项目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设计变更

3

路基宽度发生变化的;

连续宽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特大、大桥的数量和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互通式立交的数量或位臵发生变化的;

收费方式及站点位臵、规模发生变化的;

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200万元的;

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单位工程)。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大设计变更:

连续长度2公里以下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臵方案发生变化的;

中、小桥及涵洞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分离式立交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10万元的。

3、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实设计变更

第六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4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 由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含社会融资项目),其重大设计变更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初审后经省交通厅审查报交通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审查后报省交通厅审批。

由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其高速公路项目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公路管理局审查后

报省交通厅批;一般设计变更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审批,单项工程费用变化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可由项目法人审批,其一般公路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由市州交通局初审)经省公路管理局审查后报省交通厅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市州交通局初审)省公路管理局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审批。

对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社会融资项目在不涉及标准、规模的设计变更可由项目法人审批,报省公路行业管理局和省交通厅备案。超过标准、规模的报省公路行业管理局初审后,由省交通厅审批。

第八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5

第九条 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十条 对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按第七条规定程序向审批部门提出公路工程

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

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按第七条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6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十四条 审批部门自收到完整的设计变更方案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设计变更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自收到完整的设计变更文件之日起,在20日内完成审批,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每季度汇总情况报省公路行业管理局、省交通厅备案。

第十八条 审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其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核定。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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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按照本办法审批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编入竣工文件,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一条 对勘察设计过失引起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造成工程较大损失的,项目法人应扣减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费。

对施工单位过失引起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造成工程较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其他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其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审批部门责令改正。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不能及时认真履行设计变更职责的,由项目法人按合同约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交通主管部门应给予通报批评或暂停其参与省内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设计投标。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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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行业管理局、项目单位以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人员,在设计变更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公路行业管理局、市(州)交通局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相应的管理若干意见。

第二十七条 厅本级及以下单位有关工程设计变更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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