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教育手册

时间:2024.3.31

n  掌握NE5000E/80E/40E产品的体系结构

n  掌握NE5000E/80E/40E的单板构成

n  掌握NE5000E/80E/40E换板操作

n  了解NE5000E/80E/40E升级操作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教育手册

一、投资者须知:

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证券市场中的一个新的投资品种,同样存在着各种风险。投资者在进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交易时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

投资者不要把预防性储蓄投资到高风险的资本市场中,更不要抵押贷款进行投资,应当对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理财目标进行分析,投资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投资者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需要了解并承担如下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由于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周边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周边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国内证券市场的波动,从而使该产品的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2、政策风险: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从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由于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于会导致该公司被停牌、摘牌,这些都会使集合计划产品的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此外,投资者还需要了解并承担以下风险:

1、技术风险:由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交易及行情揭示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由此可能导致集合计划产品资产的损失。

2、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运作的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会影响其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导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3、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系统的瘫痪;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由此会导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发生变化或投资者的委托无法成交。

4、其他风险:由于投资者密码失密、操作不当、决策失误等原因可能会使投资者发生亏损,该损失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在投资者进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交易中他人给予投资者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投资者发生亏损的可能。

投资者要到合法场所购买合法券商的产品。规范机构和产品名单可到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查询。

新入市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一定要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了解自己,了解市场,了解历史,了解发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公司。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不能代表未来业绩。投资者必须慎重选择券商及其产品,做明白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

二、关于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什么是券商集合理财业务

券商集合理财业务也被称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顾名思义是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进行管理。它是证券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目前只有获准创新试点的证券公司可以开展此项业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3、集合理财业务的最大特点

a)   可以自有资金参与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资金。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其所投入的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做出约定。券商由于有资金的投入,涉及到自身的利益和风险,因此在追求收益、控制风险方面,既有动力也有自我约束力。

b)   客户参与起点高

基金面向广大社会公众,最低认购规模只有1000元,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主要面向具有一定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中高端客户,对客户的最低参与规模有一定限制。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五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十万元。

c)   对客户进行有限补偿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设置本金或最低收益率保障措施,如果到期出现亏损或者达不到预定的收益率,管理人将用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投资收益或管理费返还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有限补偿。基金不能设置本金和最低收益率保障措施,不能进行有限补偿。

d)   提取业绩报酬

券商集合理财管理人除了收取管理费外,还可以提取业绩报酬。在集合理财产品中,管理人可以设定当计划收益超过一定比例时对超过部分收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报酬。这种方式使管理人与投资者利益一致,对管理人行为形成正向激励。

e)   第三方托管

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投资操作,本身并不经手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计划财产的保管由独立于管理人的第三方托管人负责。这种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衡机制对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了重要的保护。

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适合什么样的投资者

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五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十万元。因此此类产品适合有一定经济实力、对投资风险有一定认知并能够承受、且追求一定风险水平下相对高收益的投资者。

5、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

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证券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销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代为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签订书面代理推广协议。证券公司对代理推广机构的推广活动负有监督检查义务,发现代理推广机构违反《试行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约定解除代理推广协议,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6、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息披露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意见征求稿)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后,计划管理人、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值或其他收益率指标应当至少每周在计划管理人及托管机构网站上公布一次;计划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审计意见应当在计划管理人、托管机构网站披露,并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三、其他相关知识

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资产净值与单位资产净值

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所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资产净值:指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单位资产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单位总份额的金额。

2、“未知价”原则

指参与和退出价格为有效申请当日的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

3、“金额参与”原则和“份额退出”原则

指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请。

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

指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时间,即自计划成立之日起至计划终止日。

5、投资者办理开户与参与时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机构投资者:

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证书或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已签定的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户申请表、交易申请书

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代码卡等

个人投资者:

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及其复印件

已签定的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户申请表、交易申请书

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代码卡等

6、什么是计划账户号?

它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委托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号。

7、什么是交易账户?

指投资者在办理认购时,在推广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用于投资者参与本集合计划资金的划拨。

8、什么是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集合计划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单位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费用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9、认购和申购的区别?

在推广期的参与称为认购,在开放期的参与称为申购。

   

10、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每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11、参与价格

在推广期内,认购参与价格为每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在开放期内,申购参与价格为申购当日(T日)计划单位净值。该净值在T+1日由管理人公告。

12、集合计划的分红方式

集合计划分红有现金和红利再投资两种方式,一般默认现金分红。

附:目前券商集合理财业务的现状

数据统计显示,20##年成立的集合理财产品的期初规模总和达175.58亿份,较20##年增长近41%。截止20##年3月20号,获得创新试点的证券公司共有20家,其中14家创新券商共推出26只集合理财产品,详情如下:

集合理财产品汇总表


第二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平安证券稳健增值一期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管理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目 录

第1部分 前言 ......................................................................................................................................1-1 第2部分 合同当事人 ..........................................................................................................................2-1 第3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3-1 第4部分 集合计划的参与 ..................................................................................................................4-1 第5部分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 ..........................................................5-1 第6部分 集合计划账户管理 ..............................................................................................................6-1 第7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 ..........................................................................................................7-1 第8部分 集合计划费用 ......................................................................................................................8-1 第9部分 投资收益与分配 ..................................................................................................................9-1 第10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 10-1 第11部分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 11-1 第12部分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12-1 第13部分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13-1 第14部分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退出 .................................................................................. 14-1 第15部分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 15-1 第16部分 不可抗力 .......................................................................................................................... 16-1 第17部分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 17-1 第18部分 合同的签署和附件 .......................................................................................................... 18-1 第19部分 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 19-1

20-1 第20部分 风险揭示及其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

第21部分 其他事项 ............................................................................................................................ 21-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第1部分 前言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托管。为规范“平安证券稳健增值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称“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平安证券稳健增值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下称《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合同文本遵照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等自律规则的通知》(下称《通知》)及其附件《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的要求制订。

第二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

委托人保证未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委托人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用合法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不受前款限制,但应当向管理人及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的,管理人、推广机构应拒绝其参与集合计划。

委托人声明,管理人已充分揭示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在的风险,已阅知并认可本合同和说明书全文,了解本集合计划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并承诺已根据自身的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情况认为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相匹配,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第三条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管理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第四条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本集合计划的风险。代理推广机构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业绩也不提供任何担保或承担任何责任。如相关文件中载明投资收益预期,该预期仅供客户参考,不代表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的实际收益,也不构成管理人保证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资收益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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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关于核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平安证券稳健增值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文号(2010)1521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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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第2部分 合同当事人

第六条 委托人名称(机构)/姓名(自然人):

联系地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机构填写):

代理人(机构填写):

身份证号码:

资金账号: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第七条 管理人名称: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层(邮编:518048)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层(邮编:518048)

联系电话:0755-82413593

联系人:罗建云洁

第八条 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

法定代表人:孔丹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邮政编码:100027)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邮政编码:100027)

联系电话:010-65556812 传真:010-65550832

联系人:方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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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第3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 名称与类型

1、名称:平安证券稳健增值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十条 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最低总规模为1亿份,目标规模上限为10亿份。委托人数不超过200人。

第十一条 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集合计划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权证等。

本集合计划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债券型基金、公司债、到期日在一年以上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等。

本集合计划的现金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到期日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国债、期限在30天以内(含30天)的债券逆回购等。

2、投资组合设计

(1)权益类资产占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0-95%;其中,权证占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3%;

(2)固定收益类资产占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0-100%;

(3)现金类资产占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5%-100%。

本集合计划自投资运作期开始之日起三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资产组合设计的要求。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

第十二条 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不设置明确的存续期截止年限。当终止条件满足时,本集合计划将终止。

第十三条 各方同意本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第十四条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1,000,000元(含参与费)。对于已经是本集合计划的持有人,其新增参与资金必须是人民币10,000元的整数倍;本计划存续期内,若委托 3-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人退出其持有的全部集合计划份额后重新参与,则其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含参与费)。将红利再投资本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五条 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活动结束后,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如果集合计划同时满足:第一,集合计划规模超过1亿元(含);第二,委托人超过2人(含)时,集合计划管理人依据《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及集合计划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集合计划的参与,并报告集合计划成立。如果集合计划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或在推广期内发生使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则不得成立。本集合计划若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成立要件,则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时间为推广期结束由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的次日。

第十六条 各方一致同意,集合计划推广期满时,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1、委托人的参与金额未达到1亿元;

2、委托人数量不到2人;

3、推广期内发生使计划无法设立的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

如果集合计划依据前款约定不能成立,管理人应将委托人的资金加计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天内返还给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利息金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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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第4部分 集合计划的参与

第十七条 参与时间

1、推广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将在中国证监会对本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推广,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推广时间由管理人公告确定。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各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管理人在验资合格后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2、存续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自计划成立日起两年为封闭期,首个开放期为封闭期满后的前5个工作日,其后开放期为自封闭期满之日起每满3个月后的前5个工作日。本计划开放日接受委托人参与申请。

3、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或存续期内,如果某日累计委托人数达到或接近200人,或本集合计划资金规模达到或接近目标规模时,管理人有权决定停止接受参与申请,并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停止参与申请。

若推广机构当日接受的参与申请数量过多,致使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数超过200人或资金规模超过目标规模,次工作日管理人对上一工作日提交的参与申请按照申请单号从小到大排序,在可接受规模和可接受申请人数限制内,进行逐笔确认。超过委托人人数上限或超出资金规模上限的部分由推广机构将参与资金退回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并停止该集合计划接受参与申请。

第十八条 参与原则

1、 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参与,每份额的参与价格集合份额面值(即人民币壹元);

2、 在集合计划开放期内参与,参与价格为参与申请当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3、 委托人以金额申请,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含参与费),追加参与为人民币10,000元的整数倍;本计划存续期内,若委托人退出其持有的全部集合计划份额后重新参与,则其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含参与费)。

4、 委托人可多次参与本计划,委托经受理后不得撤销;

5、 本计划不设置委托人单个账户最高参与金额限制;

6、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必须足额交款,推广机构对参与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推广机构确实接收到参与申请。如果委托人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参与申请不成功,视为无效参与申请,其参与款项将被作为无效款项退回委托人账户。

第十九条 参与费率、净参与金额及参与份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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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本集合计划参与费率为1%,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参与集合计划时缴纳)。净参与金额及参与份额的具体计算方式请参看《说明书》。

第二十条 参与方式

委托人可在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多次参与本计划。

(1)申请

委托人持有效证件,在指定参与时间内到本集合计划推广网点签订集合计划合同,提出参与申请。

(2)签署合同

委托人于提出参与申请当日在推广网点签署合同。合同在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三方签字、盖章,且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将参与资金划入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确认有效后,说明书以及本合同同时生效。

(3)缴款

委托人在提交参与本计划的申请前,应当按推广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纳参与资金至推广机构指定账户。

第二十一条 参与确认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必须足额交款,推广机构对参与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推广机构确实接收到参与申请。如果委托人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参与申请不成功。

管理人在T+1日对委托人参与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对于认购参与的委托人,可在集合计划正式成立后到原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情况、打印成交确认单;对于申购参与的委托人,可在T+2个工作日后到原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结果或打印成交确认单。

第二十二条 参与的注册登记

委托人参与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为委托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委托人自T+2日后的开放日起有权退出该部分集合计划份额。

第二十三条 暂停和拒绝参与的情形

如出现《说明书》中关于暂停或拒绝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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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第5部分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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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第6部分 集合计划账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集合计划托管人负责以“平安证券稳健增值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开立集合计划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管理人、托管人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联名开立“平安证券—中信银行—平安证券稳健增值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专用银行存款账户、证券账户与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集合计划资产账户相独立。[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

推广机构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集合计划交易账户,记录委托人通过该推广机构买卖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计划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或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本计划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并承担相应委托责任。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委托人开立集合计划账户,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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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第7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

第二十六条 集合计划资产由计划管理人委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管理人已经与托管银行签订了托管协议。托管人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双方达成的托管协议对集合资产进行托管。

本合同前言中“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及第四十九条中“安全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是指托管人在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赋予的权限下,在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职责范围内,实现此项义务。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下托管人托管职能有充分的了解,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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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第8部分 集合计划费用

第二十七条 投资交易费用。本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佣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开放式基金申(认)购费和赎回费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本集合计划向所租用交易单元的券商支付佣金(该佣金已扣除风险金),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并在发生投资交易时按每笔成交金额计提,在每季首日起10个工作内支付给提供交易单元的券商。

第二十八条 托管费。各方同意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0.25%。计算方法如下:

H=E×0.25% ÷365

H为每日应支付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第二十九条 管理费。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1.5%。计算方法如下:

H = E ×1.5% ÷ 365

H 为每日应支付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第三十条 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在合理期间内摊销计入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费,按与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协议所规定的金额,在被审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

第三十一条 其他费用。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间交易相关维护费、转托管费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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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按银行间市场规定的金额,一次性计入费用;

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相关维护费、转托管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必须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第三十二条 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1、业绩报酬提取原则

业绩报酬在委托人退出或计划终止时,以委托人退出对应份额持有期间收益为基准,按比例提取。退出份额采取“先进先出”原则。

当委托人本次退出对应份额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低于5%(含),不提取业绩报酬;

当委托人本次退出对应份额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高于5%(不含),提取该对应份额超出年化收益率5%部分的20%作为业绩报酬。

2、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法 当时, ; 当时,;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其中:

H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为委托人本次退出提取的全部业绩报酬;

为委托人本次退出对应的第i笔份额所提取的业绩报酬;

Te′为该委托人本次退出的退出申请日的单位累计净值;

Tis′为该委托人本次退出所对应的第i笔份额参与申请日(如认购参与为计划成立日)的单位累计净值;

Tis为该委托人本次退出所对应的第i笔份额参与申请日(如认购参与为计划成立日)的单位净值;

8-2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ni为该委托人本次退出所对应的第i笔份额的实际持有天数(认购参与的份额实际持有天数自本计划成立日起计算)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为委托人本次退出对应的第i笔份额数。

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托管人仅根据管理人提供的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对业绩报酬无复核义务。

第三十三条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费用调整

经集合计划委托人和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本集合计划可调整集合计划管理费、托管费和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管理人必须于新费率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上公告。

第三十四条 不计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其他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具体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集合计划的税收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8-3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第9部分 投资收益与分配

第三十六条 收益的构成。本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由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申购新股买卖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构成。集合计划的净收益为集合计划的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本计划存在日净收益为负值的可能。

第三十七条 收益分配原则和方式。 各方一致同意实施收益分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收益分配后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4、净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本集合计划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委托人可以选择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或再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未做选择的默认是现金分红。委托人可以修改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实施日的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选择现金方式的,管理人将分红款划入推广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最后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账户;

6、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已实现净收益的50%,年度收益分配在本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7、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等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收益分配方案。各方一致同意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包括集合计划收益的范围、集合计划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托管人复核后确定,管理人至少在R-5个工作日(R为权益登记日)之前将收益分配方案向委托人公告。

9-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第10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净值通告、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

1、集合计划净值通告。管理人在封闭期内于每周第一个工作日披露上周末的经托管人审核的份额净值、累计净值;开放期内,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开放日的经过托管人审核的份额净值、累计净值。

2、管理人、托管人分别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季度资产托管报告,并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做出说明,并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管理人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将审计报告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委托人和托管人,并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四十条 对账单。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当季有交易的委托人提供对账单,若委托人在季度期内无交易发生,不寄送该季度的对账单;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供给所有委托人。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收益分配、风险揭示以及本计划的差异性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重大事项披露和披露方式

本集合计划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委托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

1. 托管人变更;

2. 推广机构变更;

3. 管理人在本集合计划项下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主办人员(投资经理)变动或托管人的托管部总经理变动;

4. 本计划所投资证券的发行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导致本计划所持有的该证券不能按正常的计价方法进行计价,在管理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后,调整金额影响到该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0.5%的;

10-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5. 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部门受到重大处罚;

6. 涉及管理人、集合计划资产、集合计划资产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7. 计划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8. 其它暂停计划参与、退出申请的情形;

9. 暂停期间报告;

10. 暂停结束重新参与、退出报告;

11. 其他管理人认为的重大事项。

本集合计划托管人变更须经委托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出现上述2至3情况,管理人及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二条 投资于存在关联关系证券的事项披露。本集合计划可以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包括管理人担任保荐人或主承销商的股票),但在发生该等事项时,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首次交易完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披露。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集合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存放在各推广场所,委托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委托人还可以登陆管理人的网站或拨打咨询电话进行查询。对委托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管理人和托管人保证与所报告的内容完全一致。集合资产管理定期报告、托管定期报告及其他临时通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放置于管理人网站,供委托人查阅。

10-2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第11部分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四条 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依据本合同知悉有关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的信息,包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退出集合计划;

4、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的义务

1、保证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向管理人或代理推广机构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愿等基本情况;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管理人或代理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

2、按照本合同约定划付委托资金,承担相应费用;

3、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风险和损失;

4、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转让本计划份额;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第12部分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六条 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参与费和业绩报酬;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或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7、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8、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9、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说明书》的约定,指定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手续;

10、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委托资金及收益款项;

12-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11、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2、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3、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托管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14、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5、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6、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7、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报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送托管人,同时向委托人披露;

18、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行为时,保证对关联方及非关联方公平对待;

1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2-2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第13部分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八条 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托管集合计划的资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依据《试行办法》、《通知》、《托管协议》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或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

2、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3、负责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活动的清算交割,执行管理人的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4、依法为每个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

5、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除外),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6、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7、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8、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9、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协同管理人进行必要的清算活动;

1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或解散后,托管人应当接受管理人委托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

11、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托管人职责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2、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3-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13、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4、因托管人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管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委托人、管理人予以赔偿;

15、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1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13-2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第14部分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退出

第五十条 退出办理的场所

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的退出将通过集合计划推广机构在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

第五十一条 退出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日起两年为封闭期,首个开放期为封闭期满后的前5个工作日,其后开放期为自封闭期满之日起每满3个月后的前5个工作日。委托人享有在开放期内申请退出本计划的权利。

对于在合同变更异议期内明确表示不同意管理人对合同做出的补充或修改内容的委托人,管理人允许上述委托人在合同变更异议期结束后的第5个工作日申请退出本计划。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报告委托人。

第五十二条 退出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退出”原则,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3、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按先进先出的方式处理。

4、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5、委托人可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集合计划份额退出,每次申请退出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

6、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其在推广机构必须有足够可用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退出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7、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300,000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8、经委托人和托管人同意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可调整上述原则,并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报告委托人;

9、除非巨额退出,退出一般不受限制。

第五十三条 退出的程序

1、退出的申请方式

集合计划委托人必须根据集合计划推广机构规定的手续,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提出退出申请。

2、退出申请的确认

14-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推广机构在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委托人申请,在T+1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可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查询退出的成交情况。

3、退出款项支付

集合计划退出的登记结算将按照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若确认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指示集合计划托管人于T+4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推广机构收到退出款后于两个工作日内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五十四条 退出的价格和费用

1、退出价格:为退出申请日(T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2、本集合计划免收退出费。

净退出金额及退与份额的具体计算方式请参看《说明书》存续期间的参与与退出部分。

第五十五条 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如出现《说明书》存续期间的参与与退出部分规定的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集合计划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第五十六条 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具体的认定及处理方式请参见《说明书》存续期间的参与与退出部分。 14-2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第15部分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第五十七条 集合计划的终止

集合计划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定或约定情形的出现,管理人清算集合计划资产并将集合计划剩余资产按一定标准返还给委托人,同时注销该集合计划的行为。

本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该遵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或指示,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以货币的形式分派给委托人。

委托人或管理人有权在有关司法等有权部门或证券监管机关指示的情况下终止本计划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如果因任何原因托管人退出本计划或不能履行有关义务,管理人应立即寻找其他有资格的托管人进行替代,管理人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与新的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完成有关法律手续以确保新的托管人承担本计划项下的有关托管义务,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同意。委托人和管理人在此期间应继续履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的有关义务。

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2)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3)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4)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5)存续期内,连续20个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时;

(6)存续期内,任一开放日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时;

(7)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发生上述情形,管理人将在该事项发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在本计划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15-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第五十八条 集合计划的清算

1、计划终止后,由管理人负责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清算,托管人应协同管理人进行必要的清算活动。

2、清算程序

管理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计划终止后,由管理人组织清算小组对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2)对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3)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4)将清算结果报告给委托人;

(5)将清算结果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6)对资产进行分配。按照本部分“5、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的规定分配和返还资产。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管理人在进行资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管理人优先从清算资产中支付。

4、清算公告

本集合计划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将终止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委托人报告,并同时开始清算程序;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报告委托人;清算结果由管理人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委托人,1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1)集合计划期满结束时,则自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管理人业绩报酬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以货币的形式分派给委托人。

(2)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本计划因故终止,则自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管理人业绩报酬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以货币的形式分派给委托人。

(3)如果计划资产被合法冻结,如获批新股处于锁定期内,则应当在计划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中可以变现的资产进行变现,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清算费用等费用后,按照全体委托人持有的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分派给委托人;被合法冻结的资产要在解冻后的20个工作日变现,并按照全体委托人持有的份额的比例再次进行分配。

15-2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计划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5-3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第16部分 不可抗力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管理人或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委托人损失的扩大。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6-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第17部分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第六十条 违约责任

1、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2、各方同意发生下列情况对集合计划资产造成损失时,当事人免责:

(1) 不可抗力的发生;

(2) 管理人、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3)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管理人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3、本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4、在委托人的集合计划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扣押和查封的情况下,管理人和托管人没有义务代表委托人就针对集合计划资产所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进行答辩,但是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

5、委托人同意,本集合计划可以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在发生该等事项时,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首次交易完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委托人披露。托管人不承担因本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所引起的任何责任。

第六十一条 责任划分

1、如果管理人和托管人其中一方违约,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可接受计划参与人委托向违约方追偿;如果管理人和托管人两方都违反合同,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双方互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除托管人因侵占、挪用或有其他重大过失而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外,托管人对全体委托人及集合计划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高限额为托管人就履行本合同已经获取的收入总额。

第六十二条 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六十三条 争议的处理

17-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1、本合同的签署执行及争议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7-2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第18部分 合同的签署和附件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则应签字,如果委托人是非自然人,则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管理人盖公章;托管人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即告成立。

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生效:

1、委托人首次将参与资金划入管理人指定帐户并经管理人确认;

2、本集合计划成立。

第六十五条 合同的期限为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本集合计划终止,本合同终止。但本合同项下的清算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

第六十六条 《平安证券稳健增值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8-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第19部分 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第六十七条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第六十八条 合同补充、修改的程序

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如果管理人对本合同做出修改的,应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如果本合同变更下列事项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1)集合计划存续期限;

(2)集合计划规模上限、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3) 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 计划管理人、托管人;

(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对本合同做出调整和补充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合同变更内容以管理人网站公告及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并征求委托人意见。如果委托人未在通告发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其同意管理人对本合同做出变更。合同变更内容正式生效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第六十九条 存续期内当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委托人在此同意: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合同及计划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及时在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委托人同意无条件接受该等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更新或修改内容。

第七十条 委托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管理人对合同做出的补充或修改内容的,有权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10个工作日异议期限届满后的第5个工作日提出退出申请。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及业绩报酬等费用后,将退出款项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委托人同意,无论其是否提出退出申请,管理人变更本合同的行为均不应被视为或裁定为管理人的违约行为。

19-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第20部分 风险揭示及其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第七十一条 委托人投资于本计划可能面临以下风险,有可能因下述风险导致委托人本金或收益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人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但这些制度和方法不能完全防止风险出现的可能,管理人不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计划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常规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收益下降。

(5)衍生品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购买力风险。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固定收益品种获得的本息收入或者回购到期的资金,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收益率,从而对本计划产生再投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针对此类风险,管理人将加强研究,把握宏观经济和财政货币政策趋势以及证券市场走势,通过战略和战术资产配置降低此类风险。

21-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2、管理风险

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针对此风险,管理人将坚持诚信经营原则,规范运作,建立起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杜绝此类风险的发生。

3、流动性风险

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和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本集合计划投资所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风险防范措施:管理人将根据资产配置方案加强流动性管理,如加大对期限短、流动性好的资产的配置管理能力、实时掌握计划总份额变动信息,及时做好流动性的预测和跟踪、建立流动性风险预警系统等,尽可能地将流动性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4、信用风险

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倒闭、信用评级被降低、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本集合计划投资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风险防范措施:管理人将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通过深入地研究公司的基本面以杜绝上市公司 21-2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的信用风险,通过信用模型对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定量分析,同时辅以外部信用评级来加强对信用风险的管理。

5、操作风险

(1)技术或系统风险。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流程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操作规程不完善而引起的风险。

(3)外部事件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法律风险。公司被提起诉讼或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者赔偿责任,有可能导致委托资产损失的风险。

6、合规性风险

指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合同变更风险

根据合同约定,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可对合同做出调整,并征求委托人同意,如委托人因没有及时获知上述合同变更信息,而未能在管理人规定的异议陈述期内提出异议,则可能使实际履行的合同与委托人意愿不符,从而可能造成损失。

风险防范措施:管理人将采取网站公告及书面两种形式,及时并尽可能得将合同变更内容通知委托人并征求委托人意见。同时,管理人还为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设置了专门的退出申请办理日,允许其在合同变更异议期结束后的第5个工作日选择退出计划。

8、其他风险

包括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或者管理人、托管人因丧失业务资格、停业、解散、撤销、破产,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二)特定风险

除了以上常规风险外,本集合计划还将面临以下特定风险:

1、设立失败风险

推广期结束时,本集合计划受市场环境,或其他同业竞争(如基金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影响,委托人数或募集规模可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设立条件,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成 21-3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立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推广期前,管理人将选择具备较强销售能力推广网点,并做好营销培训工作。

2、提前终止风险

存续期间,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或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集合计划提前终止。

风险防范措施: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将以稳健的投资风格为客户创造绝对收益,争取委托人的认同。同时,管理人也将尽力争取新资金的参与申请。

3、大额退出风险

在本集合计划的所有开放退出日,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退出申请,将有可能使本集合计划资产变现困难,面临流动性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管理人将加强流动性管理,合理安排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4、强制退出风险

委托人提出退出申请时,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在某一推广机构处持有的份额余额少于300,000份,则管理人将对该余额部分做强制退出处理。

风险防范措施:针对此类风险,管理人将提供多种方式供委托人查询并确认份额,使其在退出申请时可以做出有效判断。

21-4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第21部分 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三条 定义:除本合同另有定义之外,词语在本合同中使用时具有与在《说明书》中使用时相同的含义。

第七十四条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21-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稳健增值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字页)

个人委托人(签字):

机构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公章:

管理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 章:

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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