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3.31

常州市建设局 常州市物价局

常建〔2008〕319号

关于调整市区城市房屋搬迁 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常政发[2007]105号)的有关规定,保证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调整市区城市房屋搬迁补助费等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搬迁补助费

1.住宅房屋:以被拆迁私房所有人、公房承租人为补助对象,具体标准为:

⑴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补助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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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⑵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100平方米的,补助600元;

⑶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800元。

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期房的过渡户按两次结算。

2.非住宅房屋: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搬迁奖励费

1.住宅房屋:以被拆迁私房所有人、公房承租人为奖励对象,奖励标准为:

⑴ 自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起始日期后40日内搬迁并交出被拆迁房屋钥匙的,奖励15000元;

⑵ 自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起始日期后41—50日内搬迁并交出被拆迁房屋钥匙的,奖励10000元;

⑶ 自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起始日期后51—60日内搬迁并交出被拆迁房屋钥匙的,奖励5000元。

2.非住宅房屋:自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起始日起40日内搬迁并交出被拆迁房屋钥匙的,以房屋所有权人为奖励对象,奖励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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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奖励15000元;

⑵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100平方米的,奖励20000元;

⑶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100—500平方米的,奖励25000元;

⑷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的,奖励30000元;

⑸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35000元。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

1.住宅房屋:对实行产权调换需自行过渡的被拆迁私房所有人或公房承租人,以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的除外)为计算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为:

⑴市区一至六类区位和戚区一至二类区位,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0元。

⑵戚区三类区位及武进、新北两区的所有区位,每平方米每月补助8元。

⑶对住房面积较小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的最低标准为

3

每月补助600元。

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以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的除外)为计算单位,参照上述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政府投资并组织实施的城市改造重点项目中,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或公房承租人购买定销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为期房且需自行过渡的,参照上述规定,按实际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非住宅房屋:以实行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为标准,对实行产权调换需自行过渡的被拆迁私房所有人或公房承租人,按下列标准补助:

⑴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含50平方米),每月补助800元;

⑵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100平方米的(含100平方米),每月补助1000元;

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100—500平方米的(含500平方米),每月补助1300元;

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的(含1000平方米),每月补助1800元;

⑸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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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元。

实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并交出被拆迁房屋钥匙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8个月。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参照上述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3.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⑴ 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自延长之月起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即

①市区一至六类区位和戚区一至二类区位,每平方米每月补助20元;

②戚区三类区位及武进、新北两区的所有区位,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6元;

③对住房面积较小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的最低标准为每月补助1200元;

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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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市区一至六类区位和戚区一至二类区位,每平方米每月补助30元;

②戚区三类区位及武进、新北两区的所有区位,每平方米每月补助24元;

③对住房面积较小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的最低标准为每月补助1800元;

⑵ 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对被拆迁人因拆迁产生的电话移机费、宽带接入使用费,拆迁人应当依有效凭证按实足额支付。空调机移位每台补助100元。各项移装手续由被拆迁人自行办理。对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期房过渡户,按两次结算。

五、因拆迁产生的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和有线电视初装费的补贴按照常价房〔2007〕27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评估总额(含装修)的5%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

七、因拆迁造成太阳能热水器、中央空调、电梯、自动扶梯、锅炉、工厂设备等无法继续使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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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予以补偿;可以继续使用的,按实际迁移费用,予以补偿。

八、因拆迁产生的居民住宅的自来水表、电表拆除费,由拆迁人按水表每只60元、电表每只60元,分别支付给供水、供电部门。被拆迁人的电表增容费,拆迁人应当依有效凭证按实足额支付。

九、被拆迁人房屋为住宅的,产权登记费由拆迁人按每户80元予以补偿。

十、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十一、本通知自20xx年2月1日起执行,20xx年2月1日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各辖市可参照本通知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房地产 拆迁 标准 通知

常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xx年12月29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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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调整房屋拆迁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142上海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调整房屋拆迁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沪房(93)拆字发第417号

各区、县房管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房屋拆迁安置各项补助费用的发放标准调整如下:

一、自行临时过渡和周转房过渡补助费的标准:

1、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签订协议自行过渡或周转房过渡补助费发放标准。

自行过渡:市区由原来每人每月8元调整为50元;郊县由原来每人每月5元调整为40元;

周转房过渡:市区每人每月14元;郊县每人每月12元。

2、自行过渡或周转房过渡补助费的终止日期,以回迁通知单上规定的日期为准。

二、搬迁奖励费的标准:

凡在拆迁动员会召开后,被拆迁人按拆迁人要求的搬迁期限全家搬清的,拆迁人应按建设项目性质、地段类型和提前时间,发给被拆迁人每人一次性搬迁奖励费,具体奖励标准如下表:

关于调整房屋拆迁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15天搬清,应适当递减,幅度由各拆迁人自定,超过两个月应停止奖励。

2、拆迁人可按各个建设基地不同情况,在此基价上适当上浮,具体奖励标准,拆迁人应在“拆迁方案”中说明,报区、县房管局备案。

3、地段类型表中两类地段交界处的道路,不以道路中心线划分,是以道路中心线扩展至低一类道路沿街房屋墙划分(不包括附楼、搭建)。

4、同一拆迁基地涉及两种地段类型的,应按地段高的类型标准奖励。

三、搬家补助费的标准:

1、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发给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以户计算),调整后的标准如下:

市区:4人以下为300元;超过4人为400元。

郊县:4人以下为200元;超过4人为300元。

2、搬家补助费的发放,私房以《房屋所有权证》、公房以《租用公房凭证》为计户单位。

3、对自行过渡或周转房过渡的被拆迁人,每户应发两次搬家补助费。

四、以上各项费用都应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全家搬清后按如下要求发放: 1、搬迁奖励费:由拆迁人在一个月内统一发放;

2、自行过渡或周转房过渡补助费:第一次在搬迁后一个月内发放,以后每六个月发放一次;

3、搬家补助费:每次搬迁后一个月内发放。

五、以上各项费用的发放,其人口计算如下:

1、以常住户口实际安置人数为准;

2、按《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安置且实际临时过渡的,应计入发放各项费用人数内;

3、在自行过渡或周转房过渡期间,按第四十五条非常住户口应计入安置的居民返回拆迁地报进户口的,从报进户口下月起,发放过渡费;

4、独生子女以一人计算人口。

六、本文的执行。

1、文发之日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执行;

2、文发前批准的房屋拆迁基地,自行过渡或周转房过渡补助费低于本标准的,自发文之日起进行调整;

3、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自行过渡或周转房过渡达五年以上的,拆迁人应当按《细则》第五十八条或第五十九条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沪房(91)拆字发第350号文自行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上海市房屋拆迁地段类型划分表

一类:

(一)东至中山东路,南至新开河路、人民路、淮海东路、西藏南路、复兴中路、瑞金二路、肇家浜路,西至华山路、乌鲁木齐路,北至北京西路、石门一路、苏州河岸线;

(二)外白渡桥以北地区(东至闵行路,南至苏州河岸线,西至四川北路,北至天潼路、长治路);

(三)四川北路两侧沿街房屋;

(四)鲁迅公园地区:(东至甜爱路,南、西至四川北路,北至东江湾路、甜爱支路)。

二类:(除以上范围外)

(一)东南沿黄浦江岸线、龙华港,西至龙华西路、中山南二路、中山西路、徐虹支线、虹许路、虹桥路、古北路、仙霞路、折回中山西路,北至中山北路、广中路、大连西路、大连路、沿控江路延伸至黄浦江边;

(二)五角场地区(北至盘山路、政立路,西、南至铁路江湾支线、国定路折国粹路延伸,东至盘古路东端垂直线与国粹路延伸线相交处;

(三)虹桥机场;

(四)浦东新区(东至其仓栈路、文登路、张扬路、浦东南路,南至南码头路,西、北至黄浦江岸线)。

三类:

(一)浦西其余市区部分;(除一、二类范围外)

(二)宝山区泰和路以南,共和新路以东至黄浦江岸线原吴淞区部分;

(三)浦东原市区部分,陆家嘴贸易区其余部分(以上除二类范围外),金桥工业区,外高桥保税区,川沙镇、高桥镇,北蔡镇;

(四)闵行、嘉定区政府所在镇,闵行镇;

(五)郊县县政府所在镇。

四类:

(一)宝山、闵行、嘉定、浦东新区其余部分;

(二)市郊工业区,县属城镇以及其余国有土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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