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12-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精简涉税资料和简化审批事项的通知 湘地税函[20xx]102号

时间:2024.3.19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精简涉税资料和简化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13]102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4

实施时间:    20##-12-4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和基层税务机关工作负担,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 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年第37号)的要求,省局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要填报的资料和需要办理的涉税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通过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要填报的资料和涉税审批事项的清理规范,整合有效资源,着力解决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环节过多、时限过长、效率不高、资料重复、繁冗复杂等问题,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落实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升效率、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不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遵从度。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证法律效力,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党中央和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目标任务,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抓好整改落实,服务经济发展大局。

  (三)满足需求。准确把握纳税人的正当需求和税收工作需要,做好“提速增效”,为纳税人办好事,让纳税人好办事,提升办税效率,满足工作需要。

  三、工作内容

  (一)规范审批事项。一是清理审批事项。全面清理纳税人需要办理的涉税审批事项,除总局和省局规定的15项外(见附件1),各级不再自行设立审批事项。二是规范审批程序。对需要审批的涉税事项建立限时办结制度,精简审批环节,明确审批时限,备案类涉税事项实行即时办结,除允许保留的15项审批事项外,一律不得以审核、批准、认可、认定、同意、核准、登记、事前核准性备案、发证、告知、注册、验证、验收、年审、年检等各种批准形式进行变相审批。三是提高审批效率。按照高效、便捷的原则,简化审批手续,提升服务水平,压缩各环节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四是下放审批权限。省局只保留年减免额10万元以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和延期缴纳税款审批2项涉税审批事项,各市州局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审批事项以外,一律下放到各基层税务机关。五是加强后续监管。加强对纳税人所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后续审核确认,积极探索和建立精简涉税资料和简化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措施和管理办法,保证对审批权限监督到位和工作顺利开展 。

  (二)精简涉税资料。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填报的涉税资料,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精简保留。一是将可以合并的进行合并(见附件2),二是将政策法规规定已取消的、实际工作中不需要使用的、实际操作困难的停止使用(见附件3),三是将工作需要保留使用,但与现行法规政策不相符的表单,进行修改后另行下发使用,四是同一涉税资料原则上只要求纳税人报送一次,不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或填报,五是除法律法规、总局和省局相关规定外,各级不再自行要求纳税人填报其他涉税资料,如工作要求填报必须报省局批准同意。

  (三)统一办税流程。根据“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工作要求,办理涉税事项和涉税资料由窗口统一受理,即时办结事项应在办税服务厅当场办结,限时办结事项由窗口受理后,经过税务机关内部流转,最后由窗口出件并通知纳税人领取。

  (四)加强信息利用。部门与部门之间,上级与下级之间,要加强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和利用,多途径共享资源,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率,为税务部门简政放权和税收“精细化”管理做好支撑,对于已经掌握各项基础信息的纳税人,在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项时,所需信息由窗口工作人员直接从大集中系统中提取或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再要求重复提供财务会计报表、证件复印件和其他涉税信息。

  (五)推进“免填单”服务。在不断完善电子信息技术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免填单”服务范围,将可以免填和简化的表证单书全部纳入。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精简涉税资料,简化审批事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把思想认识高度统一到省局党组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理解、切实领会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部门间协作,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强宣传。各地要积极主动,让纳税人了解、熟知相关事项,窗口工作人员要对纳税人主动提醒。

  (三)责任追究。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对各地违反规定自设涉税审批事项、多头受理、超时办结等造成增加纳税人办税负担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及时反馈。对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总结,及时反馈和改进,最大限度提高工作质效。

  附件:1.涉税审批事项清册.doc

  2.合并的表单.doc

  3.停止使用的表单清册.doc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年12月4日

附件1:
涉税审批事项清册

 附件2:
合并的表单

 
 

 
 附件3:
停止使用的表单清册


第二篇:豫地税函[20xx]202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地税函?2010?202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

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核定征收率”适用范围问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第二条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对非房地产企业,应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无法清算的,报省局批准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按6%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转让二手房,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享受减免税政策,对于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在清算中又无法准确计算收入、扣除项目的,可按《通知》中第五条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问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第三条第二款第6小项中:“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按核定征收率8%征收土地增值税”,该处的“明显偏低”是指低于该项目当月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的10%,如当月无销售价格的应按照上月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计算;无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市场指导价、社会中介机构评估价格、缴纳契税的价格和实际交易价格,按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

三、关于经济适用房问题。

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一般来说增值额较低,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按0.5%预征率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无法准确进行清算的,按照普通标准住宅2%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关于我省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问题。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函?2010?102号)文件的规定,我省普通住房原则上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造

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按照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确定),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按照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确定)。

五、关于地下室、车库的归属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在征收土地增值税时,为了简化计算,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者未购买房屋但单独购买了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照其他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关于中介机构的问题。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7?113号)文件规定:“凡是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纳入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管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并经过省级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在省级报刊予以公示的税务师中介机构”方能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符合准入条件的税务中介机构名单详见附件。各地应严格按豫地税函?2007?113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冠名“河南XX税务师事务所”的,在河南省境内可跨地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

七、为简化程序,方便纳税人,对以下个人转让不动产行为明确为备案类减免。

(一)个人销售住房。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2、应备案的减免税资料:

(1)二手房减免税登记备案表;

(2)买卖双方居民身份证明;

(3)房屋买卖合同;

(4)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048号)

2、应备案的减免税资料:

(1)二手房减免税登记备案表;

(2)互换住房双方居民身份证明;

(3)互换住房的协议、由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4)互换住房的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继承、赠与的房地产。

1、政策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048号)

2、应备案的减免税资料:

(1)二手房减免税登记备案表;

(2)赠与双方居民身份证明;

(3)房产所有权证;

(4)属于继承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属于赠与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直系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上述纳税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备案,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经县(市、区)级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税、免税。

“二手房减免税登记备案表”由各省辖市结合其他税种一并自行设计,并要求基层工作人员在填写时必须签署具体意见。

附件: 1、20xx年符合准入条件税务中介机构名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xx年6月24日印发 校对:所得税处 张睿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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